东华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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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10-27
标题东华能源:关于公司独立董事配偶短线交易与敏感期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独立董事林辉先生其配偶何尤芬女士于2022年10月10日至10月21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与敏感期交易。
批复内容林辉先生与何尤芬女士对因本次交易行为给公司与广大投资者带来的影响深表歉意,将在今后加强学习,并共同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与敏感期交易的相关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9-07
标题关于对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35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9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08
标题关于对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26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6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2-21
标题【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杨伯民、徐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0]25号
批复原因一、未关注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情况 二、获取的鉴证证据不够充分适当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20
标题关于对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20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208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9年5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5
标题东华能源: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184号
批复原因2019年4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关于对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184号)。
批复内容公司及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事务所或者年审会计师)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对问询函中所列问题回复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4-29
标题关于对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0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的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03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9年5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2-02
标题东华能源: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27号
批复原因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管理部2019年1月21日出具的《关于对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27号)。
批复内容公司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对问询函中所列问题回复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6-08
标题东华能源: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335号
批复原因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2018年5月31日出具的《关于对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335号)。
批复内容公司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对问询函中所列问题回复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5-09
标题关于对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146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因与美国供应商MABANAFTPTE.LTD(以下简称“Mabanaft”)有关丙烷供应购销合同的诉讼存在需要核实的事项,向本所申请股票自2018年4月18日开市起停牌。4月27日,你公司披露与Mabanaft已于4月26日就丙烷购销合同纠纷一案达成和解。双方同意终止原协议,撤销原5.3亿美元的判决,双方重新签订了为期六年的丙烷购销合同。同时,你公司控股股东朱永宁承诺承担此案对公司造成的损失。5月2日,公司股票复牌。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5月11日前提交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7-02-28
标题关于对施建刚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2年12月3日,施建刚认购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华能源”)非公开发行股票1506.02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5.14%,2013年4月18日,东华能源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施建刚持有的“东华能源”股票增至3,012.05万股。2014年6月9日,施建刚与施某签订《民事信托协议(资金信托)》,约定施建刚将2.1亿元委托给施某,用于股票投资。2014年6月16日至18日,施建刚通过施某证券账户在二级市场买入“东华能源”股票153.64万股。2014年6月23日,施建刚通过施某名义参与东华能源的非公开发行,认购“东华能源”股票2346.52万股,施建刚本人账户持股比例被摊薄至4.35%,施建刚本人及通过施某名义持有“东华能源”股票5512.2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96%,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施建刚未及时、真实披露其与施某证券账户的关系以及其仍为东华能源持股5%以上股东的事实,直至2016年9月3日才披露上述信息。 施建刚多次在六个月内买入、卖出“东华能源”股票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鉴于施建刚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做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吃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施建刚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1-04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4号(蔡伟)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蔡伟、蔡建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蔡伟泄露内幕信息的情况: 蔡伟系东华能源董事兼副总经理,全程参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是内幕信息知情人。蔡建伟是蔡伟的弟弟。2015年4月5日,蔡伟通过电话向蔡建伟透露“东华能源公司可能要通过增发解决融资问题”。4月7日,蔡伟向蔡建伟发送的短信包含以下内容“今天老板又找券商和基金开会,与增发有关”、“这几天在准备,估计15号投料,20后出产品”。 蔡建伟内幕交易情况: 蔡建伟获悉上述情况后,于2015年4月7日至23日,通过其名下账户买入“东华能源”股票7,300股,买入金额259,889元,共计盈利48,673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东华能源相关发行股票预案、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讯记录、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蔡伟向蔡建伟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蔡建伟从蔡伟处获知内幕信息,并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东华能源”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蔡伟处以3万元罚款; 二、没收蔡建伟违法所得48,673元,并处以48,673元罚款,罚没款共计97346元。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1-04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3号(陈建政)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陈建政、王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陈建政时任东华能源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并全程参与,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王芳”证券账户是王芳于2012年11月在华泰证券南通如东人民路证券营业部开立。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芳与陈建政多次见面。王芳承认在见面期间多次在东华能源公司办公室下单交易“东华能源”股票。王芳与陈建政见面的时点与“王芳”证券账户交易“东华能源”股票的时点吻合。 “王芳”证券账户的资金划转主要由陈建政负责。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该账户的交易资金主要来源方是陈某银行账户,主要资金去向方是陈某、陈建政的银行账户。陈某是陈建政的父亲,其相关银行账户资金也主要来源于陈建政银行账户。 “王芳”证券账户预留的联系电话为陈建政手机号码,陈建政知悉该证券账户的交易密码,且陈建政、王芳均承认陈建政曾操作过该证券账户卖出“东华能源”股票。“王芳”证券账户交易“东华能源”股票使用的IP地址与东华能源公司的固定IP地址相符合,该账户多笔委托交易使用的委托地址(MAC地址和硬盘序列号)与陈建政笔记本电脑的硬件信息一致。 “王芳”证券账户资金变化以及相关股票交易情况与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过程基本一致。2015年3月16日,王芳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收到陈某银行账户转入的80万元,立即被转入“王芳”证券账户,用于买入“东华能源”股票。 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4月22日,“王芳”账户累计买入“东华能源”股票118,000股,成交金额2,698,602元,共计盈利571,114.8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东华能源相关发行股票预案、公告,证券账户资料、资金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以及电脑查勘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陈建政与王芳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共同交易“东华能源”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没收陈建政、王芳违法所得571,114.89元; 二、对陈建政处以380,743.26元罚款、对王芳处以190,371.63元罚款。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9-03
标题东华能源:关于股东持股超过5%及其权益变动的补充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广东监管局[2016]8号
批复原因2014年6月16日、17日、18日,施建刚通过“施某”证券账户买入“东华能源”股票1,536,4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2%。2014年6月23日,施某参与了东华能源的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了“东华能源”股票23,465,159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3.39%。(本次增发股票上市时间:2014年7月1日。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为自本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解除限售的股份可上市流通日:2015年7月1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认定及施建刚本人确认,截至2014年6月23日,施建刚本人及通过资金信托安排直接及间接持有“东华能源”股票总计55,122,087股,占总股本的7.96%,已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但施建刚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公司,未予以公告。
批复内容对于上述事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违法及短线交易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号》):对施建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处罚款38万元;对施建刚短线交易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合计罚款44万元。公司事后通过询问、查询、自查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相关情况属实。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6-18
标题东华能源: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4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223号
批复原因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2015年6月5日出具的《关于对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223号),要求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回复。
批复内容公司就相关情况进行了自查,对问询函中所列问题作出书面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3-04-22
标题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3]第34号、中小板关注函[2013]第36号
批复原因一、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9日披露2012年年度报告。公司独立董事陈兴淋的配偶徐桂华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于2013年3月8日买入公司股票800股,涉及金额14675元。 徐桂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6条的规定。作为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陈兴淋未能勤勉尽责,督促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时严格遵守深交所业务规则,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5条的规定。 二、公司在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中预计,2012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0-30%;2012年2月28日披露的业绩快报显示,公司2012年度净利润为9,272.9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00.09%。 公司2012年净利润的业绩预告与业绩快报之间存在重大差异,未按规定在2012年1月31日前及时修正。
批复内容一、徐桂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6条的规定。作为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陈兴淋未能勤勉尽责,督促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时严格遵守深交所业务规则,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5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此非常关注。 公司已进行了整改,对相关情况已形成书面报告并提交至深交所和江苏证监局。公司董事会注意并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将吸取相关经验,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二、公司2012年净利润的业绩预告与业绩快报之间存在重大差异,未按规定在2012年1月31日前及时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此表示关注。 公司收到文件后立即就有关情况认真进行了自查和核查工作。并对2012年度以前报告期(上年同期、本报告期初)披露的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原因、2012年度业绩快报与前次业绩预计的差异的原因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说明并汇报。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3-04-22
标题东华能源: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3]第120号
批复原因2013年4月22日,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出具《关于对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3】第120号)。 (1)问询函的主要内容 问询函要求公司就公司前五大客户情况、人均营业收入水平、营业费用的具体构成、管理模式以及近三年的变化情况、管理费用增减变动幅度较大的原因、董监高薪酬增减幅度与经营业绩增减幅度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等事项作出书面说明。
批复内容公司于2013年4月25日就相关问题向深交所作出了详细的书面说明。
处理人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2-10-29
标题东华能源: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2]第91号
批复原因2012年10月2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小板管理部向公司出具《关于对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2】第91号)。 (1)问询函的主要内容 公司因披露重大事项,股票于2012年10月24日停牌、25日复牌并披露重大投资公告,拟在宁波和江苏张家港分别投资不超过50亿元、10亿元的丙烯和聚丙烯项目。根据深交所市场监察部核查,公司股票停牌前一个月交易异常,要求公司就披露重大投资公告前股价异常波动事项进行核查并作出书面说明。
批复内容公司根据要求进行了自查和核查。经自查和核查,公司未发现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信息知情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并向深交所作出了书面说明。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11-05
标题张家港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整改情况说明的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
文件批号苏证监函[2008]276号
批复原因1、公司需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和内控建设。 2、公司需进一步规范三会的运作。 3、其它江苏证监局发现的问题。
批复内容 公司将以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有效开展为契机,在其后的工作中,继续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继续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切实提高公司质量,保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权益。 公司治理的完善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公司将严格按照证监会、江苏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不断建立健全公司内控制度、完善各项治理工作,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将公司治理工作坚持不懈的开展下去。同时,也欢迎投资者对公司治理工作提出积极的建设性意见。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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