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6-05 |
标题 | 关于对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25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6月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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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1-09 |
标题 | 关于对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5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披露的《关于追认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显示,2022年6月,你公司与关联方西藏日喀则扎布耶锂业高科技有限公司签署购销合同,按照市场价格向其采购粗制碳酸锂产品,交易金额为3.87亿元,占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7.59%。你公司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迟至2022年12月14日和2022年12月30日才补充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1条、第6.3.7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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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1-24 |
标题 | 关于对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41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11月2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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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9-08 |
标题 | 盛新锂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22]第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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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08 |
标题 | 关于对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115号 |
批复原因 |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披露的《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显示,你公司自2021年9月收购SESA后至2022年2月底,合计为UT联合体提供了334.37万美元(按照2021年年报折算汇率折算人民币为2,131.84万元)的财务资助。直至2022年3月28日,你公司才对上述财务资助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出售参股公司广东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显示,出售参股公司关联交易金额3.55亿元,占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03%,交易标的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0年9月30日且未经审计。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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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4-11 |
标题 | 关于对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6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4月2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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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1-22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184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2月12日,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新锂能”)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称你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拟自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盛新锂能公司股票,增持金额不低于3亿元。2021年11月17日,盛新锂能披露《关于控股股东终止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告》,你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增持盛新锂能公司股票16,224.91万元,完成比例为54.08%,未完成增持计划。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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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09-03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新锂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 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
批复内容 | 一、对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王天广、时任总经理周祎、财务总监王琪、时任董事会秘书邓伟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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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8-07 |
标题 | 盛新锂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14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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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05-15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天广、周祎、王琪、邓伟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深圳证监局[2021]54号 |
批复原因 | 一、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部分关联交易未履行决策程序
二、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王天广、周祎、王琪、邓伟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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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2-29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61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月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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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2-09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5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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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9-07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重组问询函[不需行政许可][2020]第9号 |
批复原因 | 2020年8月26日,你公司披露《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拟将所持有的河北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威利邦”)55%股权、辽宁台安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威利邦”)55%股权、湖北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威利邦”)55%股权和广东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威利邦”)55%股权(上述合称“标的资产”)出售给你公司控股股东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屯集团”)及其控制的厦门盛屯宏瑞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瑞泽实业”)。我部对上述披露文件进行了形式审查,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9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对外披露并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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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7-16 |
标题 | 威华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36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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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1-14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魏敏秀)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9]124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9月10日至17日之间,魏敏秀通过其控制的“高某蕾”证券账户、与辉煌3号、辉煌23号、聚利46号、荣湾14号一并交易“威华股份”,使上述账户组持股比例持续超过5%。魏敏秀在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5%后未报告、告知、公告,同时继续买卖了“威华股份”。魏敏秀账户组于2018年9月17日达到持股比例最高为5.08%。上述期间,魏敏秀相关账户组累计买入6,040,703.25元,累计卖出712,092.91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信托合同、涉案账户交易流水及资金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
批复内容 | 一、对魏敏秀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及在限制期内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对魏敏秀超比例持股未披露行为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魏敏秀限制转让期内买卖证券的行为处以50万元的罚款,合计80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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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9-08-16 |
标题 | 关于对王旭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51号(王旭彬) |
相关法规 | 《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51号 |
批复原因 | 王旭彬:
经查,2012年至2016年期间你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华股份)提供了连续五年的年报审计服务,并在两年内继续为威华股份提供2018年年报审计服务。上述行为不符合《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证监会计字〔2003〕13号)第八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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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7-01 |
标题 | 德阳市绵竹生态环境局向致远锂业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竹环罚决字[2019]26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竹环罚决字[2019]26号 |
批复原因 | 致远锂业因回转窑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为82.64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276.9mg/m3,分别超过《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排放限值1.75倍和1.77倍。 |
批复内容 | 被处罚款60万元。 |
处理人 | 德阳市绵竹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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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6-20 |
标题 | 威华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364号 |
批复原因 | 2019年6月13日,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364号)。 |
批复内容 | 现将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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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6-06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9]第24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9]第24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9年6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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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2-27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9]第7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9】第7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9年3月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对外披露并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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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10-13 |
标题 | 威华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8]第39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10月8日,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半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8】第39号)。 |
批复内容 | 现针对问询的相关内容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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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6-08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92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你公司作为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于2018年5月14日以均价15.76元/股的价格买入公司股票268,000股;于2018年5月15日,以15.63元/股的价格买入公司股票427,400股后,又以15.68元/股的价格卖出公司股票10,000股,而后又以15.69元/股的价格买入公司股票24,500股。你公司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七条所界定的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3.1.9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33条的规定。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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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8-05-18 |
标题 | 威华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中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由于操作失误,盛屯集团于2018年5月15日错误卖出威华股份股票10,000股,且在未及时发现上述操作失误违规卖出股票的情况下,于当日继续操作买入威华股份股票24,500股,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盛屯集团上述短线交易行为发生在其增持威华股份股票过程中,系误操作造成,不具有短线交易的主观故意。盛屯集团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短线交易事项的严重性,并就该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盛屯集团2018年5月15日卖出威华股份股票金额为156,764元,以2018年5月14日-2018年5月15日期间的最低买入价15.60元/股为买入成本计算所得收益为(156,764元-10000股*15.60元/股),即764元。上述所得收益764元将上交公司所有。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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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4-14 |
标题 | 威华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3号 |
批复原因 | 018年4月2日,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3号)。 |
批复内容 | 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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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3-07 |
标题 | 威华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235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2月28日,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威华股份”)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23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并已按照《问询函》中的要求,对《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和说明,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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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12-11 |
标题 | 威华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669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12月6日,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威华股份”)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66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并已按照《问询函》中的要求,对《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和说明。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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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11-28 |
标题 | 威华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632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11月24日,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威华股份”)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63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并已按照《问询函》中的要求,对《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和说明,现回复并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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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9-01 |
标题 | 奥伊诺矿业被金川县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监督管理局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食品安全问题。 |
批复内容 | 被处以罚款15,810元。 |
处理人 | 金川县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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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27 |
标题 | 威华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325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6月20日,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威华股份”、“上市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32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并已按照《问询函》中的要求,对《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和说明,具体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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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14 |
标题 | 威华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3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3月22日,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3号)。 |
批复内容 | 现将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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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3-29 |
标题 | 威华股份: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报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3号 |
批复原因 |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3号(以下简称“《年报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经向深交所申请,公司延期至2017年4月14日前回复《年报问询函》,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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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26 |
标题 | 威华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152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5月17日,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152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将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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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4-26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叶书)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6]5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叶书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传递与公开过程
2008年下半年以来,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华股份或公司)时任董事长、控股股东李某华和其配偶刘某一直在谋划如何使威华股份摆脱经营困境,思路包括同行业兼并收购继续做大做强、收购优质资产注入威华股份、产业转型以及控股股东退出等。
2013年初,不断有人推荐各种思路及资产给李某华。1月底,威华股份财务总监蔡某萍将殷某国引见给李某华,殷某国曾是上市公司中源协和干细胞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管,拟到威华股份求职,谋求更好的个人发展。
2月23日上午,殷某国自称有金矿资源,可以与威华股份合作。考虑到金矿项目不成熟,并了解到李某华和刘某拟将他们直接控股的梅州市威华铜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华铜箔)及其控股子公司梅州市威利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利邦电子)从事的铜箔、覆铜板制造和销售业务作为IT产业注入上市公司,殷某国致电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总裁王某平,提及威华股份拟谋划并购项目,邀请长江保荐前来广州与威华股份领导面谈并购事宜。当日下午,李某华、威华股份时任总经理李某明、蔡某萍及董事会办公室主任高某富、殷某国,与王某平和长江保荐项目经理王某初步探讨了将IT产业并购到威华股份的思路,并确定由王某尽快去IT产业所在地梅州现场实地调研后,再行讨论。本次会议与会人员强调了信息保密的要求。
2月25日下午,在蔡某萍的安排下,王某等人实地参观了威利邦电子及威华铜箔的厂区。
3月6日,王某将《威华股份发行股份收购覆铜板业务并配套现金发行方案概况及测算》以电子邮件形式发给了李某华、李某明和蔡某萍。
3月10日,李某华、李某明、威华股份董秘刘某梅、高某富以及殷某国,与长江保荐的董事总经理周某黎等人会面。周某黎简单介绍了威华股份并购IT产业的初步方案以及长江保荐的基本情况,表达了合作意向。与会人员基本达成初步共识:鉴于威华铜箔及威利邦电子的规模和盈利能力偏弱,公司还需寻求上下游产业链或关联度高的产业一同注入,最好是上游铜矿产业。此次会议与会人员再次重申了信息保密的要求。
3月26至27日,李某明、高某富及两名外聘地质工程师组成考察工作组实地调研了云南丽江文通铜矿。
3月31日,高某富将云南丽江文通铜矿实地考察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给了李某华和李某明,当时基本确定该项目可以作为威华股份并购IT产业的备选项目。
同期3月底,广东新价值投资有限公司罗某广通过李某明向李某华介绍赣州稀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赣州稀土)拟借壳上市的情况,李某华对该项目较为认可。为进一步了解其真实性及具体情况,3月30日,李某华和李某明前往南昌,李某华和罗某广与据称是赣州市政府指定的选壳具体负责人姚某彪见面,李某华向姚某彪介绍了威华股份的基本情况,姚某彪表示赣州稀土拟借壳上市确有其事,但稀土矿的整合和稀土行业准入报批等工作尚在进行之中,不知何时才能完成,同时,姚某彪明确表示威华股份是民营企业,又是中小板且盘子大,纵使赣州稀土借壳,威华股份作为选壳对象的可能性都不大。
大约在4月11至14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李某华认为赣州稀土借壳项目比较适合,他再次到南昌与姚某彪见面,由于姚某彪当时工作较忙,双方大概在4月13至14日见面,李某华表达了拟参与赣州稀土重组的意愿,姚某彪再次表示威华股份是民营企业,又是中小板且盘子大,很难列入选壳对象。
4月15日,考虑市场变动、信息保密及拟将集团IT产业及收购铜矿注入上市公司的想法列入于4月17日召开的威华股份董事会会议临时议题等多重因素影响,为避免股价波动,李某华电话通知刘某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自4月16日起股票停牌5个交易日,停牌原因为控股股东正在筹划重大事项,且存在不确定性。
4月16日,威华股份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正在筹划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公司股票自当日开市起停牌,将不晚于2013年4月23日开市起复牌并公告相关事项。
大概在4月18至19日,罗某广电话询问李某明是否愿意参与赣州稀土重组的选壳投标,条件是必须保证迁址和净壳,李某明请示李某华后表示同意参与投标,罗某广同时说明如果中标可能要及时补充承诺函等相关材料,李某华决定再次前往赣州现场了解实际情况。大概在4月19至20日,李某华和李某明前往赣州,在罗某广的安排下与姚某彪见面,罗某广和姚某彪均表示结果尚不清楚,估计中标可能性不大。
4月21日上午,刘某梅接到自称是江西赣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稀集团)的电话,并称电话将被全程录音,在电话中向刘某梅口头核实:威华股份是否愿意被借壳,并最终净壳;借壳后是否愿意迁址。刘某梅给予了肯定回答。对方要求公司董事长尽快前往江西赣州面谈,李某华随即前往江西赣州,于当日下午与赣稀集团董事长黄某惠等人进行了第一次会面。
4月22日晚,李某明等人组成工作团队赶到江西赣州,与董事长汇合,开始与赣稀集团进行谈判。
4月23日和5月3日,威华股份先后发布2次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5月9日,发布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
10月30日,威华股份与赣州稀土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等相关文件。
11月4日,威华股份正式对外披露《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草案)》以及重组方案的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等文件。同日,“威华股份”复牌。
12月19日,威华股份发布自查暨复牌公告称,4月16日发布停牌公告的原因是资产注入事项。
二、叶书内幕交易“威华股份”的情况
(一)账户交易情况
“叶书A”账户于2007年开立于中投证券。该户交易“威华股份”情况为:2013年3月13日卖出成交16,600股。4月11日买入成交300,000股,4月12日买入成交249,500股,4月15日买入成交246,300股,共计买入795,800股,成交金额3,706,201元,成交均价4.66元。2013年11月4日,“威华股份”复牌,该账户于当日卖出100,000股,11月5日卖出690,000股,共计卖出790,000股,卖出均价5.71元。
“叶书B”账户于2007年开立于光大证券。该户交易“威华股份”情况为:2013年4月15日买入成交50,000股,成交金额235,000元,成交均价4.70元。2014年1月6日卖出50,000股,成交金额955,500元,卖出均价18.83元。
2013年4月11至15日期间,“叶书A”账户与“叶书B”账户合计买入“威华股份”845,800股,成交金额3,941,201元,并于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获利合计1,375,593.58元。
(二)账户资金情况
叶书称A账户资金都是其本人的,该账户2013年4月10至15日转入大笔资金共计约400万。
“叶书B”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的资金主要来自其本人A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2013年4月15日,一笔存入520,000元。
(三)账户实际操作人情况
叶书称其账户主要由其本人使用。2013年4月11至15日买入“威华股份”是通过电脑上网委托,下单的IP地址为澳大利亚的IP地址,11月4日卖出“威华股份”是通过手机上网委托下单,11月5日卖出“威华股份”是通过电脑上网委托。卖出“威华股份”所使用的IP地址所在地为广州。叶书称其买入“威华股份”的交易地点在其澳大利亚的办公室,使用公司所配笔记本电脑下单。
(四)当事人通讯联系
叶书提供了其在澳大利亚的移动电话与固定电话,经查,李某明手机号码与澳大利亚3个电话之间联系较为频繁,2013年2月至2013年6月的5个月期间,每月分别有27次、93次、60次、19次、10次短信和通话。其中,2013年3月至威华股份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前,李某明的通讯记录中与澳大利亚电话有16次通话、20次短信联系。
对与李某明的通讯联系,叶书称,李某明的儿子在澳大利亚上学,对澳大利亚不熟悉,且2013年3、4月份的时候生病了,李某明与其联系希望他多关照一下。李某明称,2011年10月前后,其小孩到悉尼上学,其与叶书的联系就多了起来,2013年3、4月份,小孩找房子生病期间联系较多。
(五)交易动机及特征
叶书称,威华股份上市后其就开始关注,近年其账户资金量一直保持在200-300万元,2013年4月购买“威华股份”是因为当时股价很低,想做短线,但没想到股票突然停牌,对其生意造成较大影响,“威华股份”复牌后,其于11月4日和5日将A账户2013年4月份买入的“威华股份”全部卖出。但是2012年7月1日以来,其账户交易除“威华股份”外其他股票的金额均未超过50万元,而“威华股份”的交易金额达390万元。从交易股票品种来看,该账户此前交易股票均为大盘蓝筹股,“威华股份”为其交易的唯一一只中小板股票。 |
批复内容 | 根据叶书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叶书违法所得1,375,593.58元,并处以1,375,593.58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4-26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为杰)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6]5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张为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传递与公开过程
2008年下半年以来,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华股份或公司)时任董事长、控股股东李某华和其配偶刘某一直在谋划如何使威华股份摆脱经营困境,思路包括同行业兼并收购继续做大做强、收购优质资产注入威华股份、产业转型以及控股股东退出等。
2013年初,不断有人推荐各种思路及资产给李某华。1月底,威华股份财务总监蔡某萍将殷某国引见给李某华,殷某国曾是上市公司中源协和干细胞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管,拟到威华股份求职,谋求更好的个人发展。
2月23日上午,殷某国自称有金矿资源,可以与威华股份合作。考虑到金矿项目不成熟,并了解到李某华和刘某拟将他们直接控股的梅州市威华铜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华铜箔)及其控股子公司梅州市威利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利邦电子)从事的铜箔、覆铜板制造和销售业务作为IT产业注入上市公司,殷某国致电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总裁王某平,提及威华股份拟谋划并购项目,邀请长江保荐前来广州与威华股份领导面谈并购事宜。当日下午,李某华、威华股份时任总经理李某明、蔡某萍及董事会办公室主任高某富、殷某国,与王某平和长江保荐项目经理王某初步探讨了将IT产业并购到威华股份的思路,并确定由王某尽快去IT产业所在地梅州现场实地调研后,再行讨论。本次会议与会人员强调了信息保密的要求。
2月25日下午,在蔡某萍的安排下,王某等人实地参观了威利邦电子及威华铜箔的厂区。
3月6日,王某将《威华股份发行股份收购覆铜板业务并配套现金发行方案概况及测算》以电子邮件形式发给了李某华、李某明和蔡某萍。
3月10日,李某华、李某明、威华股份董秘刘某梅、高某富以及殷某国,与长江保荐的董事总经理周某黎等人会面。周某黎简单介绍了威华股份并购IT产业的初步方案以及长江保荐的基本情况,表达了合作意向。与会人员基本达成初步共识:鉴于威华铜箔及威利邦电子的规模和盈利能力偏弱,公司还需寻求上下游产业链或关联度高的产业一同注入,最好是上游铜矿产业。此次会议与会人员再次重申了信息保密的要求。
3月26至27日,李某明、高某富及两名外聘地质工程师组成考察工作组实地调研了云南丽江文通铜矿。
3月31日,高某富将云南丽江文通铜矿实地考察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给了李某华和李某明,当时基本确定该项目可以作为威华股份并购IT产业的备选项目。
同期3月底,广东新价值投资有限公司罗某广通过李某明向李某华介绍赣州稀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赣州稀土)拟借壳上市的情况,李某华对该项目较为认可。为进一步了解其真实性及具体情况,3月30日,李某华和李某明前往南昌,李某华和罗某广与据称是赣州市政府指定的选壳具体负责人姚某彪见面,李某华向姚某彪介绍了威华股份的基本情况,姚某彪表示赣州稀土拟借壳上市确有其事,但稀土矿的整合和稀土行业准入报批等工作尚在进行之中,不知何时才能完成,同时,姚某彪明确表示威华股份是民营企业,又是中小板且盘子大,纵使赣州稀土借壳,威华股份作为选壳对象的可能性都不大。
大约在4月11至14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李某华认为赣州稀土借壳项目比较适合,他再次到南昌与姚某彪见面,由于姚某彪当时工作较忙,双方大概在4月13至14日见面,李某华表达了拟参与赣州稀土重组的意愿,姚某彪再次表示威华股份是民营企业,又是中小板且盘子大,很难列入选壳对象。
4月15日,考虑市场变动、信息保密及拟将集团IT产业及收购铜矿注入上市公司的想法列入于4月17日召开的威华股份董事会会议临时议题等多重因素影响,为避免股价波动,李某华电话通知刘某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自4月16日起股票停牌5个交易日,停牌原因为控股股东正在筹划重大事项,且存在不确定性。
4月16日,威华股份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正在筹划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公司股票自当日开市起停牌,将不晚于2013年4月23日开市起复牌并公告相关事项。
大概在4月18至19日,罗某广电话询问李某明是否愿意参与赣州稀土重组的选壳投标,条件是必须保证迁址和净壳,李某明请示李某华后表示同意参与投标,罗某广同时说明如果中标可能要及时补充承诺函等相关材料,李某华决定再次前往赣州现场了解实际情况。大概在4月19至20日,李某华和李某明前往赣州,在罗某广的安排下与姚某彪见面,罗某广和姚某彪均表示结果尚不清楚,估计中标可能性不大。
4月21日上午,刘某梅接到自称是江西赣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稀集团)的电话,并称电话将被全程录音,在电话中向刘某梅口头核实:威华股份是否愿意被借壳,并最终净壳;借壳后是否愿意迁址。刘某梅给予了肯定回答。对方要求公司董事长尽快前往江西赣州面谈,李某华随即前往江西赣州,于当日下午与赣稀集团董事长黄某惠等人进行了第一次会面。
4月22日晚,李某明等人组成工作团队赶到江西赣州,与董事长汇合,开始与赣稀集团进行谈判。
4月23日和5月3日,威华股份先后发布2次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5月9日,发布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
10月30日,威华股份与赣州稀土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等相关文件。
11月4日,威华股份正式对外披露《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草案)》以及重组方案的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等文件。同日,“威华股份”复牌。
12月19日,威华股份发布自查暨复牌公告称,4月16日发布停牌公告的原因是资产注入事项。
二、张为杰内幕交易“威华股份”的情况
张为杰,曾于2006年9月至2009年1月任广东威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华集团)董事、威华股份董事。
(一)账户交易情况
“张为杰”账户于1999年开立于国泰君安证券。交易“威华股份”情况为:2014年4月15日,共买入224,000股,成交金额1,045,568元,成交均价4.67元。2013年11月5日224,000股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294,720元,成交均价5.78元。盈利总计240,836.42元。
“张某红”账户于2002年开立于国信证券。该户交易“威华股份”情况为:2013年4月15日买入489,300股,其中融资融券账户买入454,500股,成交金额2,294,368.5元,成交均价4.69元。2013年11月5日489,300股全部卖出,成交金额2,828,154元,成交均价5.78元。盈利总计515,589.78元。
(二)账户资金划转情况
“张为杰”股东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账户最近一次向其证券资金账户转入资金在2012年7月9日。“张为杰”称账户资金都是其本人的。“张某红”股东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账户调查期间无资金存取情况。张为杰称,张某红是其姐姐,账户资金是张某红本人的,在账户里很多年了,一直没有动。
(三)账户实际操作人情况
张为杰称其账户主要由其本人使用,“张某红”账户由其代为操作,张为杰使用“张某红”账户买入“威华股份”张某红并不知情。两个账户买卖“威华股份”均是由其通过电脑上网委托,下单电脑为张为杰本人使用的笔记本电脑。
(四)当事人通讯联系
张为杰与李某明的之间联系较为频繁,2013年2月至2013年6月的5个月期间,每月分别有5次、10次、12次、12次、15次短信和通话。其中,在2013年4月15日两个账户买入“威华股份”前后(4月13日、4月14日为周末,股市休市),两者存在6次通话,其中5次通话在4月15日。对于与李某明的通讯联系,张为杰称,4月12日和15日的电话内容为问候李某明并询问威华股份是否需要云存储知库,4月15日的短信可能是由于白天通话信号不好,移动发的来电提醒短信。李某明称,张为杰2009年离开威华集团后自己创业从事计算机云技术,其与张为杰一直保持联系但是联系不多,2013年初,张为杰到威华股份推广企业管理平台软件,3、4月份的时候,其准备安排工程部与张为杰对接,4月12日,其打给张为杰就是想让张为杰到公司商量对接事宜,通话期间未涉及威华股份重组事宜。
(五)账户交易特征
张为杰利用两账户交易“威华股份”时间为2013年4月15日(威华股份申请停牌的前一天),其将本人账户96万股“青山纸业”中的40万股亏损卖出,全部用来买入“威华股份”。将“张某红”账户“粤水电”亏损卖出,动用资金量约230万元,且融资买入金额213万元,基本上全仓持有该股票,买入意愿十分明显。 |
批复内容 | 根据张为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张为杰违法所得756,426.2元,并处以756,426.2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4-26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嘉鸿)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6]5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苏嘉鸿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传递与公开过程
2008年下半年以来,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华股份或公司)时任董事长、控股股东李某华和其配偶刘某一直在谋划如何使威华股份摆脱经营困境,思路包括同行业兼并收购继续做大做强、收购优质资产注入威华股份、产业转型以及控股股东退出等。
2013年初,不断有人推荐各种思路及资产给李某华。1月底,威华股份财务总监蔡某萍将殷某国引见给李某华,殷某国曾是上市公司中源协和干细胞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管,拟到威华股份求职,谋求更好的个人发展。
2月23日上午,殷某国自称有金矿资源,可以与威华股份合作。考虑到金矿项目不成熟,并了解到李某华和刘某拟将他们直接控股的梅州市威华铜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华铜箔)及其控股子公司梅州市威利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利邦电子)从事的铜箔、覆铜板制造和销售业务作为IT产业注入上市公司,殷某国致电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总裁王某平,提及威华股份拟谋划并购项目,邀请长江保荐前来广州与威华股份领导面谈并购事宜。当日下午,李某华、威华股份时任总经理李某明、蔡某萍及董事会办公室主任高某富、殷某国,与王某平和长江保荐项目经理王某初步探讨了将IT产业并购到威华股份的思路,并确定由王某尽快去IT产业所在地梅州现场实地调研后,再行讨论。本次会议与会人员强调了信息保密的要求。
2月25日下午,在蔡某萍的安排下,王某等人实地参观了威利邦电子及威华铜箔的厂区。
3月6日,王某将《威华股份发行股份收购覆铜板业务并配套现金发行方案概况及测算》以电子邮件形式发给了李某华、李某明和蔡某萍。
3月10日,李某华、李某明、威华股份董秘刘某梅、高某富以及殷某国,与长江保荐的董事总经理周某黎等人会面。周某黎简单介绍了威华股份并购IT产业的初步方案以及长江保荐的基本情况,表达了合作意向。与会人员基本达成初步共识:鉴于威华铜箔及威利邦电子的规模和盈利能力偏弱,公司还需寻求上下游产业链或关联度高的产业一同注入,最好是上游铜矿产业。此次会议与会人员再次重申了信息保密的要求。
3月26至27日,李某明、高某富及两名外聘地质工程师组成考察工作组实地调研了云南丽江文通铜矿。
3月31日,高某富将云南丽江文通铜矿实地考察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给了李某华和李某明,当时基本确定该项目可以作为威华股份并购IT产业的备选项目。
同期3月底,广东新价值投资有限公司罗某广通过李某明向李某华介绍赣州稀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赣州稀土)拟借壳上市的情况,李某华对该项目较为认可。为进一步了解其真实性及具体情况,3月30日,李某华和李某明前往南昌,李某华和罗某广与据称是赣州市政府指定的选壳具体负责人姚某彪见面,李某华向姚某彪介绍了威华股份的基本情况,姚某彪表示赣州稀土拟借壳上市确有其事,但稀土矿的整合和稀土行业准入报批等工作尚在进行之中,不知何时才能完成,同时,姚某彪明确表示威华股份是民营企业,又是中小板且盘子大,纵使赣州稀土借壳,威华股份作为选壳对象的可能性都不大。
大约在4月11至14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李某华认为赣州稀土借壳项目比较适合,他再次到南昌与姚某彪见面,由于姚某彪当时工作较忙,双方大概在4月13至14日见面,李某华表达了拟参与赣州稀土重组的意愿,姚某彪再次表示威华股份是民营企业,又是中小板且盘子大,很难列入选壳对象。
4月15日,考虑市场变动、信息保密及拟将集团IT产业及收购铜矿注入上市公司的想法列入于4月17日召开的威华股份董事会会议临时议题等多重因素影响,为避免股价波动,李某华电话通知刘某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自4月16日起股票停牌5个交易日,停牌原因为控股股东正在筹划重大事项,且存在不确定性。
4月16日,威华股份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正在筹划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公司股票自当日开市起停牌,将不晚于2013年4月23日开市起复牌并公告相关事项。
大概在4月18至19日,罗某广电话询问李某明是否愿意参与赣州稀土重组的选壳投标,条件是必须保证迁址和净壳,李某明请示李某华后表示同意参与投标,罗某广同时说明如果中标可能要及时补充承诺函等相关材料,李某华决定再次前往赣州现场了解实际情况。大概在4月19至20日,李某华和李某明前往赣州,在罗某广的安排下与姚某彪见面,罗某广和姚某彪均表示结果尚不清楚,估计中标可能性不大。
4月21日上午,刘某梅接到自称是江西赣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稀集团)的电话,并称电话将被全程录音,在电话中向刘某梅口头核实:威华股份是否愿意被借壳,并最终净壳;借壳后是否愿意迁址。刘某梅给予了肯定回答。对方要求公司董事长尽快前往江西赣州面谈,李某华随即前往江西赣州,于当日下午与赣稀集团董事长黄某惠等人进行了第一次会面。
4月22日晚,李某明等人组成工作团队赶到江西赣州,与董事长汇合,开始与赣稀集团进行谈判。
4月23日和5月3日,威华股份先后发布2次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5月9日,发布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
10月30日,威华股份与赣州稀土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等相关文件。
11月4日,威华股份正式对外披露《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草案)》以及重组方案的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等文件。同日,“威华股份”复牌。
12月19日,威华股份发布自查暨复牌公告称,4月16日发布停牌公告的原因是资产注入事项。
二、苏嘉鸿内幕交易“威华股份”的情况
(一)账户交易情况
“浦江之星12号”账户于2009年开立于国泰君安证券。该账户交易“威华股份”的情况为:2013年3月11日至4月12日共买入成交5,739,410股,成交金额29,155,547.96元,成交均价5.08元。3月12日至4月9日共卖出成交739,410股,成交3,845,570.73元,成交均价5.20元。获利52,445,379.22元。
“马某强”账户于2009年开立于申银万国证券。该账户交易“威华股份”的情况为:2013年3月22日至4月9日共买入成交1,414,700股,成交金额7,507,994元,成交均价5.31元。2013年4月11至15日共卖出534,700股,成交金额2,470,765.94.50元,成交均价4.62元。获利8,178,119.93元。
“朱某海”账户于2010年开立于申银万国证券。该账户交易“威华股份”的情况为:2013年3月25日至4月8日共买入成交641,700股,成交金额3,405,427.18元,成交均价5.31元。2013年4月10至12日共卖出141,700股,成交金额648,156.83元,成交均价4.57元。获利4,752,733.50元。
(二)账户资金情况
“浦江之星12号”账户的一般信托单位资金来自上海佳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亨投资,苏嘉鸿为其董事长)和苏嘉鸿,优先信托单位资金则由中海信托募集,一般信托单位份额与优先信托单位份额之间的杠杆比例为1:2。
“马某强”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同名银行账户资金主要来自苏嘉鸿、马某松及马某松的亲属等,在2012年5月11日至2013年3月8日期间,共转账存入63,886,642.07元。马某松的亲属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均来源于马某松。
“朱某海”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同名银行账户资金主要来自丁某堃,在2012年2月9日至2013年3月12日期间,共转账存入30,000,000元。
(三)账户实际操作人情况
2010年5月至调查日,“浦江之星12号”账户由苏嘉鸿负责交易操作,2013年3月至4月买卖“威华股份”使用的IP地址、Mac地址是苏嘉鸿笔记本电脑的IP、Mac地址。
“马某强”账户开户后起初由马某松使用,从2012年5月11日至调查日,马某松与苏嘉鸿进行配资理财合作,账户交由苏嘉鸿操作使用,马某松从苏嘉鸿处收取固定收益,并享有在账户内资产值低于约定比例时的强制平仓权。2012年8月、9月以及2013年8月“马某强”账户买卖“中源协和”等多只股票使用的IP地址、Mac地址是苏嘉鸿笔记本电脑的IP、Mac地址。
“朱某海”账户开户后由姚某萍(朱某海之母)操作使用过,从2012年2月至调查日丁某堃从姚某萍处借用“朱某海”账户并交给苏嘉鸿负责交易操作。在苏嘉鸿操作使用期间,“朱某海”账户的盈亏均由丁某堃享有或承担,苏嘉鸿不向丁某堃收取任何费用。2013年3月至4月“朱某海”账户买卖“威华股份”使用的IP地址、Mac地址是苏嘉鸿笔记本电脑的IP、Mac地址。
(四)当事人联络、接触情况
苏嘉鸿的手机号码与殷某国手机号码在2013年2月至4月期间有过45次通话记录和71次短信联系。苏嘉鸿称,殷某国来过上海,他有些时候会帮殷某国预定酒店,殷某国和他见面没有沟通什么具体的事情,主要是吃喝玩乐,那段时间殷某国经常和他联系一起去娱乐。
(五)交易动机及特征
苏嘉鸿在询问笔录中称,在2013年3月份,因为当时魅力中国概念很热,选择了“威华股份”,买“威华股份”之前没有去上市公司做过调研。
苏嘉鸿使用“浦江之星12号”、“马某强”、“朱某海”账户于2013年3月11日至4月12日期间持续买入“威华股份”,交易时点与威华股份筹划注入IT资产事项形成过程较为吻合,且上述三账户在此之前从未交易过该股。 |
批复内容 | 根据苏嘉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苏嘉鸿违法所得65,376,232.64元,并处以65,376,232.64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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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4-26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黄超明)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6]5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黄超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传递与公开过程
2008年下半年以来,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华股份或公司)时任董事长、控股股东李某华和其配偶刘某一直在谋划如何使威华股份摆脱经营困境,思路包括同行业兼并收购继续做大做强、收购优质资产注入威华股份、产业转型以及控股股东退出等。
2013年初,不断有人推荐各种思路及资产给李某华。1月底,威华股份财务总监蔡某萍将殷某国引见给李某华,殷某国曾是上市公司中源协和干细胞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管,拟到威华股份求职,谋求更好的个人发展。
2月23日上午,殷某国自称有金矿资源,可以与威华股份合作。考虑到金矿项目不成熟,并了解到李某华和刘某拟将他们直接控股的梅州市威华铜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华铜箔)及其控股子公司梅州市威利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利邦电子)从事的铜箔、覆铜板制造和销售业务作为IT产业注入上市公司,殷某国致电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总裁王某平,提及威华股份拟谋划并购项目,邀请长江保荐前来广州与威华股份领导面谈并购事宜。当日下午,李某华、威华股份时任总经理李某明、蔡某萍及董事会办公室主任高某富、殷某国,与王某平和长江保荐项目经理王某初步探讨了将IT产业并购到威华股份的思路,并确定由王某尽快去IT产业所在地梅州现场实地调研后,再行讨论。本次会议与会人员强调了信息保密的要求。
2月25日下午,在蔡某萍的安排下,王某等人实地参观了威利邦电子及威华铜箔的厂区。
3月6日,王某将《威华股份发行股份收购覆铜板业务并配套现金发行方案概况及测算》以电子邮件形式发给了李某华、李某明和蔡某萍。
3月10日,李某华、李某明、威华股份董秘刘某梅、高某富以及殷某国,与长江保荐的董事总经理周某黎等人会面。周某黎简单介绍了威华股份并购IT产业的初步方案以及长江保荐的基本情况,表达了合作意向。与会人员基本达成初步共识:鉴于威华铜箔及威利邦电子的规模和盈利能力偏弱,公司还需寻求上下游产业链或关联度高的产业一同注入,最好是上游铜矿产业。此次会议与会人员再次重申了信息保密的要求。
3月26至27日,李某明、高某富及两名外聘地质工程师组成考察工作组实地调研了云南丽江文通铜矿。
3月31日,高某富将云南丽江文通铜矿实地考察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给了李某华和李某明,当时基本确定该项目可以作为威华股份并购IT产业的备选项目。
同期3月底,广东新价值投资有限公司罗某广通过李某明向李某华介绍赣州稀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赣州稀土)拟借壳上市的情况,李某华对该项目较为认可。为进一步了解其真实性及具体情况,3月30日,李某华和李某明前往南昌,李某华和罗某广与据称是赣州市政府指定的选壳具体负责人姚某彪见面,李某华向姚某彪介绍了威华股份的基本情况,姚某彪表示赣州稀土拟借壳上市确有其事,但稀土矿的整合和稀土行业准入报批等工作尚在进行之中,不知何时才能完成,同时,姚某彪明确表示威华股份是民营企业,又是中小板且盘子大,纵使赣州稀土借壳,威华股份作为选壳对象的可能性都不大。
大约在4月11至14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李某华认为赣州稀土借壳项目比较适合,他再次到南昌与姚某彪见面,由于姚某彪当时工作较忙,双方大概在4月13至14日见面,李某华表达了拟参与赣州稀土重组的意愿,姚某彪再次表示威华股份是民营企业,又是中小板且盘子大,很难列入选壳对象。
4月15日,考虑市场变动、信息保密及拟将集团IT产业及收购铜矿注入上市公司的想法列入于4月17日召开的威华股份董事会会议临时议题等多重因素影响,为避免股价波动,李某华电话通知刘某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自4月16日起股票停牌5个交易日,停牌原因为控股股东正在筹划重大事项,且存在不确定性。
4月16日,威华股份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正在筹划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公司股票自当日开市起停牌,将不晚于2013年4月23日开市起复牌并公告相关事项。
大概在4月18至19日,罗某广电话询问李某明是否愿意参与赣州稀土重组的选壳投标,条件是必须保证迁址和净壳,李某明请示李某华后表示同意参与投标,罗某广同时说明如果中标可能要及时补充承诺函等相关材料,李某华决定再次前往赣州现场了解实际情况。大概在4月19至20日,李某华和李某明前往赣州,在罗某广的安排下与姚某彪见面,罗某广和姚某彪均表示结果尚不清楚,估计中标可能性不大。
4月21日上午,刘某梅接到自称是江西赣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稀集团)的电话,并称电话将被全程录音,在电话中向刘某梅口头核实:威华股份是否愿意被借壳,并最终净壳;借壳后是否愿意迁址。刘某梅给予了肯定回答。对方要求公司董事长尽快前往江西赣州面谈,李某华随即前往江西赣州,于当日下午与赣稀集团董事长黄某惠等人进行了第一次会面。
4月22日晚,李某明等人组成工作团队赶到江西赣州,与董事长汇合,开始与赣稀集团进行谈判。
4月23日和5月3日,威华股份先后发布2次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5月9日,发布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
10月30日,威华股份与赣州稀土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等相关文件。
11月4日,威华股份正式对外披露《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草案)》以及重组方案的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等文件。同日,“威华股份”复牌。
12月19日,威华股份发布自查暨复牌公告称,4月16日发布停牌公告的原因是资产注入事项。
二、黄超明内幕交易“威华股份”的情况
黄超明为梅州市威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威华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某华和刘某)总经理。
(一)账户交易情况
“赖某秀”账户2009年开立于广发证券。交易“威华股份”情况为:2013年3月11日买入300股,3月18日买入7900股,3月21日买入100股,4月11日买入13,600股,4月15日买入249,200股。4月11至15日期间,共买入262,800股,成交金额1,227,356元,成交均价4.69元。2013年11月4日、11月6日262,800股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449,408元,成交均价5.54元。盈利总计212,572.3元。
(二)账户资金划转情况
“赖某秀”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账户资金主要来自黄超明及本人,黄超明称其买入“威华股份”所使用的资金为向其公司员工内部募集用于工程投标的款项,该款项共计165万元,黄超明出资105万元,其中,100万元为2012年向他人借入。
(三)账户实际操作人情况
赖某秀称其账户委托儿子黄超明操作。
(四)当事人通讯联系
黄超明与李某明之间联系较为频繁,2013年2月至2013年6月的5个月期间,每月分别有8次、11次、14次、7次、11次通话。黄超明买入集中的4月期间,双方存在9次通话。黄超明称,与李某明的通话内容为2013年2月底向李某明请示清凉山水库演示和平远县新城区供水管网招投标的工作,2013年3月和4月主要向李某明汇报梅州市G205道路市政化改造给水管道工程招投标的工作和跟踪该项目的情况。李某明称,其在广东威华集团有限公司任总经理的时候分管黄超明,因此联系比较多,2012年9月到威华股份后,联系比较少,联系主要是业务的事情,没有提到威华股份重组的情况。
(五)账户交易特征
“赖某秀”账户自2012年7月1日至调查日,除“威华股份”外,该账户还交易过19只股票,交易金额均在5万元左右,并且均为逐渐买入,每次买入股票数量均不超过3000股,且多为几百股。而买入“威华股份”动用资金量约120万元,仅于4月15日一天就买入26万股,与交易其他股票风格明显不同。
黄超明称,其从2008年就在威华工作,对公司情况比较了解,特别是更换了经营团队以后,公司对利润有了承包锁定目标,对威华股份的前景比较看好,认为2013年肯定不会亏损,此外,其发现那段时间威华股份的股票有反弹的趋势,而且因为当时没有投标项目,手头有比较宽裕的资金,因此就大量买入,想抢一个短线的反弹。之前买入量少是因为资金量不足。 |
批复内容 | 根据黄超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黄超明违法所得212,572.3元,并处以212,572.3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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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12-25 |
标题 | 威华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677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12月21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677号),就公司2015年12月17日对外披露的《关于与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暨股票复牌的公告》(威华股份2015-076号临时公告)的有关事项。
1、清远威利邦、封开威利邦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及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依据,上述主要财务数据占上市公司合并报表的比例;
2、清远威利邦和封开威利邦是否属于上市公司核心业务和资产,公司转让清远威利邦和封开威利邦的股权,对上市公司业务的独立经营和持续盈利能力是否有负面影响;
3、公司转让清远威利邦和封开威利邦的股权是否损害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
4、清远威利邦、封开威利邦是否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如存在,请详细说明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5、丰林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6、上市公司出售清远威利邦、封开威利邦100%股权时,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情况;
7、上市公司本次转让清远威利邦、封开威利邦100%股权对公司2015年经营业绩的影响、相关会计处理方式及合理性。 |
批复内容 | 公司予以补充说明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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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2-23 |
标题 | 威华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粤证调查通字150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7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李建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李建华、李某奇是持有威华股份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一致行动人。2011年4月14日至2015年7月8日期间,李建华担任威华股份董事长,李建华、李某奇为父女关系。威华股份于2015年1月7日和6月7日发布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均报告“李建华先生与李某奇女士为父女关系,互为一致行动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规定,李建华和李某奇系一致行动人。
李建华和李某奇于2014年6月30日至2014年8月26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威华股份2420万股股份,占威华股份已发行股份的4.9317%。2015年1月5日和1月6日,李建华继续减持威华股份7,000,000股股份和5,300,000股股份。截至2015年1月6日,李建华和李某奇累计减持威华股份36,500,000股股份,占威华股份已发行股份的7.4383%。在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累计达到5%时,李建华没有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卖出威华股份股份,违反法律规定减持的股份数为11,964,800股,违反法律规定减持金额为244,935,376元。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李建华改正违法行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超比例减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并就超比例减持行为公开致歉。
二、对李建华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予以警告。
三、对李建华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对李建华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处以1470万元罚款,合计处以151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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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1-27 |
标题 | 证监会依法对7宗大股东违法违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日前,我会已完成对第二批共19宗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减持和短线交易案件的审理工作,上述案件现已进入事先告知程序。其中15宗违法减持案件共涉及6名自然人股东、10家法人股东以及法人股东的11名责任人,违法超比例减持的金额最高为95,659.1万元,违法减持的比例最高达7.81%。4宗短线交易案件中,违法进行短线交易的当事人包括2家法人和2名自然人。 |
批复内容 | 我会决定对涉案当事人处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对“李建华违法减持案”当事人李建华处以罚款1510万元。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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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11-04 |
标题 | 威华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493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10月29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493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就2015年10月28日对外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阳春市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停产的公告》(威华股份2015-063号临时公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自查,并对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493号中所列需补充说明事项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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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9-18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持续对违法减持和短线交易行为保持高压态势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日前,我会已完成对第二批共19宗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减持和短线交易案件的审理工作,上述案件现已进入事先告知程序。其中15宗违法减持案件共涉及6名自然人股东、10家法人股东以及法人股东的11名责任人,违法超比例减持的金额最高为95,659.1万元,违法减持的比例最高达7.81%。4宗短线交易案件中,违法进行短线交易的当事人包括2家法人和2名自然人。 |
批复内容 | 对李建华拟处罚金额为1510万元。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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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7-28 |
标题 | 威华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粤证调查通字15080号 |
批复原因 | 李建华减持威华股份股票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李建华立案调查。同时,公司获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李晓奇女士因减持公司股票也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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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5-06-23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建华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建华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2014年年报原定于2015年3月10日披露,后推迟至2015年4月24日披露,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李建华,在公司定期报告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期间内,于2015年3月11日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票1081.8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0%,涉及金额为17623.17万元。
本所认为,李建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6条、第4.2.20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7条、第4.2.21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李建华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李建华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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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3-30 |
标题 |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办公地址的有关事项说明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86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3月12日,部分投资者投诉公司未及时披露变更办公地址的公告。3月20日,公司答复该投诉:“公司办公地点并未发生实质变更”。3月24日,公司对外发布了《关于变更办公地址和投资者联系方式的公告》(威华股份2015-018号临时公告)。3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下达了《关于对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86号),要求公司:详细说明本次变更办公地址的原因,以及公司称办公地点并未发生实质变更的原因,并对外披露。 |
批复内容 | 公司特就此事项进行说明。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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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5-01-27 |
标题 |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建华先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3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1月23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建华先生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向其下达了《关于对李建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3号):李建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晓奇女士在2014年6月至2015年1月减持公司股票3650万股,累计减持比例达到7.44%。在李建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晓奇女士减持公司股票的比例达到公司总股本的5%以后,报告、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后2日之前,继续卖出公司股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对李建华先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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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1-27 |
标题 |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员会未审核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之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公司股票的有关事项说明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18号、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3号、中小板监管函[2015]第3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1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委员会2015年第6次工作会议审核,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未获得通过,引起市场和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部分媒体及投资者质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建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晓奇女士在此之前减持公司股票涉嫌内幕交易。
2015年1月2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下达了《关于对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18号),要求公司:了解并说明李建华先生和李晓奇女士减持公司股票的原因、所得资金的用途以及是否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并对外披露。 |
批复内容 | 为此,公司特就此相关事项说明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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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04-26 |
标题 |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相关法规 |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威华股份相关账户在本次重组停牌前涉嫌内幕交易。 |
批复内容 | 目前,中国证监会对威华股份内幕交易案已完成调查,案件正在审理中,尚未结案,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仍存在可能被暂停或终止的风险。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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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3-12-07 |
标题 |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被立案调查的特别风险提示公告 |
相关法规 |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威华股份相关账户在本次重组停牌前涉嫌内幕交易。 |
批复内容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深圳上[2012]375号,以下简称“《通知》”)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在公司首次披露重大资产重组草案后至召开股东大会前,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暂停本次重组进程,不得召开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股东大会,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存在可能被终止的风险。
在立案调查期间,如经中国证监会调查核实发现公司相关账户存在内幕交易的,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程将受到影响。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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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8-14 |
标题 |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更正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相关内容披露有误:
一、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第六节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中“二、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二、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2、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中“(2)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
批复内容 | 公司于2013年8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披露了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半年报事后审核反馈意见,现对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正并予以披露。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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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3-07-25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在2012年6月至2012年7月期间,公司以预付电费款的形式,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建华和刘宪(刘宪已于2013年6月19日去世)控制的梅州市西阳水电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阳电站”)和梅州市清凉山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凉山供水”)累计提供资金1800万元。公司2012年度与西阳电站和清凉山供水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244.78万元和302.60万元,公司向西阳电站和清凉山供水提供的资金超过年度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形成了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述资金的日占用最高余额为1000万元。截至2012年8月9日,公司累计收回上述资金中的1695.22万元,剩余104.78万元用于支付西阳电站和清凉山供水的电费。
本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2.1.5条的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建华、公司财务总监蔡金萍和董事会秘书刘艳梅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鉴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及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建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公司财务总监蔡金萍和董事会秘书刘艳梅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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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02-14 |
标题 |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2]第7号 |
批复原因 | 一、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
指出了公司未能及时披露2011年度实际收到增值税退税收入以及201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也对2011年度业绩修正情况予以重点关注。公司董事会组织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和其他相关规定等的学习,确保在今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将认真吸取本次信息披露滞后的教训,杜绝今后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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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0-09-06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10]289号 |
批复原因 | 2010年1月15日和2010年1月30日,公司分别对2009年的业绩预计进行了修正。第二次修正后,公司2009年业绩由2009年三季报中预计的同比下降60%-80%调整为亏损4000万元至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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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一、对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李建华、刘宪、蔡金萍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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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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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9-01-14 |
标题 |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公司种植速生林未全部取得林权证。
2、董事会、监事会部分会议记录签名不全。
3、公司未与部分董事签订聘任合同。
4、公司章程未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92 号)的要求建立制止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及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的制度,未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 |
批复内容 | 经过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司治理水平得到了较大的提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较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控体系,并得到了较为有效的运作和执行。今后公司将认真接受广大投资者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不断促进公司健康、稳步的发展。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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