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讯 公告日期:2024-04-15 |
标题 | 关于对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4]第2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4年4月2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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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7-31 |
标题 | 关于对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及游志胜、范雄、胡清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四川证监局[2023]51号 |
批复原因 |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及游志胜、范雄、胡清娴:
经查,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大智胜或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1,500万元至2,000万元。2023年3月18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2年净利润修正为亏损5,000万元至6,000万元。2023年3月25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5,793.78万元。你公司披露的2022年度业绩预告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存在较大差异,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公司及游志胜、范雄、胡清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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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7-28 |
标题 | 川大智胜: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四川证监局[2023]5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大智胜或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1,500万元至2,000万元。2023年3月18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2年净利润修正为亏损5,000万元至6,000万元。2023年3月25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5,793.78万元。你公司披露的2022年度业绩预告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存在较大差异,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公司及游志胜、范雄、胡清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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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7-13 |
标题 | 关于对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9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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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3-17 |
标题 | 川大智胜:关于公司董事收到四川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四川证监局[2023]19号 |
批复原因 | 游健:经查,你担任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期间,你配偶尚根宇名下证券账户以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交易公司股票,于2023年2月2日累计卖出2,000股,卖出金额32,980元,又于2023年2月9日累计买入5,600股,买入金额109,536元。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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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3-17 |
标题 | 关于对游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四川证监局[2023]19号 |
批复原因 | 游健:
经查,你担任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期间,你配偶尚根宇名下证券账户以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交易公司股票,于2023年2月2日累计卖出2,000股,卖出金额32,980元,又于2023年2月9日累计买入5,600股,买入金额109,536元。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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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2-11 |
标题 | 川大智胜:关于公司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公司董事游健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获悉董事游健先生的配偶尚根宇女士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9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尚根宇女士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因本次短线交易卖出均价低于买入均价,故本次交易未获得收益,不存在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的情形。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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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6-05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徐留胜)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6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徐留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徐留胜控制并使用本人账户,利用资金优势采用连续交易、大额封涨停等手法操纵“天瑞仪器”等33只股票
二、徐留胜控制并使用本人账户,利用资金优势采用连续交易、拉抬股价等手法操纵“四维图新”等4只股票 |
批复内容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关于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徐留胜违法所得37,017,025.78元,并处以74,034,051.56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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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公告日期:2016-05-07 |
标题 | 川大智胜: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6年5月5日下午,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智胜视科向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告知了其于5月4日当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40,000股公司股份,成交均价59.696元/股。此次减持后,智胜视科持有10,779,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数的7.17%,仍为公司第二大股东。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号《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智胜视科就本次因理解偏差导致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号的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向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
公司董事会已将此事项通知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部门人员,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以此为戒,加强对《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恪尽职守,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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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4-08 |
标题 | 川大智胜:关于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3]第37号 |
批复原因 | 2013年4月8日,公司董事郑念新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郑念新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3】第37号),该《监管函》指出,公司董事郑念新在公司季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于2013年4月3日买入公司股票20,000股,交易金额为人民币292,330元。该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3.1.8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6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公司相应整改措施
(1)董事郑念新从2013年4月4日起一年内不允许再买卖公司股票,并在其未来买卖公司股票前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2)由于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未按公司规定定期提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敏感期不能买卖公司股票,公司责成时任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做出深刻检查,并扣减相关人员年底个人绩效。
(3)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其关联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全面自查,确保各董监高及其关联人无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
(4)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买卖股票行为规范的培训,尤其在短线交易、敏感期买卖方面。提醒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其配偶自股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能卖出,并且无论何时买卖公司股票,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当将本人及其关联人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5)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在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及业绩预告、快报前10日,以电话和短信等方式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进行提示,提醒管理好名下证券账户,防止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审查董监高人员买卖股票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并依法及时的予以相关信息披露。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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