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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7-14
标题卫士通: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四川证监局[2022]25号
批复原因2021年8月至今,杨新担任公司副董事长、董事。经查,杨新的儿子杨泰林于2022年1月4日至2022年3月10日期间通过其名下证券账户交易“卫士通”股票,累计买入1,100股,买入金额51,909元,累计卖出500股,卖出金额21,420元。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杨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18
标题关于对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32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6月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3-15
标题卫士通:关于董事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核查,2022年1月4日至2022年3月10日,杨泰林证券交易账户在二级市场交易了公司股票,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杨泰林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公司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此次短线交易系杨泰林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杨新先生并不知晓该交易情况,交易前后杨新先生亦未告知杨泰林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本次交易行为为杨泰林个人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杨泰林承诺将进一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杨新先生承诺以后将进一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督促亲属执行到位,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19-12-23
标题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钟平修、曹云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四川证监局[2019]48号
批复原因一、未签订业务约定书 二、未制定鉴证工作计划 三、实施内控鉴证有关工作不到位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钟平修、曹云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7-05
标题卫士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424号
批复原因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士通”或“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424号)。
批复内容公司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对问询内容进行讨论分析,现回复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1-19
标题卫士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48号
批复原因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卫士通”)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4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注到公司在公司官网上发布参加区块链密码创新联盟成立大会的事项,同时,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在互动易平台上表示在区块链有专门人员进行技术研究,要求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说明。
批复内容公司对问询函中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现予以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22
标题卫士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340号
批复原因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卫士通”)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34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对年报问询函中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回复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6-09-13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肖海东)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6]110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肖海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5年1月29日至7月14日,肖海东控制使用7个账户肖海东控制使用“肖某昌”“杨某平”“杨某程”“陈某秀”“杨某”证券账户及“肖某昌”“杨某”信用账户等7个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账户组各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与去向相互交叉且集中,资金主要直接来源为肖海东、杨某(肖海东妻子)。证券账户委托下单使用的交易地址存在交叉相同且与肖海东出入境记录和航班信息高度吻合。证券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的开户留存电话存在交叉相同。账户组各证券账户名义持有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姻亲或其他紧密关系。“肖某昌”“杨某平”“杨某程”“杨某”账户的名义持有人或操作人均称肖海东对涉案账户进行决策、操作,并称“陈某秀”账户根据肖海东或杨某建议操作。肖海东承认控制和使用涉案账户并操作了大部分账户,并对“陈某秀”账户的操作决策有重要影响。账户组绝大多数操纵交易由肖海东本人操作,少量交易由杨某按其指令操作。 二、肖海东控制使用账户组交易“通光线缆”等12只股票,获利13,413,747.87元 (一)账户组交易“通光线缆”的情况 2015年5月6日至5月26日,账户组通过在短时间内大量发出买入委托指令,买入价格呈阶梯式上升,迅速大幅推高股价,然后迅速对尚未成交的买入委托指令撤单,对通光线缆股价造成影响,获利8,724,484.65元。 (二)账户组交易“永贵电器”的情况 2015年3月23日至4月17日,账户组在3月31日、4月3日、4月9日、4月10日、4月15日、4月16日等6个交易日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亏损18,817,942.27元。 (三)账户组交易“汉得信息”的情况 2015年5月22日,账户组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亏损314,826.24元。 (四)账户组交易“司尔特”的情况 2015年1月29日至3月19日,账户组在3月6日、3月9日、3月10日等3个交易日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获利1,106,774.16元。 (五)账户组交易“力源信息”的情况 2015年4月8日至4月27日,账户组在4月20日、4月21日、4月23日等3个交易日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亏损4,861,364.33元。 (六)账户组交易“宜安科技”的情况 2015年3月26日至4月16日,账户组在4月8日、4月9日等2个交易日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获利2,517,723.97元。 (七)账户组交易“国祯环保”的情况 2015年5月11日至5月28日,账户组在5月15日、5月19日、5月21日、5月25日等4个交易日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亏损6,460,400.31元。 (八)账户组交易“快乐购”的情况 2015年1月15日至7月14日,账户组在2月17日、5月19日、5月20日、5月26日、5月27日、5月28日、5月29日、6月3日、6月5日等9个交易日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亏损3,711,816.34元。 (九)账户组交易“云海金属”的情况 2015年4月2日,账户组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获利597,366.43元。 (十)账户组交易“万邦达”的情况 2015年3月18日至5月27日,账户组在4月29日、5月7日、5月8日等3个交易日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亏损1,191,279.95元。 (十一)账户组交易“凯发电气”的情况 2015年5月21日至7月14日,账户组在5月22日、5月27日、6月1日、6月2日、6月23日、6月25日、6月30日、7月2日等8个交易日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亏损4,274,944.17元。 (十二)账户组交易“卫士通”的情况 2015年3月24日,账户组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获利467,398.66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账户交易流水、硬件信息、相关交易数据、交易所计算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肖海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肖海东违法所得13,413,747.87元,并处以40,241,243.61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5-10-23
标题证监会拟对12宗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日前,证监会对“证监法网”第七批专项行动中的12宗操纵证券市场案件调查、审理完毕。该12宗案件已进入告知程序。 12宗操纵案件主要发生在股市异常波动期间,包括5种类型: 第一类为3宗操纵ETF案件,包括济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操纵100ETF案、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操纵50ETF案、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某投资有限公司涉嫌操纵50ETF案。 第二类为2宗利用融券机制操纵市场案件,包括陈某宇涉嫌操纵“西部证券”股票价格案、江某涉嫌操纵“国元证券”、“吉林敖东”股票价格案。 第三类为1宗境外企业利用QFII操纵B基金案件,系某境外企业涉嫌操纵“银华恒生H股B”价格案。 第四类为1宗特定时间段操纵案件,系广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操纵“国光股份”、“国农科技”、“鸿特精密”、“金宇车城”、“科恒股份”、“万福生科”等6支股票价格案。 第五类为5宗采取混合方式操纵案件,包括肖某东涉嫌操纵“通光线缆”、“永贵电器”、“汉得信息”、“司尔特”、“力源信息”、“宜安科技”、“国祯环保”、“快乐购”、“云海金属”、“万邦达”、“凯发电气”、“卫士通”等12支股票价格案,吴某乐、深圳市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合谋操纵“特力A”、“得利斯”股票价格案,唐某涉嫌操纵“渤海活塞”股票价格案,彭某涉嫌操纵“美都能源”、“石英股份”等2支股票价格案,瞿某淑涉嫌操纵“恒源煤电”、“中科英华”、“东风汽车”、“安阳钢铁”等4支股票价格案。 这些案件具有四个特点:第一,参与主体种类多样,既有公司,也有个人;既有境内公司,也有境外公司。第二,部分操纵行为系不同市场主体合谋进行。第三,涉案金额巨大,手法新颖,当事人通过滥用交易规则,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影响市场机制和作用的正常发挥,对证券市场起到了助涨助跌的作用,加剧了股市的异常波动。第四,部分操纵案件还伴随信息披露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会拟对上述违法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分别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济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法所得20,820,449.17元,并处以62,461,347.51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没收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4,011,940.16元,并处以42,035,820.48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中一名责任人员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责令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某投资有限公司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某投资有限公司违法所得855.87万元,并处以2,567.61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陈某宇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对江某处以100万元罚款;没收某境外企业违法所得680,562.36元,并处以2,041,687.08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广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操纵市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168,569.86元,处以30,805,709.58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3万元罚款;对肖某东操纵市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2,229,148.71元,处以216,987,446.13元罚款;没收吴某乐的违法所得173,544,302.74元,并处以520,632,908.22元罚款,没收深圳市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147,415,733.94元,并处以442,247,201.82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没收唐某违法所得30,591,938.79元,并处以91,775,816.37元罚款;没收彭某违法所得727,735.78元,并处以2,183,207.34元罚款;没收瞿某淑违法所得31,162,865.22元,并处以93,488,595.66元罚款。上述12宗案件罚没款金额总计超过2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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