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云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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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2-13
标题关于对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44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442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2021年12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及独立董事、中介机构核查意见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4-01
标题关于对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39号
批复原因2020年1月6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延长参股子公司还款期限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称,你公司原控股子公司湖南博云汽车制动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云汽车”)对你公司到期尚未归还的借款本息合计4,426.39万元,原约定偿还期限为2019年12月31日,你公司和博云汽车控股股东均为中南大学粉末冶金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直至2020年2月14日,你公司才收回上述款项。
批复内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2.1.4条、第2.1.6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1-20
标题关于对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6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64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0年1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湖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3-25
标题关于对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3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19年4月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湖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9-17
标题博云新材: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683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683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查询与核实,现将《问询函》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6-12
标题博云新材: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7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310号
批复原因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云新材”)董事会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310号)。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立即与相关方进行了沟通并认真核查。现将回函情况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2-26
标题博云新材: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707号
批复原因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云新材”)董事会于2017年12月1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707号)。
批复内容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立即与相关方进行了沟通并认真核查。现将回函情况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9-12
标题博云新材: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7]第172号
批复原因2016年12月20日,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你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武汉元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元丰”)100%股权,交易价格暂定为6亿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3.09亿元。2017年9月2日,你公司披露《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告》,你公司称交易预案公告后,证券市场环境、相关产业政策等客观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交易各方认为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不够成熟,为保护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经各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此事项表示高度关注。
批复内容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9月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7】第172号)后,高度重视,立即与相关方进行了沟通并认真核查。现将回函情况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9-05
标题关于对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7]第172号
批复原因2016年12月20日,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你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武汉元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元丰”)100%股权,交易价格暂定为6亿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3.09亿元。2017年9月2日,你公司披露《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告》,你公司称交易预案公告后,证券市场环境、相关产业政策等客观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交易各方认为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不够成熟,为保护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经各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此事项表示高度关注。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进行认真核查并做出书面说明: 1、你公司决定终止本次交易的具体原因、具体决策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决策参与人、决策时间、决策内容等)、合理性和合规性,以及终止本次交易审议程序的合规性; 2、请你公司对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信息披露进行全面自查,说明你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合法合规以及是否充分披露重组终止风险,请独立财务顾问与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专业意见; 3、请说明你公司自首次披露重组方案以来,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交易对方等内幕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4、你公司对终止本次交易的后续安排和拟采取的违约处理措施(如有)。 请你公司在2017年9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湖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3-10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唐汉博、唐园子、袁海林等5名责任人员)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0号
批复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唐汉博、唐园子等人市场操纵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唐汉博、唐园子、袁海林、唐渊琦、袁超提出听证申请。2017年3月2日,我会依法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唐汉博、唐园子、袁海林、唐渊琦、袁超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没收唐汉博操纵“同花顺”、“杰赛科技”违法所得199,855,287.99元,并处597,765,863.97元罚款,对袁海林、唐渊琦、袁超分别处以600,000元罚款。 二、没收唐园子操纵“广发证券”违法所得9,572,618.88元,并处28,717,856.64元罚款。 三、对唐汉博、唐园子共同操纵“新希望”和“博云新材”行为,没收唐汉博、唐园子违法所得38,105,771元,对唐汉博处以89,653,850元的罚款,对唐园子处以22,863,463元的罚款,对袁海林、唐渊琦、袁超分别处以600,000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2-21
标题博云新材: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74号
批复原因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云新材”)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于2017年2月16日发出的《关于对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7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收到《问询函》后,公司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查询与核实,现将《问询函》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8-19
标题证监会对3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相关法规《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16]12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99号
批复原因谢暄是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博云新材)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收购长沙伟徽高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这一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谢暄与时任东方证券长沙市劳动西路营业部总经理李文捷联系频繁,谢暄委托李文捷及其下属员工管理操作“金某雪”账户交易“博云新材”,获利约71.6万元;李文捷使用 “陈某祥”、“顾某蕙”两个证券账户交易“博云新材”,获利约217.1万元。谢暄、李文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
批复内容依据《证券法》第202条、第233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3条第(3)项、第5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谢暄违法所得约71.6万元,并处以罚款约143.2万元;对李文捷没收违法所得约217.1万元,并处以罚款约651.4万元,同时对李文捷采取7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08
标题博云新材: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年度报告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247号
批复原因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云新材”)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247号)。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对问询函中所列示的各项询问逐一进行了核实和分析,已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了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5-20
标题博云新材: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6]第91号
批复原因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5月1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6】第91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批复内容公司针对关注函中的问题向股东高创投核实情况后,现将回复内容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11-19
标题博云新材: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534号
批复原因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11月1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534号)(以下简称“关注函”),针对我公司如下事件提出了关注: 2015年11月13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控股子公司投资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的公告》,控股子公司湖南博云东方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云东方”)拟以自有资金人民币3,000万元参与投资上海秋石投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秋石”)发起设立的产业并购基金。基金名称拟为上海湘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投资基金”),基金规模为3.3亿元,拟投资于与你公司所处行业相关领域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高效精密硬质合金工模具等。普通合伙人为上海秋石,有限合伙人为厦门秋石二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5名合伙人。
批复内容公司针对关注函中的问题逐项自查,现将回复内容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0-30
标题证监会拟对8宗违法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李某捷涉嫌内幕交易“博云新材”案中,在上市公司筹划重大投资事项期间,作为某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的李某捷与知悉内幕信息的上市公司股东单位高管人员频繁接触、联系,利用他人账户交易“博云新材”,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获利2,887,526.29元,涉嫌内幕交易。
批复内容我会拟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3倍罚款,同时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5-19
标题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证证券交易所2014年年度报告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85号
批复原因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85号),内容如下: 1、公司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增长3.59%,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下降75.43%,请结合销售收款等情况说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降幅较大的原因。 2、报告期末,公司子公司长沙鑫航机轮刹车有限公司收到长沙市财政局高新区分局拨付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1,917.57万元,并将其全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请说明:(1)最近3年收到上述专项资金的金额;(2)公司收到上述专项资金的原因;(3)公司相关会计处理的依据。 3、报告期末,公司终止确认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共计7,073.55万元,请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要求以及相关法规对票据追索权的规定,说明公司终止确认上述票据的合理性。 4、报告期末,公司分别对上海海通创新锦程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湖南云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存在代垫款项22.06万元和220.75万元,请说明公司与上述两家合伙企业之间的关系,并说明形成上述代垫款项的原因。 5、请结合主要财务数据说明参股公司霍尼韦尔博云航空系统(湖南)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以及在合并报表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6、报告期内,公司“高性能炭/炭复合材料产品技术改造工程”等3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达到预计效益,请补充披露相关项目的预计效益、实现效益、项目未能达到预计效益的原因。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对问询函中所列示的各项询问逐一进行了核实和分析,已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了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4-09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湖南证监局[2014]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蒋辉珍在离职后半年内转让了原任职公司股票,具体事实如下:   2010年12月6日,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云新材)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蒋辉珍为公司董事长。在任董事长期间,即2012年8月21日,蒋辉珍向博云新材董事会递交了《关于申请辞去董事、董事长的报告》。2012年8月28日,博云新材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等决议,确认蒋辉珍辞去公司董事、董事长以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委员相关职务。至此,蒋辉珍已不再担任博云新材董事、董事长职务。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蒋辉珍于2012年11月12日和13日的限制转让期内,委托中南大学粉末冶金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张某进行操作卖出蒋辉珍名下博云新材股票25万股,成交金额2,658,537.64元。股票卖出后张某向蒋辉珍进行了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博云新材发布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蒋辉珍向博云新材董事会提交的《关于申请辞去董事、董事长的报告》、博云新材董事会《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蒋辉珍证券开户资料及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蒋辉珍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自己在2012年11月12日至13日卖出博云新材股票的理由是公司上市时承诺的三年内不卖出股票的期限已满。我局认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不转让是当事人的民事承诺,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是《公司法》的规定,两者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义务。对于当事人的申辩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批复内容当事人蒋辉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及《证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综合违规买卖股票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我局决定:   对蒋辉珍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湖南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3-10-18
标题关于对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蒋辉珍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蒋辉珍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蒋辉珍于2012年8月21日向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出辞职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董事长以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相关委员职务,辞职申请自2012年8月28日在公司选举产生新任董事长后即生效。在辞职生效后,蒋辉珍于2012年11月12日和11月13日合计卖出公司股票25万股,金额达266.25万元。蒋辉珍作为上市公司董事,在离职后6个月卖出公司股票,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3.1.8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蒋辉珍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蒋辉珍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蒋辉珍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06-21
标题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接受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2]4号
批复原因公司 2009 年现金分红 535 万元,2010 年、2011 年均未进行现金分红;而公司 2009 年-2011 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2584.12 万元、2586.89 万元、3636.68 万元。公司现金分红水 平不符合公司章程关于“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同时,公司未在 2011 年年报中详细说明盈利但未分红的原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41 号第二条第 9 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的措施,要求公司在接到上述决定书后 1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1)公司执行现金分红政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具体情况、原因;(2)公司改善现金分红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处理人湖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0-04-26
标题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接受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湘证监公司字[2010]29号
批复原因2010年4月26日,湖南证监局对公司进行了年报专项现场检查,并下发了《关于要求博云新材限期整改的通知》(湘证监公司字[2010]29号),对公司三会运作及内控、财务会计、募集资金、信息披露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整改要求。
批复内容公司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就公司的三会运作及内控、财务会计、募集资金、信息披露等四个方面提出的整改要求,做出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进行了公告。
处理人湖南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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