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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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22
标题关于对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及江国治、程文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
文件批号安徽证监局[2023]37号
批复原因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江国治、程文静: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兴发或公司)商誉评估项目(华亚正信评报字[2023]第A13-0010号)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商誉减值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二、应收账款核查验证程序不到位 三、其他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或底稿不完善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3-12-22
标题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吴琳、王海涛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安徽证监局[2023]38号
批复原因一、应付职工薪酬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电)于2022年1月发放2021年12月份的工资,金额为454.21万元,上述费用未在2021年度计提。因北京中电兴发自成立以来均在当月计提并发放上月工资,你们了解上述情况后,未针对该事项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2022年公司判断子公司北京中电资产组存在减值迹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4.03亿元。但公司未对该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实行减值测试程序,你们对此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9-04
标题关于对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14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8-25
标题关于对瞿洪桂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14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7-12
标题关于对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公司、陶黎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2号
批复原因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公司、陶黎明: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我局对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兴发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1.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对客户镇江中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未审慎考虑客户信用状况,未根据应收账款预计可回收金额合理估计坏账情况,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及时。2022年公司对夏邑县自然资源局“审计外勤日前收回”的500万元应收账款未按照组合计提坏账准备。上述问题导致公司2017年、2019年、2022年年报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信息不准确。 2.费用核算存在跨期。公司子公司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发放2021年12月份的工资,金额为454.21万元,上述费用未在2021年度计提,薪酬费用存在跨期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 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公司将2021年三季报这一内幕信息登记为2021年半年报,内幕信息登记不准确;同时公司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对知情人名单进行确认的情况,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陶黎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09
标题关于对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8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5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9-16
标题关于对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33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9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7-03
标题中电兴发:关于2019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21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9-11-01
标题关于对瞿洪桂、云泽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股转系统公监函[2019]031号
批复原因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佑赛科技控股股东、以下简称中电兴发)于2018年12月11日披露股东计划增持公告,股东瞿洪桂拟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云泽投资发行的私募投资基金,增持不超过中电兴发总股本2.36%的股份。2019年4月26日,中电兴发披露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报告载明瞿洪桂为中电兴发实际控制人。瞿洪桂通过控制中电兴发,间接持有佑赛科技68%股权,实现了对佑赛科技的间接收购。对于上述事项,瞿洪桂及其一致行动人云泽投资未及时披露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批复内容对瞿洪桂、云泽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处理人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3-26
标题中电兴发: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136号
批复原因2019年3月19日,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贵部的《关于对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13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就问询函所关注的事项逐一进行了认真核查,对问询函中所列事项向贵部作出书面回复,现将问询函内容回复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12-04
标题中电兴发: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831号
批复原因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831号)。
批复内容公司就问询函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及落实,现就该《问询函》的有关问题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6-12
标题中电鑫龙:关于深交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464号
批复原因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464号)。
批复内容现就该《问询函》的有关问题回复说明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6-12
标题中电鑫龙:关于2017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301号
批复原因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301号)。
批复内容现就该《问询函》的有关问题回复说明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3-10
标题中电鑫龙: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258号
批复原因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电鑫龙”)于2018年3月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25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就问询函所关注的事项逐一进行了认真核查,对问询函中所列事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回复,现将问询函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8-28
标题关于对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宋丽君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135号
批复原因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宋丽君: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于2017年8月24日披露2017年半年度报告,你作为公司董事,你的配偶吴培强在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于2017年8月21日卖出公司股票350,000股,成交金额为4,172,000元。 吴培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7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的董事,未能勤免尽责督促配偶合规买卖公司股票,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7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10
标题中电鑫龙:关于2015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84号
批复原因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84号)。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该《问询函》的有关问题回复说明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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