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02-11 |
标题 | 美盈森:关于收购的子公司原大股东欧阳宣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欧阳宣在上述职务侵占案发生期间,系金之彩大股东、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目前尚持有金之彩20.574%股权,未在金之彩任职。 |
批复内容 | 2023年2月9日,公司从公安机关获悉欧阳宣因上述案件已被深圳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 |
处理人 | 深圳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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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04-13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陈菁佩、毛玲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34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盈森或公司)2019年年报审计执业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二、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
三、分析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四、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五、投资性房地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六、废料业务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美盈森签字注册会计师陈菁佩、毛玲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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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1-02-10 |
标题 | 美盈森: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深圳证监局[2021]11号 |
批复原因 | 一、 公司治理不完善
(一) 三会运作不规范
(二)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
(三)《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未包含责任追究条款
二、 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
(一) 存货管理及核算不规范
(二)部分金融资产核算不规范
(三)未严格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相关规定
三、信息披露不完整 |
批复内容 | 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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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02-09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张珍义、王海鹏、王治军、黄琳、袁宏贵、刘会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深圳证监局[2021]12号 |
批复原因 | 我局自2020年9月起对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盈森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美盈森存在公司治理不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完整以及内部控制存在薄弱环节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我局已对美盈森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1号)。张珍义于2015年9月至2019年11月担任美盈森董事长及总经理,王海鹏于2019年11月至今担任美盈森董事长,王治军于2019年11月至今担任美盈森董事及总经理,对美盈森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袁宏贵于2013年9月至今担任美盈森财务总监,对美盈森上述财务会计基础薄弱、信息披露不完整及内部控制存在薄弱环节等问题负有主要责任。黄琳于2007年9月至2019年11月担任美盈森董事会秘书及副总经理、于2016年11月至今担任美盈森董事,刘会丰于2019年11月至今担任美盈森董事会秘书及副总经理,对美盈森上述公司治理不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完整等问题负有责任。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张珍义、王海鹏、王治军、黄琳、袁宏贵、刘会丰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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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1-07 |
标题 | 美盈森:关于控股子公司深圳金之彩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文件批号 | 深税三稽罚[2020]1198号、深税三稽处[2020]2269号 |
批复原因 | 1.少缴增值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少缴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少缴企业所得税
4.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批复内容 | 罚款合计3,645,525.54元,应补税费7,362,918.87元,应退税款377,823.92元,滞纳金56,977.84元。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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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2-01 |
标题 | 美盈森:关于控股子公司深圳金之彩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进展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文件批号 | 深税三稽罚告[2020]1170号 |
批复原因 | 1.少缴增值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少缴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少缴企业所得税
4.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批复内容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采取账上少列销售收入、租金收入的手段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拟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对你公司少缴纳2012年至2013年增值税3,397,959.77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37,857.21元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817,908.49元;
2)对你公司少缴纳2014年营业税65,661.00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4,596.27元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5,128.64元;
3)对你公司少缴纳2012年至2013年企业所得税3,380,006.64元的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690,003.33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你公司2012年至2015年应扣未扣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02,485.08元。
以上罚款合计3,645,525.54元。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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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7-15 |
标题 | 美盈森受到深圳市光明区税务局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
批复内容 | 罚款200元 |
处理人 | 深圳市光明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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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7-15 |
标题 | 东莞美盈森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0年度-2011年度期间存在实际进口货物与申报不符行为以及漏缴税款行为 |
批复内容 | 罚款56.80万元 |
处理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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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7-15 |
标题 | 苏州美盈森受到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吴江区大队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纸品制造厂房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设置不符合标准 |
批复内容 | 罚款0.50万元 |
处理人 | 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吴江区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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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7-15 |
标题 | 四川金之彩受到合江县环境保护局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纸制品包装盒加工生产项目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
批复内容 | 罚款3.00万元 |
处理人 | 合江县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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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7-15 |
标题 | 深圳金之彩受到深圳市龙华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废油漆桶露天堆放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废水池超标废水溢流 |
批复内容 | 罚款2.00万元 |
处理人 | 深圳市龙华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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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7-15 |
标题 | 宿迁金之彩受到宿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宿迁金之彩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
批复内容 | 警告并处以罚款1.60万元 |
处理人 | 宿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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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7-15 |
标题 | 深圳金之彩受到深圳市龙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危险化学品中间层排风扇电源线不防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
批复内容 | 罚款2.00万元 |
处理人 | 深圳市龙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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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7-15 |
标题 | 小美集受到深圳市前海税务局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
批复内容 | 罚款200元 |
处理人 | 深圳市前海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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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16 |
标题 | 关于对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20]第12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6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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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07 |
标题 | 关于对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4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5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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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1-12 |
标题 | 关于对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19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盈森”)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3年10月25日,美盈森与西藏新天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欧阳宣及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之彩”)签订《关于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约定欧阳宣在收到转让款后,应使用不少于人民币3,500万元购买美盈森股票。此后,美盈森控股股东兼实际控制人王海鹏与欧阳宣又签订了《关于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欧阳宣在规定的持股期届满后通过二级市场出售其所持股票若为盈利,则盈利的50%由美盈森所有;若为亏损,在金之彩达成业绩承诺的情况下,亏损由王海鹏承担,否则由欧阳宣自行承担。2016年,在美盈森与欧阳宣等人的仲裁纠纷中,美盈森将该《补充协议》作为证据材料提交给仲裁委,表明在该时点美盈森已知悉该《补充协议》,但直至2018年3月30日,美盈森才在2017年度报告中披露该《补充协议》。 |
批复内容 |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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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0-28 |
标题 | 关于对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369号 |
批复原因 | 2019年10月25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你公司开展的涉及工业大麻麻籽应用于人造肉产品的研发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将就相关产品举行品鉴会。10月26日,你公司在互动易平台称,你公司参股公司浙江甲骨文超级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骨文”)的核心产品涉及区块链领域。我部对此高度关注。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19年10月3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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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6-19 |
标题 | 美盈森:关于控股子公司深圳金之彩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
文件批号 | 深税三稽罚告[2019]101006号 |
批复原因 | 违法事实
1.增值税方面你公司通过个人账户收取客户货款未登记入账,少计销售收入少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征税费,经检查核实:
(1)你公司2012年少计销售收入2186793339元,导致少缴增值税3717548,6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60228.42元、教育费附加111265.46元、地方教育附加74350.98元(2)你公司2013年少记销售收入7362295.86元,导致少缴增值税1251590.3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7611.32元、教育费附加37547.72元、地方教育附加25031.81元;(3)你公司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期间取得应税收入5517036.45元,未按正确税款所属期申报纳税,造成税款滞纳;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2.营业税方面你公司2014年共取得房租收入160122.00元,已记账收入1445262.00元,少记收入155958.00元,导致未足额申报缴纳此项营业税及附加,应申报缴纳营业税80061.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604.27元、教育费附加2401.83元,地方教育附加1601.22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144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08.00元、教育费附加432.00元,地方教育附加288.00元,少申报缴纳营业税65661.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596.27元、教育费附加1969.83元、地方教育附加1313.22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及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3.个人所得税方面
(1)你公司2012年未按税法规定如实履行代扣代缴员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义务,经查实当年度应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394402.61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15324.34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9078.27元;(2)你公司2013年度未按税法规定如实履行代扣代缴员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义务,经查实当年度应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194464.90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33527.00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0937.90元;(3)你公司2014年度未按税法规定如实履行代扣代缴员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义务,经查实当年度应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138930.59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316.00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5614.59元
(4)你公司2015年度未按税法规定如实履行代扣代缴员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义务,经查实当年度应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371186.40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21847.00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9339.40元;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
4.印花税方面(1)你公司2013年度共签订采购合同27638845.28元、委托加工合同149855618.18元,应申报而未申报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8291.64元、加工合同印花税74927.82元;
(2)你公司2013年12月签订租赁合同,合同金额1179000.000元,应申报而少申报缴纳租赁合同印花税11790.00兀(3)你公司2014年1月签订租赁合同,合同金额5326982.40元,应申报缴纳租赁合同印花税5326.98元,已申报缴纳此项印花税216.00元,少申报缴纳租赁合同印花税511.98元;(4)你公司2014年5月签订租赁合同,合同金额3405012.00元,应申报缴纳租赁合同印花税3405.01元,已申报缴纳此项印花税72.00元,少申报缴纳租赁合同印花税333.01元;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九条的规定5.企业所得税方面
(1)你公司2012年自报应纳税所得额23164192.84元,本次查增销售收入21867933.39元,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2186793.39元,查补收入应补缴税金及附加共446105.86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6105.86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44586020.37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1146505.09元,已缴企业所得税5791048.21元,少缴企业所得税535456.88元;(2)你公司2013年自报应纳税所得额17994579.98元,本次査增销售收入7362295.86元,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7362295.86元,查补收入应补缴税金及附加共150190.85元,查补合同印花税共9500.46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45200.31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2511675.53元,应缴企业所得税3766751.32元,已缴企业所得税269187.0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067564.32元;(3)你公司2014年自报应纳税所得额13058601.61元,本次查增租金收入155958.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5958.00元,查补营业税税金及附加共73540.32元,查补印花税税金844990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1984.31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13132575.30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96988.30元,已缴企业所得税2673223.12元,多缴企业所得税70336.82元。由于你公司已于2015年申请退还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742.88元,故本次应追补你公司多退税款11096.06元;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条、第五条及第八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1)你公司2012年度至2013年度通过隐瞒销售收入导致少缴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是偷税,拟追缴你公司少缴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增值税4969138.9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47839.74元,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2484569.48元及173919.87元(2)你公司2012年度至2013年度通过隐瞒销售收入、2014年少计租赁收入导致少缴当年企业所得税行为是偷税,拟迫缴你公司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5355456.88元、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1067564.32元、2014年企业所得税11096.06元,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2672844元、533782.16元及5548.03元(3)你公司取得租赁收入未足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是偷税,拟追缴你公司2014年度营业税65661.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596.27元,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32830.50元及2298.13元;(4)对你公司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期间取得应税收入5517036.45元,未按正确税款所属期申报增值税的行为加收滞纳金;
(5)对上述少缴税款自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税款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由我局电脑系统自动产生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九条的规定(1)追缴你公司2013年度印花税95009.46元;(2)追缴你公司2014年度印花税8443.9元。
3.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教育费附加151044.01元、地方
教育附加100696.01元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你公司2012年至2015年应扣未扣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拟处以少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102485.08元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辫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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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5-21 |
标题 | 关于对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252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252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19年5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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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9-04-30 |
标题 | 美盈森:关于收购的子公司原大股东欧阳宣等人被深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购的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之彩”)于2019年4月29日收到深圳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深圳市欧阳宣等人涉嫌职务侵占案一案。 |
批复内容 | 我局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现立案侦查。 |
处理人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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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23 |
标题 | 美盈森: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36号 |
批复原因 |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36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就问询函所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回复说明,现将相关回复进行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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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2-06 |
标题 | 收到苏州市吴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吴安监管罚[2016]5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文件批号 | 吴安监管罚[2016]57-1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9月29日,苏州美盈森1名膜切机操作工在水印车间操作手动模切机时,不慎被设备夹住受伤,经送院抢救无效死亡。 |
批复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罚款21万元。苏州美盈森已于当日缴纳上述罚款。 |
处理人 | 苏州市吴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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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5-18 |
标题 | 收到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深光环罚字[2016]0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
文件批号 | 深光环罚字[2016]093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5月18日,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作出“深光环罚字[2016]0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美盈森因2016年1月15日排水样PH值为9.42,超过了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超标0.42,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一章§1.3.3裁量标准的规定,被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罚款3万元。发行人已于2016年6月12日缴纳上述罚款。 |
处理人 |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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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11 |
标题 | 美盈森: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77号 |
批复原因 |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77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就问询函所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回复说明,现将相关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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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3-31 |
标题 | 收到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深光环罚字[2016]0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
文件批号 | 深光环罚字[2016]068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3月31日,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作出“深光环罚字[2016]0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美盈森因2015年12月15日排水样PH值为5.81,超过了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超标0.19,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一章§1.3.3裁量标准的规定,被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罚款3万元。发行人已于2016年4月19日缴纳上述罚款。 |
处理人 |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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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1-14 |
标题 | 收到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东公积金罚[2016]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东公积金罚[2016]12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1月14日,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东公积金罚[2016]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东莞美盈森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手续。 |
批复内容 |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处以3万元罚款。东莞美盈森已缴纳上述罚款并进行公积金缴纳登记。 |
处理人 |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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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5-12-04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任良成)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85号 |
批复原因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任良成操纵股价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听证,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任良成违法所得18,285,079.36元,并处以18,285,079.36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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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12-01 |
标题 |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36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以筹划重大事项为由,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8月24日开市起停牌。公司控股股东王海鹏于2015年8月3日至8月5日期间,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增持公司股票15,024,900股。请公司就本次重大事项的保密情况,以及控股股东王海鹏在上述期间买入公司股票的原因做出书面说明。 |
批复内容 | 发行人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回复,详细说明了公司控股股东王海鹏于2015年8月3日至8月5日期间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形,以及公司筹划重大事项中已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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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1-10 |
标题 | 美盈森: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相关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5]5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王海鹏、王治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王海鹏、王治军、王某、王某太、任某华是一致行动人
截至2013年7月25日减持行为发生前,王海鹏、王治军、王某、王某太、任某华是累计持有深圳市美盈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盈森)股份5%以上的股东。王海鹏是美盈森的董事长兼总经理,持股44.71%(截至2015年3月31日),王治军、王某与其分别是兄弟、兄妹关系,王某太、任某华与其分别是父子、母子关系。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规定,可认定王海鹏、王治军、王某、王某太、任某华是一致行动人。
(二)王海鹏、王治军、王某、王某太、任某华作为一致行动人减持“美盈森”的情况
王海鹏、王治军、王某、王某太、任某华于2013年7月25日至2015年1月22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美盈森”76,523,500股,占美盈森总股本的12.52%。具体情况为:王某太于2013年7月25日减持“美盈森”1,000,000股,占美盈森总股本的0.56%;任某华于2013年7月25日减持“美盈森”1,003,500股,一致行动人累计减持1.12%;王某于2014年1月24日及2月11日共减持“美盈森”5,000,000股,一致行动人累计减持2.52%;王海鹏于2014年2月17日减持“美盈森”2,000,000股,一致行动人累计减持3.08%;王治军于2014年7月18日、24日、25日共减持“美盈森”19,310,000股,一致行动人累计减持5.78%。
2014年7月25日当一致行动人累计减持“美盈森”达到总股本的5%时,王治军、王海鹏没有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卖出“美盈森”,而是继续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减持“美盈森”。具体情况为:王治军于2014年7月25日超比例减持“美盈森”5,583,500股,并于2015年1月13日、16日、21日超比例减持“美盈森”16,450,000股;王海鹏于2015年1月21日、22日超比例减持“美盈森”31,760,000股。综上,王治军、王海鹏在限制转让期累计超比例减持“美盈森”达53,793,500股,占美盈森总股本的7.52%,超比例减持金额为737,564,900元。
以上事实,有交易流水、相关文件、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当事人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王海鹏、王治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八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及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1、责令王海鹏、王治军改正,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超比例减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并就超比例减持行为公开致歉。
2、对王海鹏、王治军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及限制转让期内的减持行为予以警告。
3、对王海鹏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处以25万元罚款,对王海鹏在限制转让期内的减持行为处以1775万元罚款,对王海鹏合计罚款1800万元。对王治军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处以15万元罚款,对王治军在限制转让期内的减持行为处以1225万元罚款,对王治军合计罚款1240万元。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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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11-01 |
标题 |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56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以筹划重大事项为由申请公司股票停牌,9月23日,确认该事项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申请公司股票继续停牌。公司股票累计停牌时间已超过两个月,请加快推进本次重组进程,尽快披露相关文件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预计无法在累计停牌时间满三个月前披露相关文件且拟继续申请股票停牌,请尽快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申请股票继续停牌筹划相关事项,并请在最近一次的重组停牌进展公告中披露截至目前所筹划事项的具体进展、申请继续停牌的必要性、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及预计复牌时间等情况。 |
批复内容 | 发行人已按照关注函的要求,于2015年11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针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进行论证,最终董事会审议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同时审议通过发行人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事宜,并于2015年11月26日复牌。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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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8-21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依法严厉查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法减持案件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近期,我会集中力量对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减持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目前,立案稽查的52起案件中,有40起已经进入审理程序,其中首批20起该类案件已审理完毕并进入事先告知程序。
该类案件的共同特点是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涉嫌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过程中,存在超比例减持未及时披露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首批20起案件共涉及10名自然人股东、1名实际控制人、11家法人股东以及法人股东的17名责任人。上述案件中,违法超比例减持的金额最高为73756.5万元,违法减持的比例最高达7.52%。
涉案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违法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无视《证券法》第86条规定“暂停、报告、公告”的要求,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公告并停止交易,是严重缺乏诚信的行为,是对资本市场“三公”原则的公然违反,尤其在证券市场异常波动期间,加剧了市场波动,干扰了市场正常运行。 |
批复内容 | 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者,我会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职权,迅速对该类案件依法处理,对涉案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的违法减持行为予以法律制裁。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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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7-27 |
标题 | 美盈森: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深证调查通字15110号、15111号、15112号、15113号、15114号 |
批复原因 | 王海鹏及一致行动人在减持“美盈森”股份达到5%时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上述人员进行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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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5-04-23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王海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王海鹏:
你作为深圳市美盈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盈森”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在2013年7月25日至2015年1月22日期间,与亲属王治军等一致行动人先后合计减持公司股份7652.35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2.25%。2014年7月25日,你和王治军等一致行动人在减持美盈森股份达到5%时,没有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停止减持公司股票,直至2015年1月23日,你和王治军两人才分别披露了各自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关注到,你在2015年1月22日单独减持公司股份比例达到5%时履行了报告、公告义务,并停止减持公司股票;相关亲属关系等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形已在招股说明书和定期报告中披露,不存在故意隐瞒;上述行为发生后,你通过公司向市场致歉积极消除不良影响。鉴于上述情况,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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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5-04-23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王治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王治军:
你作为深圳市美盈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盈森”或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在2013年7月25日至2015年1月22日期间,与亲属王海鹏等一致行动人先后合计减持公司股份7652.35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2.25%。2014年7月25日,你和王海鹏等一致行动人在减持美盈森股份达到5%时,没有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停止减持公司股票,直至2015年1月23日,你和王海鹏两人才分别披露了各自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关注到,你在2015年1月21日单独减持公司股份比例达到5%时履行了报告、公告义务,并停止减持公司股票;相关亲属关系等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形已在招股说明书和定期报告中披露,不存在故意隐瞒;上述行为发生后,你通过公司向市场致歉积极消除不良影响。鉴于上述情况,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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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公告日期:2015-03-31 |
标题 | 深圳市美盈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情况的说明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王海鹏、王治军自2014年2月17日至2015年1月22日、2014年7月18日至2015年1月2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分别达到5%,并分别于2015年1月23日披露了权益变动报告书。因对一致行动人的认定存在误解,两位股东互相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中应合并计算的规定而履行相关报告和公告义务。因为对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的误解,王海鹏、王治军后又通过公司披露了《深圳市美盈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不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公告》,说明双方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1、公司将加强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坚决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2、王海鹏、王治军承诺未来在持有公司股份权益变动过程中,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3、王海鹏、王治军因本次事件给公司和市场带来不良影响,在此表示最诚挚的歉意,并表示今后将加强自身及相关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切实履行股东义务。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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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2-10 |
标题 | 深圳市美盈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不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31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市美盈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王海鹏、王治军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发来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31号),关注函要求王海鹏、王治军就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进行说明。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已收到王海鹏、王治军关于不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并给予公告披露。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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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11-14 |
标题 | 收到对东莞美盈森《行政处罚告知单》 |
相关法规 | 《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
文件批号 | 大鹏关辑字[2012]3385号 |
批复原因 | 2014年11月14日,大鹏海关出具“大鹏关辑字[2012]3385号”《行政处罚告知单》,东莞美盈森因2010年11月20日委托深圳市鑫易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持进口货物报关单161047357号和161047356号申报进口货物,实际进口货物与申报不符;2010年12月24日委托深圳市鑫易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持进口货物报关单161052918号申报进口货物,实际进口货物与申报不符;2011年3月15日委托深圳市海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持进口货物报关单161009670号申报进口货物,实际进口货物与申报不符;以上行为共构成漏缴税款822,747.24元。 |
批复内容 | 2017年8月7日,大鹏海关出具“鹏关辑违字[2012]33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上述行为科处罚款56.8万元。发行人已于2017年8月16日缴纳上述罚款。 |
处理人 | 大鹏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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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9-24 |
标题 | 收到对美盈森《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
文件批号 | 大鹏关辑违字[2012]3384号 |
批复原因 | 2014年9月24日,大鹏海关出具“大鹏关辑违字[2012]33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行人因2010年2月4日委托深圳市海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持进口货物报关单161005181号申报进口货物,其实际进口货物与申报不符,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设备价值为人民币3,445,198.95元;2010年7月5日委托深圳市海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持进口货物报关单161026603号申报进口货物,实际进口货物与申报不符,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设备价值人民币4,624,158.28元。 |
批复内容 | 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予以罚款24.8万元。发行人已于2014年10月8日缴纳上述罚款。 |
处理人 | 大鹏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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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4-30 |
标题 | 收到对苏州美盈森《行政处罚告知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
文件批号 | 吴关辑违告字[2014]12号 |
批复原因 | 2014年4月30日,吴江海关出具“吴关辑违告字[2014]12号”《行政处罚告知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州美盈森因2011年8月30日至2012年10月24日期间,未经海关许可并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将编号为C23261150109、C23262150096的进料加工手册项下的保税料件半成品纸箱共计1,461,001个、纸板共计12,746,135张外发至苏州工业园区中睿嘉包装厂进行模切、组装加工,上述保税料件半成品折算耗用保税料件牛皮挂面纸930,575.26千克,价值人民币3,953,264.46元,涉及税款人民币735,303.97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但上述外发加工的保税货物均已收回并用于出货,货物加工费均已支付;2011年8月3日至2012年9月24日,未经海关许可并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将编号为C23231150109、C23262150096的进料加工手册项下的保税边角料废牛皮挂面纸共计290,167.85千克以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形式出口给了上海千惠纸业有限公司,货物价值人民币449,479.64元,漏缴税款人民币65,309.01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告知单》认定“鉴于你公司所有外发加工的料件已全部收回,对国家税款征收和许可证件管理没有实质性影响,属于程序性违规,社会危害不大,情节相对轻微,具备减轻处罚情节”。 |
批复内容 | 吴江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提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擅自外发加工保税货物的违法违规行为减轻科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提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擅自将保税边角在国内进行转让的行为科处罚款4.5万元;上述行为共计科处罚款8.5万元。苏州美盈森已于2014年5月19日缴纳上述罚款。 |
处理人 | 吴江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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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07-02 |
标题 |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 |
文件批号 | 深证局公司字[2012]50号 |
批复原因 | 2012年3月期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发行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12年7月2日向公司下发了《关于深圳市美盈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的监管意见》(深证局公司字【2012】50号),针对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募集资金管理、会计核算与财务会计基础等方面的规范运作和执行有效性方面提出了整改意见,要求发行人在2012年8月31日之前完成整改工作,并提交整改总结报告。 |
批复内容 | 公司针对上述监管意见进行认真检查、落实和整改,并于2012年8月28日提交《深圳市美盈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监局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总结报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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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公告日期:2011-01-13 |
标题 | 深圳市美盈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违规买卖股票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中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1年1月11日,公司独立董事陈锁军先生的配偶使用陈锁军的股票账户在未告知陈锁军的情况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入公司股票740股,成交均价39.08元/股。2011年1月12日,陈锁军先生的配偶突然意识到陈锁军曾告知不宜购买公司股票的相关事宜,故在不了解董监高买卖股票的相关规则且未告知陈锁军并获得授意下即录入卖出股票的指令,通过交易系统实际卖出185股,成交均价39.80元/股,本次交易获利133.2元。 |
批复内容 | 陈锁军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已做深刻反省同时对其配偶进行教育提醒。陈锁军先生委托公司以公告的形式就本次违规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最诚挚的歉意,并承诺自2011年1月11日起六个月内不再买卖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会将对该违规所获收益133.2元收归公司,同时,将再次教育、提醒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关键岗位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应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坚决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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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0-12-08 |
标题 | 深圳市美盈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深证局公司字[2010]67号 |
批复原因 | 1.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对选举董事的详细资料披露存在缺陷 |
批复内容 | 今后,公司将一如既往的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持续深入地开展公司治理工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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