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1-08-23 |
标题 | 关于对洋河股份时任董事兼副总裁李风云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李风云作为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又卖出公司股票,构成《证券法》第47条规定的短线交易,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李风云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并考虑到其已按规定将短线交易收益上缴公司、主动按卖出股票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公司给予进一步经济补偿、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等因素,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李风云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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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公告日期:2011-06-30 |
标题 |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板)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本公司的董事、副总裁李风云先生于近期买入和卖出公司股票,出现了短线交易的情形。 |
批复内容 | 依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李风云先生应将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共计1,384,920元上缴公司。这部分收入记入公司当期营业外收入。
本公司今后将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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