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临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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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1-04
标题富临运业:关于全资子公司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22年1月2日,在四川江油市中雁公路双河镇八角庙路段,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富临运业集团江油运输有限公司一辆川F80845重型半挂牵引罐车与相向行驶的江油公司所属川B55296客车(准载30人、实载21人)发生碰撞,失控后又与一辆面包车、一辆小汽车发生刮擦,造成7人当场死亡、1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20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客车旅客13人)、4辆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批复内容目前,肇事罐车驾驶员已被警方控制,受伤人员均已就近送医救治,该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还在调查中,公司将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本次事故善后工作。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1-06-05
标题富临运业:关于所属分公司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第5185021202100000042号
批复原因2021年5月14日下午,一辆重型货车由南部县往广安市方向行驶。16时40分许,重型货车行驶至G42沪蓉高速1767km+600m(成都至广安方向)路段时,先后碰撞一辆小型轿车和一辆小型面包车,后越过中央隔离带冲入对向车道,与绵阳公司所属川B44579号客车相撞,造成6人当场死亡,28人不同程度受伤,四车及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批复内容(一)重型货车驾驶员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小型轿车驾驶员和小型面包车驾驶员共同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二)其他当事人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处理人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五支队二大队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5-17
标题富临运业:关于所属分公司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21年5月14日16时40分许,在G42沪蓉高速1767km+600m处(南充高坪段),一辆重型货车与小轿车相撞后,冲破中央隔离护栏,冲入对向车道,与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绵阳分公司(以下简称“绵阳公司”)所属川B44579号客车(核载39人、实载35人)相撞,造成6人死亡(客货车司机3人、客车乘客3人)、28人受伤(其中4人重伤,目前生命体征平稳)、3辆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批复内容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公司、绵阳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迅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伤员全部送往就近医院检查治疗;同时,相关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派出工作组连夜赶赴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目前该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还在调查中,公司将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本次事故善后工作,本次事故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同时在此,公司对本次事故中罹难人员表示沉痛哀悼,对罹难人员家属及受伤人员表示慰问。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4-21
标题富临运业:关于子公司收到5.16事故《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雅安市应急管理局根据《G5京昆高速(雅西段石棉县境内)“5·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的核实,认为遂宁公司在此次事故中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批复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给予遂宁公司7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遂宁市应急管理局亦对遂宁公司及其分公司正副总经理等7人给予行政处罚,处罚金额合计30.68万元。
处理人雅安市应急管理局、遂宁市应急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3-19
标题富临运业:关于子公司所涉G5京昆高速5.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进展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20年5月16日12时45分,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遂宁富临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遂宁公司”)所属川J28129号客车,从西昌驶往遂宁(车辆核载39人、实载36人)途中,在G5雅西高速西雅方向K2053公里处苏村坝大渡河大桥上发生侧翻,造成2人当场死亡、4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3人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1、 直接原因 事故客车驾驶员胡才军驾驶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川J28129大型普通客车在隧道内违法变更车道,驶出隧道后遇雨天路面潮湿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与道路中央护栏相撞后侧翻造成事故发生。 2、 间接原因 一是船山分公司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二是遂宁富临运业有限公司城南客运站(以下简称“城南客运站”)未严格执行汽车客运站安全出站检查制度;三是遂宁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四是事故客车承包经营人谭洪军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五是地方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安全领导责任和安全监管不到位等。
批复内容1、事发当天事故客车驾驶员胡才军,对事故负主要直接责任,2020年9月18日石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胡才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建议遂宁市、雅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其中包括建议由雅安市应急管理局、遂宁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遂宁公司给予行政处罚,由遂宁市应急管理局将其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对象;对遂宁公司及船山分公司正副总经理等7人给予行政处罚;对事故客车承包经营人、主驾驶员给予行政处罚。 3、建议对地方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个人给予问责处理;建议企业按照员工管理规定对相关个人问责处理。
处理人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与交通运输局、石棉县人民法院、遂宁市应急管理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7-10
标题富临运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23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0-05-18
标题富临运业:关于子公司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20年5月16日12时45分,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遂宁富临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遂宁公司”)所属川J28129号客车,从西昌驶往遂宁(车辆核载39人、实载36人)途中,在G5雅西高速西雅方向K2053公里处苏村坝大渡河大桥上发生侧翻,造成2人当场死亡、4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3人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批复内容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成立了以蔡亮发总经理为首的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小组,负责此次事故的应急处置、事故调查、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追究等相关工作。公司、遂宁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迅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同时,公司及时将本次事故向所属企业及部门通报,要求所属企业及部门汲取事故教训,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强化全员安全意识。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9-01-11
标题富临运业:关于收到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立案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文件批号川检刑申立[2019]1号
批复原因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临运业”)控股子公司成都兆益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兆益科技”)原总经理韩毅、原常务副总经理李秀荣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7年8月9日经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批复内容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复查。
处理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2-26
标题富临运业: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关于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行政处罚缴款的通知》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川应急函[2018]67号
批复原因四川富临运业成都公司存在城北客运中心未按规定对进站发班客车进行车辆安全例检等问题。
批复内容四川富临运业成都公司存在城北客运中心未按规定对进站发班客车进行车辆安全例检等问题,现通知四川富临运业成都公司缴纳罚款59万元;原单位负责人蒲仕勇缴纳罚款154,991元。
处理人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2-13
标题富临运业:关于所属分公司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8年7月30日上午,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绵阳分公司所属川B54489号客车,从绵阳驶往梓潼(车辆核载29人、实载18人)途中,10时11分左右行驶至魏城路段时,与一辆同向行驶、突发左转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2人当场死亡、1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批复内容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调查组对事故涉及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老年四轮车驾驶人何某是事故的主要责任人,鉴于其在该事故中已死亡,建议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二)富临运业绵阳分公司公司驾驶员肖某承担该事故次要责任,故绵阳分公司在此次事故中理应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绵阳分公司能积极配合交警及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事故3名死者的善后处理以及赔偿等相关事宜。 鉴于此,建议由交通运输和公安交警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及当班驾驶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处理人绵阳市人民政府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8-01
标题富临运业:关于所属分公司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8年7月30日上午,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绵阳分公司所属川B54489号客车,从绵阳驶往梓潼(车辆核载29人、实载18人)途中,10时11分左右行驶至魏城路段时,与一辆同向行驶、突发左转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2人当场死亡、1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批复内容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成立了以蔡亮发总经理为首的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小组,负责此次事故的应急处置、事故调查、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追究等相关工作。公司、绵阳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迅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同时,公司及时将本次事故向所属企业及部门通报,要求所属企业及部门汲取事故教训,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强化全员安全意识。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7-12
标题富临运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525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525号。
批复内容公司及相关方就《问询函》中所涉及事项逐一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对《问询函》中的有关问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及有关事项披露。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5-16
标题关于对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158号
批复原因2017年11月16日,你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申请股票停牌。2017年11月30日,你公司因筹划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股票继续停牌。2018年5月11日,你公司披露《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称因未能与交易对方就无法就核心交易条款达成一致,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我部对该事项表示关注。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5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四川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4-23
标题关于对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127号
批复原因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16日,你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申请股票停牌。2017年11月30日,你公司因筹划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股票继续停牌。 其后,你公司以重组相关审计评估等工作尚未完成为由申请延期复牌。截至2018年4月16日,你公司股票已停牌5个月,至今仍未申请复牌。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18年4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回函,同时抄报四川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8-03-24
标题富临运业:关于全资子公司所属车站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成交函[2018]96号
批复原因2017年8月10日,由城北客运中心发车前往河南洛阳的的车牌号豫C88858的大客车在陕西省安康市境内京昆高速公路秦岭1号隧道南口处发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6人死亡、1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33万元。 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城北客运中心在本次事故中存在未按规定对进站的事故车辆进行车辆安全例检、未认真对进站乘车旅客的身份进行查验以及出站口门检人员未按规定检查驾驶人身份、未认真清点乘客人数等问题。
批复内容遵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结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二【2018】9号)要求城北客运中心停业整顿的精神,成都市交委责令城北客运中心自2018年3月31日起停业整顿。
处理人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2-02
标题富临运业:关于子公司所涉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别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结案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安监总管二[2018]9号
批复原因2017年8月10日,陕西省安康市境内京昆高速公路秦岭1号隧道南口处发生一起大客车碰撞隧道洞口端墙的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该事故车辆系从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富临运业集团成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股份”)所属车站城北客运中心发出。 事故车辆为豫C88858号宇通牌普通客车,该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交运集团”),事故车辆驾驶人王某为洛阳交运集团客运总公司八分公司和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四分公司备案驾驶人;事故车辆副驾驶人冯某为洛阳交运集团客运总公司八分公司备案驾驶人。经查该车由聂某等几名自然人合资购买,以洛阳交运集团的名义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和营运资质并进行统一管理。2017年8月9日12时,豫C88858号大客车从河南省洛阳市锦远汽车站发车,8月10日8时46分到达成都市城北客运中心,此后王某在没有办理车辆例检的情况下办理了报班发车手续,当日14点01分,该车由冯某驾驶从城北客运中心出发。出站时,城北客运中心出站安检员秦某进行了检查,但没有严格检查相关证件、没有认真核对出站乘客人数,驾驶员冯某、王某也没有在出站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17年8月10日23时30分,当该车行使至陕西省安康境内京昆高速公路秦岭1号隧道南口1164公里867米处时发生事故,事故造成36人死亡、1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33余万元。
批复内容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通知》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其中涉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股份以及城北客运中心的处理意见如下: 1、事故发生以来,司法机关已对涉案的28人进行立案侦查,其中包括成都股份原副总经理任建等3人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根据《通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建议河南省、四川省安全监管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其中包括建议四川省安全监管部门对成都公司处以罚款;对城北客运中心主要负责人蒲仕勇处以罚款,并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建议河南省、四川省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责令城北客运中心等相关责任单位停业整顿,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关闭。
处理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1-26
标题富临运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58号
批复原因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临运业”)董事会于2018年1月1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5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对问询函中提到的问题逐一进行了认真讨论和分析,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了回复,现就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7-12-16
标题关于对蔡亮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四川证监局[2017]37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于2017年5月12日、15日、18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分别增持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10000股、2000股、8000股,又于2017年11月7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票5000股。你作为公司的股东、副董事长及总经理,将持有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且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批复内容按照《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7〕9号)第八条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7-11-10
标题富临运业:关于公司董事亦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蔡亮发先生的证券账户通过竞价交易的方式于2017年5月12日以10.9元/股的价格买入公司股票10,000股,成交金额109,000元;5月15日以10.715元/股的价格买入公司股票2,000股,成交金额21,430元;5月18日以10.81元/股的价格买入公司股票8,000股,成交金额86,480元;11月7日由于本人误操作,以10.65元/股的价格卖出公司股票5,000股,成交金额53,250元。截止目前,蔡亮发先生的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票1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48%。 本次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规定,构成了短线交易;亦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的规定。
批复内容经公司核实,本次交易系蔡亮发先生误操作造成,且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亦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本着惩前毖后的处理原则,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违规减持行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公司对蔡亮发先生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要求其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要求其严格履行法律法规有关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有关规定; 2、对蔡亮发先生罚款5,325元(此次减持公司股票所得金额53,250元的10%); 3、公司董事会将此事项通知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蔡亮发先生进行了通报批评,要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以此为戒,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7-09-09
标题富临运业:关于全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被刑事拘留的提示性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宁公(刑)拘通字[2017]A23号
批复原因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8日收到我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富临运业集团成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股份”)副总经理任建家属提供的关于任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陕西省宁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的《拘留通知书》(宁公(刑)拘通字[2017]A23号。该重大责任事故系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别重大交通事故,该事故的原因及责任认定尚待事故调查小组进一步调查。
批复内容任建被陕西省宁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处理人陕西省宁陕县公安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7-08-12
标题富临运业:关于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韩毅、李秀荣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提示性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7年8月10日,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绵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的《刑事案件办理进程告知书》,我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兆益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兆益科技”)总经理韩毅、常务副总经理李秀荣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
批复内容于2017年8月9日经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处理人绵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25
标题富临运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45号
批复原因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临运业)董事会于2017年5月1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4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对问询函中提到的问题逐一进行了认真讨论和分析,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了回复。现就回复内容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5-03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胡志平)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批号福建监管局[2017]3号
批复原因胡志平操作其岳母彭某某开立于浙商证券深圳福华一路营业部的证券账户,先于(1-5个交易日)、同期或稍晚于(1-2个交易日)“招商汇智之恒健远志计划”买入公司股票。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胡志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1-03
标题富临运业:关于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的修订说明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重组问询函(不需行政许可)[2015]第19号
批复原因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披露了《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司根据于2015年10月30日收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不需行政许可)【2015】第19号)。
批复内容公司对重组报告书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09-25
标题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企业会计准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治理及内控制度完善方面 1、《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的规定不符合《关于在上5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的规定。 2、子公司内控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健全。 3、公司会计政策需进一步完善。 (二)公司治理及内控制度执行方面 1、独立董事现场检查和年报审计工作应进一步加强。 2、对外投资事项 3、《对外信息报送制度》执行不到位。 4、募集资金定期存单未签订三方监管补充协议。 (三)信息披露质量方面 1、会计报表附注关联方披露不完整、不准确。 2、2011年年报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不完整
批复内容在四川证监局的指导下,公司积极认真地按照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实施了各项整改措施。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开展,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确保公司规范运作,起到了促进作用。 公司将以本次专项治理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改进“三会”运作水平,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9-27
标题富临运业: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川证监上市[2011]57号
批复原因2011年9月27日,四川证监局对公司出具了川证监上市【2011】57号《监管意见函》 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存在瑕疵、缺乏对董监高人员的问责制度和惩罚措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存在瑕疵;对法国绿森林酒店的并购决定超出公司经营范围;对控股子公司成都旅汽客运汽车站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收入披露错误;未对营业收入大幅波动的原因进行分析;未披露公司未来战略发展资金需求及使用计划;部分董事、高管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
批复内容公司于2011年11月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了《公司章程》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收回公司总经理及总经理办公会对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将对外投资事项的审批权限收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并进一步明确了审议程序。2012年6月28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过后的《总经理工作细则》,明确了对董监高人员的问责制度和奖惩措施。 公司严格按照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放弃并购法国绿森林酒店。 在年报编制中,严格对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完善内容,提高年报披露水平,明确责任人。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1-07-12
标题关于对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江明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深证上[2011]211号
批复原因本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江明于2011年3月30日、3月31日、4月6日累计减持了本公司部分股票,出现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
批复内容鉴于当事人江明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江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3-31
标题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整改公告
相关法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1]第27号
批复原因公司侯联宇先生的妻子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2010年年报及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等议案之日(即3月21日)购买了公司股票9000股,涉及金额209,997元,在买入公司股票前也未书面通知公司董秘。
批复内容经研究,董事会决定给予侯联宇同志通报批评处分及罚款人民币2000元。 为了避免再次出现类似违规行为,随后,公司董事长立即召集相关人员、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以下整改工作: 1、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于3月22日上午,立即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通报了侯联宇先生的妻子违规购买公司股票的行为,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并要求大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购买前要求提前书面告知董秘。 2、董事会办公室向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发书面文件“关于重申买卖公司股票注意事项的通知”,再次将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注意事项通知各相关人员,要求大家严格遵守。 3、计划再次安排组织相关人员学习《董事监事和高管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全面提高公司全体管理人员的信息披露意识和保密意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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