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12-23 |
标题 |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张烘、邬庆文、张宁信息披露违法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
文件批号 | 山西证监局[2024]10号 |
批复原因 | 德化工本次转让同蒙化工100%股权预计产生利润17709.86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96.15%,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但同德化工未按规定披露《框架协议》有关信息,直至2024年1月30日发布《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诉讼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时,才予以提及。 |
批复内容 | 一、对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二、对张烘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三、对邬庆文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四、对张宁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山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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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12-10 |
标题 | 同德化工: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
文件批号 | 山西证监局[2024]10号 |
批复原因 | 2023年8月30日,同德化工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宏大”)签署《关于转让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框架协议》约定上市公司拟将持有的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蒙化工”)100%股权全部转让给广东宏大或广东宏大指定的第三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0,000万元,最终转让价格根据广东宏大聘请的评估机构对标的股权的资产评估结果由双方在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中确定。协议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广东宏大向同德化工支付履约保证金12,000万元。作为对等担保手段,同德化工承诺于《框架协议》签署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且广东宏大支付履约保证金前,将同蒙化工100%股权质押给广东宏大,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完成出质登记。同日,同德化工与广东宏大签订《质押合同》,办理了同蒙化工100%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并收取广东宏大12,000万元履约保证金。
2023年8月31日,同德化工决定终止与广东宏大的股权转让交易。2023年9月4日至9月9日,同德化工向广东宏大发送《协议终止通知函》并办理了退回履约保证金等事项。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引发同德化工与广东宏大的民事诉讼。2024年7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双方的诉讼请求,《民事判决书》((2024)内01民初9号)载明:《框架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且已经在2023年9月4日解除。
同德化工本次转让同蒙化工100%股权预计产生利润17,709.86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96.15%,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但同德化工未按规定披露《框架协议》有关信息,直至2024年1月30日发布《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诉讼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时,才予以提及。 |
批复内容 | 对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对张烘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对邬庆文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张宁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山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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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4-12-10 |
标题 | 同德化工:关于对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4.3.1条、第4.3.5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2.2.4条、第2.2.5条、第6.1.3条、《股果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24]1057号 |
批复原因 | 2023年8月30日,同德化工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宏大)签署《关于转让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框架协议》约定公司拟将持有的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蒙化工)100%股权全部转让给广东宏大或广东宏大指定的第三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0000万元。同日,同德化工与广东宏大签订《质押合同》办理了同蒙化工100%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并收取广东宏大12000万元履约保证金。2023年8月31日,同德化工决定终止与广东宏大的股权转让交易。2023年9月4日-9月9日,同德化工向广东宏大发送《协议终止通知函》并办理了退回履约保证会等事项。同德化工本次转让同蒙化工100%股权预计产生利润17709.8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96.15%,公司未及时披露《框架协议》有关信息。2024年1月30日,因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引发同德化工与广东宏大的民事诉讼,公司披露《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诉讼传果的公告》时才予以提及。 |
批复内容 | :一、对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烘、董事兼总经理邬庆文、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张宁给予通报就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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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11-21 |
标题 | 同德化工: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
文件批号 | 晋证监处罚字[2024]3号 |
批复原因 | 2023年8月30日,同德化工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宏大”)签署《关于转让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框架协议》约定上市公司拟将持有的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蒙化工”)100%股权全部转让给广东宏大或广东宏大指定的第三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0,000万元,最终转让价格根据广东宏大聘请的评估机构对标的股权的资产评估结果由双方在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中确定。协议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广东宏大向同德化工支付履约保证金12,000万元。作为对等担保手段,同德化工承诺于《框架协议》签署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且广东宏大支付履约保证金前,将同蒙化工100%股权质押给广东宏大,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完成出质登记。同日,同德化工与广东宏大签订《质押合同》,办理了同蒙化工100%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并收取广东宏大12,000万元履约保证金2023年8月31日,同德化工决定终止与广东宏大的股权转让交易。2023年9月4日-9月9日,同德化工向广东宏大发送《协议终止通知函》并办理了退回履约保证金等事项。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引发同德化工与广东宏大的民事诉讼。2024年7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双方的诉讼请求,《民事判决书》((2024)内01民初9号)载明:《框架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且已经在2023年9月4日解除。同德化工本次转让同蒙化工100%股权预计产生利润17,709.86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96.15%,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但同德化工未按规定披露《框架协议》有关信息,直至2024年1月30日发布《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诉讼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时,才予以提及。 |
批复内容 | 一、对同德化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二、对张烘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三、对邬庆文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四、对张宁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山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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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8-12 |
标题 | 关于对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 |
文件批号 | 山西证监局[2024]33号 |
批复原因 | 1、2023年8月30日,公司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宏大)签订《关于转让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框架协议》,约定公司拟以2亿元向广东宏大转让子公司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蒙化工)100%股权,并于同日将同蒙化工100%股权质押给广东宏大,收取广东宏大1.2亿元保证金。公司未召开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事前审议,且未及时披露。公司于2023年9月4日向广东宏大发出《协议终止通知函》,通知广东宏大解除上述框架协议,未及时披露该进展情况。
2、2021年1月27日,公司与深圳蝴蝶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关于设立新能源材料合伙企业的框架协议》,约定拟发起设立同德(长治)新能源材料产业投资企业,公司拟出资2.99亿元,公司迟至2021年2月4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了该事项。
3、部分内幕信息未进行登记。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山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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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8-12 |
标题 | 关于对张烘、邬庆文、张云升、张宁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文件批号 | 山西证监局[2024]34号 |
批复原因 | 1、2023年8月30日,公司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宏大)签订《关于转让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框架协议》,约定公司拟以2亿元向广东宏大转让子公司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蒙化工)100%股权,并于同日将同蒙化工100%股权质押给广东宏大,收取广东宏大1.2亿元保证金。公司未召开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事前审议,且未及时披露。公司于2023年9月4日向广东宏大发出《协议终止通知函》,通知广东宏大解除上述框架协议,未及时披露该进展情况。
2、2021年1月27日,公司与深圳蝴蝶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关于设立新能源材料合伙企业的框架协议》,约定拟发起设立同德(长治)新能源材料产业投资企业,公司拟出资2.99亿元,公司迟至2021年2月4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了该事项。
3、部分内幕信息未进行登记。
张烘、张云升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邬庆文作为时任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张宁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情形负有主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山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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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4-08-10 |
标题 | 同德化工: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17202400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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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8-10 |
标题 | 同德化工:关于收到山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一组织架构》 |
文件批号 | 山西证监局[2024]33号、[2024]34号 |
批复原因 | 1、信息披露方面1)2023年8月30日,公司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宏大)签订《关于转让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框架协》,约定公司拟以2亿元向广东宏大转让子公司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蒙化工)100%股权,并于同日将同蒙化工100%股权质押给广东宏大,收取广东宏大1.2亿元保证金。公司未召开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事前审议,且未及时披露。公司于2023年9月4日向广东宏大发出《协议终止通知函》,通知广东宏大解除上述框架协议,未及时披露该进展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条第四款、《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一组织架构》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2021年1月27日,公司与深圳蝴蝶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关于设立新能源材料合伙企业的框架协议》,约定拟发起设立同德(长治)新能源材料产业投资企业,公司拟出资2.99亿元,公司迟至2021年2月4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了该事项。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其他方面部分内幕信息未进行登记。一是2023年8月30日,公司与广东宏大签订《关于转让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框架协议》,公司未对该事项进行内幕信息登记。二是2024年1月24日,公司收到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广东宏大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起诉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协议并赔偿违约金,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披露上述事项的诉讼公告前,未对该事项进行内幕信息登记。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我局决定对张烘、邬庆文、张云升、张宁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山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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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7-09 |
标题 |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山西证监局监管关注函(晋证监检查[2020]第152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晋证监检查[2020]第152号 |
批复原因 | 2020年8月3日至7日,山西证监局于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1)信息披露方面
①2019年年报存在错误和遗漏。②未对董事减持进展情况进行临时披露。③子公司签署日常经营合同披露不及时。
(2)内部控制方面
①子公司对外提供借款需履行的内部审批程序不明确,仅由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没有履行上市公司审议程序。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信息披露滞后。③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滞后。
(3)公司治理方面
①《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年4月)》中,未对可转债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②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应经董事长审核签字后方可公开披露。③公司未及时更新《财务管理制度》中金融工具相关内容。④公司三会工作记录、资料不完整。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有6名,全部为非独立董事,主任委员为副董事长张烘,不符合相关规定。
(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方面
公司未对2019年一季报、三季报、2020年一季报、发行可转债、回购股份等事项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未对回购股份事项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发行可转债事项的《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缺少相关人员的签字。 |
批复内容 | 出具监管关注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和风险,进一步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完善相关内部控制体系,认真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
处理人 | 山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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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7-09 |
标题 |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山西证监局监管关注函(晋证监检查[2022]98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晋证监检查[2022]98号 |
批复原因 | 山西证监局关注到公司披露的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1、公司在建工程预算总投入金额披露错误
2、公司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及“重要事项”中均披露“本年度将山西落基山光伏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而实际上公司将该合伙企业作为联营企业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不纳入2021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前述披露表述有误。 |
批复内容 | 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山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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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6-01 |
标题 | 关于对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邬庆文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5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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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1 |
标题 | 同德化工: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01号 |
批复原因 |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01号) |
批复内容 | 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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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8-22 |
标题 | 关于对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162号 |
批复原因 | 一、未审议和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二、定期报告披露错误
你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上市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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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08-20 |
标题 | 关于对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控股股东资金占用
二、未审议和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三、定期报告披露错误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河曲县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云升,董事、副总经理、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张烘,董事、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邬庆文和财务总监金富春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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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3-19 |
标题 | 大宁同德收到临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未向安生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 |
批复内容 | 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罚款9万元。 |
处理人 | 临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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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12-05 |
标题 | 同德化工:关于收到山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山西证监局[2017]2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联方期间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未披露
(二)关联交易未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并披露
(三)前五大客户和供应商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山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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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0-23 |
标题 | 收到河曲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发行人在2015年实际提取的安全费为2,818,556.19元,本年实际支出安全费2,372,747.13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45,809.06元,少缴企业所得税66,871.36元。 |
批复内容 | 罚款33,435.68元。 |
处理人 | 河曲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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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0-19 |
标题 | 同德民爆代县分公司收到代县公安局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同德民爆代县分公司民爆仓库防护网未按规定设置防入侵报警装置的技术防范设施,存在治安隐患。 |
批复内容 | 罚款5万元。 |
处理人 | 代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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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9-21 |
标题 | 同德民爆收到忻府区公安消防大队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同德民爆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安全标准 |
批复内容 | 罚款1万元。 |
处理人 | 忻府区公安消防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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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8-16 |
标题 | 同力爆破收到五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因同力爆破于2017年8月9日在五台县五级白云岩矿进行爆破工程作业时,未合理设置警戒线,爆破时有石块落在运输车辆旁,且爆破未结束时警戒线解除。 |
批复内容 | 罚款十万元。 |
处理人 | 五台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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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1-14 |
标题 | 收到忻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发行人2014年将已抵扣进项税的防火安全门14套用于车间厂房,应作进项税额转出4,608.62元。2015年10月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钢板、焊管、方管、角钢用于门卫室做护窗,应作进项税额转出263.32元。 |
批复内容 | 两项合计进项税额应转出4,871.94元,罚款2,435.97元。 |
处理人 | 忻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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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07 |
标题 | 同德化工: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问询函的回复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149号 |
批复原因 |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拟参与投资设立并购基金的公告》:公司拟出资不超过1亿元与西安瑞鹏航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鹏投资”)及其他投资方共同投资设立陕西省航空高技术创业投资基金,该基金主要投资于航空军工及相关领域,并于2016年4月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149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根据问询函所涉问题进行说明和答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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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06-08 |
标题 |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94号 |
批复原因 |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94号),函中就我公司2014年年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公司进行回复。 |
批复内容 | 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了回复,现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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