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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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3-12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长沙金森)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湖南证监局[2024]1号
批复原因当事人:长沙金森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金森或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长沙金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年6月29日,长沙金森经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披露《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李国富持有长沙金森42.623%股权,刘彦茗持有长沙金森32.7869%股权,刘彦茗为长沙金森法定代表人。李国富与刘彦茗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李国富实际可支配长沙金森75.4099%表决权,李国富为长沙金森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长沙金森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行为。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长沙金森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处理人湖南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3-11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号(刘彦茗)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号
批复原因2022年6月29日,长沙金森经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披露《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李国富持有长沙金森42.623%股权,刘彦茗持有长沙金森32.7869%股权,刘彦茗为长沙金森法定代表人。李国富与刘彦茗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李国富实际可支配长沙金森75.4099%表决权,李国富为长沙金森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查,李国富于2022年6月21日与刘必安签署《代持股协议书》,《代持股协议书》载明刘必安委托李国富代为持有长沙金森股权,委托持股比例为42.62%。刘彦茗于2022年3月10日与刘必安签署《股权代持协议》《法定代表人代持协议》,《股权代持协议》载明刘必安委托刘彦茗作为代持人,持有长沙金森32.78689%股权;《法定代表人代持协议》载明刘必安系长沙金森实际法定代表人,刘必安委托刘彦茗作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 刘必安在询问笔录中承认设立长沙金森、筹措资金用于收购梦洁股份,并委托李国富、刘彦茗代其持有股权,是长沙金森的实际控制人。长沙金森在《详式权益报告书》中未如实披露刘必安为长沙金森的实际控制人,而是将代持股权的李国富作为长沙金森的实际控制人。因此,长沙金森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刘彦茗给予警告,处以100万元罚款。
处理人湖南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3-11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号(刘必安)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湖南监管局[2024]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年6月29日,长沙金森经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披露《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李国富持有长沙金森42.623%股权,刘彦茗持有长沙金森32.7869%股权,刘彦茗为长沙金森法定代表人。李国富与刘彦茗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李国富实际可支配长沙金森75.4099%表决权,李国富为长沙金森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查,李国富于2022年6月21日与刘必安签署《代持股协议书》,《代持股协议书》载明刘必安委托李国富代为持有长沙金森股权,委托持股比例为42.62%。刘彦茗于2022年3月10日与刘必安签署《股权代持协议》《法定代表人代持协议》,《股权代持协议》载明刘必安委托刘彦茗作为代持人,持有长沙金森32.78689%股权;《法定代表人代持协议》载明刘必安系长沙金森实际法定代表人,刘必安委托刘彦茗作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 刘必安在询问笔录中承认设立长沙金森、筹措资金用于收购梦洁股份,并委托李国富、刘彦茗代其持有股权,是长沙金森的实际控制人。长沙金森在《详式权益报告书》中未如实披露刘必安为长沙金森的实际控制人,而是将代持股权的李国富作为长沙金森的实际控制人。因此,长沙金森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刘必安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处理人湖南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3-11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号(李国富)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湖南证监局[2024]2号
批复原因2022年6月29日,长沙金森经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披露《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李国富持有长沙金森42.623%股权,刘彦茗持有长沙金森32.7869%股权,刘彦茗为长沙金森法定代表人。李国富与刘彦茗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李国富实际可支配长沙金森75.4099%表决权,李国富为长沙金森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查,李国富于2022年6月21日与刘必安签署《代持股协议书》,《代持股协议书》载明刘必安委托李国富代为持有长沙金森股权,委托持股比例为42.62%。刘彦茗于2022年3月10日与刘必安签署《股权代持协议》《法定代表人代持协议》,《股权代持协议》载明刘必安委托刘彦茗作为代持人,持有长沙金森32.78689%股权;《法定代表人代持协议》载明刘必安系长沙金森实际法定代表人,刘必安委托刘彦茗作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 刘必安在询问笔录中承认设立长沙金森、筹措资金用于收购梦洁股份,并委托李国富、刘彦茗代其持有股权,是长沙金森的实际控制人。长沙金森在《详式权益报告书》中未如实披露刘必安为长沙金森的实际控制人,而是将代持股权的李国富作为长沙金森的实际控制人。因此,长沙金森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李国富给予警告,处以100万元罚款。
处理人湖南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1-23
标题梦洁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文件批号湖南证监局[2024]1号、[2024]2号、[2024]3号、[2024]4号
批复原因2022年6月29日,金森新能源经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披露《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李国富持有金森新能源42.623%股权,刘彦茗持有金森新能源32.7869%股权,刘彦茗为金森新能源法定代表人。李国富与刘彦茗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李国富实际可支配金森新能源75.4099%表决权,李国富为金森新能源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查,李国富于2022年6月21日与刘必安签署《代持股协议书》,《代持股协议书》载明刘必安委托李国富代为持有金森新能源股权,委托持股比例为42.62%。刘彦茗于2022年3月10日与刘必安签署《股权代持协议》《法定代表人代持协议》,《股权代持协议》载明刘必安委托刘彦茗作为代持人,持有金森新能源32.78689%股权;《法定代表人代持协议》载明刘必安系金森新能源实际法定代表人,刘必安委托刘彦茗作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 刘必安在询问笔录中承认设立金森新能源、筹措资金用于收购公司,并委托李国富、刘彦茗代其持有股权,是金森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金森新能源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如实披露刘必安为金森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而是将代持股权的李国富为金森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因此,金森新能源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批复内容湖南监管局拟决定对李国富给予警告,处以100万元罚款;对刘彦茗给予警告,处以100万元罚款;对刘必安给予警告,处以150万元罚款;对金森新能源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处理人湖南证监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4-01-22
标题梦洁股份:关于对长沙金森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刘必安、李国富、刘彦茗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文件批号深证上[2024]59号
批复原因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查明的事实及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洁股份”或“公司”)相关公告,长沙金森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金森”)、刘必安、李国富、刘彦茗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6月29日,梦洁股份披露的《关于控制权拟发生变更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显示,长沙金森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姜天武等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和放弃协议》,交易完成后,长沙金森将拥有149,625,910股公司股份对应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19.77%,成为公司拥有表决权的第一大股东。2022年6月29日,长沙金森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李国富持有长沙金森42.62%股权,刘彦茗持有长沙金森32.79%股权,李国富与刘彦茗签有《一致行动协议》,李国富实际可支配长沙金森75.41%表决权,李国富为长沙金森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并由此成为梦洁股份实际控制人。刘必安于2022年3月10日与刘彦茗签署《股权代持协议》《法定代表人代持协议》,委托刘彦茗持有长沙金森32.79%股权,并委托刘彦茗作为长沙金森挂名法定代表人;于2022年6月21日与李国富签署《代持股协议书》,委托李国富持有长沙金森42.62%股权。此外,长沙金森收购梦洁股份3.85亿元收购资金中,3.35亿元来自刘必安安排的相关方,李国富、刘彦茗未实际出资。据此,刘必安实施股权代持,并为长沙金森收购梦洁股份提供主要资金安排,是长沙金森实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长沙金森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严重影响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控制情况的判断,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第3.4.1条、第3.4.2条的规定。刘必安、李国富、刘彦茗作为本次股权代持的实施、参与主体,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批复内容一、对长沙金森新能源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刘必安、李国富、刘彦茗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04
标题关于对长沙金森新能源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49号
批复原因长沙金森新能源有限公司:2022年6月29日,你公司披露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李国富持有你公司42.623%股权,李国富与刘彦茗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李国富实际可支配你公司75.4099%表决权,李国富为你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经查,李国富于2022年6月21日与刘必安签署《代持股协议书》,协议书载明刘必安委托李国富持有你公司股权,委托持股比例为42.62%。刘彦茗于2022年3月10日与刘必安签署《法定代表人代持协议》《股权代持协议》。《法定代表人代持协议》载明刘必安系你公司实际法定代表人,刘必安委托刘彦茗作为挂名法定代表人。《股权代持协议》载明刘必安委托刘彦茗作为代持人,持有你公司32.78689%股权。此外,你公司收购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3.85亿元收购资金中,3.35亿元来自刘必安安排的相关方,李国富、刘彦茗未实际出资。综上,你公司在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不真实。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湖南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1-07
标题梦洁股份:关于拥有表决权第一大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22年6月29日,金森新能源披露梦洁股份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李国富持有金森新能源42.623%股权,李国富与刘彦茗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李国富实际可支配金森新能源75.4099%表决权,李国富为金森新能源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经查,李国富于2022年6月21日与刘必安签署《代持股协议书》,协议书载明刘必安委托李国富持有金森新能源股权,委托持股比例为42.62%。刘彦茗于2022年3月10日与刘必安签署《法定代表人代持协议》《股权代持协议》。《法定代表人代持协议》载明刘必安系金森新能源实际法定代表人,刘必安委托刘彦茗作为挂名法定代表人。《股权代持协议》载明刘必安委托刘彦茗作为代持人,持有金森新能源32.78689%股权。此外,金森新能源收购梦洁股份3.85亿元收购资金中,3.35亿元来自刘必安安排的相关方,李国富、刘彦茗未实际出资。 综上,金森新能源在梦洁股份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不真实,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八十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拟责令金森新能源改正,并对金森新能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在改正前,金森新能源对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梦洁股份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处理人湖南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11-07
标题梦洁股份:关于拥有表决权第一大股东及其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证监立案字0132023012号、证监立案字0132023011号、证监立案字0132023009号
批复原因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金森新能源、李国富以及刘必安立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11-01
标题关于对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31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11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5-29
标题关于对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24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6月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2-26
标题梦洁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湖南证监局[2022]1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梦洁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2021年度,梦洁股份通过员工、供应商、设立基金等渠道,以转账、支付基金管理费、股权投资等方式,由姜天武、李菁、李军、李建伟、张爱纯共同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合计为11,598万元。2022年一季度,梦洁股份通过员工、子公司资金周转等方式,由姜天武、李菁、李军、李建伟、张爱纯共同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合计为1,800万元。上述资金占用构成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 (1)对梦洁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2)对姜天武给予警告,并处以13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梦洁股份原实际控制人罚款70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60万元; (3)对李菁给予警告,处以60万元罚款; (4)对李军给予警告,处以60万元罚款; (5)对李建伟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6)对张爱纯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处理人湖南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2-26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1号(梦洁股份、姜天武、李菁、李军、李建伟、张爱纯)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湖南证监局[2022]11号
批复原因一、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2021年度,梦洁股份通过员工、供应商、设立基金等渠道,以转账、支付基金管理费、股权投资等方式,由姜天武、李菁、李军、李建伟、张爱纯共同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合计为11,598万元。2022年一季度,梦洁股份通过员工、子公司资金周转等方式,由姜天武、李菁、李军、李建伟、张爱纯共同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合计为1,800万元。上述资金占用构成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批复内容1.对梦洁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2.对姜天武给予警告,并处以13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梦洁股份原实际控制人罚款70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60万元; 3.对李菁给予警告,处以60万元罚款; 4.对李军给予警告,处以60万元罚款; 5.对李建伟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6.对张爱纯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处理人湖南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2-13
标题梦洁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湖南证监局[2022]7号
批复原因2021年度,梦洁股份通过员工、供应商、设立基金等渠道,以转账、支付基金管理费、股权投资等方式,由董事长姜天武(原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李菁、董事会秘书李军、董事李建伟、原持股5%以上股东张爱纯共同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合计为11,598万元。2022年一季度,梦洁股份通过员工、子公司资金周转等方式,由姜天武、李菁、李军、李建伟、张爱纯共同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合计为1,800万元。上述资金占用构成非经营性关联交易。依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梦洁股份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1) 对梦洁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2) 对姜天武给予警告,并处以13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梦洁股份原实际控制人罚款70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60万元; (3) 对李菁给予警告,处以60万元罚款; (4) 对李军给予警告,处以60万元罚款; (5) 对李建伟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6) 对张爱纯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处理人湖南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2-11-24
标题梦洁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证监立案字0132022009号、0132022010号、0132022013号、0132022011号、0132022012号、0132022014号
批复原因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姜天武先生、李菁先生、李建伟先生、李军先生、张爱纯女士立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10-11
标题梦洁股份:关于对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文件批号深证上[2022]989号
批复原因一、业绩预告违规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三、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批复内容一、对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姜天武,时任总经理黄惠华,财务总监李云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三、对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副董事长李菁,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李建伟,股东、董事、董事会秘书李军,持股5%以上股东张爱纯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7-12
标题关于对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30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7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29
标题关于对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29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7月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31
标题关于对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43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6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5-18
标题关于对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31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5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湖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0-23
标题关于对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185号
批复原因2018年11月6日,你公司披露《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报告书》,称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即自2018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16日),在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额度内、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元/股的条件下实施回购事项。2019年1月29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调整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调整为不低于人民币1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2019年10月17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回购期限届满暨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截至当日,你公司回购实施期限已届满,实际回购总成交金额约为人民币8,016.63万元。你公司实际回购金额与回购方案中披露的最低回购金额之间的差异为6,983.37万元,差异比例为46.5%。
批复内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第11.11.1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9-03-23
标题梦洁股份:关于董事因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伍伟女士在减持计划执行过程中,由于操作失误,出现了将“卖出”指令误操作成“买入”的情况,错误委托买入公司股票2,100股。
批复内容依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伍伟女士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应归公司所有。收益的具体计算方法为:以伍伟女士2019年3月21日卖出公司股票的最高成交价5.38元/股,买入的公司股票价格的最低价5.26元/股,买入的股数2,100股计算,本次短线交易的获利金额252.00元将收回公司所有。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08-01
标题关于对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6年10月27日,公司披露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40亿元至1.71亿元。2017年2月25日,公司披露业绩快报,预计2016年度净利润为1.57亿元。2017年4月7日,公司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2016年度净利润修正为9,970万元。2017年4月20日,公司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1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9,727万元。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对业绩预告作出修正,且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不准确,与2016年经审计净利润的差异金额为6,030万元,占经审计净利润的61%,公司未能及时、准确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本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3条和第11.3.7条。公司董事长姜天武、董事兼总经理李箐、财务总监龙翼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和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姜天武、董事兼总经理李箐、财务总监龙翼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7-09
标题梦洁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307号
批复原因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近日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307号)。问询函对公司2016年6月2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经销商提供担保的公告》(2016-034)提出了相关问题。
批复内容公司对问询函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确认,现将有关问题及回复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3-09
标题梦洁股份: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以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6]第33号
批复原因2016年3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副总经理成艳发出了《关于对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成艳的监管函》(中小板管涵【2016】第33号)。 主要内容:公司拟定于2016年3月30日披露2015年年度报告,成艳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于2016年3月8日买入公司股票49,600股,交易金额为337,868元。 成艳的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以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7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公司对上述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对成艳进行了教育,并组织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的学习,强调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到公司证券部进行报备,知晓相关买卖风险,进行规范的操作。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4-28
标题梦洁股份: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以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118号
批复原因2015年4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会发出了《关于对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118号)。
批复内容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交易所报送了《<关于对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4-20
标题梦洁股份: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以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127号
批复原因2015年4月2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会发出了《关于对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127号)。
批复内容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交易所报送了《<关于对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1-09-09
标题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募集资金使用方面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的公告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1]第95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0年12月27日召开的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该议案决定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累计使用金额不超过60,000,000元,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我公司于2011年1月17日至2011年5月26日期间分四次从超募资金账户总共转出60,000,000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在达到规定使用期限时,只归还了部分募集资金,直至2011年8月23日才全部归还完毕。上述行为,违反了交易所《中小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6.3.8条第三款“单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的规定。
批复内容公司充分认识到募集资金规范管理是实现公司有效内部管控的重要方面,公司将根据本次整改事项,切实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意识,提高业务人员的工作水平,确保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有关规定并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今后不 再发生不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同时,公司将认真吸取本次的经验教训,并以此为进一步规范发展的契机,深化公司治理,严格规范运作,强化内部控制执行力,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努力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以扎实有效的工作,努力打造一个投资者完全放心信赖的上市公司。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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