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路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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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6-08
标题木文科技受到成都市成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木文科技因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成都市成华区成济路16号附1号擅自施工
批复内容被成都市成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以24.05万元罚款。
处理人成都市成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2-08-26
标题关于对罗剑平、郭依勤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115号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22]115号
批复原因罗剑平、郭依勤: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作为深圳市合正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正电子)原股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4年1月25日,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路通信或公司)与你们签署股权收购协议,以4.8亿元收购你们及其他自然人合计持有的合正电子100%股权,你们对合正电子2014年至2016年的净利润作出承诺。2014年6月13日,你们对合正电子2017年至2023年的净利润作出补充承诺。     2020年5月,盛路通信与你们签署合正电子股权及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以4.8亿元向你们转让合正电子100%股权及相关债权,其中包含盛路通信提前向你们主张业绩补偿义务并经双方协商确定的1.4亿元业绩补偿权利作价。     截至2021年3月31日,你们累计向盛路通信支付合正电子股权及债权转让款0.78亿元。2021年7月16日,盛路通信经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与你们签署延期付款协议,约定你们延期支付剩余的4.02亿元价款,你们需于2021年12月25日前支付首笔款项1.02亿元,若未按约支付,则延期支付约定终止,剩余未支付款项均视为逾期。截至2021年12月25日,你们未依约履行首期支付义务。截至目前,你们仍未向盛路通信支付上述1.4亿元业绩补偿权利作价款。 你们未如期支付业绩补偿权利作价款,也未及时、充分披露不能按承诺支付业绩补偿权利作价款的风险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们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明确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同时抄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2-07-22
标题关于对罗剑平、郭依勤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罗剑平、郭依勤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4年1月,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路通信”)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罗剑平、郭依勤等45名股东持有的深圳市合正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正电子”)100%股权。45名股东承诺合正电子2014年、2015年、2016年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为4,800万元、6,000万元和7,500万元,合计18,300万元。2014年6月,罗剑平、郭依勤向盛路通信补充承诺,若合正电子2014年至2016年累计扣非后净利润超过前述承诺数额的10%,则罗剑平、郭依勤进一步对合正电子2017年至2023年期间的累计净利润作出承诺,具体为:48,000万元-2014年至2016年累计完成扣非后的净利润+2014年至2016年奖励金额-2014年至2016年累计补偿金额。经审计,合正电子2014年至2016年累计扣非后净利润超过承诺数额的10%,罗剑平、郭依勤需履行其作出的对合正电子2017年至2023年期间累计净利润的补充承诺。2020年5月,盛路通信与罗剑平、郭依勤签署《关于深圳市合正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之股权及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罗剑平、郭依勤向盛路通信支付4.8亿元,收购其所持合正电子100%股权及相关债权。鉴于罗剑平、郭依勤对合正电子2017年至2023年期间的业绩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4.8亿元交易对价包含盛路通信提前向罗剑平、郭依勤主张业绩补偿义务并经双方协商确定的1.4亿元业绩补偿权利作价。截至2021年3月31日,罗剑平、郭依勤累计向盛路通信支付前述交易价款0.78亿元。2021年7月,罗剑平、郭依勤与盛路通信签署延期付款协议,对含1.4亿元业绩补偿权利作价在内的剩余4.02亿元未付款作出延期分期支付约定,具体为罗剑平、郭依勤需于2021年12月25日前支付首笔款项1.02亿元,若未按约支付,则延期支付约定终止,剩余未支付款项均视为逾期。截至2021年12月25日,罗剑平、郭依勤未依约履行首期支付义务。截至目前,罗剑平、郭依勤仍未向盛路通信支付前述1.4亿元业绩补偿权利作价款。
批复内容对罗剑平、郭依勤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4-22
标题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海强、王季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46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22]46号
批复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你们执业的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路通信或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二、未恰当识别和评估其他应收款报表项目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未对转让合正电子相关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坏账准备的充分性以及商业实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四、未发表恰当格式的审计意见。 五、银行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六、工作底稿编制存在错漏。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06
标题关于对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1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25
标题盛路通信: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10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1-07
标题关于对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1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并对外披露。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2-09
标题关于对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60号
批复原因杨华:2020年12月2日,你通过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路通信”或“公司”)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其中披露2019年3月2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你主动减持公司股份3434.42万股;2019年2月12日至2020年12月1日期间,由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和限制性股票上市,导致你持股数量进一步被稀释。上述主动减持和被动稀释累计变动比例达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53%。你作为公司5%以上股东,在所持盛路通信股份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前未停止买卖公司股票。
批复内容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20
标题盛路通信: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16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6-17
标题关于对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35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6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6-01
标题关于对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33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6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2-20
标题盛路通信: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20]第3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9-11-26
标题关于对陈嘉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路通信”)董事会秘书陈嘉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盛路通信原预约在2019年8月30日披露半年度报告。2019年8月15日,盛路通信提前披露了2019年半年报。陈嘉作为盛路通信董事会秘书,在协调盛路通信2019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时,未对调整后的2019年半年报披露时间进行核查,导致盛路通信董事长杨华原不处于敏感期的减持行为,因公司提前披露半年报而处于2019年半年报披露前30日的敏感期内。
批复内容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陈嘉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9-01
标题关于对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13号
批复原因收到关于对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13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8年9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26
标题盛路通信: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76号
批复原因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7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根据要求,公司对《问询函》中所提问题逐项进行了核查,现就问询函所提问题及公司相关回复说明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7-29
标题盛路通信: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124号
批复原因2016年6月,你公司之控股孙公司深圳市维邦云计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维邦”)向其副总经理王则林提供免息贷款累计1,900万元。截至目前,王则林已归还上述款项。你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对上述监管函所提及的问题高度重视,立即向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传达了监管函的内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指出的公司存在的问题,公司进行了认真分析和整改。现将整改措施等情况说明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7-25
标题关于对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124号
批复原因2016年6月,你公司之控股孙公司深圳市维邦云计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维邦”)向其副总经理王则林提供免息贷款累计1,900万元。截至目前,王则林已归还上述款项。你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7.4.3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在2017年7月28日前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对外披露,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04
标题盛路通信: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264号
批复原因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26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问询函》对公司于5月26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参与设立北京国杰军民融合产业基金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的相关情况表示关注。
批复内容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做出回复,现就问询函所提问题及公司相关回复说明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3-29
标题盛路通信: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6]第51号
批复原因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6】第51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关注函》对公司于3月22日披露的《关于出售资产暨相关主体变更承诺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变更公告》”)中的相关情况表示关注。
批复内容根据《关注函》的要求,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就有关事项问询的回复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3-05
标题关于对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69号
批复原因2015年3月5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69号)。该问询函对公司股票停牌前董事长杨华买入股票及个别其他账户存在异常交易的情况表示关注。
批复内容公司已对此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6个月内董事长杨华增持公司股票的交易原因、是否知悉重组信息等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严肃地自查,并进行了说明和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1-20
标题关于对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事项的监管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14号
批复原因2015年1月20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事项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14号)。该关注函对公司将所持专一通信70%股权和原股东所持30%股权对外出售所涉及的会计处理问题表示关注。
批复内容公司对此高度重视,结合资产处理原因审慎对待上述事项的会计处理,确保上述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相关会计准则及规定的要求。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4-01-27
标题关于对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4]第13号
批复原因2014年1月27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4】第13号)。该问询函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6个月内董事长杨华、副董事长李再荣和董事何永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动机和决策过程以及附件所列账户与公司董监高、主要股东、中介机构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表示关注。
批复内容公司已就该问询函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严肃地自查,并将相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和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3-08-12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2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广东监管局[2013]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钟仁美控制的马汉文账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截至2013年2月28日,马汉文账户持有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路通信)股票4,743,631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3.57%;2013年3月1日,马汉文账户持有盛路通信股票6,715,957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5.057%;2013年3月4日,马汉文账户先买入盛路通信股票45,831股,随后又卖出盛路通信股票6,710,957股,截至当日收盘持有盛路通信股票50,831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0.04%;2013年3月5日,马汉文账户将所持有盛路通信剩余股票全部卖出。 钟仁美控制马汉文账户在持有盛路通信的股份达到5%时,以及其后持有盛路通信的股份减少达到5%时,均没有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也未通知盛路通信和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前也没有停止交易盛路通信股票。 以上违法事实,有盛路通信相关临时公告、情况说明,马汉文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钟仁美手提电脑硬件信息,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钟仁美控制马汉文账户于2013年3月1日持有盛路通信股份达到5.057%后,又于2013年3月4日买入、卖出盛路通信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钟仁美给予警告,并处以33万元罚款。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3-05-16
标题关于对马汉文给予处分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深证上[2013]161号
批复原因自2013年1月18日以来,马汉文通过本所交易系统以竞价交易方式持续增持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截至2013年3月1日,马汉文持有盛路通信股份6,715,9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57%;2013年3月4日,马汉文以竞价交易方式合计买入盛路通信股份45,831股,合计卖出盛路通信股份6,710,957股;2013年3月5日,马汉文以竞价交易方式将所持有盛路通信剩余股份全部卖出。马汉文在买入盛路通信股份达到5%时,没有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也没有停止买入盛路通信股份;同时,马汉文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前述交易行为又构成《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短线交易。马汉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11.8.1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马汉文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马汉文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马汉文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违法  公告日期:2013-03-08
标题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违规交易公司股票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 自2013年1月18日以来,马汉文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竞价交易方式持续增持盛路通信股份。截至2013年3月1日,马汉文先生持有盛路通信股份6,715,9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57%;2013年3月4日,马汉文先生以竞价交易方式合计买入盛路通信股份45,831股,合计卖出盛路通信股份6,710,957股;2013年3月5日,马汉文先生以竞价交易方式将所持有盛路通信剩余股票全部卖出。 马汉文先生在买入盛路通信的股份达到5%时,没有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也未通知本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前也没有停止买入盛路通信股份,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时,马汉文先生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前述交易行为又构成《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 目前,深圳证劵交易所已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对马汉文先生的上述证券账户采取了限制性交易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马汉文上述违规交易的收益应归公司所有。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01-17
标题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广东监管局[2011]51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公司少数管理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 三、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批复内容《现场检查结果告知书》认为,公司能够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广东监管局有关要求开展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对公司治理情况进行认真自查,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落实整改计划并公开披露,接受社会公众评议。公司依法建立了独立运作的法人治理结构,“三会”及经营班子运作基本正常。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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