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2-02-15 |
标题 | 关于对沈书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2]3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于2020年4月17日买入佛州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星光电)股份6,900股。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3日接受委托执行国星光电拟以资产组出资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子公司所涉及的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存货及固定资产价值评估项目,评估报告日为2020年5月25日。你参与该项目并担任二审负责人,在业务承做期间买卖国星光电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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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7-15 |
标题 | 国星光电: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31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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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9-04-12 |
标题 | 关于对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程海伦、李启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25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19]25号 |
批复原因 | 一、未对RaySent硅衬底技术预测期量产率数据执行相应的评估程序。国星光电预测了RaySent硅衬底技术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的量产率。你(公司)对国星光电提供的量产率数据未执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等评估程序。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未合理预测未来收益。国星光电预测RaySent的未来收益时,仅考虑了RaySent硅衬底技术量产后带来的成本节约,未考虑RaySent自身的经营成本、研发支出、资本性支出等因素。你(公司)未执行评估程序判断上述情况的合理性以及相关影响。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三、未对获取的成本改进率执行相应的评估程序。国星光电预测RaySent硅衬底技术将改进公司相关成本比率。你(公司)对国星光电提供的上述预测数据未执行必要的分析、归纳和整理等评估程序。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四、未对固定资产折旧期满后是否能正常使用执行相应的评估程序。国星光电拟将RaySent硅衬底技术运用至现有的生产设备中。上述设备将在预测期中期全额计提完折旧。你(公司)未对生产设备全额计提折旧后能否正常使用执行必要的评估程序。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综上,你(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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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4-04-30 |
标题 | 关于对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陈锐添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陈锐添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于2014年2月25日披露2013年业绩快报。2014年2月18日,公司董事陈锐添卖出公司股票50万股,成交金额611.72万元。
本所认为,陈锐添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6条规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当事人陈锐添的违规事实,考虑到其事发后主动向公司缴纳相关收益,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陈锐添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陈锐添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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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公告日期:2014-03-04 |
标题 |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窗口期买卖股票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陈锐添先生于2014年2月18日减持了其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票,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不得在窗口期买卖股票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陈锐添先生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已于2014年2月27日将本次交易金额的10%(即61.2万元)上缴给公司,并就本次违规买卖股票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已确认收到上述款项。
陈锐添先生于2014年2月18日卖出股票时没有提前获悉公司2013年业绩快报的财务数据等信息,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交易,交易时点无影响公司股价波动的敏感信息,且公司于2014年2月25日披露的业绩快报的相关数据也在前次业绩预告的范围之内。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事项对其提出严厉批评,并已向其重申了作为公司董事买卖公司股票的有关规定,要求其今后谨慎操作。
公司将进一步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吸取教训,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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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6-14 |
标题 |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广东证监局监管关注函的整改方案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函[2013]297号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况
(二)会计核算方面存在问题
(三)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不规范问题 |
批复内容 | 本公司于2013年5月20日收到广东证监函[2013]297号《关于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检查发现公司在公司治理、内控控制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不规范的情况,要求公司在收到《关于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后的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方案报送广东证监局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逐项进行认真的核查、分析和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形成整改方案,并经2013年6月1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根据整改方案认真组织并落实各项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公司将在完成整改工作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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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11-15 |
标题 |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计划 |
相关法规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11]44号文 |
批复原因 | (一) 公司章程需进一步完善。
(二) 公司个别对外投资决策程序不够规范。
(三) 董事会会议记录不够规范。 |
批复内容 | 公司能够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广东监管局有关要求开展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对公司治理情况进行认真自查,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落实整改计划并公开披露,接受社会公众评议。公司依法建立了独立运作的法人治理结构,“三会”及经营班子运作基本正常,各项公司治理运作制度与内控制度已建立并基本能够得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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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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