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锋锂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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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8-11
标题关于对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30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8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2-08
标题赣锋锂业: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赣处罚字[2022]4号
批复原因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锋锂业)涉嫌内幕交易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特电机或*ST江特)股票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 江特电机筹划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行较大变化”,在依法公开前系《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0年6月9日,公开于2020年8月13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8月13日。赣锋锂业李良彬、欧阳明、杨满英,江特电机相关董事及高管人员,宜春市及袁州区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等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中,李良彬、欧阳明知悉时间不晚于2020年6月18日。 受李良彬决策安排,由欧阳明具体负责,证券部员工具体操作,“赣锋锂业”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ST江特”股票。 我局认为,赣锋锂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没收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105,283.92元,并处以3,315,851.76元罚款; 2、对李良彬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3、对欧阳明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处理人江西证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11-01
标题赣锋锂业:关于实际控制人在窗口期误操作买入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之一熊剑浪先生的书面通知,因其配偶操作失误于2022年10月28日在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买入公司股票25,900股,属于定期报告窗口期买入行为。
批复内容熊剑浪先生表示本人及配偶将吸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加强股票账户管理,严格履行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并承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自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2-07-04
标题赣锋锂业: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证监立案字0252022001号
批复原因因涉嫌A股某上市公司股票二级市场内幕交易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月24日决定对公司立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08
标题关于对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11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17
标题赣锋锂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6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1-11-16
标题赣锋锂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1年半年报的问询函回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21]第5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8-04
标题关于对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28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8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6-07
标题关于对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34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6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4-15
标题赣锋锂业:关于收到江西证监局警示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文件批号江西证监局[2020]2号
批复原因经查,江西证监局发现赣锋锂业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问题,一是未对重大投资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如未对收购阿根廷Minera Exar公司37.5%股权事项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二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2018年定期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中相关人员签名缺失。赣锋锂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对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2号)。
处理人江西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2-25
标题赣锋锂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20]第3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2-11
标题赣锋锂业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余)安监罚[2017]WH2011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文件批号(余)安监罚[2017]WH2011号
批复原因因公司组织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不到位,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到位,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督促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批复内容罚款20万元。
处理人新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8-30
标题关于对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146号
批复原因因你公司的海外联营公司较多、财务数据收集难度大、海外权益法核算的公司财务报表提供延迟原因,你公司未能按照原约定的2017年8月23日披露2017年半年度报告。你公司股票于8月23日开市起停牌,并于次日披露2017年半年度报告等相关文件后复牌。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第6.3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7-08
标题赣锋锂业: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111号、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115号
批复原因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期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111号)和《关于对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115号)(以下简称“监管函”)。
批复内容公司就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整改。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7-06
标题关于对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115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属于“深圳100指数”公司,但未按规定在披露2016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直至2017年7月4日才对外披露《2016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且社会责任报告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批复内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和第2.1条以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第二条第七款第一项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在2017年7月13日前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对外披露,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7-03
标题关于对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111号
批复原因2016年10月25日,你公司披露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62,577万元至68,835万元。2017年2月28日,公司披露业绩快报,预计2016年度净利润为45,626万元。2017年4月12日,公司披露201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46,437万元。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与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对业绩预告作出修正。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在2017年7月7日前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对外披露,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06
标题赣锋锂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回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78号
批复原因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赣锋锂业”)于2017年4月2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发出的《关于对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78号)。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收到问询函后,经认真自查,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具体内容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4-23
标题赣锋锂业:收到新余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余市监(公)罚决字[2017]1号
批复原因2017年4月23日,因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从未取得工业盐酸生产许可证的供应商处采购工业盐酸。
批复内容新余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向公司出具余市监(公)罚决字(2017年)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处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新余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1-02
标题赣锋锂业:收到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龙华新区安全生产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文件批号深宝龙安监管罚[2016]07101号
批复原因2016年11月2日,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龙华新区安全生产监察向深圳美拜出具了编号为“深宝龙安监管罚[2016]0710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深圳美拜因认定深圳美拜在“7.10”燃爆事故中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能识别生产锂离子电池的安全风险,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设施设置不足,厂房建筑布局设置存在安全隐患,火灾应急管理不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由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龙华新区安全生产监察处以罚款22万元。
处理人深圳市宝安区安监局龙华新区安全生产监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9-23
标题赣锋锂业:关于全资子公司美拜电子意外起火爆炸事件的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6年7月10日上午,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拜电子”)老化车间发生意外起火爆炸。
批复内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该起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如下: (1)美拜公司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能识别其生产锂离子电池的安全风险,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设施设置不足,厂房建筑布局设置存在安全隐患,火灾应急管理不足,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美拜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李万春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美拜公司副总经理、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主任黄福中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锂离子电池的生产作业现场的事故隐患,未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十八条第四、第五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由于本次事故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较大,建议交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4)美拜公司高级经理钟哲辉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排查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到位,未有效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三、四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由于本次事故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较大,建议交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5)美拜公司安全员肖德保进行的排查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到位,未能查出监控设备用电与车间生产用电共用回路的违章用电情况,导致监控失效,未能及时发现初期火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第三项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由于本次事故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较大,建议交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6)美拜公司生产部经理、生产部安全管理负责人刘益辉未能履行本部门安全生产职责,未能有效排查出生产车间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在电芯静置老化过程中未全程安排人员值守,导致初期火灾未能及时发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由于本次事故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较大,建议交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处理人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17
标题赣锋锂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回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283号
批复原因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赣锋锂业”)于2016年6月1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发出的《关于对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283号)。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收到问询函后,经认真自查,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具体内容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4-29
标题赣锋锂业:关于全资子公司美拜电子仓库意外起火事件的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深公(龙华)消火认字2016第0003、深公(龙华)(消)行罚决字2016第0366、第0367、深宝龙安监管罚2016龙007号
批复原因2016年3月22日凌晨,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拜电子”)仓库发生意外起火。详情见2016年3月23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临2016-017关于全资子公司美拜电子仓库意外起火事件并复牌的公告。该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初步预计全部损失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美拜电子位于该厂区的生产设备没有受到火灾影响,事故发生后,公司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领导小组,并于第三天恢复正常生产。
批复内容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决定给予美拜电子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给予美拜电子消防安全责任人肖德保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的处罚;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龙华新区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决定对美拜电子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4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深圳市宝安区安监局龙华新区安全生产监察部门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06
标题赣锋锂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137号
批复原因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对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137号)。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对此高度重视,经认真核查,现对问询问题回复内容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2-29
标题收到上海浦江海关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2016年2月委托上海盛大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正丁基锂30000千克,实际单价30元人民币/千克,总价90万元,但误报为单价300元人民币/千克,总价900万元。
批复内容被上海浦江海关罚款0.7万元。
处理人上海浦江海关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8-24
标题赣锋锂业:收到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赣环行罚[2015]62号
批复原因2015年8月24日,因公司年产万吨锂盐项目水设施未验收即投产;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将二水硫酸钙(固体废物)露天堆放;除尘电机损坏未及时维修,造成转型焙烧工序窑尾有大量的粉尘未经处理直接外排,属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
批复内容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向公司出具赣环行罚[2015]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水设施未验收即投产的行为作出责令项目停止生产(至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并处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公司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的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公司未采取三防措施的违法行为,基于其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责令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
处理人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5-02-10
标题关于对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锋锂业”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4年3月3日,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明确表示,“公司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公司的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而事实上,根据公司在2014年9月2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江西证监局警示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2013年11月起公司即与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拜电子”)等企业接触,筹划、商谈收购相关事宜。在2014年3月3日披露股价异常波动公告时,公司已经在筹划发行股份购买美拜电子事宜,但却在公告中否认正在筹划重大事项。 本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和11.5.3条的规定。赣锋锂业的董事长兼总裁李良彬、副董事长兼副总裁王晓申未能履行恪尽职守、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赣锋锂业的时任副总裁、时任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邵瑾,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李良彬、副董事长兼副总裁王晓申与时任副总裁、时任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邵瑾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12-15
标题赣锋锂业:收到新余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余环行罚[2014]高03号
批复原因2014年12月15日,因公司万吨锂盐项目新增锅炉项目环评文件未经批准,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转窑窑尾废气处理未建设脱硫设施
批复内容新余市环境保护局向公司出具余环行罚[2014]高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新建锅炉停止使用,并处罚款4万元。
处理人新余市环境保护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9-02
标题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西证监局警示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赣证监发[2014]16号
批复原因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长李良彬,原董事会秘书邵瑾: 经查,我局发现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与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部分填报内容错误、不完备。 二、公司3月3日发布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内容与事实不符。 三、公司3月11日停牌公告中未披露公司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意向协议事项,信息披露不完整。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六条、第十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李良彬、原董事会秘书邵瑾在知晓公司正在与相关企业商谈收购事宜的情况下,仍然发布与事实不符的公告,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中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批复内容收到决定书后,公司董事会对此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并对照决定书逐一落实整改。现将整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董事长李良彬、原董事会秘书邵瑾均表示服从该监督管理措施,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 二、公司将于2014年9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发布《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西证监局警示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60),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公司董事会组织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认真学习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则,要求相关人员树立规范运作意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确保今后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事情的再次发生。 四、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按照《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对已知需要履行披露的信息,及时督导相关部门和人员履行报告义务,将严格执行内部工作程序纳入相关人员年度工作考核。对于此次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事项,公司深表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组织落实整改措施,进一步树立规范运作意识,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处理人江西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4-08-29
标题关于对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赣证监发[2014]16号
批复原因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长李良彬,原董事会秘书邵瑾: 经查,我局发现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与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部分填报内容错误、不完备。 二、公司3月3日发布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内容与事实不符。 三、公司3月11日停牌公告中未披露公司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意向协议事项,信息披露不完整。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六条、第十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李良彬、原董事会秘书邵瑾在知晓公司正在与相关企业商谈收购事宜的情况下,仍然发布与事实不符的公告,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中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以及《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七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董事长李良彬和原董事会秘书邵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西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3-02-02
标题关于对赣锋锂业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的监管关注函
相关法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文件批号赣证监函[2013]25号
批复原因问题一:公司三会会议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 问题二:信息披露不及时。 问题三: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不强。 问题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执行不到位。
批复内容2013年2月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赣锋锂业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的监管关注函》(赣证监函【2013】25号),监管关注函中指出公司存在的相关问题及整改措施情况。 目前,整改措施均已实施完毕。
处理人江西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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