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源复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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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3-06-16
标题海源复材:关于对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文件批号深证上[2023]514号
批复原因2018年至2019年期间,海源复材原控股股东福建海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诚投资)直接或间接通过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其中,2018年,累计非经营性占用5,008万元,截至2018年末占用余额为4,348万元;2019年,累计非经营性占用18,626.93万元,截至2019年末占用余额为17,043.93万元;截至2020年年末占用余额为1,297.00万元。前述期间内日最高占用余额19,801.93万元。截至2022年10月21日,上述占用款项已全部归还
批复内容一、对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福建海诚投资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李良光,时任总经理朱开昱,时任财务总监张发祥、洪津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3-03-11
标题关于对福建海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文件批号江西证监局[2023]7号
批复原因经查,2018年至2019年期间,福建海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诚投资或公司)作为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源复材)的控股股东,与其关联方福建省轻工机械有限公司、福建海源三维高科技有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海源复材的资金。其中,2018年,海诚投资及其关联方累计非经营性占用海源复材资金5,008万元;截至2018年末占用余额为4,348万元(不含利息)。2019年,海诚投资及其关联方累计非经营性占用海源复材资金18,626.93万元。截至2019年末占用余额为17,043.93万元(不含利息)。截至2020年年末占用余额为1,297.00万元(不含利息)。截至2022年10月21日,上述占用款项本金已全部偿还。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海诚投资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海诚投资应采取有效改正我局决定对海诚投资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海诚投资应采取有效改正及时偿还上述占用款项的资金利息,并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
处理人江西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3-03-11
标题关于对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李良光、朱开昱、张发祥、洪津、郑铭、甘胜泉、张忠、程健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西证监局[2023]6号
批复原因经查,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源复材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海源复材原控股股东福建海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诚投资)及其关联方福建省轻工机械有限公司、福建海源三维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高科),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海源复材的资金。其中,2018年,海诚投资及其关联方累计非经营性占用海源复材资金5,008万元;截至2018年末占用余额为4,348万元(不含利息)。2019年,海诚投资及其关联方累计非经营性占用海源复材资金18,626.93万元;截至2019年末占用余额为17,043.93万元(不含利息)。截至2020年年末占用余额为1,297.00万元(不含利息)。截至2022年10月21日,上述占用款项本金已全部偿还。海源复材未对上述原控股股东海诚投资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事项履行审批程序,亦未及时披露,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二)2019年4月,海源复材子公司福建海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关联方三维高科销售建筑模板配件,合计金额为1080.39万元(含税)。2021年,海源复材向关联方三维高科采购食用菌培养料袋装生产线(装袋机)等,合计金额427.50万元(含税)。海源复材未对上述关联交易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三)2020年2月23日,海源复材原控股股东海诚投资、原持股5%以上股东李明阳等与江西赛维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嘉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维电力)签订《关于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框架协议》。2020年4月22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称,签署框架协议后,赛维电力于2020年3月初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开展法律、财务、业务等尽职调查工作。2020年4月27日,海源复材披露《关于原控股股东海诚投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海源复材在对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的内幕知情人登记表中未将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的相关中介结构人员登记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七条的规定。(四)2021年度,海源复材将持有的云度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度新能源)11%的股权作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进行列报披露,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2021年1月1日、2021年6月30日、2021年12月31日,海源复材持有的云度新能源11%的股权经测算的公允价值分别为888.01万元、583.64万元、171.98万元。2021年12月31日,你公司以意向转让云度新能源股权并将于资产负债表日后签订意向转让协议为由,将持有的云度新能源股权的公允价值调整为583.64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相关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出售参股子公司股权为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你公司应当将持有的云度新能源11%股权按照期末公允价值计量。海源复材调整云度新能源11%股权的公允价值导致虚增2021年年报利润总额411.66万元,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海源复材时任董事长李良光,时任总经理朱开昱,时任财务总监张发祥、洪津、张忠,时任董秘郑铭,现任董事长、总经理甘胜泉,现任董秘程健,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李良光、朱开昱、张发祥、洪津对上述第一、第二项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李良光、郑铭对上述第三项问题负有主要责任。甘胜泉对上述第二、第四项问题负有主要责任,程健对上述第二项问题负有主要责任,张忠对上述第四项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海源复材及李良光、朱开昱、张发祥、洪津、郑铭、甘胜泉、张忠、程健等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
处理人江西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3-03-08
标题关于对福建海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文件批号江西证监局[2023]7号
批复原因经查,2018年至2019年期间,福建海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诚投资或公司)作为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源复材)的控股股东,与其关联方福建省轻工机械有限公司、福建海源三维高科技有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海源复材的资金。其中,2018年,海诚投资及其关联方累计非经营性占用海源复材资金5,008万元;截至2018年末占用余额为4,348万元(不含利息)。2019年,海诚投资及其关联方累计非经营性占用海源复材资金18,626.93万元。截至2019年末占用余额为17,043.93万元(不含利息)。截至2020年年末占用余额为1,297.00万元(不含利息)。截至2022年10月21日,上述占用款项本金已全部偿还。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海诚投资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西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3-03-08
标题关于对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李良光、朱开昱、张发祥、洪津、郑铭、甘胜泉、张忠、程健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西证监局[2023]6号
批复原因经查,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源复材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海源复材原控股股东福建海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诚投资)及其关联方福建省轻工机械有限公司、福建海源三维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高科),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海源复材的资金。 (二)2019年4月,海源复材子公司福建海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关联方三维高科销售建筑模板配件,合计金额为1080.39万元(含税)。2021年,海源复材向关联方三维高科采购食用菌培养料袋装生产线(装袋机)等,合计金额427.50万元(含税)。海源复材未对上述关联交易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三)2020年2月23日,海源复材原控股股东海诚投资、原持股5%以上股东李明阳等与江西赛维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嘉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维电力)签订《关于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框架协议》。2020年4月22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称,签署框架协议后,赛维电力于2020年3月初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开展法律、财务、业务等尽职调查工作。2020年4月27日,海源复材披露《关于原控股股东海诚投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海源复材在对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的内幕知情人登记表中未将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的相关中介结构人员登记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七条的规定。 (四)2021年度,海源复材将持有的云度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度新能源)11%的股权作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进行列报披露,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2021年1月1日、2021年6月30日、2021年12月31日,海源复材持有的云度新能源11%的股权经测算的公允价值分别为888.01万元、583.64万元、171.98万元。2021年12月31日,你公司以意向转让云度新能源股权并将于资产负债表日后签订意向转让协议为由,将持有的云度新能源股权的公允价值调整为583.64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相关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出售参股子公司股权为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你公司应当将持有的云度新能源11%股权按照期末公允价值计量。海源复材调整云度新能源11%股权的公允价值导致虚增2021年年报利润总额411.66万元,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海源复材及李良光、朱开昱、张发祥、洪津、郑铭、甘胜泉、张忠、程健等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西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1-11
标题江西证监局关于对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汤贵宝、查文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未识别企业会计差错 海源复材持有云度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度新能源)11%的股权,公司将其作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进行披露,账面按照公允价值核算。该金融资产2021年期初账面价值为888.01万元,6月30日测算的公允价值为583.64万元,12月31日测算的公允价值为171.98万元。公司以资产负债表日意向转让云度新能源股权、并于期后签署了意向转让协议为由,期末未对该金融资产进行公允价值调整,账面价值按583.64万元核算。 鉴于公司对该部分股权作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进行披露并按照公允价值核算,且子公司出售为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按照会计准则,该资产期末仍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司相关会计处理导致少确认当期投资损失411.66万元。你们对此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判断和职业怀疑,未识别公司相应会计差错。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二、内控方面 (一)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时获取审计证据不充分 审计底稿中仅见文字描述,未见内外部支持性材料;审计底稿记录的公司治理、控制活动等均未取得海源复材规章制度及其他支持材料。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穿行测试抽样不合理 在对海源复材相关业务循环进行穿行测试时,所抽取样本的业务发生时间基本集中于上半年,未抽取接近资产负债表日的样本。 1.采购与付款循环穿行测试选择的5个样本时间分布分别为:3个1月份,1个3月份,1个4月份;生产与仓储循环穿行测试选择的样本时间分布于1到5月份;筹资与投资循环穿行测试选择的样本时间为1月份。2.全资子公司福建海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源新材料)资金活动,收款穿行测试取样5笔,集中在1至2月份,仅一笔为11月份;付款穿行测试6笔,最晚的样本为9月份。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方面 (一)部分函证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1.函证整体回函率低,审计底稿中未见催函记录; 2.部分函证事项,发函上被函证单位的联系地址与公司提供的地址不符,审计底稿中未见相关支持证据; 3.部分函证事项,回函快递信息获取不充分。审计底稿中仅见回函快递单二维码,未留存回函的完整物流信息; 4.针对海源复材本部发出商品,部分未回函项目未见替代测试留痕。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部分银行账户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海源复材本部、福建省海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装备)和海源新材料银行账户双向核对底稿未说明抽样方法和抽样比例等;新余赛维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执行双向核对程序。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部分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1.海源复材本部无形资产中专有技术的期末账面原值为4474.79万元,审计底稿中未见对该无形资产是否应计提减值准备的审计留痕。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2.海源复材本部固定资产盘点表未见监盘人员签字。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一条的规定。 3.海源复材本期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623.32万元,审计底稿中仅见企业提供的盈利预测明细表,未见盈利预测报告和事务所关于企业盈利预测编制的基础、结论是否合理的复核程序留痕。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二条的规定。 希格玛上述执业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汤贵宝、查文婷作为海源复材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批复内容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我局决定对希格玛及汤贵宝、查文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西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13
标题关于对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27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5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8-06
标题关于对甘胜泉、许华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福建证监局[2021]27号
批复原因甘胜泉、许华英:   经查,甘胜泉担任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源复材)董事长、董事,许华英担任海源复材副董事长、董事期间,甘胜泉和许华英之女甘琳于2021年7月14日至2021年7月15日期间累计买入海源复材股票2,100股,累计卖出海源复材股票1,100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7-17
标题海源复材:关于公司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甘胜泉先生和公司副董事长许华英女士之女甘琳女士于2021年7月14日至2021年7月15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批复内容1、甘琳女士上述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行为。经与甘胜泉先生、许华英女士核实,甘胜泉先生、许华英女士声明事先并不知晓甘琳女士交易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交易前后亦未告知其公司经营情况或其他内幕信息。甘琳女士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均为其本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或内幕信息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形。 2、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甘琳女士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为:卖出价格*短线买入股份-买入价格*短线买入股份=12.17元/股*1100股-[(13728+11693)/2100]元/股*1100股=71.24元。上述所得收益71.24元作为本次短线交易的获利金额已及时全数上交给公司。 3、甘胜泉先生及许华英女士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甘琳女士已深刻意识到本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存在的问题,对因本次误操作构成短线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表示今后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证券交易系统操作过程中谨慎确认,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并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4、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相关工作人员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20
标题关于对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15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6月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核查意见等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3-26
标题关于对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15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4月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福建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3-24
标题公司收到福建省证监局下发的《关于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闽证监函〔2017〕426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闽证监函[2017]426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福建省证监局下发的《关于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闽证监函〔2017〕426号)。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上述监管关注函后高度重视,及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传达,公司积极加强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及信息披露等相关事项的管理,并已对相关问题进行纠正,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1-13
标题关于对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21]第6号
批复原因1.2017年,你公司未及时对南京荷花建材厂和上海闽尚贸易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导致你公司2017年三季度及全年净利润分别虚增132.98万元和234.28万元、2018年度净利润虚减234.28万元。 2.2018年,你公司未及时对上海紫薇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万诗贸易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导致你公司2018年一季度、半年度和三季度净利润分别虚增294.79万元、294.79万元、464.23万元。 3.2018年5月15日,你公司将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后,将其中7,000万元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你公司在购买该产品前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21】第6号。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0-12-30
标题关于对李良光、朱开煜、洪津、张发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52号
批复原因李良光、朱开煜、洪津、张发祥:   2018年12月,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源复材)对以下主体全额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南京荷花建材厂(以下简称南京荷花)、上海闽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闽尚)、上海紫薇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紫薇)、上海万诗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万诗)。   经查,南京荷花于2017年7月注销,上海闽尚于2017年12月注销,上海紫薇于2018年2月注销,上海万诗于2018年9月注销。   海源复材未在2017年第三季度计提对南京荷花的坏账准备,未在2017年第四季度计提对上海闽尚的坏账准备,导致2017年第三季度及年度净利润分别虚增132.98万元和234.28万元、2018年度净利润虚减234.28万元。   海源复材未在2018年第一季度计提对上海紫薇的坏账准备,未在2018年第三季度计提对上海万诗的坏账准备,导致2018年第一季度、2018年半年度、2018年第三季度净利润分别虚增294.79万元、294.79万元、464.23万元。   海源复材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李良光作为海源复材时任董事长,朱开煜作为海源复材时任总经理,洪津、张发祥作为时任财务总监,对海源复材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批复内容现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警示你们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0-12-29
标题关于对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51号
批复原因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8年12月对南京荷花建材厂(以下简称南京荷花)、上海闽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闽尚)、上海紫薇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紫薇)、上海万诗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万诗)的应收款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经查,南京荷花于2017年7月注销,上海闽尚于2017年12月注销,上海紫薇于2018年2月注销,上海万诗于2018年9月注销。   你公司未在2017年第三季度计提南京荷花的坏账准备,未在2017年第四季度计提上海闽尚的坏账准备,导致2017年第三季度及年度净利润分别虚增132.98万元和234.28万元、2018年度净利润虚减234.28万元。   你公司未在2018年第一季度计提对上海紫薇的坏账准备,未在2018年第三季度计提对上海万诗的坏账准备,导致2018年第一季度、2018年半年度、2018年第三季度净利润分别虚增294.79万元、294.79万元、464.23万元。
批复内容你公司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现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现要求你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财会〔2006〕3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的相关要求相关财务信息进行更正。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2-21
标题关于对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59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独立董事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在2020年12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福建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6-04
标题关于对福建海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福建证监局[2020]22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作为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源复材)的控股股东,在2020年1月16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被动减持海源复材股票15.3万股,上述所减持股票属于你公司持有的海源复材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但你公司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批复内容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11
标题关于对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5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0年5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福建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3-03
标题关于对福建海诚投资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24号
批复原因福建海诚投资有限公司: 2020年1月20日,你公司通过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源复材”)披露《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票遭遇平仓导致被动减持的公告》。2020年1月16日,你公司所持海源复材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被动减持15.3万股,占海源复材总股本的0.06%。你公司作为海源复材控股股东,未按照相关规定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
批复内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3.1.8条及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3-03
标题关于对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16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160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在2020年3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福建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2-17
标题关于对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42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422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9年12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福建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11-05
标题海源复材:关于深交所2019年半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46号
批复原因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源复材”)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46号)。
批复内容接到问询函后,公司及时组织人员对问询函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及落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说明。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9-24
标题海源复材:关于深交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338号
批复原因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源复材”)于2019年9月1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338号)。
批复内容接到问询函后,公司及时组织人员对问询函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及落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说明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20
标题关于对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73号
批复原因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73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5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福建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4-02
标题关于对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福建证监局[2019]10号
批复原因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收到闽侯县财政局拨付的“2016年首台(套)项目”政府补助700万元,于2017年12月29日收到南平市武夷新区管理委员会拨付的“技术进步专项资金”政府补助611.15万元,你公司将上述两笔政府补助计入2017年度损益,上述款项合计占2016年度你公司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绝对值的34.34%,属于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八)项所述的重大事件,但你公司未进行临时公告,而是迟至2018年4月25日在2017年年报中披露。
批复内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现警示你公司:一是严格遵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出现;二是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完善信息披露工作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公司信息披露水平;三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四是根据公司规定开展内部问责,促进有关人员勤勉尽责。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11-15
标题海源复材:关于深交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791号
批复原因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源复材”)于2018年11月1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791号)。
批复内容接到问询函后,公司及时组织人员对问询函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及落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6-07
标题关于对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89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7年12月分别收到闽侯县财政局发放的“GY01首台套奖励金”700万元、南平市武夷新区管理委员发放的“技术进步流动资金补助”611.15万元,上述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且已计入2017年度损益。上述政府补助事项你公司直至2018年4月25日才通过《二〇一七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
批复内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4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6-01
标题海源机械:关于深交所2017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43号
批复原因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源机械”)于2018年5月2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43号)。
批复内容接到问询函后,公司及时组织人员对问询函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及落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3-10
标题海源机械:关于深交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100号
批复原因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源机械”)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100号)。
批复内容公司及时组织人员对问询函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及落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说明。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01
标题海源机械:关于深交所2016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22号
批复原因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22号)。
批复内容接到问询函后,公司及时组织人员对问询函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及落实,现将有关回复情况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04
标题海源机械:关于深交所2015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169号
批复原因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169号)。
批复内容接到问询函后,公司及时组织人员对问询函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及落实,现将有关回复情况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5-15
标题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交所2014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75号
批复原因近日,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75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内容如下: 一、报告期内,你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323.5万元,同比下降63%,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为-21.5万元,连续两年为负。请对比同行业公司情况、公司订单及产销量情况等说明净利润下滑及扣非后净利润连续为负的原因。 二、报告期内,你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减少18.15%,而营业成本同比下降25.86%,毛利率同比增长5.3%。根据董事会报告,上述情形的主要原因是“高毛利业务如外销业务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增加”。请详细说明高毛利业务的发展情况,分产品说明各项业务毛利增长的原因,并量化分析营业成本较营业收入同比下降较大的原因。 三、2013年3月7日,你公司与昆山永年、江苏永年激光成形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3D打印成形平台购销合同》和三方共建“海源-永年预应力钢丝缠绕压机研发中心”项目的协议书。截至年度报告披露日,上述合同及合作开发项目均已终止。请结合你公司3D打印业务发展情况说明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提示相关风险,并说明就上述事项你公司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报告期末,你公司存货周转天数为823.8天,去年同期为554.44天,请详细说明你公司存货周转天数上升的原因。
批复内容针对问询函中提及的事项,公司向深交所作出书面回复,现将主要内容披露。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11-08
标题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文件批号福建证监局[2013]16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3年11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3】16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中指出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问题 二、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问题 三、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问题 四、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问题
批复内容针对以上问题,福建证监局责令公司及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改正:一是加强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义务,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二是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和内控管理水平;三是立即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并严格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四是立即整改并规范财务会计各项工作;五是根据公司规定开展内部问责,促进有关人员勤勉尽责。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决定》所提出的上述问题,将在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针对上述问题进行详细说明,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向福建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8-24
标题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整改报告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福建证监局[2013]2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2年6月15日披露《关于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使用结余超募资金的公告》,并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告称拟变更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购买土地使用权,建造厂房仓库、办公楼等以及购置除公司生产的HE系列复合材料液压压机外的其他设备。但截至核查日,前述项目的实施主体——福建海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使用募集资金1,825万元向公司购买了3台HE液压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5条的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接到决定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决定中所提出的问题,立即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了传达,公司董事长组织召开了专题会议,对决定进行了讨论和分析,安排部署整改工作,并成立专门整改小组,对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决定的要求进行了认真的核查,逐项落实整改措施,明确相关责任人和整改期限。 通过开展本次整改活动,进一步加强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公司治理的重视程度,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建设,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公司将以本次整改活动为契机,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要求,认真落实整改措施,以内控制度建设为重点,不断夯实基础管理,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4-13
标题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整改进展情况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福建证监局[2013]2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2年6月15日披露《关于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使用结余超募资金的公告》,并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告称拟变更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购买土地使用权,建造厂房仓库、办公楼等以及购置除公司生产的HE系列复合材料液压压机外的其他设备。但截至核查日,前述项目的实施主体——福建海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使用募集资金1,825万元向公司购买了3台HE液压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5条的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决定中所提出的问题,立即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了传达,公司董事长组织召开了专题会议,对决定进行了讨论和分析,安排部署整改工作。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已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2013年4月12日,公司已使用自有资金1,825万元归还子公司福建海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司购买HE系列复合材料液压压机所使用的募集资金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以上措施是公司针对决定所采取的整改措施之一,公司将在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续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向福建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4-12
标题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福建证监局[2013]2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2年6月15日披露《关于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使用结余超募资金的公告》,并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告称拟变更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购买土地使用权,建造厂房仓库、办公楼等以及购置除公司生产的HE系列复合材料液压压机外的其他设备。但截至核查日,前述项目的实施主体——福建海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使用募集资金1,825万元向公司购买了3台HE液压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5条的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针对以上问题,福建证监局责令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改正: 一是立即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并严格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二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和内控管理水平; 三是根据公司规定开展内部问责,促进有关人员勤勉尽责。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2-07-10
标题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关于2011年年度报告的补充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闽证监函[2012]第137号
批复原因一、《关注函》指出,有关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达到预计效益的陈述前后不一致,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二、《关注函》指出,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不符合《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公司未披露与关联企业福建海源新墙材有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交易价格、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也未披露公司报告期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持续性、选择与关联方(而非市场其他交易方)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等信息。 三、《关注函》指出,收购及出售资产事项的披露不符合《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公司未按披露报告期两次资产收购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且未披露公司收购自然人蒋鼎丰有关工艺技术的合同所涉及的具体金额。 四、《关注函》指出,有关未来发展的披露不符合《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公司未披露新年度的经营计划及经营目标,包括(但不限于)收入、费用成本计划等信息。
批复内容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认真学习并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完整、规范,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9-29
标题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
文件批号闽证监公司字[2011]57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需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建立起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机制。 (二)公司应当高度重视“三会”会议记录工作,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进行会议记录,尽可能详细地记录股东或其授权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发言情况,确保参会人员记录、签名的完整,并按规定保存好会议记录。 (三)公司应在下一次董事会上制定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等制度,明确收入确认政策。 (四)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制度要求,及时完善内审机构设置,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到位。
批复内容通过开展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进一步加强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公司治理的重视程度。同时,公司通过全面深入的自查和接受公众评议,发现了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了整改,从而对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产生了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开展,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建设,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公司将以本次治理活动为契机,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次专项治理活动的要求,认真落实整改措施,不断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勤勉尽责意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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