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4-06-26 |
标题 | 瑞和股份: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解除留置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发布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被留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2)。披露了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介平先生被实施留置。 |
批复内容 | 公司收到深圳市监察委员会2024年6月24日签发的《解除留置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被留置人员李介平先生解除留置措施。 |
处理人 | 深圳市监察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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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4-05-23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4]第25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4年5月3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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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4-04-20 |
标题 | 瑞和股份: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被留置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瑞和股份”)近日收到深圳市监察委员会出具的《留置通知书》,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介平先生被实施留置。留置通知书显示,该留置系对李介平先生个人实施的措施,通知书送达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 |
批复内容 |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介平先生被实施留置 |
处理人 | 深圳市监察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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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11-20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李介平、李冬阳、林望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深圳证监局[2023]214号 |
批复原因 | 2023年4月18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对2022年度业绩预告大幅修正。经查,修正的主要原因为非经常性损益核算不规范,导致2022年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李介平、李冬阳、林望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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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7-04 |
标题 | 瑞和股份:关于2022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28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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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4-03 |
标题 | 瑞和股份:关于公司收到南通市应急管理局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2018年9月2日,公司南通分公司参建的南通兴东机场航站区室内装饰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液压升降平台侧翻施工人员高处坠落较大事故。 |
批复内容 | 拟将你单位作为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推送江苏省应急管理厅,近期将在我局网站进行公示 |
处理人 | 南通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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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7-17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132号 |
批复原因 | 因瑞和股份的南通兴东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发生“9.2”液压升降平台侧翻高处坠落事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9年5月10日向瑞和股份出具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2019年7月3日向瑞和股份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瑞和股份作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的行政处罚。瑞和股份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7月5日才披露了上述事项。 |
批复内容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瑞和股份出具监管函。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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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7-05 |
标题 | 瑞和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参建的南通兴东机场航站区室内装饰项目,于2018年9月2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液压升降平台侧翻施工人员高处坠落较大事故。 |
批复内容 | 决定对公司作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为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9月2日。 |
处理人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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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5-27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倪汉腾、郑少銮)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9]4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倪汉腾、郑少銮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6年国庆节前,瑞和股份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李某平开始有实施高送转的想法。2016年10月底、11月初(不晚于11月3日),李某平与瑞和股份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叶某彪、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陈某刚商量瑞和股份2016年是否可以考虑做高送转,讨论实施高送转的可行性,了解瑞和股份资产状况、资本公积情况、现金流情况,同时与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开始筹划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16年11月17日晚,李某平向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戚某文电话询问分红和转增股本预披露的流程,戚某文回答需要公司董事签字,要查询一下具体规定。李某平让戚某文第二天具体落实。2016年11月18日上午8点半左右,戚某文查询其他上市公司高送转公告和中小板上市公司高送转信息披露规定,准备《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议及承诺》。戚某文还安排证券事务助理李某飞预先填写《2016年送转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2016年11月18日下午收市后,李某平召集叶某彪、戚某文开会,确定瑞和股份2016年利润分配的具体方案为每10股派息2元,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25股。会上李某平当场电话询问陈某刚意见。当日下午,瑞和股份相关管理层签字确认上述利润分配方案。2016年11月21日,瑞和股份公告该利润分配方案。瑞和股份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6年11月3日,公开于2016年11月21日。李某平作为瑞和股份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参与并主导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倪汉腾、郑少銮内幕交易“瑞和股份”
(一)倪汉腾与李某平联络情况
倪汉腾与李某平是朋友,有生意上往来,联系比较密切。2016年11月7日至17日共有8次通话往来。
(二)倪汉腾、郑少銮交易“瑞和股份”情况
倪汉腾、郑少銮二人系夫妻,二人控制“郑少銮”“庄某莲”账户交易“瑞和股份”。庄某莲为倪汉腾表弟。“庄某莲”账户由郑少銮实际操作下单。“庄某莲”普通证券账户于2014年2月16日开立于中国银河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营业部,“庄某莲”信用账户于2015年1月19日开立。“庄某莲”信用账户于2016年11月18日买入605,700股“瑞和股份”,成交金额35,481,962.3元。2016年11月23日卖出485,700股,卖出金额35,040,072.31元,此后该账户陆续买入和卖出“瑞和股份”,并于2017年2月13日将95,000股划转至普通账户。“庄某莲”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瑞和股份”实际获利和账面获利合计7,846,721.98元。“郑少銮”证券账户2014年2月17日开立于中国银河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营业部。2016年11月18日“郑少銮”证券账户买入“瑞和股份”6,200股,成交金额350,020元,并于2016年11月22日全部卖出,卖出成交金额444,850元,实际获利93,908.23元。在内幕信息公开前,“郑少銮”证券账户交易“瑞和股份”的电脑为倪汉腾、郑少銮二人家中电脑。
(三)倪汉腾、郑少銮交易“瑞和股份”明显异常
2016年11月17日,李某平向戚某文电话(21点13分)询问送转预披露流程10分钟后与倪汉腾通电话,次日即2016年11月18日上午,有大量资金转账进入“庄某莲”证券账户对应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庄某莲”“郑少銮”证券账户于2016年11月18日大量买入“瑞和股份”,交易金额较过往交易明显放大,李某平和倪汉腾通话时间与资金转入时间、交易时间高度吻合,且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倪汉腾、郑少銮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倪汉腾、郑少銮违法所得7,940,630.21元,并处以23,821,890.63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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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5-27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健铭)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李健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6年国庆节前,瑞和股份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李某平开始有实施高送转的想法。
2016年10月底、11月初(不晚于11月3日),李某平与瑞和股份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叶某彪、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陈某刚商量瑞和股份2016年是否可以考虑做高送转,讨论实施高送转的可行性,了解瑞和股份资产状况、资本公积情况、现金流情况,同时与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开始筹划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16年11月17日晚,李某平向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戚某文电话询问分红和转增股本预披露的流程,戚某文回答需要公司董事签字,要查询一下具体规定。李某平让戚某文第二天具体落实。
2016年11月18日上午8点半左右,戚某文查询其他上市公司高送转公告和中小板上市公司高送转信息披露规定,准备《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议及承诺》。戚某文还安排证券事务助理李某飞预先填写《2016年送转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2016年11月18日下午收市后,李某平召集叶某彪、戚某文开会,确定瑞和股份2016年利润分配的具体方案为每10股派息2元,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25股。会上李某平当场电话询问陈某刚意见。当日下午,瑞和股份相关管理层签字确认上述利润分配方案。
2016年11月21日,瑞和股份公告该利润分配方案。
瑞和股份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6年11月3日,公开于2016年11月21日。李某平作为瑞和股份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参与并主导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李健铭内幕交易“瑞和股份”
(一)李健铭与李某平联络情况
李健铭系李某平朋友李某钳的侄子,二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存在多次联系。2016年11月3日至4日,李健铭与李某平有4次通话和1次短信联系,11月16日和17日李健铭与李某平各有1次通话联系。
(二)李健铭交易“瑞和股份”情况
李健铭使用自己证券账户以及“范某坤”证券账户交易“瑞和股份”。
2016年11月18日,“李健铭”证券账户买入500股“瑞和股份”,成交金额29,655元,11月22日以后陆续卖出,获利5,001.93元。
“范某坤”证券账户于2016年11月18日开立,由李健铭实际操作。2016年11月18日,即“范某坤”证券账户开户当日,李健铭买入“瑞和股份”167,889股,成交金额9,995,312.39元;2016年11月23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2,136,555.75元,实际获利2,126,229.66元。
(三)李健铭交易“瑞和股份”明显异常
李健铭与李某平在2016年11月16日、17日各有1次通话联系后再无通讯往来,2016年11月18日李健铭控制使用的“范某坤”证券账户开立并转入大量资金全部买入“瑞和股份”,并于内幕信息公开后卖出,资金转入时点、买入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的时间高度吻合,卖出时间与内幕信息公开时间高度吻合,仅交易“瑞和股份”一只股票;同日李健铭使用自己的证券账户买入“瑞和股份”。李健铭交易“瑞和股份”行为明显异常。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终端硬件信息、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当事人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李健铭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李健铭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中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第一,认定“国庆节前,李某平开始有了实施高送转的想法”,没有事实根据。“高送转”这一说法是由调查人员在询问中提出,由于调查人员未向被调查人员说明“送转”和“高送转”的不同,导致调查笔录中“现金分红和转增股本”“送转”和“高送转”交替出现,内幕信息内容模糊不清。
第二,认定“2016年10月底11月初,李某平与叶某彪、陈某刚商量是否可以考虑做高送转,讨论实施高送转的可行性,了解资产状况、资本公积情况、现金流情况,同时与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比较,开始筹划利润分配方案”,事实不清,没有证据支持。
第三,认定“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6年11月3日”,只有言词证据,不足以对事实作出认定。本案内幕信息形成于2016年11月18日股票交易收市后,在此之前,案涉信息的内容仅涉及现金分红和转增股本,即送转,未涉及实施的具体时间及具体方案。
第四,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某平和其他知情人员的行为,可以推断出2016年11月3日前所提到的“送转”不属于内幕信息。李某平于2016年11月8日减持本公司股票300万股,2016年11月8日、11月25日瑞和股份的董事会公告均未提及内幕信息,由此证明2016年11月9日前内幕信息尚未形成。
第五,通过上市公司年报等公开信息,足以判断案涉瑞和股份现金分红和转增股本即“送转”的预期,并不需要“内幕信息”。当事人判断瑞和股份利好,通过正常分析数据即可知悉,并不需要通过“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综上,李健铭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请求我会对其免予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关于本案内幕信息的内容。瑞和股份2016年11月20日公告《关于对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议及承诺》中提及的分配股利和转增股本的信息,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送转”“高送转”“现金分红和转增股本”均属于“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的范畴,是《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
第二,关于对内幕信息形成过程的认定,通过全面分析李某平、陈某刚、戚某文、叶某彪、李某飞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询问笔录、通讯记录,以及李某平、瑞和股份提供的书面情况说明可以认定。尤其是2016年11月3日这个时点,根据李某平2016年11月4日经广州前往澳大利亚、陈某刚2016年11月3日出差去武汉行程的客观证据,以及在询问笔录中做出的明确表述,足以对相关事实予以认定。
第三,关于内幕信息形成起点的认定。李某平作为瑞和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对内幕信息的动议、筹划、决策等有足够的影响力,李某平称瑞和股份上市后一直没有进行过高送转,大概2016年10月国庆节左右,开始有瑞和股份高送转的想法。2016年10月中下旬、11月初(11月3日之前),李某平已经就瑞和股份2016年是否可以考虑做高送转与叶某彪、陈某刚进行讨论,李某平还向陈某刚询问公司资产状况、资本公积金情况、现金流等与实施利润分配直接相关的情况。其在2016年11月3日之前已动议、筹划实施分配股利和转增股本,认定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6年11月3日,证据充分。
第四,关于内幕信息的未公开性。依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可见,未公开性是内幕信息重要特征之一。当事人申辩意见中所述的公司公告及机构调研中未提及“送转”“高送转”等信息,正是该案内幕信息具有未公开性的体现。
第五,关于当事人交易的异常性,其未提出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当事人李健铭是李某平朋友李某钳的侄子。通讯记录显示,内幕信息公开前,两人共有7次通讯联系,尤其是2016年11月16日、17日,李某平与李健铭各有一次电话联系。11月18日,李健铭控制的“范某坤”证券账户开立,开立当日转入1,000万元资金,并买入“瑞和股份”999.5万元,新开户、持股单一,资金转入时点、买入股票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高度吻合,并于内幕信息公开后卖出,卖出时间与内幕信息公开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李健铭违法所得2,131,231.59元,并处以6,393,694.77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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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2-22 |
标题 | 瑞和股份:关于分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结果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未打开液压升降平台四个支撑进行升降作业;加之液压升降平台上7人形成的超载,液压升降平台刚下降时突然向南侧侧翻倒地导致人员伤亡。
经调查认定,南通兴东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9·2”液压升降平台侧翻高处坠落较大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造成5人死亡,2人受伤。 |
批复内容 | (一)对瑞和股份处理建议
由南通市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2项的规定对其处78万元罚款,由南通市城建局对其作出2年内不得在南通市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惩戒。
(二)对相关个人处理建议
1.张庆东,瑞和股份项目部技工。违反操作规程,未打开液压升降平台四个支撑进行升降作业,导致液压升降平台侧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处理建议:因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该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2.陈卫平,瑞和股份项目部施工现场实际负责人(未持有资格证书)。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施工组织不严密;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未按照要求对作业人员实施技术交底;液压升降平台未通过验收擅自使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处理建议:因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于波,瑞和股份项目部项目经理。作为该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到岗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处理建议:因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于振龙,瑞和股份项目部安全员(未持有资格证书)。未能有效履行安全员职责,未按规定对新进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对液压升降平台未通过验收擅自使用的违规情况,未予制止;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处理建议:因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孟令水,瑞和股份项目部班组长。擅自使用未通过验收的液压升降平台,现场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处理建议:由瑞和股份给予其辞退处理。
6.叶志彪,瑞和股份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处理建议:由南通市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2条之有关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7.钱国华,瑞和股份项目部施工员(未持有资格证书),在事故调查中指使他人作伪证。
处理建议:由南通市安监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13条之有关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 |
处理人 | 南通市安监局、南通市城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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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6-08 |
标题 | 瑞和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7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213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和股份”)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213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立即就问询事项进行了逐项落实,现将问询函中问题的回复情况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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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11-26 |
标题 | 瑞和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6]第172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11月22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此事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6】第172号)。 |
批复内容 | 根据该函要求,公司董事会在认真自查基础上,结合公司情况,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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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8-04 |
标题 | 瑞和股份: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整改措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358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8月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358号)
1、主要内容
询问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自2015年6月9日起停牌的原因、必要性以及事项进展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和预计复牌时间。 |
批复内容 | 发行人逐一进行了回复,主要是原计划拟以定价发行方式引入锁定期为三年的机构投资者作为本次发行对象工作进展不如预期,以及本次非公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原主营业务存在一定差异性,项目论证时间较长,致使停牌时间较长,公司股票于8月13日复牌。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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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4-09-01 |
标题 | 瑞和股份: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整改措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4]第14号 |
批复原因 | 2014年9月、深交所出具《关于对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半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4]第14号)
1、主要问题
请结合同行业主要上市公司上半年业务情况,分产品类别说明报告期内公司业务变化的原因及应对措施;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率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请结合房地产行业发展情况说明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较大的问题或困难;请说明与关联方嘉裕集团发生关联交易所履行相关程序、公司是否存在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报告的情况;公司于2012年使用超募资金收购深圳航空大酒店,报告期内深圳航空大酒店所有业务已经停止,请说明公司此项收购的目的、此项资产未来的使用计划;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都有一定的下降,但报告期内公司管理费用反而增加,请说明公司管理费用增加的原因。 |
批复内容 | 发行人及时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财务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逐条讨论,深入分析相关问题并进行详细的说明回复。 |
处理人 | 深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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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4-05-01 |
标题 | 瑞和股份: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整改措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4]第135号 |
批复原因 | 2014年5月,深交所出具《关于对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4]第135号)
1、主要内容
请说明公司购销信用政策本年度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并请量化分析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大幅减少,与营业收入增长态势相反的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承诺项目均未达到预计效益,但公司未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的规定披露原因,也未说明原项目的预计收益情况,请补充披露相关内容;请公司量化分析销售费用大幅增长的主要原因;请说明公司第一大客户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并说明公司与该客户的信用政策、对该客户的销售毛利率以及报告期内的累计收款情况等。 |
批复内容 | 发行人及时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财务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逐条讨论,深入分析相关问题并进行详细的说明回复。 |
处理人 | 深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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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04-25 |
标题 |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 |
文件批号 | 深证局公司字[2012]28号 |
批复原因 | 1、对内幕信息管理不到位
2、存在为节省银行手续费、方便转款,利用董事长个人金卡帐户储存公司资金、然后汇款到项目部的情况 |
批复内容 | 公司通过开展本次治理专项活动,经过自查和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的检查指导,发现了过去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明确了整改的方向,公司对各项制度进行了完善,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整改,健全了公司内控体系。公司治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公司将以本次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内控制度,进一步增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规范运作的意识,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更好地树立自律、规范、诚信的上市公司形象,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保障公司在规范运作下健康、稳步、可持续发展。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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