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4-09-06 |
标题 | 关于对保荐代表人朱正贵、刘旭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
文件批号 | 深证审纪[2024]20号 |
批复原因 | 2023年3月17日,本所受理了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担任项目保荐人,朱正贵、刘旭担任项目保荐代表人经查明,朱正贵、刘旭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显示,发行人控股股东为无锡韦感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韦感),其合计持有发行人15.02%股份的表决权。同时,无锡韦感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万蔡辛通过其一致行动人无锡锐昊半导体器件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锐昊)、廖勇合计控制无锡韦感21.43%表决权,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本所在审核过程中重点问询了无锡韦感的股权结构、股东持股比例、股权变动情况、股东的一致行动关系情况,以及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合理性,要求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审核问询回复显示,万蔡辛持有无锡韦感8.11%股权,无锡锐昊持有无锡韦感9.27%股权,廖勇持有无锡韦感4.05%股权。2021年8月,万蔡辛与廖勇、无锡锐昊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形成一致行动关系。其中,无锡锐昊为万蔡辛出资280万、廖勇出资520万设立的持股平台,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主要资产为持有无锡韦感9.27%股权。根据无锡锐昊提供的《合伙协议》,万蔡辛持有无锡锐昊35%的合伙份额、廖勇持有65%的合伙份额。万蔡辛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无锡锐昊的实际控制人,廖勇为有限合伙人。2023年8月28日,本所向保荐人发出专项核查函,要求对无锡锐昊合伙份额是否存在代持情形进行核查。12月14日,保荐人提交专项核查意见显示,万蔡辛所持无锡锐昊的合伙份额存在代持,即万蔡辛直接持有无锡锐昊17.63%的合伙份额,其余82.37%的合伙份额由万蔡辛、廖勇代无锡韦感的16名员工持有。审核问询回复中关于无锡锐昊合伙份额的披露情况与实际不符。无锡韦感作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其股权情况属于本次发行方案中应当重点核查的事项,本所也对此进行了重点问询。朱正贵、刘旭作为项目保荐代表人,在前期尽职调查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地对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股权结构进行充分核查,核查程序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无锡锐昊合伙份额存在代持情形,未能保证审核问询回复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
批复内容 | 本所决定对保荐代表人朱正贵、刘旭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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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4-09-06 |
标题 | 共达电声:关于对廖勇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24]722号 |
批复原因 |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达电声)控股股东无锡韦感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韦感)分别于2021年9月14日、2022年11月24日通过共达电声公告《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其中披露无锡韦感的股东无锡锐昊半导体器件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锐昊)合伙份额由万蔡辛持有35%、廖勇持有65%。经核查发现,无锡锐昊合伙份额存在代持情形,其中17.63%合伙份额由万蔡辛直接持有,其余82.37%合伙份额由万蔡辛、廖勇代无锡韦感16名员工持有,公告情况与事实不符。2024年4月3日,共达电声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的更正公告》,基于无锡锐昊合伙份额代持情况,对前期公告文件中涉及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内容进行补充说明,更正内容涉及共达电声已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相关文件。因无锡锐昊合伙份额存在代持情况,导致共达电声未能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批复内容 | 对廖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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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4-09-06 |
标题 | 关于对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深证审纪[2024]19号 |
批复原因 | (一)未真实、准确披露本次发行认购对象股权结构
(二)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相关内容不真实、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一、对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前实际控制人万蔡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无锡韦感半导体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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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9-06 |
标题 | 关于对赵成龙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152号 |
批复原因 | 你作为共达电声时任监事,为被代持人之一,在知悉代持事项的情况下,仍对共达电声《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以及《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相关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决议,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一款、第2.1.3条第一款、第4.3.1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认真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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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9-06 |
标题 | 关于对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
文件批号 | 深证函[2024]554号 |
批复原因 | 无锡韦感作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其股权情况属于本次发行方案中应当重点核查的事项,本所也对此进行了重点问询。东方承销保荐作为项目保荐人,在前期尽职调查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地对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股权结构进行充分核查,核查程序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无锡锐昊合伙份额存在代持情形,未能保证审核问询回复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
批复内容 | 本所决定对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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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9-06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
文件批号 | 深证函[2024]555号 |
批复原因 | 无锡韦感作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其股权情况属于本次发行方案中应当重点核查的事项,本所也对此进行了重点问询。锦天城作为项目申报律师事务所,在前期尽职调查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地对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股权结构进行充分核查,核查程序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无锡锐昊合伙份额存在代持的情形,未能保证审核问询回复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锦天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本所决定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给予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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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4-09-06 |
标题 | 关于对签字律师徐万辉、黄夏敏、蒋湘军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
文件批号 | 深证审纪[2024]21号 |
批复原因 | 2023年3月17日,本所受理了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为项目申报律师事务所,徐万辉、黄夏敏、蒋湘军为项目签字律师。经查,徐万辉、黄夏敏、蒋湘军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显示,发行人控股股东为无锡韦感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韦感),其合计持有发行人15.02%股份的表决权。同时,无锡韦感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万蔡辛通过其一致行动人无锡锐昊半导体器件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锐昊)、廖勇合计控制无锡韦感21.43%表决权,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本所在审核过程中重点问询了无锡韦感的股权结构、股东持股比例、股权变动情况、股东的一致行动关系情况,以及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合理性,要求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审核问询回复显示,万蔡辛持有无锡韦感8.11%股权,无锡锐昊持有无锡韦感9.27%股权,廖勇持有无锡韦感4.05%股权。2021年8月,万蔡辛与廖勇、无锡锐昊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形成一致行动关系。其中,无锡锐昊为万蔡辛出资280万、廖勇出资520万设立的持股平台,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主要资产为持有无锡韦感9.27%股权。根据无锡锐昊提供的《合伙协议》,万蔡辛持有无锡锐昊35%的合伙份额、廖勇持有65%的合伙份额。万蔡辛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无锡锐昊的实际控制人,廖勇为有限合伙人。2023年8月28日,本所向项目保荐人发出专项核查函,要求保荐人及有关中介机构对无锡锐昊合伙份额是否存在代持情形进行核查。12月14日,保荐人提交专项核查意见显示,万蔡辛所持无锡锐昊的合伙份额存在代持,即万蔡辛直接持有无锡锐昊17.63%的合伙份额,其余82.37%的合伙份额由万蔡辛、廖勇代无锡韦感的16名员工持有。审核问询回复中关于无锡锐昊合伙份额的披露情况与实际不符。无锡韦感作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其股权情况属于本次发行方案中应当重点核查的事项,本所也对此进行了重点问询。徐万辉、黄夏敏、蒋湘军作为项目签字律师,在前期尽职调查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地对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股权结构进行充分核查,核查程序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无锡锐昊合伙份额存在代持的情形,未能保证审核问询回复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
批复内容 | 本所决定对签字律师徐万辉、黄夏敏、蒋湘军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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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9-03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及相关律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山东证监局[2024]97号 |
批复原因 |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徐万辉、黄夏敏、蒋湘军:
我局日常监管发现,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达电声)间接股东无锡锐昊半导体器件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锐昊)合伙份额存在代持。你们作为共达电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律师,未能勤勉尽责的履行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无锡锐昊合伙份额代持事项,2023年6月16日你们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豁免版)》披露的无锡锐昊合伙份额持有情况与事实不符。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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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9-03 |
标题 | 关于对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山东证监局[2024]96号 |
批复原因 | 我局日常监管发现,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达电声)间接股东无锡锐昊半导体器件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锐昊)合伙份额存在代持。你公司作为共达电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朱正贵、刘旭作为项目保荐代表人,未能勤勉尽责地对本次发行认购对象无锡韦感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韦感)的股权结构进行充分核查,未能及时发现无锡韦感的股东无锡锐昊合伙份额存在代持,你们盖章、签字的《关于共达电声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修订稿)(豁免版)》披露的无锡锐昊合伙份额持有情况与事实不符。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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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9-03 |
标题 | 关于对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及万蔡辛、赵成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山东证监局[2024]95号 |
批复原因 | 我局日常监管发现你公司间接股东无锡锐昊半导体器件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锐昊)合伙份额存在代持,其中17.63%合伙份额由万蔡辛直接持有,其余82.37%合伙份额由万蔡辛、廖勇代你公司控股股东16名员工持有。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及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共达电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关于共达电声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修订稿)(豁免版)》披露无锡锐昊合伙份额由万蔡辛持有35%、廖勇持有65%,与事实不符。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万蔡辛、赵成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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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4-04 |
标题 | 关于对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4]第56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控股股东无锡韦感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韦感)的股东——无锡锐昊半导体器件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锐昊)财产份额存在代持情形 |
批复内容 | 其中的违规行为,依据本所的相关规定,将启动纪律处分程序,希望相关责任人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有关问题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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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04 |
标题 | 共达电声:关于控股股东等相关责任方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山东证监局[2024]32号 |
批复原因 | 无锡韦感分别于2021年9月14日、2022年11月24日公告《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其中披露无锡韦感股东无锡锐昊半导体器件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锐昊”)合伙份额由万蔡辛持有35%、廖勇持有65%。经山东证监局核查发现无锡锐昊合伙份额存在代持,其中17.63%合伙份额由万蔡辛直接持有,其余82.37%合伙份额由万蔡辛、廖勇代无锡韦感16名员工持有,公告情况与事实不符。
万蔡辛为无锡韦感原实际控制人,万蔡辛与廖勇为一致行动人。无锡韦感及万蔡辛、廖勇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无锡韦感及万蔡辛、廖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无锡韦感应高度重视,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山东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
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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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04 |
标题 | 关于对无锡韦感半导体有限公司及万蔡辛、廖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山东证监局[2024]32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分别于2021年9月14日、2022年11月24日公告《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其中披露你公司股东无锡锐昊半导体器件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锐昊)合伙份额由万蔡辛持有35%、廖勇持有65%。经我局核查发现无锡锐昊合伙份额存在代持,其中17.63%合伙份额由万蔡辛直接持有,其余82.37%合伙份额由万蔡辛、廖勇代你公司16名员工持有,公告情况与事实不符。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万蔡辛、廖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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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5-18 |
标题 | 关于对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23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5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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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4-26 |
标题 | 关于对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及资产评估师王荷花、蔡爱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山东证监局[2023]14号 |
批复原因 | 一、报告披露不符合准则规定
二、评估参数预测依据不足
三、核查验证程序不规范
四、工作底稿存在错误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签字评估师王荷花、蔡爱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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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4-21 |
标题 | 共达电声受到黄岛海关行政处罚(黄关综简责办字【2021】0006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1-1-88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
文件批号 | 黄关综简责办字[2021]0006号 |
批复原因 | 因共达电声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设备时申报税则号列不符合规定,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
批复内容 | 对上述违法行为罚款1,000.00元。 |
处理人 | 黄岛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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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1-23 |
标题 | 关于对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意见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山东证监局监管意见函[2019]10号 |
批复原因 |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在公司
治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独立性问题
公司财务服务器上保存着名称为“投资公司”的 2015 年至 2018
年 4 个账套。该公司为过去十二个月内原实际控制人赵笃任、杨进军、
葛相军、董晓民控制的企业,股东是潍坊高科电子有限公司。上市公
司存在与关联方共用财务服务器的情况。
二、三会运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公司自 2016 年 7 月 26 日至 2018 年 10 月 22 日,未进行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二是公司部分董事会未能至少提
前 10 天向董事发放会议通知,不符合董事会召开程序要求。例如第
四届第六次董事会等。 |
批复内容 | 对于上述问题,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组织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我局将对公司相关事项保持持续关注,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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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6-17 |
标题 | 共达电声: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36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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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7-24 |
标题 | 关于对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44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447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7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山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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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7-08 |
标题 | 关于对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38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7月1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山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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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5-29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余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河北证监局[2020]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余俊知悉内幕信息情况2017年12月6日,共达电声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因实际控制人筹划的事项涉及控制权变更,自2017年12月7日开市起停牌。该事项符合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尚未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6月28日至2017年12月6日。
余俊时任共达电声股权实际收购人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股东GGV纪源资本的副总裁,系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其内幕信息来源为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谢某宏,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7年7月12日。
二、余俊交易新奥股份股票情况2017年7月19日,余俊证券账户买入“共达电声”股票15,000股,2017年8月15日全部卖出,扣除手续费、印花税,盈利11,355.15元。上述操作下单方式为手机下单,手机号码为186×××××356,该手机号码为余俊所使用。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公司公告、相关账户交易记录、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余俊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内幕交易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余俊违法所得11,355.15元,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河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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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7 |
标题 | 关于对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9]第20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9]第20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5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对外披露并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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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3-22 |
标题 | 关于对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0号 |
批复原因 | 共达电声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0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4月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山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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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1-29 |
标题 | 关于对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规范(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你公司原控股股东潍坊高科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高科)将控制权转让给爱声声学事项,你公司未就该重大事项在关键时点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未对后续事项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原实际控制人拟将控制权转让、2017年度业绩由盈转亏的预告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但你公司未予登记。(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不准确。你公司登记的2017年12月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中,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交易双方和中介机构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均为2017年12月6日,与实际知悉时间不符。(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人员信息不完整。如2018年半年报和三季报会议材料均由证券部相关人员发送至参会人员邮箱,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人员未包含证券部相关人员。二、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披露不准确2016年度,你公司代潍坊高科及下属公司员工缴纳社保公积金93.39万元,收到潍坊高科及下属公司当期还款74.41万元;2017年度,公司代潍坊高科及下属公司员工缴纳社保公积金94.08万元,收到潍坊高科及下属公司当期还款36.14万元。你公司披露的《2016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及《2017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均未对上述事项进行反映,导致你公司此两项信息披露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4条、第4.2.3条、第4.2.12条、5.4.1条、5.4.2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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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9-01-16 |
标题 | 关于对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山东证监局[2019]3号 |
批复原因 | 前期,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规范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公司原控股股东潍坊高科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高科)将控制权转让给爱声声学事项,公司未就该重大事项在关键时点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未对后续事项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原实际控制人拟将控制权转让给自然人于荣强、2017年度业绩由盈转亏的预告等相关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重大事项,应当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但公司未予登记。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不准确。如公司登记在交易所系统的2017年12月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交易双方和中介机构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均为2017年12月6日,与实际知悉时间不符。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人员信息不完整。如2018年半年报和三季报会议材料均由证券部相关人员发送至参会人员邮箱,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人员未包含证券部相关人员。
二、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披露不准确
2016年度,公司代潍坊高科及下属公司员工缴纳社保公积金93.39万元,收到潍坊高科及下属公司当期还款74.41万元;2017年度,公司代潍坊高科及下属公司员工缴纳社保公积金94.08万元,收到潍坊高科及下属公司当期还款36.14万元。公司披露的《2016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及《2017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均未对上述事项进行反映,导致公司此两项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按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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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11-21 |
标题 | 关于对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8]第46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8]第46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在11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对外披露并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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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8-30 |
标题 | 共达电声: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640号 |
批复原因 | 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64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对此给予了高度重视,立刻组织相关人员认真核查相关事项,现就《问询函》所关注的问题回复并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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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8-06 |
标题 | 共达电声: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7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415号 |
批复原因 | 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送达的《关于对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415号)。 |
批复内容 | 收到《问询函》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认真核查相关事项并及时予以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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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4-20 |
标题 | 关于对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116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4月12日,你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选举公司独立董事及选举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等4项议案。2018年4月13日,你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其中选举傅建井先生为公司第四届非独立董事和选举李兵先生为公司第四届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将上述书面说明于2018年4月26日前回复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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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4-13 |
标题 | 共达电声:关于深交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252号 |
批复原因 | 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25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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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1-27 |
标题 | 共达电声:关于深交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75号 |
批复原因 | 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达电声”或“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7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现将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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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1-11 |
标题 | 共达电声:关于深交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19号 |
批复原因 | 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达电声”或“公司”)于2018年1月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1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现将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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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7-01 |
标题 | 共达电声:关于深交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332号 |
批复原因 | 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332号)。 |
批复内容 | 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现将回复内容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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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19 |
标题 | 共达电声: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180号 |
批复原因 | 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18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现将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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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3-31 |
标题 | 共达电声:关于深交所2016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7号 |
批复原因 | 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现将回复内容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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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12-18 |
标题 | 共达电声: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5]第51号 |
批复原因 | 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为避免引起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并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相关规定,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已于2015年5月11日开市起停牌。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确认本次筹划的重大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015年12月4日,公司披露了《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详见2015年12月5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的有关公告。
2015年12月10日公司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本公司现根据问询函所涉问题进行说明和回复,请审核。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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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12-17 |
标题 | 共达电声: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5]第51号 |
批复原因 | 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为避免引起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并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相关规定,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已于2015年5月11日开市起停牌。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确认本次筹划的重大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015年12月4日,公司披露了《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详见2015年12月5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的有关公告。
2015年12月10日公司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实施过渡期后的后续监管安排》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15 年修订)》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正积极组织回复深交所问询,预计于2015年12月18日前披露重组问询函回复。
截止本公告之日,公司正在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进行反馈。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完成事后审核后申请复牌。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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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11-27 |
标题 | 共达电声: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603号 |
批复原因 | 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收到深圳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603号)(以下简称“关注函”),针对我公司如下事件提出了关注:
1、合作方喀什双子是否为私募基金,如是,请补充披露是否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参与合伙企业募集资金份额认购、是否在合伙企业中任职、是否存在权利义务安排,如有,应当说明认购份额、认购比例、任职情况、主要权利义务安排等。 |
批复内容 | 公司就相关事件予以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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