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联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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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9-16
标题德联集团: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问询函[2023]第16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4-26
标题长春德联收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长经(消)行罚决字[2019]0044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文件批号长经(消)行罚决字[2019]0044号
批复原因认定长春德联“占用消防车通道”
批复内容对长春德联处以罚款1万元。
处理人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4-26
标题上海德联收到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沪市监嘉处[2021]142021000302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文件批号沪市监嘉处[2021]142021000302号
批复原因认定上海德联销售不合格批次的预混合挡风玻璃清洗液(规格型号2L/瓶,水基型普通型-10℃)2,000瓶,总计销售额(含税)30,040元,
批复内容对上海德联处以罚款4.8万元。
处理人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06-07
标题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2]第86号
批复原因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2011年度、2012年度和2013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为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于2012年5月24日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2011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利润分配方案,违背了有关现金分红的承诺。
批复内容经自查,造成上述原因主要系子公司未及时分配当年度利润导致母公司单体报表的利润未得到及时体现,公司于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利润分配方案。具体整改措施如下: (1)公司已根据《公司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召开临时董事会,重新制定了“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35元(含税)”的利润分配预案,并提议于2012年6月19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此进行表决。 (2)对公司董事会相关成员进行了批评并责成重新检视公司政策制定程序并加强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学习。 (3)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进行学习,认真学习《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加强对子公司管理的制度建设,保证各项管理措施能得以有效执行。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06-07
标题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证监局监管关注函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函[2012]445号
批复原因1、因公司对股利分配的理解偏差,公司于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利润分配方案,未严格遵循招股说明书中关于现金分红的承诺; 2、公司管理层对分红政策的理解不足。
批复内容广东证监局提出的问题,对控制公司风险、规范公司运作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 公司将以本次整改为契机,严格按照证监会及深交所各项规章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内部控制、规范公司运作,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更好地树立自律、规范、诚信的上市公司形象。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2-05-04
标题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2]第21号
批复原因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4月18日披露2012年第一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对外披露后,公司对季度报告相关公告后进行了两次更正,请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
批复内容经过自查,公司董事会认为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财务部及证券部相关人员对相关信息披露规则了解不充分以及工作疏忽,导致部分内容存在错误,公司采取如下整改措施: (1)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学习及对有关人员的培训,强化信息披露管理。 (2)定期邀请专业老师来公司授课及选派财务人员到专业院校接受专业再教育,以此提高公司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为信息披露工作提供保障。 (3)以本次整改为契机,再次明确公司信息披露各环节的负责人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重大事项报告第一责任人及其义务。 (4)实行主管领导和直接经办人的问责制。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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