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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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0-11-24
标题长生1: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结案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结案字[2020]1号
批复原因经审理,我局认为,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18年三季报、2019年一季报,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批复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不对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本案结案。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9-07-18
标题关于对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深证上[2019]40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未能在2019年4月30日前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和2019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
批复内容对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9-05-21
标题*ST长生: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重大事项未披露 二、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批复内容一、对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高俊芳,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张洺豪,董事、副总经理张晶,董事、董事会秘书赵春志,副总经理张友奎、蒋强华、刘景晔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刘良文、王祥明,独立董事马东光、沈义、徐泓,监事陈晓杰、张晓林,副总经理鞠长军、万里明,销售总监杨鸣雯、研发总监王群、行政总监赵志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9-05-17
标题关于对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重大事项未披露 二、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批复内容对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刘良文、王祥明,独立董事马东光、沈义、徐泓,监事陈晓杰、张晓林,副总经理鞠长军、万里明,销售总监杨鸣雯、研发总监王群、行政总监赵志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9-05-10
标题*ST长生:关于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苏证调查字2019035号
批复原因公司未能在2019年4月30日前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和2019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2-11
标题*ST长生: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人员收到《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8]117号、中国证监会[2018]18号
批复原因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披露相关产品抽验不合格、全面停产及召回的信息以及相关产品有关情况的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未披露被吉林省食药监局调查的信息;未披露长春长生相关产品GMP证书失效和重新获得GMP证书以及2015年至2017年报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问题。
批复内容一、对长生生物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高俊芳、张晶、刘景晔、蒋强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张友奎、赵春志、张洺豪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刘良文、王祥明、徐泓、沈义、马东光、鞠长军、万里明、王群、赵志伟、杨鸣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此外,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高俊芳、张晶、刘景晔、蒋强华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对张友奎、赵春志、张洺豪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0-16
标题ST长生:关于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文件批号处罚字[2018]126号
批复原因经查,长生生物涉嫌存在未按规定披露问题疫苗抽验不合格、全面停产及召回的信息以及问题疫苗有关情况的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未披露被吉林省食药监局调查的信息;未及时披露长春长生狂犬疫苗GMP证书失效和重新获得GMP证书以及2015年至2017年报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问题。
批复内容一、对长生生物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高俊芳、张晶、刘景晔、蒋强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张友奎、赵春志、张洺豪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刘良文、王祥明、徐泓、沈义、马东光、鞠长军、万里明、王群、赵志伟、杨鸣雯、王晓辉、陈晓杰、张晓林、夏力娜、高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高俊芳、张晶、刘景晔、蒋强华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对张友奎、赵春志、张洺豪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0-16
标题ST长生:关于子公司收到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吉食药监药罚告[2018]17号
批复原因1.自2014年1月至2018年7月生产的所有涉案产品,生产过程中均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批次的原液匀兑配制,再对匀兑合批后的原液重新编造生产批号。 2.2016年至2018年,更改了184批次涉案产品的生产批号或实际生产日期。其中118批次向后变更生产日期,变相延长了产品有效期。 3.2017年2月至3月,用2016年生产的过期原液生产了3批次涉案产品。2018年3月至4月,使用2017年生产的过期原液生产了9批次涉案产品。 4.2016年至2017年生产的387批次涉案产品,均未开展热稳定性试验,其中382批次对成品制剂进行效价测定的方法不符合规定。 5.离心机变更未按规定备案。 6.自2014年至2018年7月,在生产涉案产品过程中,生产结束、产品检验合格后立即销毁原始记录,并编写虚假的批生产记录。你公司在涉案产品的批检验记录中,编造相关批次的成品效价测定记录和热稳定性试验记录。 7.2014年以来通过递交虚假资料,骗取了涉案产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 8.为掩盖违法事实,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第一次飞行检查后,于2018年7月10日采取更换、处理内部监控录像存储卡、部分计算机硬盘等方式,销毁相关证据。
批复内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3年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规定、吊销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吉20160086);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3年修订)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没收违法生产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7,794,034支,没收违法所得1,891,978,172.89元,处违法生产、销售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货值金额三倍罚款7,212,301,996.02元,罚没款共计9,104,280,168.91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3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没收你公司专用于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纯化后原液2042.6升、超滤浓缩液417升、病毒收获液232升、中间产品8481677支、药品标签2032917枚、稀释剂标签2009037枚、说明书234079张、小盒493360个、大箱262个);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3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公司高俊芳、张友奎、张晶、刘景晔、张晓、赵洪洋、李锦宇、张欢、冯士明、周焕焕、许杨、徐力伟、李丽楠、杜磊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处理人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0-16
标题ST长生:关于子公司收到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吉食药监药行罚[2018]17号
批复原因1.你公司自2014年1月至2018年7月生产的所有涉案产品,生产过程中均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批次的原液勾兑配制,再对勾兑合批后的原液重新编造生产批号。你公司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30日用上述混批匀兑的原液配制半成品的行为不符合《中国药典》(2010年版)三部“凡例”中对半成品的规定,即半成品指“由一批原液经稀释、配制成均一的中间制品”。 你公司2015年12月1日至2018年7月15日用上述混批匀兑的原液配制半成品的行为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三部“凡例”中对半成品的规定,即半成品指“由一批原液经稀释,配制成均一的用于分装至终容器的中间产物”。 2.你公司2016年至2018年,更改了184批次涉案产品的生产批号或实际生产日期。其中118批次向后变更生产日期,变相延长了产品有效期。 3.你公司《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中间品质量标准》(STP-01-02-004,修订号00、01、02)规定,纯化后原液保存不超过12个月,2017年2月至3月,你公司用2016年生产的过期原液生产了3批次涉案产品,根据2017年1月2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你公司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制造及检定规程》,你公司生产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纯化后原液保存不超过9个月。2018年3月至4月,你公司使用2017年生产的过期原液生产了9批次涉案产品。此外,你公司违反上述《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制造及检定规程》,将部分抗原含量低的不合格原液,经二次浓缩并检测达到配制标准后再次使用。 4.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批准你公司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制造及检定规程》规定,你公司应当对成品进行效价测定和热稳定性试验。你公司2016年至2017年生产的387批次涉案产品,均未开展热稳定性试验,其中382批次对成品制剂进行效价测定的方法不符合上述制造及检定规程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九条第一款“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第十条第一款“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3- 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第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不得出厂”,以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二百ニ十三条“物料和不同生产阶段产品的检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企业应当确保药品按照注册批准的方法进行全项检验”的规定。 5.根据你公司《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工艺规程》(编码:STP-02-04-001,修订号01-09),自2012年8月5日起,你公司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离心机的型号为DL-6M,生产商为长沙湘仪离心机仪器有限公司。而你公司自2017年11月28日起将所使用离心机的型号更换为D-35720Osterides连续流离心机,标识生产商为德国Termofisher公司,该变更未按规定备案。 6.你公司2014年1月至2018年7月,在生产涉案产品过程中,生产结東、产品检验合格后立即销毁原始记录,并编写虚假的批生产记录。你公司在涉案产品的批检验记录中,编造相关批次的成品效价测定记录和热稳定性试验记录。你公司要求长春市亿斯实验动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2018年7月初开具了虚假实验动物销售单据,用于编造动物试验记录。 7.你公司2014年以来在申报批签发时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提交的涉案产品相关资料,均未根据真实生产记录和检定记录制作。你公司通过递交虚假资料,骗取了2014年1月以后生产的涉案产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 8.你公司为掩盖违法事实,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第一次飞行检査后,于2018年7月10日采取更换、处理内部监控录像存储卡、部分计算机硬盘等方式,销毁相关证据。
批复内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3年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规定,吊销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吉20160086);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3年修订)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没收违法生产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7794034支,没收违法所得1891978172.89元,处违法生产、销售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货值金额三倍罚款7212301996.02元,罚没款共计9104280168.91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3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没收你公司专用于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纯化后原液2042.6升、超漶浓缩液417升、病毒收获液232升、中间产品8481677支、药品标签2032917枚、稀释剂标签2009037枚、说明书234079张、小盒493360个、大箱262个);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3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公司高俊芳、张友奎、张晶、刘景晔、张晓、赵洪洋、李锦宇、张欢、冯士明、周焕焕、许杨、徐力伟、李丽楠、社磊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处理人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0-16
标题ST长生:关于子公司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国)药监药罚告[2018]1号
批复原因1.自2014年1月至2018年7月生产的所有涉案产品,生产过程中均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批次的原液匀兑配制,再对勾兑合批后的原液重新编造生产批号。 2.2016年至2018年,更改了184批次涉案产品的生产批号或实际生产日期。其中118批次向后变更生产日期,变相延长了产品有效期。 3.2017年2月至3月,用2016年生产的过期原液生产了3批次涉案产品。2018年3月至4月,使用2017年生产的过期原液生产了9批次涉案产品。 4.2016年至2017年生产的387批次涉案产品,均未开展热稳定性试验,其中382批次对成品制剂进行效价测定的方法不符合规定。 5.离心机变更未按规定备案。 6.自2014年至2018年7月,在生产涉案产品过程中,生产结束、产品检验合格后立即销毁原始记录,并编写虚假的批生产记录。你公司在涉案产品的批检验记录中,编造相关批次的成品效价测定记录和热稳定性试验记录。 7.2014年以来通过递交虚假资料,骗取了涉案产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 8.为掩盖违法事实,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第一次飞行检查后,于2018年7月10日采取更换、处理内部监控录像存储卡、部分计算机硬盘等方式,销毁相关证据。
批复内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3年修订)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四条规定,撤销你公司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国药准字S20120016)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修订)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二条、《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第二十九条、《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撤销你公司自2014年1月至2018年7月骗取的涉案产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五年内不受理你公司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国药准字S20120016)批签发申请,并处罚款1203万元。
处理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0-16
标题ST长生:关于子公司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国)药监药罚[2018]1号
批复原因1.你公司自2014年1月至2018年7月生产的所有涉案产品,生产过程中均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批次的原液勾兑配制,再对匀兑合批后的原液重新编造生产批号。你公司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30日用上述混批勾兑的原液配制半成品的行为不符合《中国药典》(2010年版)三部“凡例”中对半成品的规定,即半成品指“由一批原液经稀释、配制成均一的中间制品”。 2.你公司2016年至2018年,更改了184批次涉案产品的生产批号或实际生产日期。其中118批次向后变更生产日期,变相延长了产品有效期。 3.你公司《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中间品质量标准》(STP-01-02-004,修订号00、01、02)规定,纯化后原液保存不超过12个月。2017年2月至3月,你公司用2016年生产的过期原液生产了3批次涉案产品。根据2017年1月2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你公司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制造及检定规程》,你公司生产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纯化后原液保存不超过9个月。2018年3月至4月,你公司使用2017年生产的过期原液生产了9批次涉案产品。此外,你公司违反上述《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制造及检定规程》,将部分抗原含量低的不合格原液,经二次浓缩并检测达到配制标准后再次使用。 4.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批准你公司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制造及检定规程》规定,你公司应当对成品进行效价测定和热稳定性试验,你公司2016年至2017年生产的387批次涉案产品,均未开展热稳定性试验,其中382批次对成品制剂进行效价测定的方法不符合上述制造及检定规程的规定。 5.根据你公司《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工艺规程》(编码:STP-02-04-0,修订号01至09),自2012年8月5日起,你公司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离心机的型号为DL-6M,生产商为长沙湘仪离心机仪器有限公司。而你公司自2017年11月28日起将所使用离心机的型号更换为D-35720Osterode连续流离心机,标识生产商为德国Thermofisher公司。该变更未按规定备案。 6.你公司自2014年至2018年7月,在生产涉案产品过程中,生产结束、产品检验合格后立即销毁原始记录,并编写虚假的批生产记录。你公司在涉案产品的批检验记录中,编造相关批次的成品效价测定记录和热稳定性试验记录。你公司要求长春市亿斯实验动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2018年7月初开具了虚假实验动物销售单据,用于编造动物试验记录。 7.你公司2014年以来在申报批签发时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提交的涉案产品相关资料,均未根据真实生产记录和检定记录制作,你公司通过递交虚假资料,骗取了2014年1月以后生产的涉案产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三条第二款“批签发产品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核准的工艺生产。企业对批签发产品生产、检验等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记录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批签发资料应当经企业质量受权人审核并签发”,第三款“每批产品上市销售前或者进口时,批签发申请人应当主动提出批签发申请,依法履行批签发活动中的法定义务,保证申请批签发的产品质量可靠以及批签发申请资料、过程记录、试验数据和样品的真实性”的规定。 8.你公司为掩盖违法事实,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第一次飞行检查后,于2018年7月10日采取更换、处理内部监控录像存储卡、部分计算机硬盘等方式,销毁相关证据。
批复内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3年修订)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四条规定,撤销你公司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国药准字S20120016)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修订)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二条、《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第二十九条、《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撤销你公司自2014年1月至2018年7月骗取的涉案产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五年内不受理你公司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国药准字S20120016)批签发申请,并处罚款1203万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理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8-03
标题ST长生:关于子公司资产被查封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文件批号长新公(经)封字[2018]106号、长新公(经)封字[2018]111号
批复原因2018年8月1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长生”)收到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查封决定书》长新公(经)封字【2018】106号、长新公(经)封字【2018】111号。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长春长生9处房产和61台车辆被查封。
处理人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8-08-03
标题ST长生:关于子公司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长环责改字[2018]GX128号
批复原因长春市环保局于2018年7月27日对长春长生进行了调查,发现长春长生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线监测数据和实际监测数据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批复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关于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处理人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8-08-03
标题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一)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处分告知函[2018]第37号
批复原因高俊芳女士: 经查明,你在作为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等规定的行为。
批复内容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3条的规定,拟对你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8-08-03
标题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二)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处分告知函[2018]第37号
批复原因张晶女士: 经查明,你在作为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等规定的行为。
批复内容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3条的规定,拟对你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8-08-03
标题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三)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处分告知函[2018]第37号
批复原因蒋强华先生: 经查明,你在作为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等规定的行为。
批复内容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3条的规定,拟对你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8-08-03
标题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四)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处分告知函[2018]第37号
批复原因刘景晔女士: 经查明,你在作为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等规定的行为。
批复内容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3条的规定,拟对你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8-08-03
标题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五)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处分告知函[2018]第37号
批复原因张友奎先生: 经查明,你在作为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等规定的行为。
批复内容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3条的规定,拟对你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8-08-03
标题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六)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处分告知函[2018]第37号
批复原因赵志伟先生: 经查明,你在作为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等规定的行为。
批复内容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3条的规定,拟对你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7-31
标题ST长生:关于董事长及部分高管无法正常履职的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
批复内容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高俊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向检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以上被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18人中有两名公司董事,其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是高俊芳(董事长)、张晶(董事)、张友奎、刘景晔、蒋强华、赵志伟。
处理人长春市长春新区公安分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7-25
标题长生生物:关于董事长及部分高管无法正常履职的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长春长生董事长等15名涉案人员因涉嫌刑事犯罪
批复内容2018年7月24日晚,长春市长春新区公安分局通报,长春长生董事长等15名涉案人员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长春高新区公安分局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以上被公安机关带走的15人中有两名公司董事,其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是高俊芳(董事长)、张晶(董事)、张友奎、刘景晔、蒋强华、赵志伟。目前,上述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不会对董事会的正常召开构成影响,不构成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的情况。
处理人长春市长春新区公安分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7-24
标题长生生物:关于董事长及部分高管无法正常履职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及部分高管涉嫌违法犯罪。
批复内容2018年7月23日下午15时,长春市长春新区公安分局依据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对长春长生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立案调查,将主要涉案人员公司董事长、3名公司高管和2名中层人员带至公安机关依法审查。
处理人长春市长春新区公安分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7-23
标题长生生物:关于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苏证调查通字2018074号
批复原因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7-20
标题长生生物: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文件批号吉食药监药行罚[2017]16号
批复原因在国家药品专项抽验中,你公司生产的“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批号:201605014-01),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检验结果【效价测定】项不符合规定。你公司生产的上述药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规定的情形,应按劣药论处。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于2017年10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批药品生产数量共253338支,由吉林省药品检验所抽样552支,销售到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52600支,现库存186支,销售价格是3.40元/支,该批药品的违法所得共858840.00元,货值金额共861349.20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之规定。
批复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二)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三)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的规定,参照《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九)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从重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库存的“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批号:201605014-01)186支; 2、没收违法所得858840.00元。 3、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2584047.60元。罚没款总计3442887.60元(叁佰肆拾肆万贰仟捌佰捌拾柒元陆角整)。
处理人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7-20
标题关于对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260号
批复原因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19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你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收到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吉林药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国家药品专项抽验中,你公司生产的“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经检验“效价测定”项不符合规定,吉林药监局对你公司给予没收相关产品库存、没收违法所得、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18年7月2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7-17
标题关于对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254号
批复原因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16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子公司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有关情况的公告》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你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生科技”)开展飞行检查,发现该长生科技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行为。目前,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收回长生科技《药品GMP证书》(证书编号:JL20180024),同时长生科技已按要求停止狂犬疫苗的生产。   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认真自查并就以下事项出具书面说明:   1、请你公司说明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的具体产量、销量和销售金额、此次GMP证书被收回的具体原因及事实、相关产品流向市场的风险、后续你公司可能受到药品监管部门的处罚类型和后果,并请详细测算此次事件对你公司2018年生产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   2、请根据此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你公司实施飞行检查的具体情况以及你公司对相关产品召回的进展,严肃自查你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信息或延迟披露信息的情况。   3、你公司认为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18年7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7-16
标题长生生物:关于子公司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有关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文件批号2018年第60号
批复原因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长生)开展飞行检查,发现长春长生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行为。
批复内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长春长生《药品GMP证书》(证书编号:JL20180024),责令停止狂犬疫苗的生产。
处理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6-06
标题长生生物: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214号
批复原因近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214号)。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对问询事项进行认真分析,现将相关问题回复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4-10
标题长生生物: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316号
批复原因近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316号)。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对问询事项进行认真分析,现将相关问题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7-03
标题长生生物: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365号
批复原因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365号)。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对问询事项进行认真分析,现将相关问题回复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7-22
标题黄海机械: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212号
批复原因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黄海机械”)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2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媒体报道的比尔及梅琳达·盖茨基金(以下简称“盖茨基金”)于2015年一季度买入公司股票300.01万股(占比3.75%),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于2015年3月23日停牌,因而文章质疑盖茨基金上述买入行为与公司本次重组事项有关表示关注。
批复内容针对问询函中提及的事项,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具体内容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7-14
标题黄海机械: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5】第13号的回函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5]第13号
批复原因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7月9日下发的《关于对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5】第13号),指出: 1、本次交易方案中拟置入资产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长生”)在设立时存在超范围发行内部职工股的情形。截至本报告书日,尚有部分内部职工股未清理完毕。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体改生[1992]31号)第22条规定,请律师和财务顾问对该事项是否不存在潜在纠纷出具核查意见; 2、根据报告书,长春长生实际控制人之一张友奎的妹妹张敏持有长春长生1.99%的股权,张友奎的妹妹张雯持股90%的长春市祥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祥升”)持有长春长生4.87%的股权。请补充披露张敏、长春祥升是否与长春长生实际控制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3、根据报告书,长春长生取得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吉20110044)及部分药品注册批件有效期将于今年内到期。请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第26号准则》”)第十八条的要求,补充披露公司续期上述许可证书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 4、截至报告书日,你公司置出资产中所涉及的相关负债仍有部分未取得债权人对债务转移的同意。请根据《第26号准则》第二十条的要求,补充披露债务形成原因,到期日等内容,并说明你公司对该部分债务的后续处理安排。
批复内容公司根据深交所要求,会同本次重组有关各方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和研究,予以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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