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河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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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问讯  公告日期:2024-04-30
标题金河生物: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问询函[2024]第21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2-29
标题关于对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内蒙古证监局[2024]3号
批复原因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东晓,路漫漫、刘迎春、王治生、菅明生、云喜报、关映贞、姚建雄: 经查,2022年1月至2023年底,你公司高管路漫漫、刘迎春、王治生、菅明生、云喜报、关映贞,监事姚建雄累计向公司借款400.5万元,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路漫漫等7人是上述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董事长王东晓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内蒙古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2-29
标题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翟晓敏、张龙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文件批号内蒙古证监局[2024]5号
批复原因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翟晓敏、张龙华: 经查,你们在执行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河生物)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实质性程序方面 (一)资产减值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无形资产减值复核不到位,个别药号(账面价值300美元)连续三年未产生销售收入,明显闲置,会计师未关注上述资产减值迹象。二是商誉减值测试复核不到位,未关注到《资产评估报告》(北方亚事评报字[2023]第01-325号)商誉资产组评估范围的扩大对商誉减值测试结果的影响。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个别往来函证未实施有效控制,未见对办公地址、回函地址与发函地址不一致的核实程序。二是个别银行账户函证差异(3.48美元)分析不充分,底稿不完整。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营业收入未按照审计计划检查销售合同的付款条件、发货条件是否与账面收入确认的条件是否一致。二是未对经销收入延伸核查。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存货审计程序不到位。金河生物存货账面价值存在负数月,会计师未予以关注。子公司法马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期末大额存货存在异常,存货贷方发生额与成本不匹配,未见成本倒轧表,未执行合理性分析程序。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五)开发支出审计程序不到位。未对开发人员数量进行核实。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六)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审计程序不到位。会计师未实施针对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工程项目等投融资活动进行资金占用的审计程序。金河生物1名独立董事是内蒙古盛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利益相关方,会计师未履行关联关系识别程序。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审计不到位 一是内部控制审计未考虑公司错报金额对内部控制评价的影响。二是金河生物资产采购内控审计程序不充分。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审计报告附注部分信息披露不准确 审计报告附注公司将保证借款(1.52亿元)披露为信用借款。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四、审计工作底稿方面 审计底稿中存在部分记录不准确、个别审计程序表记录与实际执行情况不符等问题。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内蒙古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2-28
标题金河生物: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内蒙古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内蒙古证监局[2024]3号
批复原因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东晓,路漫漫、刘迎春、王治生、菅明生、云喜报、关映贞、姚建雄:经查,2022年1月至2023年底,你公司高管路漫漫、刘迎春、王治生、菅明生、云喜报、关映贞,监事姚建雄累计向公司借款400.5万元,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内蒙古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9-14
标题关于对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36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2.请你公司充分说明在持有金河环保51%股权、已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情况下,继续以31,786.30万元现金收购金河环保少数股权的原因及必要性,该关联交易对你公司财务状况、资金周转情况及经营情况的具体影响,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是否存在向关联人输送利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08
标题关于对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11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24
标题关于对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38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6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1-15
标题金河生物:关于公司监事亲属短线交易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监事会主席张千岁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说明》,其女儿张瑞芳女士于2022年1月5日买入公司股票1,100股,2022年1月12日卖出公司股票1,100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该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张瑞芳女士已深刻认识到此次事项的严重性,对因操作构成短线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证券交易系统操作过程中谨慎操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张千岁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以后将进一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督促亲属执行到位,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1-24
标题关于对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40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以上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在2021年11月3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4-18
标题金河生物: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20号
批复原因2018年4月4日,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20号)。
批复内容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对相关问题做了认真自查,现就问询函所提问题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22
标题金河生物: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287号
批复原因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287号)。
批复内容现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就相关问题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22
标题金河生物: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6]第70号
批复原因2016年4月18日,公司收到了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6】第70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批复内容根据《关注函》的要求,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对相关问题回复公告。
处理人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4-20
标题关于对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兼副总经理王志军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6]第78号
批复原因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于2016年2月4日上市,王志军承诺公司该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同时,公司拟定于2016年4月25日披露2016年一季度报告。王志军在上述承诺不减持公司股票期限内及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于2016年4月15日卖出公司股票1,000股,交易金额25,930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6年4月20日出具《关于对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兼副总经理王志军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6】第78号),对王志军的上述违规减持问题进行了监管关注。
批复内容王志军已按承诺将减持收益上交公司。公司董事会已要求王志军今后认真学习、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谨慎操作,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同时,已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通报,要求公司上述人员及其近亲属以此为戒,加强对《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恪尽职守,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7-07
标题关于对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293号
批复原因2015年7月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下发《关于对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293号),主要关注内容为“2015年6月2日,你公司因筹划资产收购事项申请股票停牌,迄今尚未申请股票复牌。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批复内容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的上述事宜,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报送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关注函的回函》。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4-04-29
标题关于对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吴明夏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深圳上[2014]14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时任董事吴明夏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初始预约披露时间为2014年3月20日,时任董事吴明夏于2014年3月3日卖出股票18.75万股,成交金额476.06万元。 本所认为,吴明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6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公司时任董事吴明夏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3-06-14
标题关于对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内证监函[2013]162号
批复原因2013年6月14日,内蒙古证监局出具《关于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内证监函[2013]162号),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财务核算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
批复内容针对上述监管关注函提出的问题,公司积极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认真学习、分析和讨论,根据相关规定对提出的问题制订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已逐项落实整改。
处理人内蒙古证监局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2-04-25
标题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2]10号
批复原因2012年4月25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2】10号,因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未披露公司使用的一项专利已失效的事实,对金河生物采取监管谈话的措施。该专利名称为“链霉菌线性质粒中抗砷基因簇”,专利证书号为ZL200510030980.0;专利所有权人为上海交通大学。2010年6月30日,公司与上海交通大学签署《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独占许可使用该项专利,许可有效期至2015年7月1日。在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预先披露时,该项专利因专利所有权人未及时缴纳专利费而失效,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未能对此情况予以披露。
批复内容公司接受监管谈话措施后,高度重视工作失误带来的不利影响,设置专人跟踪专利缴费情况,不仅负责自身拥有的专利权的缴费情况,对许可使用的第三方专利也定期提醒专利权所有人及时缴费。自上述事件至今未再出现自有和许可专利权因未及时缴费而失效的情况。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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