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讯 公告日期:2023-06-02 |
标题 | 关于对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25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6月1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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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5-18 |
标题 | 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受到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左旗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梦汽文旅未按期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 |
批复内容 | 处以100元罚款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左旗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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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5-18 |
标题 | 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受到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盟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存在2018-2019年期间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3,165,116.60元,2018年、2019年和2021年少交水利建设基金98,783.42元 |
批复内容 | 处以罚款50,000.00元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盟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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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5-18 |
标题 |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到鄂州市应急管理局处罚(应急责改[2020]基础19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鄂州)应急责改[2020]基础1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隐患问题 |
批复内容 | 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鄂州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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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3-05-18 |
标题 |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到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城分局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VOCs气体,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
批复内容 | 被下达环境执法预警,并要求落实整改 |
处理人 |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城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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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5-18 |
标题 | 佛山顾地塑胶有限公司受到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22年05月16日,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发现佛山顾地有货物装载源头为道路货运车辆粤A92CR3轻型厢式货车超限超载配货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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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11 |
标题 | 关于对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23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5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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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28 |
标题 | 关于对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7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2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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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9-14 |
标题 | 关于对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张振国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14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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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28 |
标题 | 关于对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22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6月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核查意见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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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1-24 |
标题 | 关于对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54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12月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湖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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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11-12 |
标题 | 顾地科技: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湖北证监局[2020]41号 |
批复原因 |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贾广鑫、王大钧、张东峰:
2017年8月24日,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投资阿拉善沙漠梦想汽车航空乐园——汽车乐园(互动娱乐区)建设项目的议案,计划通过全资子公司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实施,总投资10.00亿元。2020年6月11日,公司知悉该项目已实际完成投资12.10亿元,超出已经审议通过的投资金额2.10亿元。直至2020年6月24日,公司才公告补充履行该笔超计划额度投资的审议程序并对外披露。公司时任总经理贾广鑫及董事会秘书张东峰,梦汽文旅公司经理、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王大钧为相关信息披露违规的直接责任人。
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投资超额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贾广鑫、王大钧和张东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湖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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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1-12 |
标题 | 关于对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4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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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10-22 |
标题 | 顾地科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半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20]第1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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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9-30 |
标题 | 顾地科技: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17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监管关注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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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30 |
标题 | 关于对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27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7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湖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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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6-29 |
标题 | 关于对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35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7月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湖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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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10-26 |
标题 | 顾地科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半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76号 |
批复原因 |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76号)。 |
批复内容 | 现就问询函中的相关问题做出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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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9-08-13 |
标题 | 关于对任永青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任永青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任永青与越野一族投资公司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二、任永青未按规定向上市公司报告其向顾地科技31位股票激励对象提供借款并分享股票收益的事实 |
批复内容 | 对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任永青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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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9-08-12 |
标题 | 关于对任永青等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任永青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任永青与越野一族投资公司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二、任永青未按规定向上市公司报告其向顾地科技31位股票激励对象提供借款并分享股票收益的事实 |
批复内容 | 对越野一族(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时任越野一族(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辛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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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6-10 |
标题 | 顾地科技: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9号 |
批复原因 | 一、任永青与越野一族投资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发出收购要约义务;
二、任永青未按规定向上市公司报告其向顾地科技31位股票激励员工提供借款并分享股票收益的事实。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未按规定履行发出要约收购义务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任永青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对越野一族(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对辛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二、对任永青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任永青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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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6 |
标题 | 关于对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58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58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19年5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湖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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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4-02 |
标题 | 顾地科技: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处罚字[2019]50号 |
批复原因 | 一、任永青与越野一族(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野一族投资公司)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二、任永青未按规定向上市公司报告其向顾地科技31位股权激励员工提供借款并分享股票收益的事实。 |
批复内容 | 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行为,对任永青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越野一族(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辛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任永青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任永青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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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2-27 |
标题 | 关于对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王汉华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247号 |
批复原因 |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王汉华:2018年12月26日,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顾地科技”或“公司”)披露《关于财务总监误操作造成短线交易的公告》,你作为公司高管,于2018年12月21日至12月26日期间,累计卖出公司股票1,295,920股;12月24日,你买入公司股票15,100股。你的前述股票买卖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短线交易情形,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8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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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8-12-26 |
标题 | 顾地科技:关于财务总监误操作造成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8年12月24日,王汉华女士在实施减持公司股份操作时,由于操作失误,将“卖出”指令误操作成“买入”,错误委托买入公司股票共计15,100股,买入成交价格为4.51元/股,买入股票成交金额为68,101元,买入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0.0025%。
本次买入公司股份属于操作失误所致,根据《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1、公司向王汉华女士详细告知了法律、法规中关于短线交易股票的有关规定,并要求其严格规范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同时,王汉华女士已深刻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违规的严重性,对本次误操作构成的短线交易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
2、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的规定。根据王汉华女士自实施本次减持计划,截至2018年12月24日收盘,卖出成交均价(4.52元/ 股)以及2018年12月24日买入成交均价(4.51元/股)进行计算,王汉华女士此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为(4.52元/股—4.51元/股)*15,100股= 151元,根据买卖成交价格情况,王汉华女士在本次短线交易中获利151元。王汉华女士本人已知悉且同意,因短线交易产生收益归公司所有。
3、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王汉华女士的短线交易行为进行通报,并要求引以为戒。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4、王汉华女士承诺:自本公告之日起,在未来6个月内不再买卖公司股票。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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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1-19 |
标题 | 关于对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215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11月15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张振国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分别于2017年12月14日、2018年3月19日、2018年9月28日被冻结2,054,485股、18,076,645股、18,212,233股,合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100%,占你公司总股本的6.42%,你公司未及时以临时报告的形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2.1条、第2.7条、第11.11.4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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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1-19 |
标题 | 关于对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张振国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214号 |
批复原因 | 张振国:
你作为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股票分别于2017年12月14日、2018年3月19日、2018年9月28日被司法冻结2,054,485股、18,076,645股、18,212,233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6.42%,你未及时告知公司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11月15日才在《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中对外披露。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2.7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6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1-01 |
标题 | 关于对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201号 |
批复原因 |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8年10月26日,你公司披露《关于2018年半年报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称前期对因股权转让产生的对中和金拓(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未按照你公司会计政策的要求计提坏账准备,你公司对2018年半年报涉及的部分财务数据进行了更正,更正后减少其他应收款630.92万元,其他相关科目相应进行调整。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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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10-26 |
标题 | 顾地科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半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8]第27号 |
批复原因 |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期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半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8】第27号)。 |
批复内容 | 现就问询函中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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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14 |
标题 | 关于对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93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93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8年5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湖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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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7-12-22 |
标题 | 顾地科技: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72076号 |
批复原因 | 任永青先生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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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12-01 |
标题 | 关于对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7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重组问询函(不需行政许可)[2017]第2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7年12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对外披露并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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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8-30 |
标题 | 顾地科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422号 |
批复原因 |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42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予以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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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7-14 |
标题 | 顾地科技: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90号 |
批复原因 |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9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针对问询函关注的问题,公司现回复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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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4-26 |
标题 | 关于对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付志敏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42号 |
批复原因 |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于2017年4月24日披露2017年一季度报告,你作为公司董事,你的配偶何佳丽在公司2017年一季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于2017年4月21日卖出公司股票15.25万股,成交金额为561.9万元。 |
批复内容 | 何佳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7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董事,未能勤免尽责督促配偶合规买卖公司股票,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7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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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6-10-12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作为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顾地科技”)5%以上股东,因涉嫌违法违规于2015年12月8日被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立案调查,但公司分别于2016年7月20日和7月21日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出售顾地科技股份共计1,725万股,占顾地科技总股本的4.99%,减持金额为34,710万元。公司在立案调查期间的减持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第六条的规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第3.1.8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公司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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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9-10 |
标题 | 顾地科技: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鄂证调查字2015025号、鄂处罚字[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广东顾地、顾地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广东顾地、顾地科技在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中存在重大遗漏
二、广东顾地未及时披露股份质押变动情况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广东顾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邱丽娟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对其他责任人员林超群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罚款;对其他责任人员林昌华、林昌盛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对其他责任人员麦浩文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二、对顾地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超群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对其他责任人员邱丽娟、林昌华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综上,对广东顾地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对顾地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对邱丽娟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五万元罚款;对林超群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对林昌华给予警告,并处于十万元罚款;对林昌盛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对麦浩文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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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6-07-29 |
标题 | 顾地科技: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文件批号 | 湖北证监局[2016]10号 |
批复原因 |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抄送给公司对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下发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6]10号)。
经查,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作为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顾地科技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你公司存在违反规定减持股份的问题。2016年7月20日、7月21日,你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出售持有的顾地科技股份17,25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913%。而目前你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立案调查。 |
批复内容 | 决定对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进行警示。你公司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履行作为上市公司大股东的相关义务,严格遵守《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
处理人 | 湖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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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6-04 |
标题 | 顾地科技: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鄂处罚字[2016]1号、鄂证调查字2015025号 |
批复原因 | 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顾地”)、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广东顾地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邱丽娟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对其他责任人员林超群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对其他责任人员林昌华、林昌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万元罚款;对其他责任人员麦浩文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二、对顾地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超群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对其他责任人员邱丽娟、林昌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湖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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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27 |
标题 | 顾地科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补充说明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155号 |
批复原因 |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的《关于对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155号)。根据《问询函》要求,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对其中所列问题予以回复,详见公司于2016年5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6-072)及其他相关内容。 |
批复内容 | 根据相关要求, 现进行补充说明。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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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24 |
标题 | 顾地科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155号 |
批复原因 |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的《关于对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155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就上述问询函中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对其中所列问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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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5-12-25 |
标题 |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湖北证监局[2015]1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控股股东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顾地)与重庆涌瑞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邢建亚于2015年3月13日签订了涉及公司股权变动的《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广东顾地将持有公司1亿股(占总股本28.93%)的股份转让给上述受让人。其中《股份转让补充协议》涉及款项支付、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2015年8月26日,你公司披露了《股权转让进展公告》,提及上述《股份转让补充协议》。公司已知悉《股份转让补充协议》存在,但未及时采取措施督促相关方提供《股份转让补充协议》进行披露。直到2015年12月4日,你公司才披露了《股份转让补充协议》。 |
批复内容 |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应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同时,应督促、提醒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应当在2016年1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
处理人 | 湖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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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5-12-25 |
标题 |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邢建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湖北证监局[2015]2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湖北证监局发现邢建亚与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3日签署了涉及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顾地科技)股权变动的《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其中《股份转让补充协议》涉及款项支付、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2015年3月17日,邢建亚通过顾地科技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其中在备查文件中,仅列示了《股份转让协议》,未提及《股份转让补充协议》,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现决定对邢建亚予以警示。 |
处理人 | 湖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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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5-12-25 |
标题 |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湖北证监局[2015]2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公司与重庆涌瑞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及邢建亚于2015年3月13日签署了涉及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顾地科技)股权变动的《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其中《股份转让补充协议》涉及款项支付、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2015年3月17日,公司通过顾地科技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股权转让协议法律意见书》。但均未提及《股份转让补充协议》及其内容。直到2015年12月4日才通过顾地科技披露了《股份转让补充协议》。
二、公司将持有的顾地科技部分股权质押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2015年6月16日和6月18日,公司对质押在海通证券的股权分别进行了续质押。但直到6月29日才通知顾地科技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2015年6月25日,公司将质押在长沙银行的顾地科技股权解除质押,同日进行了再质押操作,但直到7月8日,才将上述事项告知顾地科技。 |
批复内容 |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示。 |
处理人 | 湖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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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5-12-25 |
标题 |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林昌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湖北证监局[2015]2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局发现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顾地)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广东顾地与重庆涌瑞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及邢建亚于2015年3月13日签署了涉及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顾地科技)股权变动的《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其中《股份转让补充协议》涉及款项支付、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2015年3月17日,广东顾地通过顾地科技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股权转让协议法律意见书》。但均未提及《股份转让补充协议》及其内容。直到2015年12月4日才通过顾地科技披露了《股份转让补充协议》。
二、广东顾地将持有的顾地科技部分股权质押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2015年6月16日和6月18日,广东顾地分别对质押在海通证券的股权进行了续质押。但直到6月29日广东顾地才通知顾地科技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2015年6月25日,广东顾地将质押在长沙银行的顾地科技股权解除质押,同日进行了再质押操作,但直到7月8日,广东顾地才将上述事项告知顾地科技。 |
批复内容 | 广东顾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作为广东顾地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和顾地科技的董事,在知悉上述事项时,未及时告知顾地科技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予以警示。 |
处理人 | 湖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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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5-12-25 |
标题 |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林超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湖北证监局[2015]24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局发现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顾地)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广东顾地与重庆涌瑞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及邢建亚于2015年3月13日签署了涉及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顾地科技)股权变动的《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其中《股份转让补充协议》涉及款项支付、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2015年3月17日,广东顾地通过顾地科技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股权转让协议法律意见书》。但均未提及《股份转让补充协议》及其内容。直到2015年12月4日才通过顾地科技披露了《股份转让补充协议》。
二、广东顾地将持有的顾地科技部分股权质押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2015年6月16日和6月18日,广东顾地分别对质押在海通证券的股权进行了续质押。但直到6月29日广东顾地才通知顾地科技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2015年6月25日,广东顾地将质押在长沙银行的顾地科技股权解除质押,同日进行了再质押操作。但直到7月8日,广东顾地才将上述事项告知顾地科技。 |
批复内容 | 广东顾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作为广东顾地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和顾地科技的董事长,在知悉上述事项时,未及时告知顾地科技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予以警示。 |
处理人 | 湖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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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5-12-25 |
标题 |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邱丽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湖北证监局[2015]2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局发现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顾地)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广东顾地与重庆涌瑞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及邢建亚于2015年3月13日签署了涉及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顾地科技)股权变动的《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其中《股份转让补充协议》涉及款项支付、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2015年3月17日,广东顾地通过顾地科技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股权转让协议法律意见书》。但均未提及《股份转让补充协议》及其内容。直到2015年12月4日才通过顾地科技披露了《股份转让补充协议》。
二、广东顾地将持有的顾地科技部分股权质押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2015年6月16日和6月18日,广东顾地分别对质押在海通证券的股权进行了续质押。但直到6月29日广东顾地才通知顾地科技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2015年6月25日,广东顾地将质押在长沙银行的顾地科技股权解除质押,同日进行了再质押操作,但直到7月8日,广东顾地才将上述事项告知顾地科技。 |
批复内容 | 广东顾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作为广东顾地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顾地科技的董事,在知悉上述事项时,未及时告知顾地科技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予以警示。 |
处理人 | 湖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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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5-12-25 |
标题 |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重庆涌瑞股权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湖北证监局[2015]2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与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3日签署了涉及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顾地科技)股权变动的《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其中《股份转让补充协议》涉及款项支付、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2015年3月17日,你公司通过顾地科技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其中在备查文件中,仅列示了《股份转让协议》,未提及《股份转让补充协议》,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
批复内容 |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示。 |
处理人 | 湖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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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5-12-25 |
标题 |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杭州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湖北证监局[2015]2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与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3日签署了涉及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顾地科技)股权变动的《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其中《股份转让补充协议》涉及款项支付、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2015年3月17日,你公司通过顾地科技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其中在备查文件中,仅列示了《股份转让协议》,未提及《股份转让补充协议》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
批复内容 |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示。 |
处理人 | 湖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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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12-11 |
标题 | 顾地科技:关于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告知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鄂证调查字2015026号 |
批复原因 | 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相关行为涉嫌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证监会相关工作人员又针对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林伟雄、林超群、林超明、林昌华、林昌盛、邱丽娟间达成调解协议相关事宜,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所持有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被相关法院冻结或轮候冻结事项及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涉诉事项相关信息披露事宜进行了补充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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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12-10 |
标题 | 顾地科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鄂证调查字2015026号 |
批复原因 | 因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相关行为涉嫌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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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12-09 |
标题 | 顾地科技:关于股票存在被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鄂证调查字2015025号 |
批复原因 |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鄂证调查字2015025号),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因你公司相关行为涉嫌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 请予以配合。 |
批复内容 | 在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如公司因此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司将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13.2.1 条规定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公司股票将被停牌,直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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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5-11-25 |
标题 | 关于对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 2014年4月8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3)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顾地科技实际控制人林超群、邱丽娟、林昌华、林超明、林昌盛承诺对于林氏家族企业中的非上市公司保留绝对控股权(不得低于公司股权的51%),对于林氏家族企业中的上市公司保留控股权和最大股东的身份,否则需经实际控制人林伟雄同意。2015年3月13日,顾地科技控股股东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顾地”)与重庆涌瑞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邢建亚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广东顾地将持有的顾地科技1亿股、占顾地科技总股本28.93%的股份转让给上述受让人。8月20日,顾地科技实际控制人林伟雄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广东顾地发出律师函,认为广东顾地在本次股份转让交割完成后事实上将丧失顾地科技最大股东地位及对顾地科技的控股权,并明确表示不同意本次股份转让,要求解除本次股份转让协议。对上述《民事调解书》及其可能导致的风险,顾地科技六名实际控制人未及时告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顾地科技控股股东广东顾地持有顾地科技142,146,800股,占顾地科技总股本的41.13%,其持有的股份于2015年8月10日和8月27日被司法冻结,8月28日至9月14日期间又发生4笔司法轮候冻结,广东顾地未及时将上述股份冻结的情形告知顾地科技。
三、2015年3月13日,顾地科技控股股东广东顾地与重庆涌瑞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邢建亚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广东顾地将持有的顾地科技1亿股,占顾地科技总股本28.93%的股份转让给上述受让人。顾地科技于3月17日才披露上述股份转让协议内容。
2015年9月9日、9月11日以及9月17日,顾地科技披露了四份《股权转让进展公告》,根据公告内容:广东顾地与重庆涌瑞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及邢建亚于2015年3月13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其中《股份转让补充协议》涉及款项支付、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截至2015年10月12日,广东顾地尚未告知顾地科技披露上述《股份转让补充协议》。 |
批复内容 | 鉴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公司控股股东广东顾地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林超群,实际控制人邱丽娟、林昌华、林伟雄、林超明、林昌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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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5-11-25 |
标题 | 关于对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4年4月8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3)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顾地科技实际控制人林超群、邱丽娟、林昌华、林超明、林昌盛承诺对于林氏家族企业中的非上市公司保留绝对控股权(不得低于公司股权的51%),对于林氏家族企业中的上市公司保留控股权和最大股东的身份,否则需经实际控制人林伟雄同意。2015年3月13日,顾地科技控股股东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顾地”)与重庆涌瑞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邢建亚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广东顾地将持有的顾地科技1亿股、占顾地科技总股本28.93%的股份转让给上述受让人。8月20日,顾地科技实际控制人林伟雄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广东顾地发出律师函,认为广东顾地在本次股份转让交割完成后事实上将丧失顾地科技最大股东地位及对顾地科技的控股权,并明确表示不同意本次股份转让,要求解除本次股份转让协议。对上述《民事调解书》及其可能导致的风险,顾地科技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顾地科技控股股东广东顾地持有顾地科技142,146,800股,占顾地科技总股本的41.13%,其持有的股份于2015年8月10日和8月27日被司法冻结,8月28日至9月14日期间又发生4笔司法轮候冻结,广东顾地未及时将上述股份冻结的情形告知顾地科技。
三、2015年3月13日,顾地科技控股股东广东顾地与重庆涌瑞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邢建亚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广东顾地将持有的顾地科技1亿股,占顾地科技总股本28.93%的股份转让给上述受让人。顾地科技于3月17日才披露上述股份转让协议内容。
2015年9月9日、9月11日以及9月17日,顾地科技披露了四份《股权转让进展公告》,根据公告内容:广东顾地与重庆涌瑞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及邢建亚于2015年3月13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其中《股份转让补充协议》涉及款项支付、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截至2015年10月12日,顾地科技尚未披露上述《股份转让补充协议》,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
批复内容 | 鉴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公司控股股东广东顾地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林超群,实际控制人邱丽娟、林昌华、林伟雄、林超明、林昌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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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5-06-19 |
标题 | 关于对顾地科技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3年12月13日至2014年12月8日期间,公司为控股股东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顾地”)及其关联企业提供多笔资金用于周转还贷,截至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广东顾地及其关联企业占用公司资金余额分别为1,955万元和15,721万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5%和14.86%。2015年1月9日至1月28日期间,广东顾地全额归还前述占用资金本息共16,451万元。对于上述事项,公司未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认为,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第10.2.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第10.2.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2.1.5条的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广东顾地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2.2条、第4.2.3条、第4.2.6条、第4.2.10条、第4.2.11条的规定,以及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林超群,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邱丽娟,实际控制人兼董事、副总经理林昌华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2.2条、第4.2.3条、第4.2.6条、第4.2.10条、第4.2.11条的规定,以及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林伟雄、林超明、林昌盛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2.2条、第4.2.3条、第4.2.6条、第4.2.10条、第4.2.11条的规定,以及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财务负责人王汉华,董事张振国、付志敏,监事赵侠、何建芳、鲁树名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鉴于公司及其相关当事人的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公司控股股东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林超群,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邱丽娟,实际控制人兼董事、副总经理林昌华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林伟雄、林超明、林昌盛,公司财务负责人王汉华,公司董事张振国、付志敏,监事赵侠、何建芳、鲁树名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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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5-06-19 |
标题 | 关于对顾地科技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3年12月13日至2014年12月8日期间,公司为控股股东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顾地”)及其关联企业提供多笔资金用于周转还贷,截至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广东顾地及其关联企业占用公司资金余额分别为1,955万元和15,721万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5%和14.86%。2015年1月9日至1月28日期间,广东顾地全额归还前述占用资金本息共16,451万元。对于上述事项,公司未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认为,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第10.2.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第10.2.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2.1.5条的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广东顾地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2.2条、第4.2.3条、第4.2.6条、第4.2.10条、第4.2.11条的规定,以及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林超群,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邱丽娟,实际控制人兼董事、副总经理林昌华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2.2条、第4.2.3条、第4.2.6条、第4.2.10条、第4.2.11条的规定,以及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林伟雄、林超明、林昌盛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2.2条、第4.2.3条、第4.2.6条、第4.2.10条、第4.2.11条的规定,以及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财务负责人王汉华,董事张振国、付志敏,监事赵侠、何建芳、鲁树名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鉴于公司及其相关当事人的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公司控股股东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林超群,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邱丽娟,实际控制人兼董事、副总经理林昌华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林伟雄、林超明、林昌盛,公司财务负责人王汉华,公司董事张振国、付志敏,监事赵侠、何建芳、鲁树名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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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06-06 |
标题 |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4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192号 |
批复原因 |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的《关于对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192号):
问题1、你公司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18.37亿元,同比上年增长4.18%,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813.52万元,同比下降69.53%。请说明营业收入微增而净利润大幅下滑的原因、业务模式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问题2、你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7,555.76万元,请说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不匹配的原因。
问题3、你公司报告期末应收账款较上年末增加1.49亿元,增加比例47.78%,请说明公司当年应收账款大幅增长的主要原因,公司的信用政策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坏账准备是否计提充分、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前五名客户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问题4、你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1.2亿元,请对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前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说明该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
问题5、根据年报披露,你公司第一大客户系湖南顾地贸易有限公司,请说明该公司的成立时间、股权结构,是否与你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并请说明你公司对该客户的销售模式。
问题6、请说明你公司报告期内新增担保事项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存在超出授权范围的担保事项或未授权的担保事项。 |
批复内容 | 公司就上述问询函中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对其中所列问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内容进行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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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5-29 |
标题 |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湖北证监局[2015]6号、[2015]3号、[2015]4号、[2015]5号 |
批复原因 | 一、经查,我局发现顾地科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13年末,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顾地”)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顾地科技资金1,518万元,2014年3月末、6月末和9月末,广东顾地及其关联方分别非经营性占用顾地科技资金6,358万元、7,158万元和15,118万元。在2015年1月28日前,公司均未对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进行及时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经查,我局发现顾地科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13年末,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顾地”)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顾地科技资金1,518万元,2014年3月末、6月末和9月末,广东顾地及其关联方分别非经营性占用顾地科技资金6,358万元、7,158万元和15,118万元。在2015年1月28日前,公司均未对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进行及时披露。顾地科技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邱丽娟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以上事实有相关责任人员及知情人询问笔录、顾地科技自查说明、广东顾地情况说明、占用资金转出款项凭证等证据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条规定。
三、经查,我局发现顾地科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13年末,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顾地”)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顾地科技资金1,518万元,2014年3月末、6月末和9月末,广东顾地及其关联方分别非经营性占用顾地科技资金6,358万元、7,158万元和15,118万元。在2015年1月28日前,公司均未对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进行及时披露。作为顾地科技董事长,你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条的规定。
四、经查,我局发现顾地科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13年末,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顾地”)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顾地科技资金1,518万元,2014年3月末、6月末和9月末,广东顾地及其关联方分别非经营性占用顾地科技资金6,358万元、7,158万元和15,118万元。在2015年1月28日前,公司均未对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进行及时披露。作为顾地科技财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履行职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一定责任。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示。
二、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认定邱丽娟(身份证号:440623************)为不适当人选,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三、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予以警示。
四、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予以警示。 |
处理人 | 湖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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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3-30 |
标题 |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应湖北证监局要求,公司对控股股东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前期停牌重大事项)进行了自查。 |
批复内容 | 2015年1月28日,控股股东全额归还了占用资金本息。现就公司自查、控股股东还款、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后续整改措施报告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湖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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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1-29 |
标题 |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停牌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应湖北证监局要求,公司对控股股东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前期停牌重大事项)进行了自查。 |
批复内容 | 经核查,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共占用本公司资金15,721万元。上述事项初步查明以后,控股股东马上筹措资金,积极向上市公司归还所占用资金本息,截止2015年1月28日控股股东已全额归还公司全部占用资金本息共计16,451万元。 |
处理人 | 湖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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