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4-05-11 |
标题 | ST浩源: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暨风险提示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监管要求》 |
文件批号 | 新疆证监局[2024]10号 |
批复原因 | 021年8月2日,我局向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浩源或公司)和控股股东周举东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经我局调查查明,新疆浩源及子公司新疆龟兹浩源天然气管道输配有限公司未经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累计向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方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阿克苏众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嘉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他关联法人阿克苏基岩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53,710万元,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你公司2024年4月25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截至2023年年报披露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你公司资金余额51,338.25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5.59%。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新疆浩源、周举东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新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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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4-05-11 |
标题 | 关于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周举东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监管要求》 |
文件批号 | 新疆证监局[2024]10号 |
批复原因 | 2021年8月2日,我局向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浩源或公司)和控股股东周举东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经我局调查查明,新疆浩源及子公司新疆龟兹浩源天然气管道输配有限公司未经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累计向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方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阿克苏众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嘉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他关联法人阿克苏基岩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53,710万元,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你公司2024年4月25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截至2023年年报披露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你公司资金余额51,338.25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5.59%。 |
批复内容 |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新疆浩源、周举东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新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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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5-10 |
标题 | 关于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93号 |
批复原因 | 2024年4月19日,你公司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出于谨慎考虑,公司决定撤销将股东周举东分红款7,223,040.00元及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分红款5,702,400.00元用于抵偿其控股股权及关联方占用款项合计12,925,440.00元,并将这部分分红款挂账于“应付股利”科目。公司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其中,调减2023年半年报、2023年三季报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925,440.00元,调减2023年半年报、2023年三季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2,925,440.00元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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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5-10 |
标题 | 关于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4]第8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责令改正措施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清收被占用的资金,切实整改到位,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周举东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偿还占款。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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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4-05-09 |
标题 | 关于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4]第10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4年5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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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3-07-24 |
标题 | 关于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新疆证监局[2023]1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于2022年5月至9月期间与关联方新疆盛威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盛威)及新疆振泽文化创意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新疆振泽)发生的采购安全评估、培训等相关服务的9笔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合计568.50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91%。公司未及时识别出上述关联方并对相关交易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新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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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3-07-24 |
标题 | 关于对杜刚、沈学锋、张园园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新疆证监局[2023]2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浩源或公司)于2022年5月至9月期间与关联方新疆盛威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盛威)及新疆振泽文化创意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新疆振泽)发生的采购安全评估、培训等相关服务的9笔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合计568.50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91%。公司未及时识别出上述关联方并对相关交易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新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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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3-07-21 |
标题 | ST浩源: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新疆证监局[2023]19号、[2023]2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于2022年5月至9月期间与关联方新疆盛威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盛威)及新疆振泽文化创意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新疆振泽)发生的采购安全评估、培训等相关服务的9笔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合计568.50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91%。公司未及时识别出上述关联方并对相关交易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及第四十一条规定。杜刚作为ST浩源的董事长兼总经理,沈学锋作为公司副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张园园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我局决定对杜刚、 沈学锋、 张园园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们根据我局后续通知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
处理人 | 新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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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04 |
标题 | 关于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5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5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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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4-13 |
标题 | 关于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35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23年4月6日披露的《关于补充确认2022年度关联交易的公告》显示,2022年5月至9月,你公司分别向关联方新疆盛威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盛威”)、新疆振泽文化创意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新疆振泽”)采购安全评估、培训及代办特种设备换证等相关服务,共形成关联交易9笔,交易金额合计568.50万元,占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91%。你公司未将上述公司识别为关联方并及时披露关联交易情况。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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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9-15 |
标题 | 关于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问询函[2022]第17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9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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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2-07-19 |
标题 | ST浩源:关于收到公安机关立案告知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22年7月15日,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新疆阿克苏地区公安局的立案告知:公司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一案,符合立案条件 |
批复内容 | 现已立案侦查。 |
处理人 | 新疆阿克苏地区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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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05 |
标题 | 关于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17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5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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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8-06 |
标题 | 关于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11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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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8-04 |
标题 | ST浩源: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新疆证监局[2021]4号 |
批复原因 | 一、 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其为关联人提供 8000 万元担保及因担保责任产生的 6007.5079 万元资金占用的事项
二、 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
综上,新疆浩源与上述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未履行关联方交易决策程序,关联交易金额累计5371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4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10.2.9的规定,上述事项达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新疆浩源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新疆浩源直至2020年4月29日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了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
批复内容 | 一、 对新疆浩源给予警告, 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 对周举东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3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30 万元。
三、对冷新卫、张歌伟、吐尔洪· 艾麦尔、韩小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万元罚款。
四、对胡中友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五、对沈学锋、薛隼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新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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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8-04 |
标题 | ST浩源: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3号 |
批复原因 | 一、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其为关联人提供8000万元担保及因担保责任产生的6007.5079万元资金占用的事项
二、 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
综上,新疆浩源与上述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未履行关联方交易决策程序,关联交易金额累计5371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4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10.2.9的规定,上述事项达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新疆浩源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新疆浩源直至2020年4月29日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了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
批复内容 | 当事人周举东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当事人冷新卫违法情节较为严重,对其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当事人张歌伟、吐尔洪·艾麦尔、韩小锋违法情节严重,对其分别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处理人 | 新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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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8-04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3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
文件批号 | 新疆证监局[2021]3号 |
批复原因 | 一、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其为关联人提供8000万元担保及因担保责任产生的6007.5079万元资金占用的事项
二、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
(一)新疆浩源全资子公司新疆龟兹浩源天然气管道输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龟兹浩源)在2019年5月6日至2019年12月31日累计发生向关联方阿克苏盛威实业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6315万元。 (二)新疆浩源在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1月1日累计发生向关联方新疆东悦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45000万元。(三)新疆浩源在2019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31日累计发生向关联方西部蔚蓝、阿克苏众和投资、阿克苏基岩、新疆嘉禧源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2395万元。 |
批复内容 | 当事人周举东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当事人冷新卫违法情节较为严重,对其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当事人张歌伟、吐尔洪·艾麦尔、韩小锋违法情节严重,对其分别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处理人 | 新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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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6-11 |
标题 | ST浩源: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新疆证监局[2021]3号 |
批复原因 | 一、新疆浩源与周举东、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克苏盛威实业)、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邦数贸)、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东悦)、新疆西部蔚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蔚蓝)、阿克苏众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克苏众和投资)、阿克苏基岩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阿克苏基岩)、新疆嘉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嘉禧源)构成关联关系
二、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其为关联人提供8000万元担保及因担保责任产生的6007.5079万元资金占用的事项
三、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 |
批复内容 | 一、对新疆浩源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二、对周举东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30万元。三、对冷新卫、张歌伟、吐尔洪?艾麦尔、韩小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四、对胡中友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五、对沈学锋、薛隼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当事人周举东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当事人冷新卫违法情节较为严重,对其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当事人张歌伟、吐尔洪?艾麦尔、韩小锋违法情节严重,对其分别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处理人 | 新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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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18 |
标题 | 关于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12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5月2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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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1-19 |
标题 | 关于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21]第9号 |
批复原因 | 冷新卫、吐尔洪·艾麦尔、禹晓伟、沈学锋、薛隼、张歌伟:
你们作为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任或历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于2020年5月13日承诺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合计增持公司股份不低于43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88%。2020年11月28日,公司公告终止上述增持计划,你们共增持公司股份41.19万股,完成比例仅为9.58%,未遵守承诺事项。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11.1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6.1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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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1-06 |
标题 | 关于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1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新疆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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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9-09 |
标题 | 关于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吉富星、李堃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20号 |
批复原因 | 吉富星、李堃:
2019年3月28日,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浩源”)在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情况下,为实际控制人周举东控制的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友邦”)开立8,3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新疆友邦到期未能兑付该商业票据,ST浩源银行账户6,007万元存款被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扣划。2019年5月至12月,ST浩源在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情况下,多次向股东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阿克苏众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实际控制人周举东控制的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西部蔚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阿克苏基岩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嘉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转出资金累计5.37亿元,截至目前尚有5.31亿元未归还。就前述事项,我所已对ST浩源、周举东等主要责任人作出公开谴责的处分。 |
批复内容 | 请你们充分重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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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0-09-02 |
标题 | 关于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做出正式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浩源”)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3月28日,ST浩源在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情况下,为实际控制人周举东间接控制的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友邦”)开立8,3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新疆友邦到期未能兑付该商业票据,ST浩源银行账户6,007万元存款被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扣划。2020年2月、3月,新疆友邦陆续归还所划扣资金及相应利息。
2019年5月至12月,ST浩源在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情况下,多次向股东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阿克苏众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实际控制人周举东控制的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西部蔚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阿克苏基岩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嘉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转出资金累计5.37亿元,截至目前尚有5.31亿元未归还。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阿克苏众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三、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西部蔚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阿克苏基岩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嘉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周举东,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韩小锋,董事兼总经理冷新卫,董事兼副总经理吐尔洪·艾麦尔,财务总监张歌伟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五、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胡中友、沈学锋、薛隼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六、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周举东给予公开认定3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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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09-02 |
标题 | 关于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做出正式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浩源”)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3月28日,ST浩源在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情况下,为实际控制人周举东间接控制的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友邦”)开立8,3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新疆友邦到期未能兑付该商业票据,ST浩源银行账户6,007万元存款被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扣划。2020年2月、3月,新疆友邦陆续归还所划扣资金及相应利息。
2019年5月至12月,ST浩源在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情况下,多次向股东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阿克苏众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实际控制人周举东控制的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西部蔚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阿克苏基岩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嘉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转出资金累计5.37亿元,截至目前尚有5.31亿元未归还。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阿克苏众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三、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西部蔚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阿克苏基岩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嘉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周举东,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韩小锋,董事兼总经理冷新卫,董事兼副总经理吐尔洪·艾麦尔,财务总监张歌伟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五、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胡中友、沈学锋、薛隼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六、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周举东给予公开认定3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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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9-02 |
标题 | 关于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做出正式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浩源”)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3月28日,ST浩源在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情况下,为实际控制人周举东间接控制的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友邦”)开立8,3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新疆友邦到期未能兑付该商业票据,ST浩源银行账户6,007万元存款被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扣划。2020年2月、3月,新疆友邦陆续归还所划扣资金及相应利息。
2019年5月至12月,ST浩源在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情况下,多次向股东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阿克苏众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实际控制人周举东控制的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西部蔚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阿克苏基岩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嘉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转出资金累计5.37亿元,截至目前尚有5.31亿元未归还。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阿克苏众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三、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西部蔚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阿克苏基岩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嘉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周举东,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韩小锋,董事兼总经理冷新卫,董事兼副总经理吐尔洪·艾麦尔,财务总监张歌伟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五、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胡中友、沈学锋、薛隼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六、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周举东给予公开认定3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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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05 |
标题 | 关于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15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在6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报新疆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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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0-04-29 |
标题 | 新疆浩源: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9号 |
批复原因 | 2019年5月、10月-12月,新疆浩源及子公司新疆龟兹浩源天然气管道输配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与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方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阿克苏众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嘉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他关联法人阿克苏基岩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关联方发生共计14笔非经营性资金转出事项,累计金额53,710万元,占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2.82%,截至2020年4月27日,已归还570万元,尚有53,140万元未归还。公司未对上述资金往来履行审议程序,也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及第四十八条,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有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新疆证监局决定对新疆浩源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新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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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4-29 |
标题 | 关于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26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5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新疆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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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4-16 |
标题 | 新疆浩源: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新疆证监局[2020]1号─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违规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提供担保
2019年3月27日,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浩源”或“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与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签订《钢材采购合同》,新疆浩源为该合同项下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卖方所负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保证主债权的金额为合同约定的预付款8000万元。上述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87%。但公司未就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在临时公告或定期报告中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1月7日才披露相关事项,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及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 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
2019年6月,因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裁定冻结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548万元。2019年11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下发执行通知书,划扣公司银行账户人民币6007.51万元。但公司未对上述银行账户资金冻结及划扣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1月7日才披露相关事项,并分别2月11日、3月6日公告收到控股股东关联方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占用资金6007.51万元及利息79.85万元,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1.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新疆证监局分别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胡中友、冷新卫、吐尔洪·艾麦尔、张歌伟、沈学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新疆证监局认定周举东、韩小锋为不适当人选,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分别36个月内、24个月内不得担任所有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
处理人 | 新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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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0-04-14 |
标题 | 新疆浩源: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新证调查字2020001号 |
批复原因 |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新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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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1-08 |
标题 | 关于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2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24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2020年1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新疆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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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20 |
标题 | 关于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7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79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9年5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新疆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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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1-09 |
标题 | 关于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18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关于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18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9年1月1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新疆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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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1-15 |
标题 | 新疆浩源: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新疆证监局[2018]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新疆浩源与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邦数贸”)构成关联关系
二、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新疆浩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新疆浩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我局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对新疆浩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周举东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三、对冷新卫、吐尔洪·艾麦尔、张歌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四、对胡中友、沈学锋、薛隼、韩小锋、索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五、对赵志勇、王京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新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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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8-09-21 |
标题 | 深交所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本所根据有关规定,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周举东,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冷新卫,董事、副总经理兼董秘吐尔洪·艾麦尔及财务总监张歌伟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公司副总经理韩小锋、索毅,公司独立董事王京伟、赵志勇,公司监事胡中友、沈学锋、薛隼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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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09-21 |
标题 | 深交所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本所根据有关规定,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周举东,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冷新卫,董事、副总经理兼董秘吐尔洪·艾麦尔及财务总监张歌伟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公司副总经理韩小锋、索毅,公司独立董事王京伟、赵志勇,公司监事胡中友、沈学锋、薛隼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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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8-09-20 |
标题 | 关于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新疆浩源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周举东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控制新疆浩源54.75%的股份,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友邦”)系周举东控制的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威实业”)实际控制的企业,构成新疆浩源关联方。
新疆浩源于2017年6月至11月期间分5笔向新疆友邦以预付材料款的名义付出资金共计1.7亿元,于2017年12月全部收回,并于2018年3月13日收到利息240.38万元。2018年1月至2月,新疆浩源及控股子公司上海源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分3 笔再次向新疆友邦拆借资金共计3.6亿元。2018年4月20日,新疆友邦归还了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新疆友邦占用资金日最高发生额达3.6亿元,占新疆浩源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0.04%。新疆浩源未及时对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新疆浩源董事兼总经理冷新卫,董事、副总经理兼董秘吐尔洪·艾麦尔以及财务总监张歌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新疆浩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新疆浩源副总经理韩小锋、索毅,独立董事王京伟、赵志勇,监事胡中友、沈学锋、薛隼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新疆浩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批复内容 | 一、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新疆浩源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周举东,新疆浩源董事兼总经理冷新卫,董事、副总经理兼董秘吐尔洪·艾麦尔及财务总监张歌伟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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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09-20 |
标题 | 关于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新疆浩源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周举东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控制新疆浩源54.75%的股份,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友邦”)系周举东控制的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威实业”)实际控制的企业,构成新疆浩源关联方。
新疆浩源于2017年6月至11月期间分5笔向新疆友邦以预付材料款的名义付出资金共计1.7亿元,于2017年12月全部收回,并于2018年3月13日收到利息240.38万元。2018年1月至2月,新疆浩源及控股子公司上海源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分3 笔再次向新疆友邦拆借资金共计3.6亿元。2018年4月20日,新疆友邦归还了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新疆友邦占用资金日最高发生额达3.6亿元,占新疆浩源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0.04%。新疆浩源未及时对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新疆浩源董事兼总经理冷新卫,董事、副总经理兼董秘吐尔洪·艾麦尔以及财务总监张歌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新疆浩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新疆浩源副总经理韩小锋、索毅,独立董事王京伟、赵志勇,监事胡中友、沈学锋、薛隼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新疆浩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批复内容 | 对新疆浩源副总经理韩小锋、索毅,公司独立董事王京伟、赵志勇,公司监事胡中友、沈学锋、薛隼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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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8-23 |
标题 | 新疆浩源: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新疆证监局[2018]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新疆浩源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一、新疆浩源与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邦数贸”)构成关联关系
新疆浩源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周举东同为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威实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根据现有证据可知,友邦数贸由盛威实业全额出资设立,法定代表人李平、股东陆红仅为名义股东。由此新疆浩源与友邦数贸构成关联关系。
二、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新疆浩源及其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为51%)上海源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源晗”)在2017年6月7日至12月31日累计发生向关联方(友邦数贸)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1.7亿元,同期收到还款1.7亿元。2018年1月2日至2月2日,累计发生向关联方(友邦数贸)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3.6亿元,截至2018年4月20日,收到归还本金3.6亿元、利息608.88万元。其中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新疆浩源以预付材料款的名义向友邦数贸分10笔划转资金累计3.1亿元;2018年2月1日,上海源晗与友邦数贸签订资金使用合同,于次日向友邦数贸划转2.2亿元。上述关联交易新疆浩源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我局认为,新疆浩源及其子公司上海源晗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单笔金额均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以上且超过300万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对上述关联交易公司应当进行及时披露,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其与关联方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上市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周举东于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直接指使新疆浩源向友邦数贸分10笔划转3.1亿元资金,于2018年2月1日直接指使上海源晗向友邦数贸划转资金2.2亿元。周举东为上述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举东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总经理冷新卫、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吐尔洪·艾麦尔、财务总监张歌伟实际操作完成新疆浩源向友邦数贸资金审批划转流程,知晓资金划转实际用途且未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并在2017年中期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中签字确认,冷新卫、吐尔洪·艾麦尔、张歌伟为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上述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公司独立董事赵志勇、王京伟,公司副总经理韩小锋、索毅,对定期报告审核确认的公司监事胡中友、沈学锋、薛隼,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为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对新疆浩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周举东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三、对冷新卫、吐尔洪·艾麦尔、张歌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四、对赵志勇、王京伟、胡中友、沈学锋、薛隼、韩小锋、索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新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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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8-06 |
标题 | 关于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28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关于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8年8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新疆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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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4-27 |
标题 | 关于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49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部在对你公司2017年度报告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关注到如下事项:
1、2017年,你公司财务报告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主要原因为2017年度你公司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友邦”)提供借款1.7亿元,借款年利率4.35%,该借款已于2017年12月收回;公司对此计提240.38万元利息,该利息已于2018年3月13日收回。
2、你公司子公司甘肃浩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浩源”)2017年实现净利润-306.72万元,报告期内,你公司对甘肃浩源计提商誉减值947.62万元。
3、报告期内,你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达3.63亿元,相比上年同期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71亿元变动幅度达233.6%。
4、报告期内,你公司存货余额为2,031.36万元,你公司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5、你公司IPO募投项目“喀什地区巴楚县天然气利用工程项目”已建设完毕,本报告期未达预期效益。
6、报告期内,你公司其他应收款余额为223.24万元,同比增加73.11%。
7、据披露,你公司存在5项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664.43万元。
8、报告期内,你公司其他应付款余额为475.73万元,同比增加143.05%。
9、2018年3月2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举东和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威实业”)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周举东系盛威实业的控股股东,持有其50.98%的股权。
10、截至2018年4月27日,你公司控股股东周举东及其控制的盛威实业持有你公司的股份近乎全部被质押。
11、请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自查你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是否完整、合规,如否,请补充披露。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8年5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新疆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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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3-29 |
标题 | 新疆浩源: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新证调查字2018003号 |
批复原因 | 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新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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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3-27 |
标题 | 关于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85号 |
批复原因 |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3日,你公司披露公司控股股东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威实业”)实际控制的企业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友邦”)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于2017年6月至11月期间分5笔向新疆友邦以预付材料款的名义付出资金共计1.7亿元,于2017年12月全部收回,并于2018年3月13日收到利息240.38万元。2018年1月至2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源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分3笔再次向新疆友邦拆借资金共计3.6亿元,截止2018年3月21日,上述资金尚未归还,你公司披露拟在六个月内归还。新疆友邦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日最高余额3.6亿元,占上市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0.04%。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8年3月3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新疆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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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8-03-23 |
标题 | 新疆浩源: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检查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
文件批号 | 新疆证监局[2018]3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于2017年6月至11月期间分5笔向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以预付材料款的名义付出资金共计1.7亿元,于2017年12月全部收回,并于2018年3月13日收到利息240.38万元。2018年1月至2月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源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分3笔再次向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拆借资金共计3.6亿元,截止2018年3月21日,上述资金尚未归还。
经现场核查发现,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系你公司控股股东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的企业,构成你公司关联方。但你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对上述关联方资金拆借事项履行相应决策审议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有关要求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措施,并记入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新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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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公告日期:2014-09-19 |
标题 |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管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公司董事会核查,赵志勇先生证券账户长期委托他人管理,在证券市场投资买卖股票,由于不知赵志勇先生已经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于2014年9月份期间买卖了公司股票,交易累计交易盈利-290元(不计交易手续费)。上述股票交易行为,属于证券账户管理不善,视同赵志勇先生本人的短线交易行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此期间买卖公司股票交易行为属于六个月内的双向操作,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向赵志勇先生进一步说明了有关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要求其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此外,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赵志勇先生的短线交易行为予以了通报,并要求引以为戒。董事会要求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规定买卖公司股票,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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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07-07 |
标题 |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4年7月3日下午,公司正在建设中阿克苏市阿塔公路(207省道)加气站,公司外包设备供应商员工在进行设备调试时,发生废气回收罐(压缩机配套设备之一)爆炸事故。事故造成设备厂家现场调试人员2人腿部被炸成重伤、公司1人轻伤,站内已安装完毕的相关设备及建筑物不同程度受到损坏。 |
批复内容 | 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做了汇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及安监、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处置。伤员已及时送至当地医院救治,目前伤者各项生命体征正常。
阿克苏市已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事故调查组,目前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正在进行中。公司将会对事故的调查进展情况另行刊登公告及时披露。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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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9-17 |
标题 |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半年报补充更正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披露期末前10大股东名单时未以相关股东通过各种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的合计数排序,股东证券账户未包括该股东名下(含联名)的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资产管理产品证券账户及其他证券账户。 |
批复内容 |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8月16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后审核反馈意见:披露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时,应当以相关股东通过各种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的合计数排序,股东证券账户包括该股东名下(含联名)的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资产管理产品证券账户及其他证券账户。经公司对信用担保账户分拆合并计算,现将2013年半年报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更正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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