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云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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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4-04-15
标题登云股份:关于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监事会主席叶枝女士出具的《关于买卖登云股份股票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获悉叶枝女士的配偶易畅先生于2024年4月10日至2024年4月11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行为。
批复内容公司获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了解相关情况,叶枝女士及配偶易畅先生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和解决措施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按照上述规定,易畅先生本次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应归公司所有。截至本公告日,上述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已全部上缴公司。 2、叶枝女士事先并不知晓此次交易,易畅先生也未就买卖股票事项征询叶枝女士的意见及相互商量,该交易行为不具有短线交易的主观故意,上述交易行为系易畅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谋求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易畅先生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短线交易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并向公司广大投资者致歉。 3、公司将以此为鉴,持续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规定,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2-09
标题关于对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10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2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8-31
标题关于对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47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9月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7-24
标题关于对赵文劼、北京维华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41号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19]41号
批复原因赵文劼、北京维华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截至2019年4月23日,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云公司)股份878.97万股,占登云公司总股本的9.56%。2019年4月24日,赵文劼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登云公司股份96.95万股,交易完成后你们合计持有登云公司股份975.92万股,占登云公司总股本的10.61%。上述股权变动情况于2019年4月26日公告披露。   你们在对登云公司的持股比例达到5%后,继续增持比例达5%时,未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前也未停止买入登云公司股份,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7-13
标题登云股份:关于公司2018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373号
批复原因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我司”)于2019年6月1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373号)。
批复内容公司对2018年年报内容进行了认真复核,结合相关资料,对问询函中所列问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了书面回复,现将公司回复的内容公告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5-21
标题关于对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赵文劼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维华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54号
批复原因赵文劼、北京维华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3日,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云股份”)9.56%的股权。你们拥有登云股份5%的股份后,通过证券交易增加登云股份5%的股份,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内和作出报告、公告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的股票。2019年4月24日,赵文劼通过大宗交易买入登云股份1.05%的股权,在你们合计持股比例达到10%时未及时停止买卖、报告和公告。
批复内容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三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的相关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7-03
标题登云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7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438号
批复原因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我司”、“登云股份”)于2018年6月1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43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对2017年年报内容进行了认真复核,结合相关资料,对问询函中所列问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了书面回复,现将公司回复的内容公告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04-25
标题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郭晋龙、夏斌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郭晋龙、夏斌担任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云股份”)2010年至2014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其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0年至2013年6月,登云股份存在咨询服务费、会务费、三包索赔费等销售费用未入账,合计971.38万元。2013年和2014年,登云股份部分三包索赔费未计入销售费用,金额分别为502.04—2—万元和345.2万元;贴现票据产生的利息未计提费用,金额分别为292.93万元和65.25万元。 郭晋龙、夏斌未充分关注登云股份定期报告中的异常情况,未保持职业谨慎,未进行充分核查或者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一是在审计过程中未对三包索赔费用予以充分关注,未充分追查函证回函差异、执行函证替代程序不充分等,导致函证程序失效,2013年因未勤勉尽责而未能发现的三包索赔费用为242.23万元。二是对登云股份与江苏申源特钢有限公司资金往来的性质未持续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从而未能发现登云股份少确认贴现费用的情形。三是未对登云股份2013年6月的销售收入进行充分核查。 二、未能发现登云股份异常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登云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与广州富匡全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富匡全”)、肇庆市达美汽车零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达美”)、山东富达美汽车零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富达美”)、山东旺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原名山东登云汽配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旺特”)、AmericanPowertrainComponents,Inc.(以下简称“APC公司”)之间的关联方关系,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10年、2011年山东富达美向公司销售商品,销售金额(不含税)分别为96.39万元、389.02万元。2010年、2011年、2012年山东旺特向公司销售商品,销售金额(不含税)分别为115.51万元、553.49万元、770.13万元。郭晋龙、夏斌在相关公司存在异常关联线索的情况下,未保—3—持应有的职业审慎,未进行充分核查或者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能发现山东旺特、山东富达美、广州富匡全、肇庆达美、APC公司等与登云股份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郭晋龙、夏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的规定,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5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郭晋龙、夏斌作出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2-06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郭晋龙、夏斌)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2号——函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7]10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信永中和为登云股份IPO(三年又一期)及2014年年报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违反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 (一)信永中和在审计过程中未对三包索赔费用予以充分关注,未充分追查函证回函差异、执行函证替代程序不充分等,导致函证程序失效 (二)未对登云股份与江苏申源特钢有限公司资金往来的性质持续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从而未能发现登云股份少确认贴现费用的情形 (三)未对登云股份2013年6月的销售收入进行充分核查 (四)在相关公司存在异常关联线索的情况下,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未进行充分核查或者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 (五)报告签署情况 二、信永中和未勤勉尽责,对登云股份2013年年报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批复内容综上,我会决定: 一、责令信永中和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88万元,并处以220万元罚款。 二、对郭晋龙、夏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7-11-09
标题关于对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定期报告存在会计差错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三、违规对外借款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5.1.1条、第5.1.2条、第5.1.4条、第6.5条、第10.2.4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5.1.2条、第5.1.4条、第6.5条、第10.2.4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张弢,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欧洪先,副总经理、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邓剑雄,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潘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5.1.4条、第6.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5.1.4条、第6.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弢,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欧洪先,副总经理、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邓剑雄,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潘炜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11-07
标题关于对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郭纪林、时任保荐代表人程天雄和王玮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郭纪林、时任保荐代表人程天雄和王玮,作为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登云股份定期报告存在会计差错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三、违规对外借款
批复内容鉴于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5条和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对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郭纪林、时任保荐代表人程天雄和王玮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11-07
标题关于对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向阳和陈志生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向阳和陈志生作为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的签字律师,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0年至2013年6月,登云股份部分三包索赔费、咨询服务费、会务费不入账,以及票据贴现费用不入账、提前确认收入。2010年至2013年6月,登云股份未披露与山东富达美汽车零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富达美”)、山东旺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原名山东登云汽配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旺特”)和GoldenEngineParts,Inc.(以下简称“GoldenEngine”)之间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2010年、2011年,登云股份向山东富达美采购商品,金额(不含税)分别为96.39万元、389.02万元。2010年、2011年、2012年登云股份向山东旺特采购商品,金额(不含税)分别为115.51万元、553.49万元、770.13万元。2011年、2012年登云股份向GoldenEngine销售商品,金额分别为7.54万美元、184.18万美元。 登云股份还存在未有效执行其资金内控制度、违规对外借款等情形。2011年、2012年、2013年1月至6月,登云股份违规对外借款分别为960万元、2,000万元、2,300万元。 登云股份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告书》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高向阳、陈志生作为登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的签字律师,未能勤勉尽责,出具的《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的相关规定,对登云股份的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7.5 条和第 19.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对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向阳和陈志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11-07
标题关于对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定期报告存在会计差错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三、违规对外借款
批复内容一、对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弢,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欧洪先,副总经理、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邓剑雄,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潘炜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李区、罗天友、符麟军、杨华健、周立成、邓晶、董川,时任独立董事奚志伟、李萍、魏晓源、刘永朱、苏武俊、张江洋、许建生,监事莫剑少、钱艺,副总经理、时任监事李煜叶,副总经理罗华欢,时任副总经理李盘生、谢少华,财务经理叶景年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8-23
标题登云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397号
批复原因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登云股份”)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来的《关于对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39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根据问询函要求,已经书面函询相关方就有关事项进行认真自查。公司现将所有收到的回函情况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6-06
标题登云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7]60号
批复原因经查,登云股份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登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以下简称IPO)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一)2010年至2013年6月,登云股份存在部分三包索赔费、咨询服务费、会务费不入账,以及票据贴现费用不入账、提前确认收入等情形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三)未有效执行资金内控制度,存在违规对外借款等情形 (四)招股说明书表决和签署情况 二、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一)2013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二)2014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三)2015年一季报少确认主营业务成本4,212,385.54元,导致一季度财务报告由亏转盈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登云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欧洪先、潘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张弢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邓剑雄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五、对罗天友、符麟军、杨华健、周立成、李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六、对刘永朱、李萍、魏晓源、奚志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9万元罚款。 七、对钱艺、莫剑少、李煜叶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 八、对李盘生给予警告,并处以7万元罚款。 九、对邓晶、董川、谢少华、罗华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万元的罚款。 十、对苏武俊、张江洋、许建生、叶景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6-06
标题登云股份:关于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7]17号
批复原因经查,登云股份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登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以下简称IPO)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一)2010年至2013年6月,登云股份存在部分三包索赔费、咨询服务费、会务费不入账,以及票据贴现费用不入账、提前确认收入等情形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三)未有效执行资金内控制度,存在违规对外借款等情形 二、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一)2013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二)2014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三)2015年一季报少确认主营业务成本4,212,385.54元,导致一季度财务报告由亏转盈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欧洪先、潘炜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5-31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程天雄、王玮等4名责任人员)
相关法规《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7]6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登云股份IPO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二、新时代证券未勤勉尽责,未发现登云股份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一)未持续核查分析登云股份三包索赔费用的完整性和合理性,也未对登云股份与重要客户的对账情况予以关注,从而未能发现登云股份存在三包索赔费用未入账的情形 (二)未对登云股份主要供应商申源特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源特钢)持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未对登云股份与申源特钢资金往来的性质持续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从而未能发现登云股份少确认贴现费用的情形 (三)未对登云股份2013年6月末的销售收入进行充分核查,从而未能发现登云股份提前确认销售收入的情形 三、新时代证券未勤勉尽责,未发现相关公司与登云股份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一)未对山东旺特进行全面充分核查,也未对登云股份与山东旺特的异常联系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从而未能发现山东旺特、山东富达美、广州富匡全等与登云股份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未能发现肇庆达美与登云股份的关联关系 (二)未对APC公司进行全面充分核查,所获取的尽职调查材料不足以支持核查意见,从而未能发现APC公司与登云股份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四、新时代证券未勤勉尽责,未发现登云股份存在不规范运行情形 五、新时代证券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批复内容我会认为,新时代证券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行为,程天雄、王玮、郭纪林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新时代证券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1676.96万元,并处以1676.96万元罚款。 二、对程天雄、王玮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郭纪林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5-31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高向阳、陈志生)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7]6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登云股份IPO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二、君信所未勤勉尽责,未发现登云股份潜在的重大债权债务法律风险 三、君信所未勤勉尽责,未发现相关公司与登云股份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一)未对APC公司进行充分核查,从而未能发现其与登云股份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二)未保持足够的职业审慎,未按规定核查并发现山东旺特、山东富达美、肇庆达美、广州富匡全与登云股份的关联关系及交易 四、君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批复内容我会认为,君信所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的行为,高向阳、陈志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君信所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95万元,并处以195万元罚款。 二、对高向阳、陈志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26
标题登云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47号
批复原因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我司”、“登云股份”)于2017年5月1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4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对2016年年报内容进行了认真复核,结合相关资料,对问询函中所列问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了书面回复,现将公司回复的内容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16
标题关于对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47号
批复原因收到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47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7年5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4-29
标题登云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文件批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2810号、处罚字[2017]42号
批复原因经查,登云股份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登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以下简称IPO)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一)2010年至2013年6月,登云股份存在部分三包索赔费、咨询服务费、会务费不入账,以及票据贴现费用不入账、提前确认收入等情形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三)未有效执行资金内控制度,存在违规对外借款等情形 (四)招股说明书表决和签署情况 二、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一)2013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二)2014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三)2015年一季报少确认主营业务成本4,212,385.54元,导致一季度财务报告由亏转盈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责令登云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欧洪先、潘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张弢、邓剑雄给予警告,并处以张弢20万元、邓剑雄15万元的罚款; 四、对罗天友、符麟军、杨华健、周立成、李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五、对刘永朱、李萍、魏晓源、奚志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9万元的罚款; 六、对钱艺、莫剑少、李煜叶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的罚款; 七、对李盘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万元的罚款; 八、对邓晶、董川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万元的罚款; 九、对谢少华、罗华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万元的罚款; 十、对苏武俊、张江洋、许建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 十一、对叶景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 十二、王玉枢已逝世,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此外,鉴于欧洪先、潘炜作为对登云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为恶劣,违法情节较为严重,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对欧洪先、潘炜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7-03-31
标题关于对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高科")作为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云股份")原持股5%以上股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5年10月20日,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登云股份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截至目前仍处于被立案调查阶段。2015年10月20日至2017年1月12日期间,国投高科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登云股份股票53万股,减持金额1,788.77万元,持股比例由5.46%变为4.89%。国投高科在立案调查期间的减持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第六条的规定。 国投高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第3.1.8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国投高科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12-29
标题宁波热电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及复牌提示性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60527号
批复原因因新时代证券涉嫌证券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新时代证券立案调查。立案调查涉及新时代证券保荐的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12-22
标题山东地矿:关于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情况的专项说明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调查通字160529号
批复原因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于2016年12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字160529号《调查通知书》,本所被立案调查。 2015 年10月20日,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登云股份(002715),以下简称登云股份)收到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2810号《调查通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对登云股份予以立案调查。
批复内容被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2-16
标题登云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问询函的进一步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537号
批复原因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来的《关于对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53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近日,公司已收到“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陕国投?工银量化恒盛精选A类10”的回函以及问询函提及的16个股东的管理人(8家公司)关于其基金经理的回函,公司现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2-10
标题登云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537号
批复原因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登云股份”)于2016年12月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来的《关于对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537号)。
批复内容公司根据问询函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自查。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未收到“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陕国投·工银量化恒盛精选A类10”的回函,公司将在收到其回函后进一步公告。公司现将所有收到的回函情况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31
标题登云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112号
批复原因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登云股份”)于2016年5月1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11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对2015年年报内容进行了认真复核,结合相关资料,对问询函中所列问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了书面回复,现将公司回复的内容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01-15
标题登云股份: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2810号
批复原因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展开立案调查。
批复内容如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13.2.1 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公司股票将被停牌,直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每月至少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风险性提示公告。 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通知书或其他文件,如果收到相关文件,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1-12
标题登云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三季报问询函[2015]第3号
批复原因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问询函》(中小板三季报问询函【2015】第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问题1、你公司2015年前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1,986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30.46%,同时,你公司预计2015年净利润为亏损3,000万元至2,500万元。请结合经营环境、业务模式、产品特点等因素,说明亏损的具体原因。 问题2、你公司2015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69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2%,而销售费用1,298.2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8%,管理费用3,400.5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7%。请详细说明在营业收入下滑的情况下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增加的原因。 问题3、报告期末,你公司存货余额为1.69亿元,较期初增长14%,请结合市场环境以及产品的市场供求关系,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问题4、报告期末,你公司预付账款余额为3,651万元,较期初增长56%,请列示报告期末大额预付账款的详细明细,包括预付对象名称、预付金额、预付原因以及是否与你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等,并说明预付账款大幅增加的原因。
批复内容公司对2015年近期报告进行了认真复核,结合相关资料,对问询函中所列问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了书面回复,现将公司回复的内容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10-21
标题登云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2810号
批复原因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展开立案调查。
批复内容在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目前经营状况正常。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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