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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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1-04
标题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周梦、杨涛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文件批号深证函[2024]15号
批复原因一、未充分关注并督促发行人整改规范推广费用内部控制缺失的情形 二、对发行人经销收入相关事项核查不到位
批复内容本所决定对你们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3-09-06
标题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薪酬考核不合理,未严格落实收入递延支付要求、部分债券承揽人员薪酬收入与项目直接挂钩,内部问责机制不健全,个别项目内控跟踪落实不到位,部分内核员工独立性不足,部分岗位人员出现廉洁从业风险,廉洁从业检查流于形式。
批复内容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9-06
标题关于对谌传立、郭永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会发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投资银行类业务薪酬考核不合理,未严格落实收入递延支付要求、部分债券承揽人员薪酬收入与项目直接挂钩,内部问责机制不健全,个别项目内控跟踪落实不到位,部分内核员工独立性不足,部分岗位人员出现廉洁从业风险,廉洁从业检查流于形式等问题
批复内容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9-04
标题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兴盛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是营业部存在员工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营业部对员工客户招揽活动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二是营业部在与银行合作营销过程中,未能全面防范合规风险,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营业部合规管理、廉洁从业管理不到位。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4-25
标题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临园路证券营业部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绵阳市中心支行处罚(绵银罚字[2019]第2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绵银罚字[2019]第2号
批复原因因绵阳营业部未按规定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识别措施
批复内容对绵阳兴达街证券营业部及绵阳兴达街证券营业部合规风控专员分别处以人民币20万元和1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人民银行绵阳市中心支行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4-06
标题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50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2]150号
批复原因公司作为浙江长兴经开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桐庐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未严格履行募集资金监督义务,未能发现客户部分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
批复内容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3-24
标题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湖北证监局[2023]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袁云兵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09年4月至2020年12月,袁云兵就职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担任客户经理,属于《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严某系袁云兵弟媳,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袁云兵使用他人手机操作严某账户(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资金账户31×××05和31×××05,股东代码01×××40、A4×××78、06×××16和E0×××13)交易合计99笔,累计成交金额13,784,486.89元,交易整体亏损。
批复内容责令袁云兵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湖北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2-07
标题关于对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采取口头警示、监管关注、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监管措施的情况公示(2023年1月)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承销违规
批复内容口头警示
处理人北京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1-05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4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深圳证监局[2022]14号
批复原因一、罗汇证券公司从业情况2012年7月至2019年7月期间,罗汇先后任职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二、罗汇使用“骆某华”、“蒋某雯”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三、罗汇使用“骆某华”、“蒋某雯”证券账户的交易及盈亏情况
批复内容对罗汇处以6万元罚款。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2-06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9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深圳证监局[2022]9号
批复原因“刘某侠”证券账户和“尹某蒙”国信证券账户委托下单使用的交易终端存在高度重合。“刘某侠”证券账户和“尹某蒙”国信证券账户在涉案期间频繁使用相同设备下单交易,分别为IMEI号为866*********860的设备和IMEI号为850**********7e5的设备。上述设备由王科迪实际管理使用。“刘某侠”等证券账户组的下单IP地址存在交叉重合,与王科迪存在同轨迹。2020年7月至9月,“刘某侠”证券账户与“尹某蒙”国信证券账户下单IP地址归属地高度重合。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刘某侠”证券账户、“尹某蒙”东方财富证券账户的下单IP地址归属地均与王科迪微信QQ账号登录IP地址归属地存在大量重合,重合度分别为95.24%、79.59%。此外,王科迪承认“刘某侠”证券账户、“尹某蒙”国信证券账户和“尹某蒙”东方财富证券账户由其实际管理。刘某侠、尹某蒙提供的情况说明,证实王科迪实际管理上述账户。综合上述情况,“刘某侠”等证券账户组由王科迪控制使用。王科迪控制使用“刘某侠”证券账户的期间为2019年12月25日至2022年2月28日,控制使用“尹某蒙”国信证券账户的期间为2019年8月22日至2020年9月17日,控制使用“尹某蒙”东方财富证券账户的期间为2020年9月16日至2022年2月28日。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王科迪处以5万元罚款。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8-23
标题关于对郭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文件批号四川证监局[2022]40号
批复原因郭伦: 经查,你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德水中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在未识别客户信息情况下委托第三方从事客户招揽,并要求账户持有方按指示进行基金交易,承诺承担投资损失并获取投资收益的行为。
批复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条第(三)项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八)项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1-24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2]2号
批复原因黄鲁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责令黄鲁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10-22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王蔚祺、周俊宏、唐旭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
文件批号深圳证监局[2021]105号
批复原因王蔚祺、周俊宏、唐旭霞: 经查,我局发现由你三人署名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研究报告《宁德时代系列之二——储能篇:第二“增长曲线”的终局探讨》,对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储能业务2060年营收中枢的预测存在部分假设不够审慎,分析逻辑不够严谨的问题。你们作为该研究报告署名证券分析师,未能保证研究报告的审慎性和严谨性,对相关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1-07-05
标题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国信证券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在开展做市业务时参与了倒量虚假交易。2020年四季度多个交易日内,国信证券参与了多组当日较短时间内卖出后买入、价量相同的闭环交易。
批复内容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2021年第9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国信证券予以诫勉谈话;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处理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7-02
标题湖北证监局关于对袁云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文件批号湖北证监局[2021]17号
批复原因袁云兵:   经查,你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任职期间,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情况下,存在向投资者作出买卖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的行为。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湖北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3-05
标题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郭振国、王攀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郭振国、王攀作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华泰或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履行相关保荐职责不到位,未对瑞华泰相关信息披露予以充分、全面的核查验证,导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出现以下不规范情形。 一、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未完整披露募投项目情况及重大合同 二、未按照规定提交信息豁免披露申请
批复内容鉴于前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保荐代表人郭振国、王攀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7-29
标题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0]125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分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95753550H)自2019年11月19日起,未为张杨路证券营业部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6-15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相关法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0]100号
批复原因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在对投资者进行回访的过程中,未审慎履职了解投资者信息及情况,未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存在未全面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的情况。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2-24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胡剑峰)〔2020〕2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20]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胡剑峰证券从业情况 二、胡剑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三、胡剑峰利用“刘某燊”证券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 一、对胡剑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14,508.66元,并处以414,508.66元罚款。 二、对胡剑峰违规买卖股票的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为:给予警告,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414,508.66元,并处以464,508.66元罚款。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9-12-17
标题【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19]99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对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使用监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其募集资金中有2亿元存在未按约定用途使用的情形,发行人在2016年5月17日至2016年9月23日期间将募集资金中2亿元转借他人;而你公司出具的2016年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披露发行人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将募集资金转借他人等违规行为,未按照《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职责。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现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9-08-14
标题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南海分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措施的决定〔2019〕50号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19]50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分公司存在员工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借用客户名义买卖股票的行为,你分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实施合规管理。同时,你分公司对回访时客户身份明显存疑的情况未采取进一步的核查措施。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2-18
标题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对国信证券(香港)经纪有限公司采取纪律行动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因国信证券(香港)经纪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未遵守有关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监管规定。
批复内容对其作出公开谴责及罚款1,520万港元。
处理人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2-07
标题公司收到深交所出具《监管函》(深证函[2018]714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深证函[2018]714号
批复原因公司作为邹平电力购售电合同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尽调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未及时监督、检查原始权益人持续经营情况和基础资产现金流情况,未及时就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批复内容深交所出具《监管函》(深证函[2018]714号),对公司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8-11-15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文件批号深圳证监局[2017]23号
批复原因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事实及问题: 2017年5月2日,你公司因手机证券系统故障发生一起信息安全事件。造成本次事件的主要原因是你公司自动化运维系统操作流程和相关测试管理存在一定缺陷,未能有效防范相关风险。以上情况反映出你公司在信息系统内部管理和控制上存在一定不足,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2017年5月4日,你公司股票期权业务清算处理出现异常情况;2017年5月5日,你公司发现上述问题后对股票期权数据库进行恢复并重做5月4日的股票期权清算,期间股票期权系统连接发生异常,影响了部分客户委托及成交的及时簿记、股票期权交易及银衍转账。造成本次事件的主要原因是你公司衍生品结算岗没有严格按照《国信证券股票期权柜台清算操作流程》进行操作。以上情况反映出你公司在股票期权柜台清算操作流程的监督执行方面存在内部控制薄弱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七条、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七十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于2017年7月1日前予以改正,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整改措施应包括:一是保障信息技术经费投入和人员配备,提高信息技术治理和管理水平,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并切实执行。二是加强股票期权柜台清算操作流程中单人单岗业务的监控,设立严密有效的三道业务监控防线;公司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确保不存在内部控制的空白或漏洞。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11-06
标题国信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结案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结案字[2018]19号
批复原因2017年5月24日,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因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涉嫌违法违规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58号)。
批复内容经审理,中国证监会认为,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的上述涉案违法事实不成立,中国证监会决定本案结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7-13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姚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8]62号
批复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姚磊违反禁止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姚磊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并要求听证。应当事人要求,我会组织了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时任方正证券南京珠江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姚磊,系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2014年10月29日至2016年4月8日,姚磊使用本人手机操作“赵某会060××××563”“赵某会E02××××504”账户交易“安科生物”“广州友谊”“国信证券”“华昌化工”“华胜天成”“江特电机”“经纬纺机”“双塔食品”“先锋新材”“园城黄金”“云南锗业”“中国北车”“中国南车”“中国铁建”“中国一重”“中海集运”“中联重科”等17只股票,累计买入成交413,900股,成交金额3,924,736.00元,累计卖出成交835,200股,成交金额9,015,764.59元,获利878,322.35元。姚磊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及上述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姚磊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姚磊违法所得878,322.35元,并处以878,322.35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6-22
标题国信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8]4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华泽钴镍2013年和2014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二、国信证券出具的《华泽钴镍恢复上市保荐书》、《华泽钴镍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持续督导工作报告书》(以下简称201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书)和《华泽钴镍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2014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书》(以下简称2014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三、国信证券在核查上市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和应收票据,以及利用审计专业意见等方面未勤勉尽责。 上述违法事实,有恢复上市保荐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书、相关说明、工作底稿、银行流水、相关票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国信证券本次保荐业务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违法情形。龙飞虎、王晓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国信证券本次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所述违法情形。张苗、曹仲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于国信证券保荐业务行为,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00万元,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龙飞虎、王晓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于国信证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行为,责令其改正,没收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收入600万元,并处以1,800万元罚款;对张苗、曹仲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8-06-12
标题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8]66号
批复原因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清算托管部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发生后应急处理不当,导致客户两融信用账户不能进行开仓或买入交易;固定收益事业部自营投资和投资顾问业务未实现物理隔离;自营业务申购“17中冶Y5”公司债过程中,提交的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未按公司规定履行事前审批手续并加盖公司公章;资产管理部网下新股申购、场外债券申购、股票质押等交易多次未按公司规定在交易当日将业务数据录入恒生O32交易系统;风险管理部门具备3年以上有关领域工作经历的人员占公司总部员工比例低于2%;母子公司风控系统尚未实现全部对接,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二条、四十九条、七十九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第十七条、二十三条、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你公司应在2018年6月30日前予以整改,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内部管理,提升风控水平。
批复内容你公司应当在2018年7月10日前,向我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会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检查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5-22
标题国信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处罚字[2018]45号
批复原因公司出具的《华泽钴镍恢复上市保荐书》、《华泽钴镍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持续督导工作报告书》和《华泽钴镍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2014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书》涉嫌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公司在核查上市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和应收票据、以及利用审计专业意见等方面未勤勉尽责。 公司本次保荐业务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违法情形。龙飞虎、王晓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本次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行为,涉嫌违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违法情形。张苗、曹仲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批复内容一、对于公司保荐业务行为,责令公司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00万元,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龙飞虎、王晓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于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行为,责令公司改正,没收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收入600万元,并处以1,800万元罚款;对张苗、曹仲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18-04-17
标题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文件批号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20号
批复原因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作为邹平电力购售电合同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邹平电力ABS)计划管理人,未对邹平电力ABS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出具的《邹平电力购售电合同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部分内容存在虚假记载。在邹平电力ABS存续期间,你公司未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未监督、检查邹平县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情况和基础资产现金流情况。
批复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执业质量。
处理人山东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1-31
标题国信证券: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成稽调查通字[18001]号
批复原因公司保荐业务及财务顾问业务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1-28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钟湉)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17]9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钟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钟湉于2014年3月至调查期间任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渠道经理,2015年3月26日取得一般证券业务执业证书。钟湉在国信证券任职期间,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借用“薛某琼”“王某磊”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 一、“薛某琼”证券账户 薛某琼系钟湉聘请的家政人员。“薛某琼”证券账户于2015年4月21日通过手机自助开户,开户营业部为国信证券红岭中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11*****743,下挂A8*****603、01*****744两个股东账户。三方存管账户为招商银行62*****413,资金均由“钟湉”银行账户转入,累计25万元。2015年4月22日至7月23日期间,“薛某琼”证券账户买入卖出股票79.85万元,实际亏损4.59万元。 二、“王某磊”证券账户 王某磊系钟湉的高中同学。“王某磊”证券账户于2015年5月5日通过网上开立,开户营业部为财通证券平湖水洞埭证券营业部。资金账户93*****033,下挂A1*****950、01*****333两个股东账户。三方存管账户为上海银行62*****282,资金均由钟湉通过“钟湉”“薛某琼”银行账户转入,累计43.9万元。2015年7月17日至2016年8月17日期间,“王某磊”证券账户买入股票43.83万元,截至2017年7月27日尚未卖出,账面亏损10.83万元。 上述交易均由钟湉通过138*****69手机号下单。 以上情况有相关账户的开户、交易、资金流水、账户交易MAC地址、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钟湉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钟湉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5-25
标题国信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处罚字[2017]5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国信证券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5年1月19日,上海司度作为委托人、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信期货”)作为管理人、国信证券作为托管人,三方签订了国信期货——易融系列海外1号资产管理计划合同。2015年1月27日,国信证券为上海司度实际控制的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了证券账户;同日,国信证券与国信期货就账户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次月即为其开立了信用证券账户,致使上海司度得以开展大规模的融券交易。 国信证券收取融券收入39,902,152.57元,扣除成本后融券净收益为10,203,462.72元,净佣金收益10,683,218.91元,共计收益20,886,681.63元。 国信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1]31号)第十一条“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七)项“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或者未在与客户的业务合同中载入规定的必要条款”所述行为。对于国信证券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王建、陈冰,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赵冰童、张文彬。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一、责令国信证券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886,681.63元,并处104,433,408.15元罚款; 二、对王建、陈冰、赵冰童、张文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1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5-25
标题国信证券:关于国信期货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处罚字[2017]60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国信期货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2015年1月19日,上海司度(委托人)、国信期货(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托管人)三方签订了“国信期货——易融系列海外1号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上海司度作为单一委托人,国信期货作为管理人、国信证券作为托管人设立“国信期货——易融系列海外1号”资管计划后,在国信证券开立“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普通和信用证券账户从事融券交易。上海司度高频交易系统直接接入国信证券柜台系统下单,国信期货作为资产管理人既不参与账户操作,也不进行实时监控,未能有效履行资产管理人的职责。 国信期货违反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1号,2012年9月1日实施)第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对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承担资产管理受托责任。期货公司应当勤勉、专业、合规地为客户制定和执行资产管理投资策略,按照合同约定管理委托资产,控制投资风险”的规定;违反了第三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当有效执行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对期货资产管理账户日常交易情况和非期货类投资账户进行风险识别、监测,及时执行风险控制措施”的规定。对于国信期货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张金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李毅。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十六)项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国信期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0,274.23元(截至2015年11月26日收到管理费150,760.33元,已计提尚未收取的管理费29,513.90元),并处540,822.69元罚款; 二、对张金城、李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5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12-15
标题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文件批号股转系统发[2016]39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国信证券在提交的《关于推荐南京臣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回复》等申请挂牌文件中存在以下信息披露遗漏的违规行为: 臣功制药于2015年5月14曰(在审期间)将银行承兑汇票 2,146.38万元与母公司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金置换。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分两次于2015年5月25日和2015年5月29日将该款项(合计2,146.38万元)汇入臣功制药银行账户。上述关联交易未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也未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披露。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的要求,臣功制药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相关章节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同时《关于推荐南京臣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回复》等申请挂牌文件中也未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国信证券对臣功制药信息披露的完整性负有责任,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中第一章第1.5条和第1.7条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釆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国信证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个转让曰内向我司提交书面承诺。承诺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对违规事实和性质的深刻认识、对相关规则的正确理解、整改措施和行为保证。
处理人全国股转公司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11-29
标题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文件批号股转系统发[2016]319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国信证券在提交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尽职调查报告》等申请挂牌文件中存在以下未充分尽职履责的违规行为: 国信证券在推荐挂牌的尽职调查过程中未对捷佳伟创历史上股权变更的存疑事项进行深入全面的核查,未充分勤勉尽责地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于捷佳伟创历史上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的事实在挂牌前后出具相反的核查意见,出具文件不准确、不完整。 国信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7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对国信证券给予提交书面承诺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全国股转公司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11-08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
文件批号深圳证监局[2016]55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天津、江苏、青岛等地营业部在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个别客户在付款购买金融产品前未签署风险揭示书;个别客户在购买金融产品时,其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营业部未按规定与客户签署《金融产品适当性评估告知及客户投资确认书》;合同签署时没有向个别客户出示相关备查文件;在部分文件中将“资产管理计划”错误描述为“信托”。 你公司以上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等规定,并被天津证监局、江苏证监局和青岛证监局出具《关于对国信证券天津湘江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字[2016]14号)、《关于对国信证券无锡梁溪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2号)、《关于对国信证券无锡梁溪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6]11号)、《监管关注函》(青证监函[2016]205号)等措施。
批复内容上述情况反映出你公司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集中统一管理不到位、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及《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合规管理工作,杜绝此类违规行为的发生,并于2016年11月30日前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11-03
标题【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国信证券无锡梁溪路证券营业部采取暂停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16]38号
批复原因根据投资者投诉,我局对你营业部销售金元惠理西藏信托FOT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尽到充分了解客户的义务,投资者背景调查流于形式。投资者周某在产品风险承受能力调查中选择的投资经验与其在你营业部实际投资经历不一致,但你营业部未进一步核实。   二是未根据对客户风险状况的基本判断,为客户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金融产品。投资者周某年龄较大(购买产品时勾选年龄“60岁以上”),在你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以来仅有一次10万元基金投资记录,未有过买卖股票等其他投资经验;而你营业部推荐其购买的金元惠理西藏信托FOT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属于较为复杂的金融产品,且最低认购规模为100万元,明显高于你营业部所掌握的投资者周某投资能力和日常交易额。   三是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体系不够完善。营业部对投资者周某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所使用的资产管理人上海金元惠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等材料,主观性较强,客观性与针对性不足,不能够全面客观反映投资者周某真实的风险承受能力。
批复内容上述问题反映你营业部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存在严重不足,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现决定暂停你营业部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6个月,期限自2016年11月4日至2017年5月4日止。期限到期且经检查验收后,你营业部可以继续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1-01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2号(柯建斌)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广东监管局[2016]1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柯建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柯建斌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门迎宾大道证券营业部任职的从业人员,从业期间为2015年9月7日至2016年4月28日。柯建斌在从业期间利用其本人名下账户买卖股票金额241,934元,账户盈利4,262.06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录、银行账户流水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柯建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有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柯建斌违法所得4,262.06元。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6-06-30
标题关于给予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文件批号股转系统发[2016]16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收购人李江红通过协议对挂牌公司武汉三灵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430446,证券简称:三灵科技)进行收购,在收购过渡期内,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董事会,来自收购人的董事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你公司作为收购方聘请的财务顾问,在存在上述违规问题的情况下,仍旧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三灵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八、收购人过渡期内保持公众公司稳定经营做出的安排”一章中出具了合法合规意见。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的规定,我司决定对你公司釆取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请你公司场外市场部负责人鲁先德于2016年7月6日15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司3-6会议室接受谈话,并自本决定书下发之日起5个转让日内,向我司提交书面承诺,承诺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财务顾问义务。今后如再出现违规行为,我司将对你公司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处理人全国股转公司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6-14
标题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湖北证监局[2016]8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营业部存在未妥善保存员工通过95536客服坐席呼出电话的通话录音,且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长时间未发现;营业部员工信息公示不规范;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全面;客户投资者适当性评估资料不完整等问题,反映出你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
批复内容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营业部在2016年6月20日至2017年6月19日期间,每三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处理人湖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5-23
标题关于对国信证券天津湘江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
文件批号津证监措施字[2016]14号
批复原因国信证券天津湘江道证券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个别客户在付款购买金融产品前未签署风险揭示书,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 二、个别客户在购买金融产品时,其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营业部未按规定与客户签署《金融产品适当性评估告知及客户投资确认书》,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
批复内容现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及《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的规定,责令你营业部予以改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处理人天津证监局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6-05-10
标题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人员采取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44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未依法履行对国信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香港)的管理责任,未有效督促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合规内控和风险管理以及审慎开展有关业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和《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董事长何如、总经理(代)岳克胜及副总经理陈革进行监管谈话,责令你公司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同时,责令你公司督促国信香港不得新增任何非持牌业务,并在合理期限内清理现有非持牌业务,及时提交切实可行的计划。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5-03
标题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罗先进)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6]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罗先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罗先进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国信证券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子行)进行辅导和保荐上市过程中,借他人名义受让、持有任子行股权,并在任子行股票发行上市后卖出。具体情况如下: 一、任子行IPO项目由罗先进承揽 二、罗先进借景某军名义持有任子行股份 三、景某军向罗先进支付分红款以及回购“任子行” 罗先进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和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会决定:对罗先进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5-03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罗先进)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6]60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罗先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罗先进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国信证券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子行)进行辅导和保荐上市过程中,借他人名义受让、持有任子行股权,并在任子行股票发行上市后卖出。具体情况如下: 一、任子行IPO项目由罗先进承揽 二、罗先进借景某军名义持有任子行股份 三、景某军向罗先进支付分红款以及回购“任子行” 罗先进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罗先进违法所得10,799,500元,并处以11,750,000元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4-27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国信证券北京分公司)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办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北京监管局[2016]20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分公司负责管理并具体执行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苑路证券营业部(下简称北苑路营业部)在未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12月27日从“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32号院2号楼1层106、107”迁址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309号楼二层223-1、226-1”,并更名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证券营业部,原址于2015年12月25日16时起停止办理业务。该营业部2016年3月18日才正式换领工商营业执照,2016年3月22日至我局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批复内容 按照《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办法》第二十条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分公司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在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每3个月对分公司管理的营业部同城迁址、名称变更以及换发证照等相关业务增加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6-03-30
标题关于对国信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股转系统发[2016]93号
批复原因主办券商未严格执行全国股转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要求,未正确履行合格投资者报送义务,构成违规。
批复内容出具警示函。
处理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警示  公告日期:2016-03-29
标题【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国信证券无锡梁溪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16]11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营业部在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合同签署时没有向个别客户出示相关备查文件。备查文件与投资者所购买的产品密切相关、性质重要,属于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你营业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以上情况反映你营业部内控制度不完善,根据《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现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希望你营业部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各项合规管理工作,杜绝此类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3-28
标题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收到上海证监局《关于对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以国信期货在国信期货-易融系列海外1号资产管理计划设立运作过程中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对委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未能及时有效对该产品账户进行风险识别、检测等问题。
批复内容责令国信期货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要求国信期货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3-10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16号
批复原因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工作安排,我局就你公司对香港子公司风险管控事项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对香港子公司管理不到位,未健全香港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有效督促香港子公司强化合规风险管理及审慎开展业务等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自查整改,内部处分了有关责任人员。
批复内容依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你公司应于2016年3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具体方案。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1-08
标题【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国信证券无锡梁溪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16]2号
批复原因近日,我局对营业部(国信证券无锡梁溪路证券营业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个别客户在付款购买金融产品前未签署风险揭示书,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   二、个别客户在购买金融产品时,其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营业部未按规定与客户签署《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不适当警示及客户投资确认书》,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
批复内容以上情况反映你营业部内控管理不完善,现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及《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的规定,责令你营业部予以改正。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11-30
标题国信证券: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3145]号
批复原因随后经公司核实,公司系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中涉嫌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的规定。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11-27
标题国信证券: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3145]号
批复原因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15-11-19
标题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收到上海证监局《关于对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以国信期货在2015年9月28日21:00至21:35所使用集中交易系统因软件故障全部中断,影响交易时间累计超过5分钟以上,认定为较大信息安全事件。
批复内容决定对国信期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要求国信期货在决定书作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整改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9-09
标题【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国信证券南京洪武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15]16号
批复原因近日,江苏证监局对国信证券南京洪武路证券营业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违反《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聘用无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人员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二、违反《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未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服务。
批复内容以上情况反映国信证券南京洪武路证券营业部内控管理不完善,现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国信证券南京洪武路证券营业部予以改正。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4-08
标题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我公司于2015年4月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2015年4月3日作出的《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我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中存在向在我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的客户融资融券等问题,情节较重。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 我公司将按监管部门的要求在限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确保融资融券业务的合规有序开展。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4-03
标题中国证监会通报2015年第一季度证券公司融资类业务现场检查情况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国信证券存在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融资融券问题,违规情节较重。
批复内容国信证券存在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融资融券问题,违规情节较重,中国证监会对其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4-02
标题国信证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以及相应的整改措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5年4月2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中,存在向在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的客户融资融券等问题,情节较重,中国证监会对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
批复内容整改措施:公司已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并于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报告,具体如下: 1、严格执行监管规定。在账户系统“征信审批流程”中增加客户“首笔交易时间证明文件”影像采集强制要求,并加大对存量和新增客户资格门槛标准执行的审查和复核力度。 2、修订相关制度。公司及时发布《关于调整融资融券客户适当性审核要求的通知》,明确要求“客户在公司的交易时间须满半年”;按照调整后的客户适当性标准,对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适当性管理细则、授信管理办法进行了相应修订。 3、加强合规专项检查。公司合规管理总部对融资融券业务整改情况进行了专项合规检查并形成报告,进一步强化合规管理,增加合规检查次数,2015年每季度开展一次合规检查。 4、改造系统前端。信息技术总部根据融资融券部的需求,对集中交易柜台、网上营业厅、手机“金太阳”、全景账户系统、营销服务平台等进行技术改造,使系统能够对客户是否满足“证券资产50万和交易满半年”的情况进行自动判断。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14-04-02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4年4月2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公司作出《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公司违规允许多名客户在融资或融券期限达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后展期,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批复内容整改措施:公司已严格执行监管规定,不再批准展期。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3-08-28
标题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林斌彦、龙敏、张俊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3年8月28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作出《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林斌彦、龙敏、张俊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公司在保荐勤上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期间及持续督导期间,尽职调查不充分、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批复内容整改措施:公司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投行员工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要求员工认真履行保荐职责,以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8-21
标题国信证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以及相应的整改措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3年8月21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公司北京三里河路证券营业部作出《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里河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该营业部存在聘任无证券从业资格人员为正式员工、投资顾问助理提供投资建议时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判断等问题,责令营业部予以改正。
批复内容整改措施:北京分公司和公司已于规定期限内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并提交了书面报告,具体如下: 1、停止违规行为,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该营业部解聘或劝退了三名无从业资格人员;北京分公司对违规投资顾问助理张某进行问责通报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对北京分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2、加强合规检查。北京分公司完成了对投资顾问及理财顾问服务100%的电话回访录音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严肃处理;公司通过营业网点自查自改与总部合规检查相结合的形式,在全公司范围内全面落实各项监管规定。 3、梳理和修订相关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公司重新修订了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投资顾问的日常监督管理,落实相关管理规定。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3-26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等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3年3月26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作出《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等措施的决定》,公司自2011年出现的债券自营业务风险事件,暴露出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存在严重缺陷,主要表现在:固定收益业务开展过程中业务公章使用审批管理不规范,交易决策与执行未有效分立,债券自营交易结算未纳入集中统一管理;对固定收益业务的风险监控、管理不到位,相关高级管理人员、风险管理部门识别、评估、控制风险的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部分业务人员合规意识严重不足,公司合规管理及培训水平需进一步提升。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要求公司于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及问责并向深圳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批复内容整改措施:我公司发现该风险事件后,立即将所掌握的全部事实及对暴露出的内部控制问题的整改情况,如实向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进行了书面汇报,并将所查明的全部事实同事抄报了深圳证监局。在收到上述《决定书》后,公司已于规定期限内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并向深圳证监局提交了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上述风险事件所暴露的内部控制问题的整改情况及后续改进措施 1、对原固定收益证券总部越权操作过程中,业务印章使用审批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公司现已经健全了用章流程,加强了对各部门及公司公章的管理。 2、对于交易决策与执行未有效分离、债券自营交易结算未纳入集中统一管理的问题,公司已要求固定收益自营业务部门的所有交易指令需经由风险监管总部风控系统进行指令审核后再由交易员执行交易,债券结算及库存债券核对由清算托管部负责,不得由业务部门操作。 3、完善了固定收益自营投资业务的风险监管机制,有效控制了固定收益自营投资业务的风险。风险监管总部制定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自营业务风险控制暂行办法》并督促业务部门严格执行和落实相关规定。 (二)强化合规宣导及培训工作 公司合规总监和合规管理人员曾多次在固定收益证券总部相关会议上专门进行合规宣导,公司《员工合规守则》对员工越权等行为也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针对本次事件所反映的部分业务人员合规意识不足问题,公司计划着力强化相关合规宣导、合规培训工作。 (三)对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处罚 公司根据该风险事件相关责任人的违规行为区分责任大小,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对该风险事件的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原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经理于某予以免职处分,固定收益证券总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樊某予以开除处分,原固定收益证券总部风险监控岗阮某予以警告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3-20
标题国信证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以及相应的整改措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3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公司佛山季华六路证券营业部作出《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季华六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因该营业部存在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为香港证券经营机构在境内无资格开展业务提供营销支持、个别不具备投资顾问资格人员从事投资顾问业务,对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营业部立即停止有关违规行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报告。
批复内容整改措施:该营业部已于规定期限内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并提交了书面报告,具体如下: 1、停止违规行为,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处分。该营业部停止为国信香港及港股业务提供营销支持,并对不具备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服务人员王某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2、加强员工合规培训。该营业部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进一步规范服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要求员工回答客户对港股的咨询时,按规定的话术进行回答;未注册为证券投资顾问的营业部服务人员,因服务客户需要,可以通过公司指定或认可的服务渠道转述研究报告核心内容及营业部证券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但必须向客户说明该投资建议为转述,保持投资建议的完整性,不得对投资建议的核心信息擅自删节、修改,向客户说明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和发布日期。 3、加强合规检查。合规部加强对投资顾问业务及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进行检查,在每周部门例会上对近期合规展业情况进行总结通报。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3-01
标题国信证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以及相应的整改措施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3年3月1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对公司上海北京东路证券营业部作出《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北京东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该营业部基金销售人员在基金销售宣传过程中,通过短信对投资者作出盈利承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关于基金销售人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不得违规对投资者作出盈亏承诺的规定,责令营业部改正并提交书面报告。
批复内容整改措施:该营业部已于规定期限内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并提交了书面报告,具体如下: 1、对违规当事人进行问责与警示。该营业部对当事人吴某进行处罚,并将其行为录入上海证券同业公会营销人员诚信信息系统公示,重申监管机构及营业部对于员工的合规要求。 2、加强员工合规培训。营业部组织全体营销、服务人员学习基金销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并进行测试,不合格者不得开展基金销售业务,提高了员工素质和合规展业的意识,确保各项工作责任到人、执行到位。 3、强化网络化信息管理。加强对公司《经纪业务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服务管理规定》的学习和执行,上海分公司专门制定《信息系统使用特别规定》;合规部增强管控力度,严禁员工以个人名义通过QQ、飞信、微博、手机短信群发等任何方式向客户发送产品及服务信息,一经发现,立即严肃处理。 4、健全业务制度及流程。上海分公司专门制定了《产品销售管理特别规定》,进一步规范营业部产品销售,加强产品委员会与合规部在产品营销报备、宣传资料审核等方面的控制。 5、持续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在客户临柜办理业务时强化宣传,并通过鑫网网上交易端口推送提示公告,告知投资者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客服、官方短信的渠道,提醒投资者切勿被误导,引导投资者通过正规途径去了解投资相应信息。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3-01-23
标题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3年1月23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公司在隆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过程中,未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隆基股份刊登招股说明书前经营业绩出现较大幅度下滑的事项,也未督促隆基股份在招股过程中作相应的补充说明,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批复内容整改措施:公司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投行员工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要求员工认真履行保荐职责,以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12-12-30
标题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2年12月30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公司在保荐科恒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过程中,未在会后重大事项承诺函中如实说明科恒股份中期报告业绩下降幅度较大的情况,亦未在招股过程中及时地作相应的补充披露,而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
批复内容整改措施:公司已于规定期限内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并提交了书面报告,具体如下: 1、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当媒体出现相关报道后,公司即对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进行了严肃的教育和处罚,扣减其风险考核分,对全公司人员形成警示。 2、对在审项目进行全方位的业绩排查。结合证监会发布的对在审企业进行2012年财务报告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公司对所有在审企业的行业特征、业务模式、业绩真实性、未来持续盈利能力等进行全方位的核查,对业绩造假和操纵利润的企业汇报相应证监会派出机构,对业绩下滑较大或未来持续盈利能力不强的企业坚决撤回,对发现的粉饰报表情况进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3、加强项目选择和承做的风险评估。加强对光伏、有色金属等新兴行业和强周期性行业的研究和分析,对行业和公司未来发展情况进行判断,对某些未来两三年内可能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行业内拟上市公司及早采取措施,对保荐机构无法胜任尽职调查、风险控制职责的拟上市公司果断放弃。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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