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5-02-10 |
标题 |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受到中山市公安局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
文件批号 | 山公行罚决字[2024]352864号 |
批复原因 | 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后未按规定期限备案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信息 |
批复内容 | 处以1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中山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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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10-28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号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第一百九十二条 |
文件批号 | 四川证监局[2024]4号 |
批复原因 | 吴海晖操纵“宏德股份”等4只股票价格 |
批复内容 | 没收吴海晖违法所得75,736,457.76元,并处以75,736,457.76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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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7-02 |
标题 | 日丰股份:关于公司独立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韩玲女士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及致歉说明》,韩玲女士的女儿何凇扬女士于2021年4月15日至6月30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了解相关情况,何凇扬女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补救措施如下: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何凇扬女士的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何凇扬女士本次短线交易所获盈利3,116元已上交公司。2、韩玲女士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韩玲女士及其女儿何凇扬女士已深刻意识到本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存在的问题,韩玲女士及何凇扬女士委托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向公司董事会表示未来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3、公司董事会严肃要求韩玲女士吸取教训,向韩玲女士及何凇扬女士进一步说明了有关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并要求其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同时,公司将引以为戒,要求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审慎操作,杜绝违规交易情况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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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8-26 |
标题 |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对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环罚字〔2015〕159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环罚字[2015]159号 |
批复原因 |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建成之生产车间改扩建项目未完成竣工环保验收。 |
批复内容 |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对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处以罚款5万元的处罚。 |
处理人 |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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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5-27 |
标题 |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对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环罚字〔2015〕129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环罚字[2015]129号 |
批复原因 | 2014年12月16日,中山市环境保护局监察人员对公司生产车间检查发现炼胶车间废气治理设施鼓风机未开启。 |
批复内容 |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对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处以责令立即恢复废气治理设施、罚款2万元的处罚。 |
处理人 |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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