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普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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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1-25
标题关于对郭同军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4]21号
批复原因郭同军:经查,你担任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普医疗)高级副总经理期间,你女儿郭翀通过其名下证券账户于2022年1月4日、1月5日、3月23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乐普医疗股票368,900股,交易金额8,640,106元,你名下证券账户于2022年4月28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乐普医疗股票49,900股,交易金额809,125元。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1-08
标题乐普医疗:关于对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8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未在预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5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未在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当日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相关提示性公告。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09
标题关于对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高管郭同军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97号
批复原因郭同军: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普医疗”)于2022年5月27日披露的《关于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及相关报备文件显示,2022年1月4日、2022年1月5日、2022年3月23日,你的女儿累计卖出乐普医疗36.89万股股份,交易金额合计864.01万元,2022年4月8日,你买入乐普医疗4.99万股股份,交易金额合计80.91万元。你买入乐普医疗股票的行为,发生在你的女儿卖出乐普医疗股票后的六个月内,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5-27
标题乐普医疗:关于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郭女士通过其名下证券账户卖出公司股票368,900股,成交均价23.42元;郭同军先生通过其名下证券账户买入公司股票49,900股,成交价16.22元上述短线交易获益为397,703元【(卖出最高均价24.19元-买入均价16.22元)*49,900股=397,703元】,上述获益已于2022年5月26日全数上交公司。
批复内容经与郭同军先生确认,其连续6年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是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的充分看好和投资价值的认可,至今从未减持;郭同军先生声明事先并不知悉郭女士交易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交易前后亦未告知其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为郭女士个人操作。经与郭女士确认,郭女士声明本次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投资止损考虑,上述股票交易行为均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1-12
标题关于对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79号
批复原因2021年1月12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相关事项的补充承诺公告》,承诺自承诺出具日(即2021年1月7日)起六个月内采用对外转让、注销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处置乐普(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普租赁”)。2021年8月1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相关承诺履行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中称你公司尚未完成对乐普租赁的处置。
批复内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8.6.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7.4.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9-09
标题关于对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蒲忠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1]134号
批复原因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蒲忠杰:   经查,你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时,承诺处置乐普(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资产,并补充承诺将在六个月内采用对外转让、注销等方式完成资产处置。截至2021年7月6日,你公司未完成上述承诺事项且未在到期前履行承诺变更程序。
批复内容我局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蒲忠杰作为公司董事长,对公司该违规事项负责,现对你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7-23
标题关于对王其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1]99号
批复原因王其红:   你作为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你配偶彭肖红于2021年3月30日至2021年4月19日期间存在短期内买入、卖出公司可转换债券的情况。   上述买卖公司证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7-20
标题关于对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30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304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7月2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6-25
标题乐普医疗:关于董事亲属可转债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董事王其红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可转债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王其红先生于2021年3月10日起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其配偶彭女士因买卖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构成了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1、可转债短线交易行为发生后,经与王其红先生确认,其事先并不知悉配偶彭女士交易公司可转债的相关情况,交易前后亦未告知其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其买卖公司可转债的行为均为彭女士个人操作;经与彭女士确认,其在交易公司可转债时未关注到新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发布,交易行为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形。彭女士已主动上交所得收益,承诺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并对本次可转债短线交易行为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2、公司董事会将以此为警示,进一步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证券法》、《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证券的行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31
标题关于对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42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6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4-14
标题关于对甘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1]59号
批复原因经查,2021年2月10日至2021年2月23日期间,你担任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你配偶项红名下证券账户存在短期内买入、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况。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3-17
标题关于对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甘亮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34号
批复原因甘亮: 你作为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普医疗”)的董事,你的配偶于2021年2月10日买入乐普医疗股票51,200股,成交价33.42元,成交金额1,711,104元,于2021年2月23日卖出25,600股,成交价31.97元,成交金额818,432元,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你作为乐普医疗董事,未督促你的配偶合规交易。
批复内容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合规买卖股票。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3-12
标题乐普医疗:关于独立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因独立董事甘亮先生配偶项女士存在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向甘亮先生及其配偶项女士核实了本次交易的相关情况。项女士于2021年2月10日通过其名下证券账户买入公司股票51,200股,成交价33.42元,成交金额1,711,104元;因误操作于2021年2月23日卖出25,600股,成交价31.97元,成交金额818,432元,项女士本次交易亏损37,120元
批复内容在发现问题后,项女士积极配合公司核查,已深刻认识到此次事项的严重性,对因本次误操作构成短线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并表示今后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证券交易系统操作过程中谨慎确认,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公司董事会已再次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认真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2-03
标题关于对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7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2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0-14
标题深圳市凯沃尔电子有限公司被深圳市市场稽查局行政处罚(深市稽罚字[2017]119号)
相关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深市稽罚字[2017]119号
批复原因经调查证实,你司产品?超声多普勒胎儿心率仪?的注册证编号为?粤械注准20152230443?,而你司生产的出厂编号为FB1410100117的?超声多普勒胎儿心率仪?(型号:CFD-20B,生产日期:2016.7)铭牌标示的注册证编号为?粤械注准20152203443?,其机身铭牌标示的内容与注册内容不一致。你司生产标签内容与注册或备案内容不一致的医疗器械,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
处理人深圳市市场稽查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10
标题烟台康鑫收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处罚(烟开国税稽罚告〔2017〕20173035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文件批号烟开国税稽罚告[2017]20173035号
批复原因你单位2016年6月份从深圳市庆领科技有限公司取得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61130,发票号码为04759911-04759913,不含税金额合计299415.39元,进项税额合计50900.61元,价税合计350316元。你单位与深圳市庆领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真实的购货业务,货流、资金流与实际相符,物流运费对方支付,并与该公司签定购销合同。2016年6月份认证抵扣进项税额50900.61元,业务成本已列支。上述发票已被深圳‘海啸1号’专案定性为虚开,你单位未做进项税额转出,未申报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罚款75,452.68元。
处理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10
标题烟台康鑫收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处罚(烟开税稽罚告〔2018〕20183022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文件批号烟开税稽罚告[2018]20183022号
批复原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你单位2016年6月份从深圳粤深丰贸易有限公司取得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61130,发票号码为01736338-01736340,不含税金额合计299330.76元,进项税额合计50886.24元,价税合计350217元。上述发票于2016年6月份认证抵扣进项税额50886.24元。你单位与深圳粤深丰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购进的货物与账面入库数量一致,物流方面:运费由深圳粤深丰贸易有限公司负责承担。结算方式:银行对公账户汇款。货物运到后企业验收入库。增值税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文)第二条‘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押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取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造成2016年多抵扣进项税额50886.24元,少缴增值税50886.24元。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罚款75,431.35元。
处理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21
标题乐普医疗:关于对2019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21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贵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12-10
标题关于对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314号
批复原因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314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9年12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0-28
标题北京天地和协科技有限公司受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义分局行政处罚(京工商顺处字[2015]第228号)
相关法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文件批号京工商顺处字[2015]第228号
批复原因违反了《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罚款119,620元
处理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义分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11-25
标题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4年11月23日,有关媒体刊登标题为《乐普医疗5.7亿购新东港过半股权,前景遭质疑》的报道。
批复内容乐普医疗收购的浙江新东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港药业”)在环境保护方面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况;阿托伐他汀钙片更不存在市场需求饱和问题。应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要求,特澄清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02-28
标题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2、加强定期存款管理
批复内容乐普医疗将以此次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按照通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建立公司治理的长效机制,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 力和盈利能力,塑造自律、规范、诚信的上市公司形象,使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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