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江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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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9-28
标题银江技术受到国家税务总局杭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行政处罚(杭税一稽罚[2020]335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文件批号杭税一稽罚[2020]335号
批复原因银江技术于2018年1月取得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62130,发票号码10813481-10813488),金额675,208.09元,税额114,785.38元,价税合计789,993.47元,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虚开,但是银江技术在收到管理局该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失控的通知后,仍将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前列支成本;银江技术分别于2018年5月21日、2018年4月26日、2018年5月7日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3张(发票代码为3200172320,发票号码分别为33705452、36239110、40095236),金额合计219,514.56元,税额合计6,585.44元,价税合计226,100.00元,上述发票均已被税务局证实虚开,但是银江技术仍于开票当月入账列支费用。
批复内容要求银江技术补缴企业所得税152,414.02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银江技术罚款91,448.41元的处罚。
处理人国家税务总局杭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5-23
标题关于对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24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5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4-22
标题关于对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11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4月2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04-15
标题公司收到深交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创业板处分告知书[2021]第{44}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处分告知书[2021]第[44]号
批复原因公司在2021年4月26日的披露《关于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自查说明》,控股股东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存在通过资金往来、应付账款、在建工程、对外投资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其中,2018年度累计发生金额50,398万元,累计偿还金额45,398万元,2018年年末占用资金余额5,000万元;2019年度累计发生金额97,657.4万元,累计偿还金额84,335万元,2019年年末占用资金余额18,322.4万元;2020年1-9月累计发生金额71,725.41万元,累计偿还金额90,047.81万元,截至2020年10月22日,本金及利息均已偿还完毕。 此外,2018年至2020年期间,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控制公司参股的杭州银江智慧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特定项目投资,再由被投资方将资金转入银江集团及其关联方。按照公司2020年末对产业基金的实缴出资比例计算,银江集团形成对公司的间接占用本息合计21,461.73万元。截至2021年4月12日,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产业基金对公司的间接资金占用已全部消除。
批复内容深交所对公司和控股股东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辉及刘健及公司董事长陈才君、总经理王腾、财务总监任刚要、时任董事长吴越、时任总经理章建强、时任财务总监钱小鸿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1-09
标题关于对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45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1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10-21
标题关于对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江技术”,曾用名“银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根据银江技术于2021年4月26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自查说明》,控股股东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江集团”)存在通过资金往来、应付账款、在建工程、对外投资等形式占用银江技术资金的情况。其中,2018年度累计发生金额50,398万元,累计偿还金额45,398万元,2018年年末占用资金余额5,000万元;2019年度累计发生金额97,657.4万元,累计偿还金额84,335万元,2019年年末占用资金余额18,322.4万元;2020年1-9月累计发生金额71,725.41万元,累计偿还金额90,047.81万元,截至2020年10月22日,本金及利息均已偿还完毕。此外,2018年至2020年期间,银江集团控制银江技术参股的杭州银江智慧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向特定项目投资,再由被投资方将资金转入银江集团及其关联方,从而间接占用本息合计21,461.73万元。截至2021年4月12日,银江集团通过产业基金对银江技术的间接资金占用已全部消除。
批复内容一、对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辉及刘健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三、对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才君、时任董事长吴越、总经理王腾、时任总经理章建强、财务总监任刚要、时任财务总监钱小鸿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8-13
标题银江股份: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1]63号、[2021]65号
批复原因1、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事宜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1】63号)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系银江股份的控股股东,王辉系银江股份的实际控制人。经查,2018年至2020年,银江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银江股份资金,各年度发生额分别为50,398.00万元、97,657.40万元、71,725.405万元;银江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银江股份参股公司杭州银江智慧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资金,占用的银江股份投资款金额为21,461.73万元。根据《银江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上述占用本金及利息均已归还。上述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8年至2020年,银江股份被控股股东银江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各期发生额分别为50,398.00万元、97,657.40万元、71,725.405万元;银江股份参股公司杭州银江智慧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银江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银江股份的投资款被占用金额为21,461.73万元。根据《银江份有限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上述占用本金及利息均已归还。银江股份未及时对上述关联交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银江集团、王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我局决定对银江股份及吴越、陈才君、章建强、王腾、叶智慧、花少富、钱小鸿、任刚要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10
标题关于对银江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19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关于对银江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196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5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1-24
标题关于对银江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51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12月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0-11-19
标题关于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谭争、许旭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谭争、许旭光: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行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江股份”或“公司”)2018-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书:瑞华审字〔2019〕33080005号、瑞华审字〔2020〕第33080002号)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大额无商业实质的资金往来未保持合理职业怀疑,未结合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恰当识别和评估资金占用的重大错报风险和舞弊风险 二、对应付账款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三、对在建工程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3-12
标题关于对银江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125号
批复原因关于对银江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125号。
批复内容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作出书面说明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8-08-08
标题关于对银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李欣给予公开谴责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李欣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江股份”)于2014年3月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李欣和其他12人持有的北京亚太安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安讯”)100%股权。李欣作为亚太安讯的控股股东,与银江股份签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亚太安讯201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6,613万元,如亚太安讯未完成业绩承诺,李欣应以股份或现金的方式进行补偿。此外,李欣承诺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股份在限售期内未经银江股份同意不得用于质押。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亚太安讯2015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12.37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 李欣应在银江股份2016年5月25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补偿股份回购注销议案后的两个月内办理完毕补偿股份注销事宜,如所持股份不足以补偿的,李欣应在补偿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以现金方式补足或购买相应数额股份由银江股份回购。但因李欣未经银江股份同意将限售期内的股份全部用于质押且被司法冻结,截至本决定出具日,李欣仍未办理完毕股份注销事宜,也未履行现金补偿义务,违反了上述承诺。李欣作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未能诚实守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0条、第11.11.1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0条、第11.11.1条和《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4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6.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李欣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3-26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冯志浩)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3号
批复原因2015年2月27日13时48分04秒至14时58分07秒,“冯志浩”账户全部以涨停价格38.96元分5笔申报买入2,046,100股,略高于或等于前一笔市场成交价格和买1档申报价格。其中,13时48分04秒、13时48分12秒委托的2笔合计1,000,000股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成交均价分别为38.89元和38.96元;14时15分14秒委托的1笔500,000股的买入申报部分成交,成交12,948股,成交均价为38.96元,其余487,052股买入申报未成交。14时55分46秒、14时58分07秒委托的2笔合计546,100股的买入申报均未成交。截至2月27日收盘时,“冯志浩”账户以涨停价格38.96元申报买入1,033,152股未成交,占收盘时市场全部以涨停价格38.96元申报买入且未成交委托总数的90.98%。 2015年3月2日9时30分00秒至10时48分03秒,“冯志浩”账户以略低于委托前一笔成交价格和买1档价格,分22笔申报卖出2月27日买入的1,012,948股,卖出成交均价从39.134元至40.98元,成交金额40,827,948.73元,获利1,117,241.25元。
批复内容冯志浩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冯志浩违法所得18,024,704.92元,并处以36,049,409.84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3-19
标题关于对银江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8]第99号
批复原因银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16日上午,你公司在“银江股份”微信公众号上发表文章称,“参投企业数牛金服与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达成战略合作,落地了全球首张区块链电子数据司法鉴定证书”,当日公司股价迅速涨停,现已删除该文章。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对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作出说明: 1、你公司参投数牛金服的时间、方式、投资金额、持股比例,数牛金服的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数据情况,你公司对数牛金服是否形成控制或重大影响。 2、数牛金服“落地了全球首张区块链电子数据司法鉴定证书”的具体情况,相关业务或技术的应用情况和业务模式,包括出具区块链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业务流程、数牛金服在区块链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作用与职能、区块链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具体应用领域、运营及盈利模式、形成收入情况、对数牛金服业绩的影响,以及对你公司业绩的影响,并核实说明“全球首张”的依据,是否客观谨慎。 3、你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相关文章,是否存在虚假或误导性宣传,是否存在蹭区块链热点概念炒作股价的动机,后又删除相关文章的原因。 4、你公司对在“银江股份”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的内部审核、控制、管理流程,是否能够保证发布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5、你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1-12
标题关于对银江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8]第4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2018年1月9日直通披露了《关于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称公司拟以现金方式购买控股股东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江科技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智谷创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谷公司”)所拥有的中国智谷富春园区部分房产作为办公用房。我部对上述关联房产购买事项表示关注。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8年1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6-13
标题银江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7]第46号
批复原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于2017年6月5日下发了《关于对银江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7】第46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批复内容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江股份”)董事会高度重视,会同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对关注函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现将有关具体情况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6-05
标题关于对银江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7]第46号
批复原因收到创业板关注函【2017】第46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6月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5-23
标题银江股份:关于对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监管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浙证监公司字[2017]64号
批复原因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上市公司监管关注函》(浙证监公司字[2017]64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批复内容公司就关注函中提及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现予以回复。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03
标题银江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63号
批复原因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银江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 年报问询函【2017】第6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就问询函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回复说明,现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25
标题关于对银江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63号
批复原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在对公司2016年报事后审查中关注到相关情况。
批复内容请公司就关注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同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6-11-24
标题银江股份: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对公司及股东李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文件批号浙江监管局[2016]32号、浙江监管局[2016]33号
批复原因一、关于对银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你公司在2016年4月19日披露的《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称公司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进行管理、指导及监督,但经我局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对子公司缺乏有效管控,子公司的财务及会计管理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上述披露的信息不准确、与事实存在差异。 检查发现,你公司未对子公司北京亚太安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安讯”)的对外投资、资金拆借、采购款项支付等行为设置合理审批权限,未对子公司实施有效的内审及监督,你公司派驻亚太安讯的财务人员也未有效发挥财务监督的作用,亚太安讯存在部分大额资金划拨审批流程不齐全的情况。 二、关于对李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我局发现,因北京亚太安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安讯”)未完成2015年的承诺业绩,根据你(李欣,身份证号:45092219700806****)与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江股份”)签订的《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亚太安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下简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和你在银江股份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亚太安讯100%股权的交易中作出的承诺,以及2016年5月4日银江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拟通过回购注销方式要求李欣补偿公司股份的议案》和2016年5月25日银江股份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你应于2016年7月25日前向银江股份补偿25,240,153股银江股份股票,由银江股份以1元总价回购并注销。但目前,你所持有的27,813,840股银江股份股票尚处于质押状态,你至今未向银江股份履行股份补偿义务。
批复内容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加强对子公司的管控,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子公司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规范对子公司的管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李欣的行为违反了本人所作出的承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2013年55号公告)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应切实履行向上市公司补偿股份的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2-16
标题银江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重组问询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66号
批复原因2015年12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向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江股份、“上市公司”)下发了《关于对银江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66号,以下简称“《重组问询函》”)。
批复内容收到《重组问询函》后,我公司立即召集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和其他中介机构,就《重组问询函》所提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分析,并在《银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中做了补充披露。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7-07
标题银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14]第26号
批复原因2012年至2013年间,公司福建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厦门智慧城市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子公司”)与关联方厦门伟屹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伟屹”)存在多笔资金往来,两年间共计发生约310笔资金往来,其中2013年2月27日,厦门伟屹对你公司的资金占用金额达到最高值870万元。 公司原董事汪卫东,作为福建分公司和厦门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厦门伟屹的控股股东,对上述资金往来的不规范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1条和第7.3.8条的规定。 上述违规行为的发生反映出公司资金管理和分子公司管理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健全,同时公司对于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也没有履行相应的董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7.1.1条、第7.1.6条和第7.2.1条的相关规定。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公司董事会及相关当事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批复内容情况说明及整改措施:深交所《关于对银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所述的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与上述浙江证监局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同一事项。对于此事项,浙江证监局对公司2012年以及2013年1月至2013年10月期间的关联方资金往来进行了全面的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于2013年11月对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对外公告《关于浙江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在报告内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详细披露,并对资金往来进行了及时清理。同时,公司秉着从严原则,免去汪卫东董事职务,并处理相关责任人,聘请新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公司于2013年10月,对各部门资金审批进行严格审计,并从严修订往来款资金审批制度;针对公司内控管理和资金监管环节查漏补缺,提升公司的内控管理水平;组织高管针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进行专项培训,并对培训结果进行严格考核,使公司管理者对相关政策、法规有更系统、更深刻的理解。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11-15
标题银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13]12号
批复原因近日,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对公司下达的《关于对银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整改措施的决定》([2013]12号),浙江证监局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问题 二、财务会计方面存在问题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条、第48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第31条、第35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第8条规定。
批复内容公司对本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收到《决定》后当日即成立了以董事长为组长的整改领导小组,并将《决定》印发给公司董监高及其他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严格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深入分析了问题存在的原因,对照《决定》要求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落实整改。2013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的议案》。并将整改情况报告进行了公告。 公司对上述信息披露及财务会计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广大投资者深表歉意。同时,将以浙江证监局本次现场检查为契机,深刻总结教训,进一步加强公司董监高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升公司员工专业素质,增强规范运作意识;通过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切实执行公司法人治理制度,推进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不断提高;强化财务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地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稳定、健康发展。希望广大投资者、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继续关注和监督公司做好各项工作。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11-11
标题银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责令整改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13]12号
批复原因近日,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对公司下达的《关于对银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整改措施的决定》([2013]12号),浙江证监局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问题 二、财务会计方面存在问题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条、第48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第31条、第35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第8条规定。
批复内容现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的规定,责令公司作如下改正: 一、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关联方名单、关联资金往来情况进行全面自查,经董事会审议后,于2013年11月30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自查整改报告,并补充或更正披露上述信息。 二、对于后续新增关联方,关联资金往来及发布的其他临时报告,公司必须严格旅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应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规范财务会计核算,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对会计差错进行处理。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0-07-27
标题银江股份有限公司“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浙证监上市字[2010]128号
批复原因1、募集资金管理方面。公司应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合理开设专户,控制专户数量。 2、投资者关系管理方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不够齐全,未能全面反映机构投资者调研活动的过程。 3、公司尚有4名董事和1名监事没有参加我局组织的任职培训。
批复内容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不断完善,很好地完成了有关整改内容。公司将继续专注于公司治理的持续改进,认真查找与公司治理水平先进的公司的差距,认真收集和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与建议。通过不断进行自我检查和自我完善,创造良性的自我循环体制,力争使公司治理水平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并建立一个可持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长效机制。希望广大投资者、社会公众以及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继续关注和监督公司做好相关公司治理工作。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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