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讯 公告日期:2024-05-28 |
标题 | 关于对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4]第24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4年6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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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29 |
标题 | 世纪鼎利: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3]183号 |
批复原因 | 2021年,世纪鼎利与四川长江职业学院(以下简称长江学院)、长春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长春职院)合作办学业务均出现减值迹象,公司未对长江学院和长春职院合作办学项目进行减值测试,导致2021年少计提减值准备3,440.21万元,占公司2021年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49%。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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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12-29 |
标题 | 关于对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167号 |
批复原因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83号)显示,2021年你公司与四川长江职业学院(以下简称“长江学院”)、长春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长春职院”)合作办学业务均出现减值迹象,公司未对长江学院和长春职院合作办学项目进行减值测试,导致2021年少计提减值准备3,440.21万元,占公司2021年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49%。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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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28 |
标题 |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程银春、程道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82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3]182号 |
批复原因 | 一、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
二、未对长期待摊费用的可回收金额进行合理评估
三、未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可回收性保持合理怀疑
四、未充分关注大量销售客户退货相关销售交易的舞弊风险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大华所和程银春、程道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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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28 |
标题 | 关于对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涛、许泽权、何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83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3]183号 |
批复原因 | 2021年,世纪鼎利与四川长江职业学院(以下简称长江学院)、长春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长春职院)合作办学业务均出现减值迹象,公司未对长江学院和长春职院合作办学项目进行减值测试,导致2021年少计提减值准备3,440.21万元,占公司2021年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49%。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五条第五项、第六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提升依法合规履职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公司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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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9-03 |
标题 | 关于对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28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9月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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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05 |
标题 | 关于对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7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5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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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23 |
标题 | 关于对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44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6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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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18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陈华)[2022]3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2]3号 |
批复原因 | 陈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关系密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交易“世纪鼎利”的行为明显异常,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陈华处以5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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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3-15 |
标题 | 关于对王莉萍、上海翼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TAN CHIN LOKE EUGENE(陈振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9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2]29号 |
批复原因 | 一、关于王莉萍违反公开承诺的情况
二、关于上海翼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TAN CHIN LOKE EUGENE(陈振禄)违反公开承诺的情况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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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2-10 |
标题 |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程银春、程道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3号 |
相关法规 |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2]23号 |
批复原因 | 一、商誉减值测试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二、未识别公司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计算差错。
三、未识别公司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
四、未对长期待摊费用是否存在减值风险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且未对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
五、未识别公司股权收购过程中的商誉识别计量差错。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大华所和程银春、程道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同时大华所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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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2-08 |
标题 | 世纪鼎利: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2]22号 |
批复原因 | (一)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未披露重大事项重要变化进展情况。
(三)未按规定披露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四)未合理确认商誉。
(五)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存在错报。
(六)公司部分营业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
(七)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不规范。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世纪鼎利、王耘、朱大年、许泽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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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28 |
标题 | 关于对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8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2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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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01-25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翼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TAN CHIN LOKE EUGENE(陈振禄)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上海翼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翼正”)与TANCHINLOKEEUGENE(陈振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7年,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鼎利”)以现金购买上海翼正持有的上海美都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美都”)100%股权。根据交易各方签订的协议,上海翼正承诺上海美都2017年至2020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总额不低于13,344万元,如上海美都未完成业绩承诺,上海翼正应进行业绩补偿并在世纪鼎利聘请的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核报告》等文件后10个工作日支付完毕。TANCHINLOKEEUGENE(陈振禄)对上述业绩补偿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上海美都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全部应收款项均由TANCHINLOKEEUGENE(陈振禄)或其指定的企业负责承担。2020年《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上海美都仍存在应收款项的,上海翼正和TANCHINLOKEEUGENE(陈振禄)应对上海美都相应应收账款提供现金担保。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2月26日出具的《上海美都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上海美都2017年至2020年累计实现净利润11,676.18万元,未实现承诺净利润。根据有关协议,上海翼正应于2021年3月12日前向世纪鼎利支付业绩补偿款4,499.53万元。同时,上海翼正和TANCHINLOKEEUGENE(陈振禄)应对上海美都5,778.27万元应收账款提供现金担保。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上海翼正和TANCHINLOKEEUGENE(陈振禄)已向世纪鼎利支付业绩补偿款1,890万元,支付应收账款兜底保证金2,100万元,尚未支付的业绩补偿款为2,609.53万元,尚未提供现金担保的应收账款金额为3,678.27万元,违反了其作出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对上海翼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TANCHINLOKEEUGENE(陈振禄)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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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13 |
标题 | 关于对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2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2022年1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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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01-05 |
标题 | 关于对王莉萍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王莉萍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鼎利”)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王莉萍、王峻峰等持有的上海一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芯智能”)100%股权。王莉萍承诺对一芯智能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按照中国会计准则以及世纪鼎利所适用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计提后的应收款项金额(以下简称“应收款项管理责任金额”)承担管理责任,并应在一芯智能2019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应收款项管理责任金额的回收,未能完成回收的,差额部分由王莉萍以货币资金在12个月回收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一芯智能先行垫付。截至2021年5月11日,王莉萍未就11,140.52万元应收账款余额向一芯智能支付垫付款项,违反了作出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对王莉萍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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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4-20 |
标题 | 关于对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54号 |
批复原因 | 2021年2月28日,你公司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因你公司前期对IT产品分销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存在差错,以及你公司未及时就股权激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金额,你公司对2020年一季度、半年度和前三季度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重述。其中,对2020年一季度、半年度和前三季度营业收入分别调减5,768.03万元、17,868.16万元、34,125.51万元,占更正后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7%、63.99%和72.01%。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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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3-08 |
标题 | 关于对珠海世纪鼎利科技殷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3月1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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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0-13 |
标题 | 关于对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46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10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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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07 |
标题 | 关于对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14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147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5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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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4-23 |
标题 | 关于对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陈浩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5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56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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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0-11 |
标题 | 关于对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叶滨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8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信息披露》、《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111号 |
批复原因 | 你于2018年9月26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鼎利”)股份100万股,占总股本的0.18%。2018年上半年,世纪鼎利净利润同比下滑59.30%。作为世纪鼎利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你在减持前未按照《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8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信息披露》第五条的规定刊登股份减持计划公告。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3.1.7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17条、第4.2.22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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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8-13 |
标题 | 关于对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18]第199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交所关于对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8]第199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进行说明,并将说明材料于8月16日前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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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7-04 |
标题 | 关于对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18]第177号 |
批复原因 |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2日晚间,你公司披露公告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叶滨、持股5%以上的股东王耘、陈浩将其持有的世纪鼎利9.0920%的股份转让给东方恒信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恒信”)。同时,叶滨将其持有的世纪鼎利15.7525%股票表决权委托给东方恒信。上述交易完成后,东方恒信将持有世纪鼎利9.0920%的股份,合计享有世纪鼎利24.8446%的表决权,世纪鼎利的控股股东变更为东方恒信,实际控制人变更为蒋学明。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并将书面说明材料于7月6日前报送我部,涉及需披露的事项请先对外披露:
(1)东方恒信及其所投资企业的业务范围,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关联性。并结合前述信息说明东方恒信收购上市公司股权的原因及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等进行调整的计划和安排。
(2)东方恒信收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资金来源于第三方借款或其他融资方式的,请补充披露资金出借方、金额、借款利率、还款安排等。
(3)叶滨将其股票表决权委托给东方恒信的原因,表决权委托是否存在交易对价或其他前置条件。若是,请补充具体情况;若否,
请说明合理性。
(4)请结合委托表决权协议的有效期限、协议到期后相关股份表决权的安排及委托表决权对应的股份在未来十二个月的处置安排说明上市公司控制权是否存在不稳定性因素并充分提示风险。
(5)结合叶滨持有股份的性质及在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况说明是否通过委托表决权方式规避《公司法》第141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承诺等情形。本次交易的各方是否存在后续的股权转让计划或者其他协议和安排。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意见。
(6)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叶滨和东方恒信构成了一致行动关系,请更正公告中相关表述并核实一致行动成员中的主导人及认定依据,主导人地位未来12个月是否发生变化。
(7)请补充说明东方恒信及其实际控制人蒋学明与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持股5%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情形。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意见。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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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6-22 |
标题 | 关于对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51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1月17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192万元–19,190万元。2月6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度业绩快报》,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7,460万元。4月25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显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209 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中净利润区间下限、业绩快报中预计的净利润与2017年实际数据差异绝对值分别为4,983万元、6,251 万元,差异率分别为44.45%、55.76%,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正。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11.3.4条和第11.3.8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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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18 |
标题 | 关于对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18]第204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8】第204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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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3-21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沈忱)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7]28号 |
批复原因 | 沈忱内幕交易珠海世纪鼎利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查明,沈忱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时任世纪鼎利董事、总经理喻某发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朱某年等人邮件和世纪鼎利并购重组微信群获知并购重组各时间阶段进展情况。
沈忱时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网络部无线优化处处长,喻某发与沈忱在业务上存在对口联系的关系,开会、电话联络比较频繁。沈忱与喻某发在2014年3月18日至2014年7月29日期间电话联系频繁,并在此期间沈忱以其本人证券账户交易“世纪鼎利”,具体情况如下:
3月26日、3月28日沈忱与喻某发通话联络。4月1日,沈忱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交易。
4月2日沈忱与喻某发通话联络。沈忱证券账户于4月2日通过第三方存管银行转入13万元;4月3日转入7万元和62,592元,转出500元,净转入132,092元,同日,沈忱以本人账户通过手机下单买入“世纪鼎利”22,700股,成交金额310,924元。
4月22日、23日喻某发与沈忱通话联络。4月23日,沈忱通过手机下单将前期买入的“世纪鼎利”全部卖出,获利37,315.66元。
5月15日喻某发与沈忱通话联络。5月16日,沈忱通过电脑下单再次买入“世纪鼎利”25,700股,成交金额346,950元。
9月29日,沈忱通过手机下单将“世纪鼎利”全部卖出,获利139,865.17元。2014年3月18日至2014年9月29日期间,累计买入成交金额657,874元,共获利177,180.83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通讯记录、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和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沈忱没收违法所得177,180.83元,并处以531,542.49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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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0-07-10 |
标题 | 关于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函[2010]508号文 |
批复原因 | 1、公司印章使用登记不够规范。印章使用登记簿为活页本,没有装订成簿,印章的使用记录没有连续编号,用章说明过于简单,且没有登记用章申请的最终审批人。
2、尚未按照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要求,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占用即冻结制度”
3、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没有及时向我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
4、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没有原始记录,仅有电脑整理后打印的会议记录,且会议记录使用活页方式。 |
批复内容 | 结合监管机构的检查和指导,公司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认真进行了整改。通过此次活动,公司认识到完善的公司治理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基础,提高公司管理人员的规范意识是加强公司规范运作的前提,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是完善公司治理的有力保障。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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