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4-05-17 |
标题 | 三川智慧:关于收到江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
文件批号 | 江西证监局[2024]12号 |
批复原因 | 2023年12月29日,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川智慧或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显示,经公司自查发现,公司子公司赣州天和永磁材料有限公司2023年度存在不具备商业实质交易和将未实质取得商品控制权的稀土氧化物贸易按总额法确认收入的问题。公司对前述事项予以会计差错更正,更正后减少2023年度1-9月营业收入22,051.95万元,减少2023年度1-6月营业收入7,819.69万元,减少2023年度1-9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826.26万元。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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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5-17 |
标题 | 关于对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建林、李强祖、童为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西证监局[2024]12号 |
批复原因 | 2023年12月29日,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川智慧或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显示,经公司自查发现,公司子公司赣州天和永磁材料有限公司2023年度存在不具备商业实质交易和将未实质取得商品控制权的稀土氧化物贸易按总额法确认收入的问题。公司对前述事项予以会计差错更正,更正后减少2023年度1-9月营业收入22,051.95万元,减少2023年度1-6月营业收入7,819.69万元,减少2023年度1-9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826.26万元。上述行为导致你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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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5-16 |
标题 | 关于对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建林、李强祖、童为民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85号 |
批复原因 | 2023年12月29日,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你公司子公司赣州天和永磁材料有限公司2023年度存在不具备商业实质交易和将未实质取得商品控制权的稀土氧化物贸易按总额法确认收入的问题。你公司对前述事项予以会计差错更正,更正后减少2023年度1-9月营业收入22,051.95万元,减少2023年度1-6月营业收入7,819.69万元,减少2023年度1-9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826.26万元。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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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1-03 |
标题 | 关于对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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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6-14 |
标题 | 关于对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22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6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西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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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12 |
标题 | 三川智慧: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年报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7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延期回复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致以诚挚的歉意。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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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4-24 |
标题 | 三川智慧: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3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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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08-13 |
标题 | 关于对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09年)》、《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有资金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川智慧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第1.4条、第11.2.1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11.2.1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11.2.1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09年)》第6.1、6.13、6.15、6.16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6.1.3、6.3.7、6.3.8、6.3.9条的规定。
三川智慧监事、时任董事长童保华,董事兼总经理李强祖,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童为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第1.4条、第3.1.5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相关规定,对三川智慧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三川智慧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倪国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第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三川智慧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时任董事长童保华,董事兼总经理李强祖,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童为民,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倪国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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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5-24 |
标题 | 关于对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18]第146号 |
批复原因 | 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23日,你公司在互动易上回复投资者,公司正与龙芯中科进行合作共同开发国产芯片。5月24日,公司股价涨停。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补充披露,并在5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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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4-20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冯小树)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7]9号 |
批复原因 | 冯小树以何某梅名义违法持有、买卖“三川股份”。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冯小树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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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4-20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冯小树)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31号 |
批复原因 | 冯小树于1996年3月至2002年11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技术保障部、公司部、创业板发行审核部工作;2002年12月至2004年5月,任深交所北京中心副主任,同期借调证监会工作;2004年5月至2012年12月,任深交所发审监管部副总监,期间于2009年6月至2011年7月借调证监会任北京工作组副组长;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任深交所上市推广部副总监、高级执行经理。2004年12月至2007年4月期间,冯小树担任第七届、第八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兼职委员。
冯小树以何某梅名义违法持有、买卖“三川股份”
(一)鹰潭市三川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上市及冯小树协商入股情况
(二)何某梅账户入股及入股资金来源情况
(三)何某梅账户减持股票及所得资金流向情况
综上,冯小树通过本人社会关系及所任职务之便利,以何某梅名义持有、买卖“三川股份”,其买卖股票金额为31,502,490.97元,持有、买卖“三川股份”的获利金额为30,365,714.4元。
我会认为,1996年3月至2014年2月期间冯小树于深交所任职,2004年12月至2007年4月期间冯小树担任发审委委员,其借用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冯小树违法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所得248,021,618.19元,并处以251,412,971.74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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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3-24 |
标题 | 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赣证监函字[2014]86号 |
批复原因 | 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川股份”)于2014年3月21日收到江西证监局《关于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赣证监函字[2014]86号),要求公司立即披露控股子公司温岭甬岭水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岭水表”)于2013年12月与曙光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地产”)签署的《资本投资协议》事项。 |
批复内容 | 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川股份”)于2014年3月21日收到江西证监局《关于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赣证监函字[2014]86号),要求公司立即披露控股子公司温岭甬岭水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岭水表”)于2013年12月与曙光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地产”)签署的《资本投资协议》事项。为此,公司特就控股子公司甬岭水表上述对外投资事项进行披露。 |
处理人 | 江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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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9-30 |
标题 | 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检查发现问题和专项治理自查问题的整改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文件批号 | 赣证监发[2011]190号 |
批复原因 | (一)“三会”运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内控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五)子公司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
批复内容 | 通过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发现了公司治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并切实进行了整改。整改后,公司法人治理、三会运作及日常管理更加规范和优化,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公司高管人员的规范运作意识和勤勉尽责意识得到提高,信息披露更加透明和及时。公司治理是一项持久的工作,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江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依据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和完善公司治理各项工作,不断提高公司治理的自觉性和有效性,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推进公司可持续性健康发展。 |
处理人 | 江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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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9-22 |
标题 | 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西证监局责令改正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赣证监发[2011]190号 |
批复原因 | 一、“三会”运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内控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五、子公司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
批复内容 | 公司收到《关于对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后,公司高度重视《关于对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所述问题,将及时按监管局要求进行整改,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按时完成监管局对我公司的整改要求。 |
处理人 | 江西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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