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讯 公告日期:2023-12-11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3]第1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重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3年12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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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2-01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5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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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2-13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19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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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2-02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43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12月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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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4-25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13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5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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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09-22 |
标题 | 关于对林科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1]141号 |
批复原因 | 你为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聚环保)持股5%以上股东,于2017年7月公开承诺自2017年7月16日至2020年7月16日不减持三聚环保股票。但在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4月29日间,你质押股票被强制平仓,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三聚环保股票3,939.06万股,占三聚环保总股本的1.68%。同时,2019年12月5日至12月17日减持三聚环保股票1,929.11万股的行为发生日距离股份减持计划披露日不足十五个交易日。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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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08-11 |
标题 | 关于对许旭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1]115号 |
批复原因 | 许旭:
经查,你担任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监事期间,你母亲李晶于2021年2月22日至25日存在短期内卖出、买入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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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7-26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31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7月3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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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26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37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6月1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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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03-11 |
标题 | 关于对林科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当事人:
林科,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时任董事。
林科先后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3月2日通过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聚环保”)披露股份减持计划,拟分别减持不超过3,455.14万股、3,658.8万股三聚环保股票,分别占三聚环保总股本的1.47%、1.56%。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4月29日,林科因质押股票被强制平仓,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三聚环保股票3,939.06万股,占三聚环保总股本的1.68%,成交金额约22,394.09万元,违反了林科2017年7月公开作出的自2017年7月16日至2020年7月16日不减持三聚环保股票的承诺。其中,林科于2019年12月5日至12月17日合计减持三聚环保股份1,929.11万股,占三聚环保总股本的0.82%,成交金额约11,066.25万元,相应减持行为发生日距离股份减持计划披露日不足15个交易日 |
批复内容 | 对林科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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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2-26 |
标题 | 三聚环保:关于公司监事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许旭先生的母亲李晶女士于2021年02月22日-2021年02月25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构成了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李晶女士的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李晶女士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为:交易数量5000*(卖出价6.84-买入价6.52)=1,600.00元,已全部上缴公司。2、许旭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其母亲李晶女士已深刻意识到本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存在的问题,许旭先生及其母亲李晶女士特委托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向公司董事会表示未来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同时,许旭先生声明其并不知晓李晶女士股票交易相关情况,且未告知其公司经营的相关情况或其他内幕信息,李晶女士亦声明,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为其个人操作,系其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不存在从任何其他主体获得公司非公开信息并利用非公开信息买卖股票,或受任何其他主体建议、指导、明示或暗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3、公司董事会已再次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认真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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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8-03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曹华锋)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0]136号 |
批复原因 | 曹华锋: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聚环保或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淀科技)所持公司51,082.09万股股份于2020年4月27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被冻结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1.74%,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三聚环保不晚于2020年4月28日已知悉控股股东海淀科技股份被冻结事项,并于2020年4月28日向海淀科技发出《关于股东股份冻结的询问函》,但迟至2020年5月11日才对外公告上述股份冻结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
你作为三聚环保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并负责办理信息对外公布事宜,但未及时组织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你应当对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提醒你严格遵守证券期货法规规范要求,勤勉尽责,合规履职,切实保证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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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8-03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刘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0]137号 |
批复原因 | 刘雷: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聚环保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淀科技)所持公司51,082.09万股股份于2020年4月27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被冻结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1.74%,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三聚环保不晚于2020年4月28日已知悉控股股东海淀科技股份被冻结事项,并于2020年4月28日向海淀科技发出《关于股东股份冻结的询问函》,但迟至2020年5月11日才对外公告上述股份冻结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
你作为三聚环保董事长、董事,同时兼任海淀科技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与总经理,应当了解海淀科技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被冻结事项,但未及时推动海淀科技告知三聚环保上述事项,未及时组织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相关规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你应当对三聚环保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提醒你严格遵守证券期货法规规范要求,勤勉尽责,合规履职,切实保证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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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7-14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08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4月28日收到三聚环保关于股东股份冻结的询问函,直至5月11日才书面反馈三聚环保并对外披露,未在股份被冻结事项发生时立即通知三聚环保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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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7-01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0]12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淀科技)所持你公司51,082.09万股股份于2020年4月27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被冻结股份占你公司总股本比例21.74%,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规定的应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你公司不晚于2020年4月28日已知悉控股股东海淀科技股份被冻结事项,并于2020年4月28日向海淀科技发出《关于股东股份冻结的询问函》,但你公司迟至2020年5月11日才对外公告上述股份冻结事项,你公司上述信息信息披露不及时。 |
批复内容 | 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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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7-01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0]12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持有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聚环保或上市公司)69,263.26万股股份,占三聚环保总股本的29.48%,其中51,082.09万股于2020年4月27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被冻结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1.74%,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你公司不晚于2020年4月28日已知悉所持三聚环保股份被冻结事项,且2020年4月28日已收到三聚环保《关于股东股份冻结的询问函》,但迟至2020年5月11日才向三聚环保书面反馈股份冻结相关情况。三聚环保于2020年5月11日才披露上述股份冻结事项,三聚环保该次信息披露不及时。 |
批复内容 | 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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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5-21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72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与黑龙江安瑞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瑞佳”)签订《黑龙江安瑞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30万吨/年生物质油综合利用项目超级悬浮床加氢技术许可合同》,合同金额1.8亿元,占公司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86%。由于你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派出人员监管安瑞佳印章、网银等事宜,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公司与安瑞佳之间构成关联关系。你公司签订上述合同未按照关联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4月27日才召开董事会补充审议并对外披露。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10.2.4条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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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05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13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131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5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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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4-30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刘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0]6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于2007年10月至今一直担任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聚环保)董事长,于2016年7月至今担任三聚环保控股股东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17年6月至今兼任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由于你未能准确认定,且未能及时告知三聚环保与黑龙江安瑞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导致三聚环保未及时披露与黑龙江安瑞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未对相关关联交易履行审议和披露程序。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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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0-04-24 |
标题 | 三聚环保: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20]6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与黑龙江安瑞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度发生一笔1.8亿元的关联交易。黑龙江安瑞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为你公司关联方,你公司未对该笔交易提请董事会审议,且未及时进行披露。同时,你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中遗漏披露与黑龙江安瑞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且遗漏披露该笔关联交易。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吸取教训,补充审议并补充披露该关联交易相关情况,并进一步组织有关人员加强学习,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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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0 |
标题 | 三聚环保: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82号 |
批复原因 |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82号) |
批复内容 | 已就关注问询函所提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研究并做出说明,现回复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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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10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2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关于对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请保荐机构及审计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在5月2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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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1-09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郭建兴、张超)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7]4号 |
批复原因 | 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9月8日,“杨某”账户累计交易股票19只,累计成交金额6,485.25万元。“杨某”账户先于或同期于郭建兴任职基金经理的银华优质基金交易“一汽轿车”“英威腾”“宏大爆破”“神州泰岳”“万邦达”“三聚环保”“通源石油”“易华录”“长园集团”“城投控股”“中青旅”“冠农股份”和“宜华木业”等13只股票,占全部交易股票数的比例为68.42%,交易成交金额4,094.09万元,交易成交金额占比为63.13%,交易盈利2,460,691.66元。
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9月8日,“张超”账户累计买入股票19只,累计成交金额704.46万元。“张超”账户先于或同期于郭建兴任职基金经理的银华优质基金交易“格力电器”“英威腾”“宏大爆破”“神州泰岳”“三聚环保”“易华录”“长园集团”“城投控股”和“回天胶业”(后更名为“回天新材”)等9只股票,占全部交易股票数量比例为47.37%,交易成交金额为349.17万元,交易盈利278,764.07元。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郭建兴、张超改正,没收郭建兴、张超违法所得2,739,455.73元,并对郭建兴、张超处以8,218,367.19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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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8-26 |
标题 | 证监会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6]103号 |
批复原因 | 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林某是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聚环保)拟非公开发行股票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2014年9月28日晚,北京市大地科技实业总公司(简称大地总公司)董事长于洋与林某接触后电话指示大地总公司证券部经理周某云使用由大地总公司实际控制和使用的“周某云”账户买入“三聚环保”240,000股。此外,大地总公司利用“周某云”账户于2013年8月7日至2015年5月18日期间还交易了“广发证券”、“易食股份”等股票,共获利约1,582万元。大地总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第1款及第80条规定,大地总公司时任董事长于洋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批复内容 | 依据《证券法》第202条、第208条规定,我会决定对大地总公司内幕交易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对于洋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大地总公司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交易股票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约1,582万元,并处以约1,582万元罚款,对于洋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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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公告日期:2013-01-18 |
标题 |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2年11月13日,王宁生先生买入公司股票8,000股,截至2013年1月14日,王宁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0,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经核实,王宁生先生2013年1月15日卖出公司股票15,225股,成交均价为13.2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的规定,构成一次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1、 按照本次王宁生先生六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公司股票8,000股的均价计算,上述短线交易收益为15,920元。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已收回该笔收益。王宁生先生已充分认识到本次违规买卖股票事项的严重性,委托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歉意,并向公司董事会表示在未来六个月内不买卖公司股票,今后加强管理其账户,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切实履行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经自查,本次交易未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公司无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信息,亦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2、 公司将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等相关人员对《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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