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新机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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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3-09
标题关于对林祯华、林祯荣、林祯富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33号
批复原因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新机电”)2023年2月21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你们作为科新机电的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于2015年5月11日至2016年9月19日期间,因主动减持、增持、科新机电授予限制性股票等原因,你们合计持有科新机电的股份比例由52.58%下降至48.93%,合计变动为3.65%;2016年11月29日,你们通过大宗交易合计减持390万股科新机电股票,你们合计持有科新机电股份的比例降至47.28%,累计变动达到5.30%。你们合计持有科新机电股份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停止交易科新机电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1-07
标题科新机电受到什邡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什)应急罚[2019]ZF-01号)
相关法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文件批号(什)应急罚[2019]ZF-01号
批复原因因公司2019年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表(5月废弃物管理程序)培训内容未开展。
批复内容决定给予公司3.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什邡市应急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8-18
标题公司收到什邡市消防救援大队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文件批号什(消)行罚决字[2019]0081号
批复原因因公司擅自停用消防设施
批复内容给予公司五千元罚款的决定
处理人什邡市消防救援大队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4-21
标题科新机电: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配偶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新机电”)于2022年4月20日收到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杨辉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配偶买卖科新机电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获悉杨辉先生的配偶张枝娟女士于2022年3月28日、2022年4月8日、2022年4月19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卖出公司股票。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上述行为已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1、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向杨辉先生及其配偶张枝娟女士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经核实,杨辉先生确认本次买卖科新机电股票系其配偶张枝娟女士缺乏认识,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就买卖股票事项征询杨辉先生本人的意见,为张枝娟女士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决定,交易前杨辉先生未告知张枝娟女士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本次短线交易事项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 2、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按照上述规定,张枝娟女士已将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4900元上交公司。 3、杨辉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并向公司申请处罚,以对本岗位严肃性工作性质的敬畏,杨辉先生及其配偶张枝娟女士已深刻认识到此次事项的严重性,特委托公司董事会对本次短线交易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向公司董事会表示未来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4、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加强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公司将持续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4-20
标题科新机电:关于深交所对公司2020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4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13
标题科新机电: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13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0-12
标题关于对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17]第62号
批复原因2017年4月14日,你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申请办理股票停牌。根据你公司提供的交易意向书,你公司拟收购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邦智能”)100%股权。停牌期间,你公司披露了筹划重组进展和继续停牌公告。我部多次电话问询你公司重组进展情况,你公司均回复重组正常进行,能按时披露重组方案。10月9日,你公司披露《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称,因未能与交易各方就重组方案的交易条件达成一致意见,你公司终止收购信邦智能。 你公司办理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申请时调查不充分,未经充分论证及审慎决策,公司股票停牌长达六个月,严重影响了投资者正常交易权利。你公司披露停牌进展公告时,未及时、充分提示交易标的失败的风险,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知情权。在回复我部电话问询时,未如实回复重组进展情况及可能失败的风险。 你公司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了《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第2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你公司董事会应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13
标题科新机电:关于深交所2015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200号
批复原因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并于近期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20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对监管部门关注到的问题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对相关事项进行了逐一自查和复核,并已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了回复,现将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6-05-20
标题证监会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6]69号
批复原因在2宗操纵市场案中,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陈贇控制使用其个人同名账户及“林某贤”等6个账户(简称账户组),在盘中以连续申报、大笔申报、高价申报的方式将股价快速拉至涨停,在涨停价位大量申报买入形成巨量封单,次日开盘集合竞价期间通过高价申报买入、大量撤单的方式影响开盘交易价量,开盘后卖出持股获利。账户组以3至7天为一个交易周期,共交易“美欣达”、“科新机电”、“经纬电材”、“科泰电源”、“凯撒股份”、“明家科技”、“摩恩电气”、“天龙集团”等8支股票,涉及12个周期,账户组盈利合计约539万元。
批复内容陈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第1款(1)、(4)项关于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陈贇违法所得约539万元,并处以约539万元罚款。(违法所得5,388,932.32元,并处以5,388,932.32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6-05
标题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交所2014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27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近期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27号),请公司就相关事项做出说明并公开披露。
批复内容对此,公司对监管部门关注到的问题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对相关事项进行了逐一自查和复核,已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了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违法  公告日期:2015-05-22
标题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强凯先生于2015年5月21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在正常减持40,000股,成交均价46.85元/股后,因误操作将其中一笔卖出股份10,000股误操作为买入,成交均价47.52元/股,成交金额为47.52万元;由于没有及时发现上述操作失误,随即又继续卖出10,000股,成交均价仍为47.52元/股,成交金额为47.52万元,导致以上交易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1、强凯先生的上述买卖行为已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规定和《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2、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之规定。因强凯先生本次短线交易亏损-6700元。【第1次:10000*(卖出均价46.85元/股-买入均价47.52元/股)=-6700元;第2次:10000*(卖出均价47.52元/股-买入均价47.52元/股)=0元】,未产生收益,故无可没收收益。 3、强凯先生本次短线交易系误操作,其本人已深刻认识到该事项的严重性,对本次事件的发生及给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歉意;并承诺自觉遵守《证券法》第47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在未来的六个月内不再买卖公司股票;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其他机构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06-19
标题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人员独立性有待提高 (二)财务核算体系不够独立 (三)关联方披露不完整 (四)董事履职有待进一步加强 (五)个别内控制度需更新 (六)三会记录有待进一步完善
批复内容公司将以此次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和完善公司治理专项工作。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努力提高“三会”运作水平,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和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的意识,充分重视其时效性和长效性,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积极推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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