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4-05-23 |
标题 | ST易联众:关于对张曦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24]27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张曦存在以下违规行为: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联众”)于2024年3月25日披露《关于原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暨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公告》,张曦所持易联众16.19%股份被司法拍卖,由周口城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28,839.52万元竞拍取得,并于近期完成过户登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张曦于2023年11月29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张曦的上述减持行为发生于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期间。 |
批复内容 | 对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曦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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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4-05-08 |
标题 | ST易联众: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28202400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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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12 |
标题 |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张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文件批号 | 厦门证监局[2024]4号 |
批复原因 | 你作为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易联众或公司)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于2023年11月29日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在被立案调查期间,你因未履行质押式证券回购义务,所持ST易联众股份69,606,749股被司法拍卖并完成过户,占公司总股本的16.19%,成交金额为288,395,218元。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厦门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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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11-29 |
标题 | 易联众: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282023009号 |
批复原因 | 张曦先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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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11-28 |
标题 | 关于对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31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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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5-29 |
标题 | 关于对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21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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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16 |
标题 | 关于对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17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5月30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厦门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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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5-20 |
标题 | 关于对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81号 |
批复原因 | 经公司自查,深圳盛投和所持有的易方科技52%股权的实际权益由厦门好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是医药”)享有,你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张曦可以对好是医药施加重大影响,深圳盛投和与好是医药是公司关联法人,前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你公司未对该关联交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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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18 |
标题 | 关于对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39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5月2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厦门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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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9-07 |
标题 | 关于对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21]第2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9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厦门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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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31 |
标题 | 关于对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43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市公司监管处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6月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厦门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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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26 |
标题 | 易联众: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审核函[2021]02011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审核问询函中所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交书面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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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4-22 |
标题 | 电子科技受到福州市鼓楼区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榕鼓地税罚[2017]24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榕鼓地税罚[2017]24号 |
批复原因 | 丢失发票。 |
批复内容 | 罚款4,800元。 |
处理人 | 福州市鼓楼区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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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4-22 |
标题 | 厦门纵达受到国家税务总局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厦地税火罚[2017]16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厦地税火罚[2017]16号 |
批复原因 | 未能取得发票金额69,877.93元。 |
批复内容 | 罚款2,000元。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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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4-22 |
标题 | 广州睿图受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税务行政处罚(穗天税一所简罚[2018]3402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穗天税一所简罚[2018]3402号 |
批复原因 | 丢失发票。 |
批复内容 | 罚款20元。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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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4-22 |
标题 | 广西易联众受到国家税务总局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南高税简罚[2019]41438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南高税简罚[2019]41438号 |
批复原因 | 因广西易联众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所属期2018年9月、2019年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批复内容 | 罚款200元。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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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2-25 |
标题 |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厦门证监局出具《监管关注函》(厦证监函[2016]232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厦证监函[2016]23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厦门证监局出具《监管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已充分重视上述问题,按照厦门监管局的要求进行整改,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健全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流程,及时核销长期挂账的应收账款,强化授权审批控制的留痕,并落实相关的责任人,于2016年11月30日向厦门监管局报送整改情况及责任人的书面检查。同时,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充分重视上述问题,认真反省、吸取教训,并对《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了深入学习,今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将严格遵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健全公司内控制度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厦门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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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14 |
标题 | 关于对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21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厦门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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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5-12 |
标题 | 关于对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6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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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2-20 |
标题 | 关于对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12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2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厦门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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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10-14 |
标题 | 关于对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10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101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0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厦门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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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4-29 |
标题 | 关于对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1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15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厦门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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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9-03-21 |
标题 | 易联众:关于收到厦门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厦门证监局[2019]3号 |
批复原因 |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5日,你司披露的《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显示,2018年6月8日至公告日,你司累计收到政府补助1,598.06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88%。在此期间,你司累计收到的政府补助金额多次达到应披露标准,但你司直至前述公告日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时间明显滞后。 |
批复内容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十八项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厦门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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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3-08 |
标题 | 关于对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20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6月8日至6月26日,易联众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合计489.93万元,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的27%,但易联众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12月25日才披露《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前述公告显示,2018年6月8日至12月21日期间易联众收到政府补助92笔,合计1,598.06万元,占净利润的比例达到88%,政府补助相关信息披露严重滞后。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6条、第11.11.6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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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7-25 |
标题 | 关于对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18]第191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8】第191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7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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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10 |
标题 | 关于对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27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27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厦门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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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11-22 |
标题 | 易联众: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17]第274号 |
批复原因 |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易联众”)董事会于2017年11月1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创业板问询函【2017】第274号《关于对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收到问询函后公司董事会立即安排相关部门对所提问题进行核查,现将对问询函的回复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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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11-16 |
标题 | 关于对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17]第27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1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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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7-01-04 |
标题 | 关于对张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
文件批号 | 厦门证监局[2017]1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8月,你作为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联众)董事长在进行管理层收购时,曾出具《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在本人作为易联众第一大股东期间不会从事与易联众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会直接投资、收购与易联众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和项目,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易联众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提供帮助”。但事实上,2015年7月,你向南京海泰医疗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投资1040.82万元,持股比例40%,为第一大股东;该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子病历,与易联众主营业务之一的电子病历相同。直至2016年10月,你才转让了上述股权,违反了收购时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认真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改进、学习情况。 |
处理人 | 厦门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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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4-15 |
标题 | 证监会对2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6]34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精熙投资发展中心(简称精熙投资)、夏宁、王征、王顺兴、朱婧(夏宁、王征、王顺兴均为精熙投资合伙人,朱婧为王征配偶)为一致行动人,于2013年8月8日至11月28日期间通过控制的17个账户买入“易联众”,有11个交易日合计持有“易联众”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超过5%,夏宁等5个主体均未按规定予以公告。 |
批复内容 | 精熙投资、夏宁、王征、王顺兴、朱婧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86条第1款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款规定,我会决定责令精熙投资、夏宁、王征、王顺兴、朱婧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精熙投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夏宁、王征、王顺兴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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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9-11 |
标题 | 易联众: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15]37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9月10日,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联众”或“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5】37号)主要内容如下:
“你公司因拟披露重大事项,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5月28日开市起停牌。6月10日,你公司披露了《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因公司正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控股股东转让部分股权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事项,公司股票自6月11日起继续停牌。你公司于8月27日披露了公司控制权变更的相关公告,并于9月1日披露了《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继续停牌的进展公告》,因公司继续筹划非公开发行事项,公司于9月2日起继续停牌。
截至9月10日,你公司股票已停牌超过三个月,连续停牌超过70个交易日。为保障投资者权利,请你公司于9月14日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股票复牌业务。如无法在上述时间前复牌,请在9月14日前就本次停牌的理由、停牌期间的工作进展、继续停牌的原因以及预计的复牌时间等情况进行说明与披露,同时请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就因筹划非公开发行申请继续停牌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
批复内容 | 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作出了回复,现在将回复内容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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