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林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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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7-28
标题双林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说明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5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7-05
标题双林股份:关于董事近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董事曹文女士的父亲曹荣恒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于2023年6月29日、2023年6月30日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经核实,曹文女士对本次交易情况并不知情,在曹荣恒先生本次短线交易涉及的时间前后亦未告知曹荣恒先生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及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故意。本次短线交易系曹荣恒先生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其买卖公司股票系其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买卖行为。曹文女士对于未能对其父亲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并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持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1-17
标题关于对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函(甬证监函[2018]14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甬证监函[2018]14号
批复原因公司控股股东双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林集团”)在2018年1月公告增持计划,在增持公司股份过程中因相关工作人员误操作导致双林集团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函》(甬证监函[2018]14号)。本次短线交易的相关收益已由公司董事会收回。
处理人宁波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1-17
标题关于对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函(甬证监函[2020]69号)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文件批号甬证监函[2020]69号
批复原因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4月28日和4月30日对公司对外公布的投资者咨询服务电话畅通情况进行了三轮专项调查。调查中发现,公司存在三轮电话均无人接听的情况。
批复内容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收到宁波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函》(甬证监函[2020]69号)。
处理人宁波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1-17
标题关于对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函(甬证监函[2019]35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甬证监函[2019]35号
批复原因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现场检查的相关规定及宁波证监局“双随机”抽查结果,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财务会计方面存在部分问题,
批复内容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收到宁波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函》
处理人宁波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1-17
标题关于对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函(甬证监函[2020]176号)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文件批号甬证监函[2020]176号
批复原因公司在信息披露、财务会计方面存在部分问题。
批复内容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收到宁波证监局《关于对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函》(甬证监函[2020]176号)。
处理人宁波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2-04-11
标题关于对宁海金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海新金沙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8年6月,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林股份)向宁海金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海金石)、双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普汽车有限公司、宁海吉盛传动技术有限公司等交易方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宁波双林汽车部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林投资)100%股权,交易对价合计230,000万元。宁海金石及相关交易方承诺,双林投资经审计的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7,000万元、25,200万元、34,300万元和41,200万元。如未达到承诺业绩,宁海金石及其他交易方先以所持双林股份的股票进行补偿,补偿不足的,在股份回购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以现金进行补偿。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投资有限公司2020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专项审核报告》和双林股份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2020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及业绩补偿方案的公告》,双林投资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942.62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宁海金石应向双林股份补偿股份数1,380,547股,补偿现金18,009万元。截至本决定出具日,宁海金石仍未按照《盈利补偿协议》及《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所述违反承诺的情形。 宁海新金沙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海新金沙江投资)作为宁海金石的基金管理人,未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对所管理的基金产品前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会第166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宁海金石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宁海新金沙江投资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前述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宁波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3-17
标题关于对双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31号
批复原因2018年6月,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林股份”)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你公司及其他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宁波双林汽车部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林投资”)100%股权,交易对价合计230,000万元。根据《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补偿协议》《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统称协议),你公司及其他交易方承诺双林投资2017年至2020年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7,000万元、25,200万元、34,300万元和41,200万元。业绩承诺期间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如双林投资经审计的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小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你公司及其他交易方将按照出售比例先以持有的双林股份股票进行补偿,股份补偿不足的,在股份回购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现金补偿款支付至双林股份指定的银行账户。在业绩补偿期届满后,双林股份将对双林投资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如期末减值额大于补偿期限内已补偿金额总数的,应就差额另行补偿。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的业绩承诺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作出的承诺,维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2-03-16
标题关于对宁海金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宁海金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海金石”)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8年6月,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林股份”)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宁海金石与其他股东合计持有的宁波双林汽车部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林投资”)100%股权,交易对价合计230,000万元。根据《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补偿协议》《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统称协议),宁海金石及其他股东承诺双林投资2017年至2020年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7,000万元、25,200万元、34,300万元和41,200万元。业绩承诺期间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如双林投资经审计的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小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宁海金石及其他股东将按照出售比例先以持有的双林股份股票进行补偿,股份补偿不足的,在股份回购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现金补偿款支付至双林股份指定的银行账户。在业绩补偿期届满后,双林股份将对双林投资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如期末减值额大于补偿期限内已补偿金额总数的,应就差额另行补偿。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投资有限公司2020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477号)及双林股份2021年4月27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2020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及业绩补偿方案的公告》,双林投资2020年净利润为-942.62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根据协议,宁海金石应当履行1,380,547股股份补偿义务并支付18,009万元现金补偿款。根据双林股份2021年12月31日披露的《关于2020年度业绩补偿进展暨收到控股股东现金补偿款的公告》,双林股份于2021年5月24日向宁海金石发出《告知函》,要求宁海金石在收函后30日内履行2020年度业绩补偿义务;于2021年7月15日向宁海金石发出《催告函》,要求宁海金石应在收到《催告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履行2020年度业绩补偿义务。截至本处分决定书出具之日,宁海金石仍未按约定履行业绩补偿义务,违反了其作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对宁海金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1-12-10
标题关于对山东新大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鲍文光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山东新大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鲍文光:   2016年1月4日,你们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林股份)签署《山东德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以现金35,700万元将山东德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洋电子)51%的股权转让给双林股份。你们承诺,德洋电子2016年、2017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8,000万元、12,000万元,如德洋电子未完成业绩承诺,你们将以现金进行补偿。   2016年、2017年,德洋电子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4,311.89万元、6,262.90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你们应当向双林股份支付2016、2017年度业绩补偿款16,824.01万元,抵减双林股份尚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10,359.30万元,尚需支付业绩补偿款6,464.71万元。   2018年10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191号)显示,你们应分别于2018年10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12,770.01万元、981.78万元,抵减双林股份尚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10,359.30万元,你们尚需支付业绩补偿款3,392.49万元。   截至本决定出具日,你们未能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业绩承诺补偿义务。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宁波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1-10-27
标题双林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说明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21]第7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6-02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火炬科技有限公司、吴少伟)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1]2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襄阳新火炬、吴少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吴少伟实际控制相关证券账户。一是吴少伟实际控制龚某飞中信建投证券账户(以下简称“龚某飞”账户)。资金往来情况、交易决策和下单情况、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表明,“龚某飞”账户涉案期间由吴少伟控制使用,涉案交易决策由其作出,具体下单交易由龚某飞、刘某操作。二是吴少伟实际控制刘某云中国银河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刘某云”账户)。资金往来情况、交易决策和下单情况、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表明,“刘某云”账户自开立至今由吴少伟控制使用,涉案交易决策由其作出,具体下单交易由龚某飞、刘某操作。三是吴少伟实际控制张某山中信建投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张某山”账户)。资金往来情况、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表明,“张某山”账户自开立至今由吴少伟控制使用,涉案交易决策由其作出。二、襄阳新火炬、吴少伟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新火炬科技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二、责令吴少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05-21
标题关于对山东新大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鲍文光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6年1月4日,新大洋机电、鲍文光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林股份”)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双林股份以现金购买整合后的德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洋电子”)51%股权,新大洋机电、鲍文光作为股权出让方、业绩承诺方,承诺德洋电子2016年、2017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为8,000万元、12,000万元,如未完成业绩承诺,将以现金进行补偿。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德洋电子2016年、2017年经审计净利润分别为4,311.89万元、6,262.90万元,未达到承诺业绩。新大洋机电、鲍文光应补偿双林股份16,824.01万元,抵减双林股份尚未支付的10,359.30万元转让款后,尚需支付补偿款6,464.71万元。2017年10月30日,双林股份就业绩承诺补偿事项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8年9月18日,双林股份与新大洋机电、鲍文光签署《和解协议》,约定业绩补偿款调整为13,751.79万元,补偿义务主体为新大洋机电。2018年10月19日,双林股份收到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191号)显示,新大洋机电应分别于2018年10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前向双林股份支付补偿款12,770.01万元、981.78万元,抵减双林股份尚未支付的转让款后,新大洋机电尚需支付补偿款3,392.49万元。前述承诺变更事项未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三条的规定经双林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目前,新大洋机电亦未按照变更后的承诺支付相关补偿款。新大洋机电、鲍文光未能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及时履行业绩补偿义务,违反了其所作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对山东新大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鲍文光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山东新大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鲍文光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18
标题关于对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28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5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0-22
标题关于对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47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10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9-02
标题关于对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42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9月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8-13
标题关于对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吴少伟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20号
批复原因吴少伟: 你作为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林股份)时任董事,同时系襄阳新火炬科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新火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火炬)的控股股东、襄阳兴格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格润)的第一大股东,未如实向双林股份董事会说明你实际控制刘惠云、龚雨飞证券账户的情况,导致双林股份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刘惠云与新火炬、兴格润的关联关系,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龚雨飞、刘惠云与新火炬、兴格润的关联关系,上述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股东信息不准确。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2条规定。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董事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7-15
标题双林股份:关于时任董事收到宁波证监局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宁波证监局[2020]18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实际控制刘惠云、龚雨飞证券账户,系襄阳新火炬科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新火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火炬)的控股股东、襄阳兴格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格润)的第一大股东。你作为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未忠实地向公司董事会说明上述情况,导致双林股份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刘惠云与新火炬、兴格润的关联关系,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龚雨飞、刘惠云与新火炬、兴格润的关联关系,双林股份披露的《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股东信息不准确。
批复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提醒你引以为戒,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处理人宁波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0-06-17
标题双林股份:关于副董事长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稽总调查字200478号、稽总调查字200479
批复原因因吴少伟先生涉嫌内幕交易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其实际控制的新火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火炬”,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67%)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吴少伟先生及新火炬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28
标题关于对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37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6月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3-17
标题关于对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33号
批复原因2020年1月16日至2月19日期间,你公司在我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多次回复投资者关于特斯拉业务相关问题,称公司座椅水平驱动器、软轴等产品于2016年起通过零部件供应商弗吉亚(FAURECIA)出口美国,并配套特斯拉TeslaModelX,ModelY车型,当前年销售额约2,000余万人民币,并有信心能跟国产特斯拉进行合作。2月25日,你公司披露了《关于增设口罩生产线及对外捐赠支持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公告》(以下简称《增设口罩生产线公告》),称拟投资不超过800万元新建口罩生产线,用于生产紧急防护民用口罩和一次性医用口罩等医疗防护用品。2月28日,你公司披露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说明》。关于与特斯拉合作事项,你公司称于2019年度通过一级配套供应商佛吉亚向北美特斯拉供应座椅水平驱动器产品的销售额为3,949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为0.9%,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不大;公司尚未取得特斯拉上海项目订单,目前处于接洽推广阶段。关于口罩生产事项,你公司称本次实施的口罩项目包括紧急防护民用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其中医用口罩尚未取得资质证书,需浙江省药监局现场审核及资质认定。你公司在互动易回复中未客观、完整反映与特斯拉合作相关业务的实际状况,在《增设口罩生产线公告》中未提示医用口罩尚未取得资质证书、尚需浙江省药监局现场审核及资质认定等相关风险,在2月26日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仍未就公司与特斯拉合作对业绩的具体影响、口罩尚未取得资质等事项进行披露,直至2月28日在对本所关注函回复公告中才予以披露。
批复内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9.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2-25
标题关于对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13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133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2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2-17
标题双林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说明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20]第33号
批复原因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双林股份”)于2020年2月1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20】第33号)。
批复内容2020年1月23日晚间,你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预计2019年公司亏损约8.5亿元至11.05亿元,主要原因为计提商誉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等。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进行核实并说明。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1-21
标题关于对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159号
批复原因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称,你公司对上海诚烨业绩补偿会计处理以及售后租回业务会计处理存在的差错进行更正,合计调增2017年年度报告合并利润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1,874.89万元,调增金额占更正后净利润的比例为5.96%;合计调减2018年年度报告净利润1,411.83万元,调减金额占更正后净利润的比例为22.84%。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第1.4条、第2.1条规定。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8-16
标题双林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说明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222号
批复原因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双林股份”)于2019年8月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222号)》
批复内容公司对问询函所述问题逐项予以落实,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8-01
标题双林股份:关于收到宁波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宁波证监局[2019]20号
批复原因一、未准确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2018年度业绩快报相关信息 二、未合理确认子公司业绩补偿款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宁波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7-16
标题关于对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94号
批复原因2019年1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盈利2,994.53万元至盈利11,978.33万元。2月27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8年度净利润为盈利7117.71万元。4月4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预计2018年度净利润为亏损4482.45万元。4月25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度净利润为亏损4770.18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预计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批复内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4条的相关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0-30
标题双林股份:关于子公司收到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及完成整改的公告
相关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影响评价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子公司天津双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双林”)通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近日对天津双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天津双林存在生产设备超出环评范围,新增设备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部份设备未报批环评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五条规定。
批复内容作出罚款21.491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8-03-16
标题双林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中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双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林集团”)于2018年3月15日在增持公司股份过程中因相关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 2018年1月17日至3月14日期间,双林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竞价方式增持公司680,395股股份,成交均价为14.5248元/股,成交金额为9,882,608.35元,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1698%。 2018年3月15日,双林集团继续增持公司110,000股股份,买入均价14.9136元/股。在进行增持公司股份操作时,因相关工作人员输入交易指令时操作失误,误将“买入”选为“卖出”,出售了双林集团所持有的公司股票10,000股,卖出金额148,800元,卖出均价14.8800元/股,出售股份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025%。此次误操作股票卖出均价低于双林集团当日买入均价14.9136元/股,当日操作未产生收益。
批复内容经公司自查,双林集团的上述行为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公司及双林集团针对本次误操作的补救措施如下: (一)双林集团本次误操作中获取收益8,500元上缴归公司所有。计算方法如下:卖出10,000股成交金额为148,800元,以2018年3月15日前六个月买入交易按成交价格由低到高排序,前10,000股的合计成交金额140,300元为成本(即13.98元/股×5000股+14.08元/股×5000股=140,300元),差额8,500元作为本次短线交易的获利金额,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上缴公司。 (二)受短线交易规则限制,双林集团在上述短线交易行为发生后的6个月内,任何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都将构成新的短线交易,因此导致前期增持计划无法按期完成。为履行承诺,在上述短线交易发生之日起满6个月后,双林集团将按原增持条件继续执行增持计划,具体增持时间以公司公告为准。同时双林集团承诺在上述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将持续关注双林集团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双林集团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就该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等相关规定。 (四)公司董事会已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重申相关法律法规,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出现。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0-09
标题关于对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信息披露备忘录第20号-员工持股计划》、《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文件批号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56号
批复原因收到关于对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56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0月1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24
标题关于对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17]第78号
批复原因2017年4月24日,双林股份收到创业板问询函【2017】第78号《关于对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针对信息保密工作情况及是否存在信息泄漏等事项。
批复内容公司进行了认真的核查,根据公司核查以及当事人出具的承诺,公司认真及时向深交所作出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4-05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耀沃)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7]30号
批复原因王耀沃账户组于2014年11月26日至27日买入2,327,779股双林股份股票,11月27日至28日全部卖出,获利1,622,053.46元。具体情况为: (一)集中资金持续买入 2014年11月26日9时57分8秒至10时15分10秒,王耀沃账户组合计申报买入15笔共448,300股,成交357,800股。 (二)利用资金优势连续申报拉抬股价至涨停 11月26日10时18分32秒至41分23秒,王耀沃账户组连续申报买入43笔合计2,051,500股,申报价格从13.63元不断抬高至14.22元(涨停价格),占同期市场申买量的63.84%,排名第1,最终成交775,320股,占同期市场买入成交量的53.44%。双林股份股票价格快速由13.63元上涨至涨停价,涨幅4.33%。 (三)大笔以涨停价申报维持股价 11月26日10时41分18秒,双林股份股票当日初次涨停直至收盘。其间,王耀沃账户组以涨停价格申报买入15笔共6,891,800股,占同期市场涨停价格申买量的87.57%,排名第1,最终成交1,118,859股。 截至11月26日收盘,王耀沃账户组在涨停价格的有效申买量为5,772,941股,占市场涨停价格有效申买量的95.04%。 (四)次一交易日大量申报并全部撤销,之后全部卖出所持股票 11月27日9时15分至18分30秒,王耀沃账户组以涨停价格15.64元申报买入7笔共4,511,800股,占该时段申买量的97.54%,占该时段涨停价格申买量的99.22%。9时19分上述买入申报全部撤销。9时21分10秒至24分43秒,王耀沃账户组以15.20元至15.60元的价格申报买入4笔共75,800股,集合竞价结束时全部成交,申报买入及成交量均排名第1。该股当日开盘价15.10元,较前一交易日收盘价14.22元上涨6.19%,偏离深综指涨幅5.90%。 11月27日连续竞价阶段,王耀沃账户组将持有的2,251,979股双林股份股票全部卖出。 11月28日,王耀沃账户组将上一交易日集合竞价阶段买入的75,800股全部卖出。 我会认为,王耀沃实际控制并操作王耀沃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采用连续申报拉抬股价至涨停并封死涨停、次一交易日操纵开盘价随后反向卖出等手法操纵“双林股份”等5只股票的价格和交易量,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情形。
批复内容综合考虑王耀沃积极配合调查的态度等,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王耀沃违法所得12,492,081.22元,并处以24,984,162.44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4-23
标题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年报相关报告更正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2014 年年度报告全文》、《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公司年度报告存在相关问题。
批复内容公司对年度报告等有关报告进行更正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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