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瑞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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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12-15
标题关于对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144号
批复原因一是商誉减值测试中存在部分历史数据取值错误、部分参数重复取值等计算错误问题,且未考虑税收优惠政策对预测期未来现金流量的影响,导致2020年度、2022年度商誉减值准备计提不准确;二是成本费用核算不规范,将部分人工成本计入了销售费用;三是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时存在内部交易抵消错误,导致2022年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披露不准确。公司上述问题导致相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0-10
标题关于对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张燕飞、王旭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3]213号
批复原因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张燕飞、王旭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2023〕京会兴审字第02000200号)进行了检查。 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方面 一是未审慎确定重要性水平。未记录相比前两年执业过程中重要性水平确认基准发生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未评估重要性水平的较大变动对审计工作的影响。 二是未恰当运用重要性水平。未根据集团层面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来识别集团层面重大账户;在识别母公司的重大账户时,错误使用了集团层面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导致未识别出个别重要账户。 三是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将舞弊风险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事项,但认定为不属于特别风险,未做进一步说明;未对重要组成部分相关业务循环执行了解和穿行测试工作;未执行会计分录测试程序,未充分考虑应对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三十条、第四十三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控制测试方面 内部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重要组成部分的业务活动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在母公司部分业务循环的控制测试中,未能根据控制发生频率抽取足够的样本以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未对个别控制测试偏差进行记录、分析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四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方面 一是复核管理层的专家工作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充分关注评估师在相关商誉减值测试中所采用的评估方法的适当性;未充分复核营运资金等关键参数和评估假设合理性;未记录对管理层的专家工作的复核过程及结果。 二是存货审计程序不充分。对发出商品及在产品存在性认定相关的细节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在使用公司生成的存货库龄等信息时,未实施准确性评价程序。 三是未充分关注人工成本不当分配情况。未关注到某子公司人工成本错误计入销售费用的情形。 四是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你们将“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和重点审计领域,你们对母公司损失准备计提金额重新测算时,未考虑前瞻性信息的影响情况,未对大额测算差异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对重要子公司损失准备的计提进行重新测算;未选取样本对账龄准确性进行检查。 五是合并财务报表抵销的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能发现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内部交易抵销方向错误导致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金额不准确的情况。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四十七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四、审计底稿及独立性方面 一是未归档项目质量复核记录;二是部分审计工作底稿缺乏逻辑性,部分重要账户识别、风险等级认定等在相关审计底稿间记录不一致;三是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部分项目组成员、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独立性声明。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9-28
标题关于对李梦帆、刘春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3]210号
批复原因1.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分析不合理、依据不充分。在未能合理确定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情况下,评估报告披露“资产组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预期将大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资产组的公允价值等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相关表述缺乏逻辑和合理性分析。 2.因引用数据和公式错误影响评估结论准确性。未正确引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导致未来年度营运资金计算错误,重复加总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导致资本性支出金额计算错误,进而影响评估结果。 3.对营运资金、营业收入预测等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分析不足。针对同一评估主体,在不同年度计算营运资金时选取的各类资产周转率的方法不一致,未进行合理性分析,未获取相关支持证据;对营业收入预测依据不充分;对营业收入、毛利率、销售及研发费用预测数据与上年度差异较大的情况下,未关注并分析其合理性。 4.预测未来现金流量时未考虑其他收益。易维迅资产组预测未来现金流量时,未考虑增值税加计抵扣、软件收入增值税即征即退等稳定的其他收益。 5.评估假设的合理性依据不充分。关于“假设产权持有人提供的正在履行或尚未履行的合同、协议、中标书均有效并能在计划时间内完成”的评估假设,未对正在履行或尚未履行的合同、协议、中标书的计划完成时间、历史合同按时完成情况等进行统计分析。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9-28
标题关于对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3]209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在评估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神州高铁相关评估项目 1.评估假设与参数取值方面。一是收入预测依据不充分,未充分考虑相关意向合同收入的可实现性、公司经营决策变化对未来收入的影响等。二是连续评估中,未合理关注主要数据存在较大差异以及营运资金预测变动趋势不一致的情况。三是未考虑期初营运资金投入事项且未见合理性分析。四是未充分分析个别参数取值的合理性,如预计评估风险损失、资金成本参数、在建工程借款利率等。五是未充分考虑特殊事项对评估值的影响,如在建工程、查封待拍卖房产对应负债事项。六是存在个别计算错误,营业利润漏算其他收益。七是个别评估假设合理性分析不足,个别评估报告中未披露关键假设。 2.评估报告与评估程序方面。一是个别评估报告披露不准确,披露模型与实际做法不一致。二是对未经审计财务数据未进行专项风险分析或采取应对措施。三是未见对表外资产、负债履行的识别辨认程序。四是现场工作程序不到位,未见个别固定资产的盘点表、资产申报明细与汇总金额不符等。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二十三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四条、第二十三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六条、第十一条以及《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十一条、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世纪瑞尔相关评估项目 1.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分析不合理、依据不充分。在未能合理确定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情况下,评估报告披露“资产组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预期将大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资产组的公允价值等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相关表述缺乏逻辑和合理性分析。 2.因引用数据和公式错误影响评估结论准确性。未正确引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导致未来年度营运资金计算错误,重复加总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导致资本性支出金额计算错误,进而影响评估结果。 3.对营运资金、营业收入预测等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分析不足。针对同一评估主体,在不同年度计算营运资金时选取的各类资产周转率的方法不一致,未进行合理性分析,未获取相关支持证据;对营业收入预测依据不充分;对营业收入、毛利率、销售及研发费用预测数据与上年度差异较大的情况下,未关注并分析其合理性。 4.预测未来现金流量时未考虑其他收益。易维迅资产组预测未来现金流量时,未考虑增值税加计抵扣、软件收入增值税即征即退等稳定的其他收益。 5.评估假设的合理性依据不充分。关于“假设产权持有人提供的正在履行或尚未履行的合同、协议、中标书均有效并能在计划时间内完成”的评估假设,未对正在履行或尚未履行的合同、协议、中标书的计划完成时间、历史合同按时完成情况等进行统计分析。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六条,《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7-07
标题关于对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牛俊杰、朱江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3]120号
批复原因一是商誉减值测试中存在部分历史数据取值错误、部分参数重复取值等计算错误问题,且未考虑税收优惠政策对预测期未来现金流量的影响,导致2020年度、2022年度商誉减值准备计提不准确;二是成本费用核算不规范,将部分人工成本计入了销售费用;三是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时存在内部交易抵消错误,导致2022年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4-29
标题关于对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6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5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1-20
标题关于对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2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2月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26
标题关于对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38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6月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9-10-21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王铁)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19]112号
批复原因王铁:   经查,你于2018年5月25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累计减持世纪瑞尔股票2696.4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085%。2019年8月1日,你通过大宗交易再次卖出463万股股份,交易完成后,累计减持比例达到总股本的5.3998%。你在减持股份达到世纪瑞尔总股本的5%时,没有及时停止买卖公司股票。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对你出具警示函,提醒你严格遵守有关法规要求,杜绝违规买卖股票行为。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8-08
标题关于对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王铁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108号
批复原因你作为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瑞尔)持股5%以上股东,在2018年5月25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合计卖出世纪瑞尔股票31,594,896股,占世纪瑞尔总股本的5.3998%。你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停止交易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6-05
标题世纪瑞尔:《关于对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7]第42号
批复原因根据贵所于2017年5月26日出具的创业板关注函【2017】第42号,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世纪瑞尔”)对关注函所涉及问题进行了逐项认真核实。
批复内容现将有关回复情况逐一报告如下,请予审核。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1-18
标题世纪瑞尔: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51号
批复原因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瑞尔”、“本公司”或“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披露了《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并于2015年11月1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51号)。
批复内容公司现根据问询函所涉问题进行说明和答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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