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7-21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26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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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7-16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25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7月2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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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2-10 |
标题 | 宿迁市宿豫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秀强股份罚款20万元人民币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宿豫)安监罚[2019]3号 |
批复原因 | 秀强股份由于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对车间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事故造成1人受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
批复内容 | 2019年1月,宿迁市宿豫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给予秀强股份人民币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宿迁市宿豫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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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2-10 |
标题 | 宿迁市宿豫区应急管理局给予秀强股份罚款25万元人民币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苏宿豫)应急罚[2021]1号 |
批复原因 | 因秀强股份未针对企业的实际生产情况开展有效的安全检查巡查,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员工的违章作业行为。并且事故设备缺乏事故报警和预警装置,秀强股份未能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设备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应急响应不及时,事故造成1人受伤抢救无效死亡。 |
批复内容 | 2021年1月,宿迁市宿豫区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秀强股份人民币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宿迁市宿豫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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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01-08 |
标题 | 秀强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结案告知书》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结案告知书[2020]3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2号 |
批复原因 | 2020年2月4日起,公司股价连续多日涨停。你公司知晓“特斯拉概念”系公司股价异动影响因素,但未能在2月7日、2月12日、2月17日的股价异动公告中披露与特斯拉业务相关情况。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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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6-15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32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于6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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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5-20 |
标题 | 拓安光电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020)苏0684执452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2020]苏0684执452号 |
批复原因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批复内容 |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处理人 | 海门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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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10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16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5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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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0-03-26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强股份”)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秀强股份前期在本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多次回复投资者关于特斯拉业务相关问题。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2月20日,秀强股份股价累计12个交易日涨停,期间三次达到创业板股价异动标准。2月14日,秀强股份披露《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以下简称《关注函回复公告》)。上述互动易平台回复及《关注函回复公告》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情形。
(一)关于特斯拉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用玻璃业务的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二)关于特斯拉太阳能屋顶业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
批复内容 | 一、对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卢秀强、董事会秘书高迎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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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0-03-16 |
标题 | 秀强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苏证调查字202000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涉嫌误导性陈述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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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2-15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20]第3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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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2-12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11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116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外对披露,同时报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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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6-13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70号 |
批复原因 |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披露《2018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14,000-17,000万元。2月21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8年度净利润为-20,239.59万元。4月26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度净利润为-23,312.77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预计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4条的相关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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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1-08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小伟)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8]10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及其形成过程
2014年6月,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强股份)董事长卢某强想开展市值管理,联系了几家市值管理公司进行初步了解和洽谈。经张小伟介绍,广州的吴某、梁某于6月25日、7月3日两次到宿迁和卢某强洽谈,洽谈内容包括成立并购基金和减持股份,但最终并未达成一致。
2014年7月10日,秀强股份保荐代表人朱某华、蝶彩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蝶彩资产)安某梅(蝶彩资产实际控制人谢某华妻子)、蝶彩资产研究总监李某宇去秀强股份初步洽谈市值管理合作,向卢某强简要介绍了蝶彩资产以及相关业务。7月18日安某梅、李某宇第二次去秀强股份,和卢某强、时任秀强股份董秘张某先深入介绍了蝶彩资产的情况和业务模式。8月6日张某先和秀强股份证券代表高某到蝶彩资产,称卢某强拟引入蝶彩资产作为战略投资者,希望蝶彩资产以股东的形式参与,并与安某梅、李某宇交流了几种合作模式。8月25日卢某强到蝶彩资产与谢某华、安某梅、李某宇会面,同意转让1,000万股给蝶彩资产,双方对转让股份的数量和价格协商一致。
9月3日蝶彩资产和宿迁市新星投资有限公司(秀强股份控股股东,以下简称新星投资)通过快递的形式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蝶彩资产法定代表人李某、新星投资陆某珍(卢某强妻子)在协议上签字。
新星投资拟减持股份,引入战略投资者,进行市值管理,秀强股份于2014年9月6日公告新星投资和蝶彩资产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新星投资将持有的秀强股份5.35%的股份转让给蝶彩资产。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认定,该信息构成法定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点为不晚于2014年6月25日,内幕信息敏感期的终点是2014年9月6日。张小伟为内幕信息所涉事项的参与者,是本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张小伟内幕交易“秀强股份”情况
“张小伟”账户于2014年7月11日开立,该账户由张小伟本人操作,用其办公室笔记本电脑下单。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小伟于2014年7月25日、9月4日合计买入6,500股,成交金额72,250元,后于9月11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84,175元,盈利11,925元。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张小伟违法所得11,925元,并处以5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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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1-08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江伟)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8]10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及其形成过程
2014年9月6日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强股份)公告引入了蝶彩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谢某华,以下简称蝶彩资产)。蝶彩资产研究总监李某宇负责秀强股份市值管理项目,谢某华在9月8日周例会上安排蝶彩资产高级经理陈某林协助李某宇寻找标的公司。9月17日,李某宇经谢某华同意,确定向秀强股份推荐三家标的企业:江西联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电子)、玛西普医学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西安三角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9月19日,李某宇、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某一与秀强股份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卢某强、时任秀强股份董秘张某先在徐州火车站会面,正式推荐了上述三家企业。9月24日,李某宇、徐某一、卢某强、张某先一行四人到南昌考察联创电子,联创电子董事长韩某龙、董秘侯某参与接洽。10月11日,秀强股份与联创电子签订了框架协议并决定停牌。10月13日,秀强股份公告停牌。
蝶彩资产为秀强股份寻找并购标的公司实施市值管理项目,最终秀强股份拟通过现金及定向发行股份方式收购联创电子100%股权,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9月8日至2014年10月13日。陈某林协助李某宇寻找标的公司,为内幕信息所涉事项的参与者,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刘江伟内幕交易、建议他人交易“秀强股份”情况
“谭某萍”(刘江伟妻子)账户、“江某波”(刘江伟父亲)账户由刘江伟实际控制使用。刘江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使用“谭某萍”账户于2014年9月23日、29日、30日合计买入61,683股,成交金额942,059.56元,使用“江某波”账户于2014年10月8日买入15,100股,成交金额236,294元,后两账户于2015年1月8日、9日全部卖出,亏损23.8万元。
刘江伟与陈某林两人在2014年9月11日有通讯联系,在9月12日有见面接触。
2014年9月11日,刘江伟和陈某林电话联系过后,即通过手机和潘某权进行联系,推荐潘某权买入“秀强股份”,潘某权于9月12日开始使用潘某权本人账户、“单某英”(潘某权妻子)账户、“潘某杰”(潘某权儿子)账户买入“秀强股份”。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三个账户合计买入成交金额33,010,039.76元,卖出成交金额为6,696,342.12元。复牌后,三个账户陆续卖出了“秀强股份”,合计亏损4,398,692.35元。2014年9月11日,刘江伟和陈某林电话联系过后,即通过手机和徐某联系,推荐徐某买入“秀强股份”,徐某于9月12日开始使用徐某本人账户、“赵某佳”(徐某妻子)账户、“徐某康”账户(徐某父亲)买入“秀强股份”。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三个账户合计买入成交金额13,469,701.02元,卖出成交金额为763,690.7元。复牌后,三个账户陆续卖出了“秀强股份”,合计亏损1,542,198.81元。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刘江伟处以3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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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公告日期:2015-10-29 |
标题 | 秀强股份:关于监事配偶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臧小倩女士于2015年10月26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入公司股票200股,成交均价为23.96元/股,因操作失误10月27日又卖出公司股票200股,成交均价为 24.10元/股。臧小倩女士在10月27日卖出公司股票后立即停止操作并通知公司。
经公司董事会核查,臧小倩女士此次买卖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1、依据《证券法》第47条的规定,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应收归公司所有。按照本次臧小倩女士六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公司股票计算,上述短线交易收益28元上缴归公司所有【交易所得收益=(10月27日卖出成交均价24.10元/股—10月26日买入成交均价23.96元/股)*200 股】。
2、臧小倩女士本次短线交易是误操作,其本人已深刻认识到该事项的严重性,朱斌先生及臧小倩女士承诺在未来的六个月内不再买卖公司股票;同时,朱斌先生及臧小倩女士就本次短线交易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歉意,并且承诺今后将加强账户管理,严格自觉遵守《证券法》第47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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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02-28 |
标题 |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苏证监函[2011]587号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需进一步规范三会运作
(二)公司须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
(三)公司须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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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江苏证监局此次现场检查提出的问题,对公司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加强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对提升公司的管理水平有着极其重要的意见。今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不断完善内控制度,规范内部工作程序,提高各类人员的法规意识和规范运作意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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