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国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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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9-24
标题关于对管连平、霍卫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五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七条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4]241号
批复原因你们作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国信)的实控人,承诺在内蒙古数据中心项目建设完成正式运营之日或2023年12月31日二者孰早之日前,将持有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昂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北京德昂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合伙份额/股权及其他权益全部进行转让给东方国信或无关联第三方。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承诺未履行完毕。 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五条规定的违反承诺的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9-12
标题关于对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47号
批复原因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2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追认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显示你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2024年1月,你公司经自查发现存在超授权期限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形,于2024年4月19日补充确认了超期限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并提交2024年5月13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9-12
标题关于对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管连平、霍卫平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48号
批复原因管连平、霍卫平: 你们作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以下承诺并在公司《关于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之回复》中披露:“在内蒙古数据中心项目建设完成正式运营之日或2023年12月31日二者孰早之日,本人承诺将本人持有的宁波德昂及德昂世纪的合伙份额/股权及其他权益全部进行转让给东方国信或无关联第三方,转让完成后,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持有北京数据中心项目的任何权益;本人承诺如东方国信有意购买上述合伙份额/股权,本人应尽最大努力促使东方国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上述合伙份额/股权,尽管有前款规定,如果第三方在同等条件下根据有关法律及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具有并且将要行使法定的优先购买权,则前款规定将不适用。但此情况下,本人应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第三方放弃其法定的优先购买权。”该承诺于内蒙古数据中心项目建设完成正式运营之日或2023年12月31日二者孰早之日到期,你们未履行上述承诺。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8-26
标题关于对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肖宝玉、刘彦斐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4]223号
批复原因2021年8月5日,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5亿元额度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上述决议于2021年8月5日公告。经查,截至2024年2月23日,公司存在超授权期限对闲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形。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12-15
标题关于对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146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财务核算不规范。 二是信息披露不准确。 三是内部控制不完善。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7-07
标题关于对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连平、肖宝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3]122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财务核算不规范。 二是信息披露不准确。 三是内部控制不完善。 公司上述问题导致相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管连平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肖宝玉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08
标题关于对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8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5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9-15
标题关于对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43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9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30
标题东方国信:关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的回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45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8-09
标题关于对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18]第342号
批复原因收到关于对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8】第342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8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2-09
标题证监会对3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2号、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3号
批复原因一是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国信)董事长管某平为东方国信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秦宏伟与管某平联系频繁,并控制使用“秦宏伟”“虞某悦”2个账户买入“东方国信”202,200股,获利约199.9万元。秦宏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没收秦宏伟违法所得约199.9万元,并处以约199.9万元罚款。 二是东方国信董事长管某平为东方国信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秦某伟与管某平存在联络接触,之后秦某伟即开始与姜艳杰频繁通讯联系,并指示其公司出纳向“姜艳杰”证券账户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内转入100万元。姜艳杰控制使用“姜艳杰”账户买入“东方国信”54,595股,获利约59.3万元。姜艳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没收姜艳杰违法所得约59.3万元,并处以约59.3万元罚款。
批复内容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没收秦宏伟违法所得约199.9万元,并处以约199.9万元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没收姜艳杰违法所得约59.3万元,并处以约59.3万元罚款。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01-05
标题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
文件批号京证公司发[2011]217号
批复原因我公司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核算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上述监管意见后,立即组织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通知内容和研究整改措施,明确整改任务责任人,并积极实施整改。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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