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1-10 |
标题 | 关于对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45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1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湖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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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19 |
标题 | 关于对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29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5月2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湖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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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1-27 |
标题 | 关于对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4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2月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湖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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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11 |
标题 | 力源信息: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42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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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1-16 |
标题 |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李文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文件批号 | 湖北证监局[2020]4号 |
批复原因 | 李文俊:
你作为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信息或公司)董事,于2019年7月13日通过公司披露了《关于相关人员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你计划自披露减持计划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286,955股,占你持有公司股份的23.33%。截至2019年12月13日,你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力源信息股份3,442,740股,超额减持155,785股,超额减持成交金额1,208,891.6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按规定记入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湖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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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2-17 |
标题 | 关于对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李文俊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17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董事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股票买卖行为,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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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9-12-13 |
标题 | 力源信息:关于公司董事减持计划完成及因超额减持公司股份和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李文俊先生因失误操作,导致超额减持155,785股,其本人对本次超额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并对本次违规减持公司股票行为给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深表歉意,对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恳的道歉,今后将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同时严格管理本人股票账户,杜绝该类情况再次发生。 |
批复内容 | 2、公司在获知上述违规交易行为后,对李文俊先生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公司所有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再次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本人股票账户管理,审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3、本次减持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
变更。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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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6-09-13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肖海东)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6]11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肖海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5年1月29日至7月14日,肖海东控制使用7个账户
肖海东控制使用“肖某昌”“杨某平”“杨某程”“陈某秀”“杨某”证券账户及“肖某昌”“杨某”信用账户等7个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账户组各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与去向相互交叉且集中,资金主要直接来源为肖海东、杨某(肖海东妻子)。证券账户委托下单使用的交易地址存在交叉相同且与肖海东出入境记录和航班信息高度吻合。证券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的开户留存电话存在交叉相同。账户组各证券账户名义持有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姻亲或其他紧密关系。“肖某昌”“杨某平”“杨某程”“杨某”账户的名义持有人或操作人均称肖海东对涉案账户进行决策、操作,并称“陈某秀”账户根据肖海东或杨某建议操作。肖海东承认控制和使用涉案账户并操作了大部分账户,并对“陈某秀”账户的操作决策有重要影响。账户组绝大多数操纵交易由肖海东本人操作,少量交易由杨某按其指令操作。
二、肖海东控制使用账户组交易“通光线缆”等12只股票,获利13,413,747.87元
(一)账户组交易“通光线缆”的情况
2015年5月6日至5月26日,账户组通过在短时间内大量发出买入委托指令,买入价格呈阶梯式上升,迅速大幅推高股价,然后迅速对尚未成交的买入委托指令撤单,对通光线缆股价造成影响,获利8,724,484.65元。
(二)账户组交易“永贵电器”的情况
2015年3月23日至4月17日,账户组在3月31日、4月3日、4月9日、4月10日、4月15日、4月16日等6个交易日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亏损18,817,942.27元。
(三)账户组交易“汉得信息”的情况
2015年5月22日,账户组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亏损314,826.24元。
(四)账户组交易“司尔特”的情况
2015年1月29日至3月19日,账户组在3月6日、3月9日、3月10日等3个交易日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获利1,106,774.16元。
(五)账户组交易“力源信息”的情况
2015年4月8日至4月27日,账户组在4月20日、4月21日、4月23日等3个交易日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亏损4,861,364.33元。
(六)账户组交易“宜安科技”的情况
2015年3月26日至4月16日,账户组在4月8日、4月9日等2个交易日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获利2,517,723.97元。
(七)账户组交易“国祯环保”的情况
2015年5月11日至5月28日,账户组在5月15日、5月19日、5月21日、5月25日等4个交易日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亏损6,460,400.31元。
(八)账户组交易“快乐购”的情况
2015年1月15日至7月14日,账户组在2月17日、5月19日、5月20日、5月26日、5月27日、5月28日、5月29日、6月3日、6月5日等9个交易日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亏损3,711,816.34元。
(九)账户组交易“云海金属”的情况
2015年4月2日,账户组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获利597,366.43元。
(十)账户组交易“万邦达”的情况
2015年3月18日至5月27日,账户组在4月29日、5月7日、5月8日等3个交易日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亏损1,191,279.95元。
(十一)账户组交易“凯发电气”的情况
2015年5月21日至7月14日,账户组在5月22日、5月27日、6月1日、6月2日、6月23日、6月25日、6月30日、7月2日等8个交易日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亏损4,274,944.17元。
(十二)账户组交易“卫士通”的情况
2015年3月24日,账户组存在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入、多次盘中全部或部分撤销委托并反向卖出股票行为,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获利467,398.66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账户交易流水、硬件信息、相关交易数据、交易所计算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肖海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肖海东违法所得13,413,747.87元,并处以40,241,243.61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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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5-10-23 |
标题 | 证监会拟对12宗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日前,证监会对“证监法网”第七批专项行动中的12宗操纵证券市场案件调查、审理完毕。该12宗案件已进入告知程序。
12宗操纵案件主要发生在股市异常波动期间,包括5种类型:
第一类为3宗操纵ETF案件,包括济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操纵100ETF案、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操纵50ETF案、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某投资有限公司涉嫌操纵50ETF案。
第二类为2宗利用融券机制操纵市场案件,包括陈某宇涉嫌操纵“西部证券”股票价格案、江某涉嫌操纵“国元证券”、“吉林敖东”股票价格案。
第三类为1宗境外企业利用QFII操纵B基金案件,系某境外企业涉嫌操纵“银华恒生H股B”价格案。
第四类为1宗特定时间段操纵案件,系广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操纵“国光股份”、“国农科技”、“鸿特精密”、“金宇车城”、“科恒股份”、“万福生科”等6支股票价格案。
第五类为5宗采取混合方式操纵案件,包括肖某东涉嫌操纵“通光线缆”、“永贵电器”、“汉得信息”、“司尔特”、“力源信息”、“宜安科技”、“国祯环保”、“快乐购”、“云海金属”、“万邦达”、“凯发电气”、“卫士通”等12支股票价格案,吴某乐、深圳市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合谋操纵“特力A”、“得利斯”股票价格案,唐某涉嫌操纵“渤海活塞”股票价格案,彭某涉嫌操纵“美都能源”、“石英股份”等2支股票价格案,瞿某淑涉嫌操纵“恒源煤电”、“中科英华”、“东风汽车”、“安阳钢铁”等4支股票价格案。
这些案件具有四个特点:第一,参与主体种类多样,既有公司,也有个人;既有境内公司,也有境外公司。第二,部分操纵行为系不同市场主体合谋进行。第三,涉案金额巨大,手法新颖,当事人通过滥用交易规则,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影响市场机制和作用的正常发挥,对证券市场起到了助涨助跌的作用,加剧了股市的异常波动。第四,部分操纵案件还伴随信息披露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会拟对上述违法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分别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济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法所得20,820,449.17元,并处以62,461,347.51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没收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4,011,940.16元,并处以42,035,820.48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中一名责任人员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责令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某投资有限公司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某投资有限公司违法所得855.87万元,并处以2,567.61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陈某宇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对江某处以100万元罚款;没收某境外企业违法所得680,562.36元,并处以2,041,687.08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广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操纵市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168,569.86元,处以30,805,709.58元罚款,对两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3万元罚款;对肖某东操纵市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2,229,148.71元,处以216,987,446.13元罚款;没收吴某乐的违法所得173,544,302.74元,并处以520,632,908.22元罚款,没收深圳市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147,415,733.94元,并处以442,247,201.82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没收唐某违法所得30,591,938.79元,并处以91,775,816.37元罚款;没收彭某违法所得727,735.78元,并处以2,183,207.34元罚款;没收瞿某淑违法所得31,162,865.22元,并处以93,488,595.66元罚款。上述12宗案件罚没款金额总计超过20亿元。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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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09-30 |
标题 | 力源信息: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35号 |
批复原因 |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信息”)于2015年9月15日披露了《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并于2015年9月28日收到贵部下发的《关于对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35号),要求公司根据问询函所涉问题进行说明和答复。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根据问询函所涉问题进行说明和答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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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09-29 |
标题 | 力源信息: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3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已于2015年9月2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35号《关于对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将会积极组织反馈意见回复工作,预计将于2015年10月13日前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及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文件修订、披露工作,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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