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复原因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高盟新材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华森塑胶100%股权并配套募集资金事项,构成《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的重大事项,该信息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本案内幕信息形成于2016年10月15日,公开于2016年11月30日。熊某涛、何某飞、王某平、邓某东、史某前、熊某瑶、陈某洪、秦某、郑某怡、邹某等人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曾祥颖使用“曾祥颖”及其配偶“戴某瓣”证券账户交易“高盟新材”情况
(一)涉案期间账户交易情况
“曾祥颖”证券账户2014年7月17日开立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临江大道证券营业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6年10月17日,共买入“高盟新材”93,700股,买入金额1,592,684元;2016年12月13日高盟新材复牌后,陆续全部卖出,卖出金额 1,722,627元,获利 127,225.78元。
“戴某瓣”证券账户2005年1月24日开立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临江大道证券营业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6年10月17日,共买入“高盟新材”32,000股,买入金额546,240元;2017年2月22日全部卖出,卖出金额558,400元,获利11,270.21元。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上述两个证券账户共买入“高盟新材”125,700股,买入金额2,138,924元;内幕信息公开后,陆续全部卖出,卖出金额2,281,027元,共计获利138,495.99元。
(二)账户实际操作人情况
(三)账户资金情况
(四)曾祥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秦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联络情况
(五)账户交易特征
2016年10月15日,内幕信息形成;2016年10月16日,曾祥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秦某通话联系;2016年10月17日,曾祥颖使用本人及其配偶的证券账户买入“高盟新材”,买入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时点高度吻合且无合理解释。上述两个账户此前从未交易过涉案股票,且存在突击转入资金买入涉案股票的情形,交易金额较之前明显放大,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曾祥颖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秦某通话联系后,交易“高盟新材”,买入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时点高度吻合,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