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4-04-07 |
标题 | 聚光科技:深证上[2024]260号-关于对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叶国兵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24]260号 |
批复原因 | 2023年3月29日,聚光科技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云南聚光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刑事裁定书的公告》显示,叶国兵作为聚光科技控股子公司云南聚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聚光”)时任总经理及其他2家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使3家公司顺利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企业考核、承揽环保产业工程项目,在涉及环保产业的工程项目中获取不正当利益,于2012年至2020年期间,使用上述公司资金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119万元,云南聚光及其他2家公司均构成单位行贿罪,叶国兵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单位行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云南聚光罚金人民币80万元;判处叶国兵有期徒刑两年,罚金人民币30万元。 |
批复内容 | 一、对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二、对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聚光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叶国兵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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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07 |
标题 | 关于对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叶华俊、丁建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2022)云0303刑初61号),认定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科技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聚光科技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聚光科技存在内部控制缺陷,2016年至2020年期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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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03 |
标题 | 聚光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24]42号 |
批复原因 |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2022)云0303刑初61号),认定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科技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聚光科技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聚光科技存在内部控制缺陷,2016年至2020年期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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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4-11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47号 |
批复原因 |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科技”)于2023年2月17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冻结及被动减持进展情况并致歉的公告》显示,2月14日至17日,你公司作为聚光科技控股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累计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减持公司股份68.6162万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1516%,减持金额合计2,199.58万元,相关减持行为未履行预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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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2-17 |
标题 | 聚光科技: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冻结及被动减持进展情况并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睿洋科技通知,2023年2月17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5.976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被人民法院要求东兴证券协助执行强制卖出导致被动减持(该事项公司已在2023年2月16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冻结及被动减持并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中进行了提示)。睿洋科技未提前接到人民法院及东兴证券关于强制卖出股票的通知,故未能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对此睿洋科技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
批复内容 | 截止本公告日,与本次《协助执行通知书》相关股票处置事宜已执行完毕,目前,睿洋科技已与债权人银行及人民法院初步协商,人民法院后续不再强制卖出与本次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相关的剩余部分冻结股票,睿洋科技履行相关法律文书后将办理结案解冻手续,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督促睿洋科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止目前,控股股东睿洋科技经营情况正常,最近一年不存在大额债务逾期或违约记录,不存在主体和债项信用等级下调的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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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2-16 |
标题 | 聚光科技: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冻结及被动减持并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本次睿洋科技减持股份系被法院强制卖出,因睿洋科技对债权人银行要求的代偿全额本金及违约罚息金额存在异议,并与债权人银行沟通减少违约利息金额,故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因睿洋科技未提前接到人民法院及东兴证券关于强制卖出股票的通知,故未能提前披露减持计划 |
批复内容 | 截止本公告日,与本次《协助执行通知书》相关剩余冻结股票数为5.9762万股,目前,睿洋科技正在与债权人银行及人民法院协商后续处理方案,不排除人民法院后续继续执行《协助执行通知书》剩余部分股票,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督促睿洋科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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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1-12 |
标题 | 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罗训超、武继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未识别和评估重大内控缺陷
二、关联交易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
三、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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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12-31 |
标题 | 聚光科技: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21]154号 |
批复原因 |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和财务资助;
二、其他问题。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聚光科技、叶华俊、丁建萍、孙越、田昆仑、虞辉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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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1-12-30 |
标题 | 聚光科技:关于控股子公司云南聚光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单位行贿案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涉嫌单位行贿 |
批复内容 | 云聚公司涉嫌单位行贿,云聚公司已委托律师向检察机关递交了委托手续。 |
处理人 | 检察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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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11-29 |
标题 | 聚光科技: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21]109号 |
批复原因 | 2014年7月2日至2021年10月26日,你公司和一致行动人浙江普渡科技有限公司合计持有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科技)股份的比例由38.94%减少至33.60%,累计变动5.34%。你公司在和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停止卖出聚光科技股份,直至2021年11月1日才补充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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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1-14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80号 |
批复原因 | 2021年10月31日,你公司通过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科技”)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你公司作为聚光科技控股股东,和一致行动人浙江普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渡科技”),于2014年7月2日至2021年10月26日期间因主动减持和被动稀释,合计持有聚光科技股份比例由38.94%减少至33.60%,累计变动5.34%,其中你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以大宗交易减持聚光科技股份比例为1%。你公司在和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停止卖出聚光科技股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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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3-25 |
标题 | 关于对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14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3月2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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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6-19 |
标题 | 关于对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9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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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1-29 |
标题 | 关于对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18]第23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关于对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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