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5-03-12 |
标题 | 金城医药: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2005)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证券法》(2005)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项、第五条 |
文件批号 | 处罚字[2025]20号 |
批复原因 | 涉嫌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
批复内容 | 没收赵叶青、王震、刘峰违法所得15,439,116.67元,其中赵叶青承担7,719,558.33元,王震承担6,175,646.67元,刘峰承担1,543,911.67元;并处以46,317,350.01元的罚款,其中赵叶青承担23,158,675.01元,王震承担18,526,940元,刘峰承担4,631,735元。对赵叶青采取4年市场禁入措施;对王震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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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4-08-16 |
标题 | 金城医药: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392024015号 |
批复原因 | 涉嫌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赵叶青先生立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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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3-06-15 |
标题 | 金城医药:关于对上海睿亿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23]50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上海睿亿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睿亿”)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0年7月16日,北京锦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锦圣基金”,已清算注销)与上海睿亿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上海睿亿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锦圣基金持有的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医药”)2,000万股股权,转让价格为每股33.82元,转让交易价款合计67,644万元,上海睿亿据此披露了权益变动相关公告。2023年4月18日,金城医药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显示,2020年7月15日,锦圣基金与阿里拍卖平台授权的拍卖公司北京华政亿文国际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政亿文”)签订了《阿里拍卖平台资产委托网络竞价合同》,委托华政亿文在阿里拍卖平台上采取网上竞价方式为锦圣基金寻找协议受让金城医药股份的受托方。根据《阿里拍卖平台资产委托网络竞价合同》,如按股份转让协议签订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9折计算的标的物总价高于阿里拍卖平台竞价成功的价格,则差额作为佣金由锦圣基金或其指定第三方在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支付给华政亿文。2020年7月16日,上海睿亿参与拍卖并成功竞拍,拍卖平台的竞拍成交价为每股28元。2020年7月31日,锦圣基金与华政亿文签订《阿里拍卖平台资产委托网络竞价合同的补充合同》,指定上海睿亿向华政亿文支付《阿里拍卖平台资产委托网络竞价合同》约定的约1.16亿元佣金;同日,锦圣基金与上海睿亿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上海睿亿将尚未支付的1.16亿元转让价款直接代锦圣基金支付给华政亿文。2023年1月13日,上海睿亿、华政亿文和达孜东方高圣秋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三方签订协议,华政亿文同意豁免上海睿亿向其支付1.16亿元佣金的义务。上海睿亿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权益变动相关公告中完整披露股份转让的付款安排以及是否存在补充协议等相关信息,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形。 |
批复内容 | 对上海睿亿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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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4-18 |
标题 | 金城医药: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城医药”)于近期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并向公司原股东北京锦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管理人达孜东方高圣秋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高圣”)及上海睿亿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了解有关情况,现将有关问题回复说明公告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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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2-03-16 |
标题 | 金城医药:关于子公司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京药监五分药责改[2022]01000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单位)未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干匹多莫德制剂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函[2018]32号)和《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动匹多莫德分散片临床有效性试验的通知》(京食药监药注[2018]6号)的要求完成匹多莫德分散片(国药准字H20060718)上市后临床有效性试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现责令你(单位)在2022年4月30日前予以改正。 |
处理人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五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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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28 |
标题 | 关于对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7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2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山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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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8-09 |
标题 | 金城医药:关于公司董事在窗口期误买入公司股票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郑庚修先生因操作失误于2021年8月6日在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了500股公司股票,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窗口期买卖股票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一)郑庚修先生深刻认识到本次窗口期买入公司股票属于违规行为,在知悉本次交易后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了报告,并就本次交易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郑庚修先生表示后续将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严格管理其本人的证券账户,审慎操作,重视并履行自身职责和义务,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二)公司董事会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并要求各相关人员自身及其亲属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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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18 |
标题 | 关于对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27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5月2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山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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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04-15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锦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山东证监局[2021]15号 |
批复原因 | 北京锦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你单位作为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医药)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2020年7月18日至2021年2月4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金城医药股份合计2338.40万股,占金城医药总股本的比例为6.04%。你单位在2021年1月28日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时,未及时停止交易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直至2月4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批复内容 | 对你单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
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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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3-25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锦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40号 |
批复原因 | 北京锦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你企业作为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医药)持股5%以上的股东,自2020年7月18日至2021年2月4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金城医药股份合计2338.40万股,占金城医药总股本比例为6.04%,持有金城医药股份比例由18.24%降至12.2%。你企业在2021年1月28日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时,未及时停止交易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直至2021年2月4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批复内容 | 请你企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我部提醒你企业: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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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1-13 |
标题 | 关于对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1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山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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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11 |
标题 | 金城医药: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43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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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3-26 |
标题 | 关于对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9]第1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关于对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4月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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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3-21 |
标题 | 关于对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14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关于对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在3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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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7-21 |
标题 | 金城医药:关于执行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对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山东证监局[2017]24号 |
批复原因 | 一、朗依制药北务镇制剂车间项目账务处理错误
二、朗依制药沧州原料药车间项目暂估依据不充分,暂估金额不恰当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对照决定书逐项落实整改内容,现将所采取的整改措施说明予以披露。 |
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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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6-28 |
标题 | 关于对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山东证监局[2017]24号 |
批复原因 | 一、朗依制药北务镇制剂车间项目账务处理错误
二、朗依制药沧州原料药车间项目暂估依据不充分,暂估金额不恰当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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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7-06-28 |
标题 | 关于对赵叶青、崔希礼及朱晓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山东证监局[2017]25号 |
批复原因 | 我局在对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医药或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披露的北京朗依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依制药)2016年9月30日资产负债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中相关信息披露存在以下问题:
一、朗依制药北务镇制剂车间项目账务处理错误
二、朗依制药沧州原料药车间项目暂估依据不充分,暂估金额不恰当
你们在重大资产重组尽职调查期间,未对朗依制药北务镇制剂车间项目及沧州原料药车间项目暂估依据不充分、暂估金额不合理保持充分关注并采取有效核查手段,导致公司披露的朗依制药2016年9月30日资产负债表中在建工程、固定资产、预付账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数据错误,导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中披露的朗依制药相关财务数据错误。 |
批复内容 |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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