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宝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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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4-04
标题东宝生物受到包头稀土高新区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文件批号包开建当罚决字(2023)第001号
批复原因公司因在产品展示中心、环保车间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
批复内容责令公司改正并予以罚款2,900元。
处理人包头稀土高新区建设管理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12-22
标题东宝生物:关于公司独立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额尔敦陶克涛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获悉额尔敦陶克涛先生的配偶孟根达日女士近期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公司获悉该事项后高度重视,及时向额尔敦陶克涛先生和孟根达日女士核 查相关情况,额尔敦陶克涛先生和孟根达日女士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 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如下: 1、《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 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据此规定,额尔敦陶克涛先生之配偶孟根达日女士本次短线交易未形成获 利,不存在收回所得收益的情形。 2、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额尔敦陶克涛先生之配偶孟根达日女士疫情居家隔 离期间未充分学习、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对短线交易的 买卖时点认知不清所致;本次交易是其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 为,未就买卖股票事项征询额尔敦陶克涛先生的意见,额尔敦陶克涛先生并不 知晓该交易情况,交易前后亦未告知孟根达日女士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 息,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为其个人操作,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或内幕交易 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 上述情况发生后,额尔敦陶克涛先生及孟根达日女士进行了深刻反省,已 深刻认识到了此次事项的严重性。 额尔敦陶克涛先生承诺:将进一步学习和严格遵守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相 关规定,并督促本人亲属执行到位,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本人及本人亲属 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 律法规的学习,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额尔敦陶克涛先生及亲属今后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 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 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额尔敦陶克涛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并向公司、向广 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3、公司将进一步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学习,特别是加强提示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其亲属的强化督促和 学习,提示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 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4-19
标题关于对内蒙古东宝经贸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53号
批复原因内蒙古东宝经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宝生物”)的控股股东,2011年7月6日至2020年11月25日期间,因被动稀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和大宗交易减持等,持股比例由37.75%变动至26.60%,累计变动比例11.15%。你公司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时,未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也未停止卖出东宝生物股份,直至2021年1月4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9-09
标题关于对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43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9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内蒙古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4-13
标题关于对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20]第9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对外披露,于2020年4月17日前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内蒙古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3-08-22
标题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市工商局询问事项最终结果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文件批号包工商商处字[2013]第1205号
批复原因公司在天猫旗舰店、京东商城网站和个别报刊宣传胶原蛋白的内容及个别产品外包装标注方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根据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公司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在查证时,已改正违法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100000元。 公司已经全部整改完毕。本事项对于公司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公司接受包头市工商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一切正常。
处理人包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3-08-14
标题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市工商局询问事项后续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文件批号包工商商听字[2013]1203号
批复原因公司在天猫旗舰店、京东商城网站和个别报刊宣传胶原蛋白的内容及个别产品外包装标注方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公司在天猫旗舰店、京东商城网站和个别报刊宣传胶原蛋白的内容及个别产品外包装标注方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2、罚款10万元。 本事项对于公司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一切正常。
处理人包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3-06-27
标题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接受包头市工商局询问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包工商询通字[2013]008号
批复原因公司胶原蛋白产品涉嫌违规宣传。
批复内容包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于2013年6月14日下发了《询问通知书》(包工商询通字[2013]008号),调查了解此前媒体所称的“公司涉嫌虚假宣传一事”。
处理人包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2-10-23
标题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内证监函[2012]257号
批复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以下简称“内蒙古证监局”)于2012年10月9日至10月12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12年10月23日下发了《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有关问题的监管关注函》(内证监函[2012]257号),函中指出公司存在的问题: 一、公司制度建设方面存在问题 二、公司治理方面存在问题 三、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问题 四、募集资金使用方面存在问题 五、公司内部控制方面存在问题
批复内容公司针对以上问题做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并予以整改。
处理人内蒙古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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