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宁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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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08-14
标题卫宁健康: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正常履职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周炜先生因涉嫌行贿被茂名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及实施留置。
批复内容2023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周炜先生家属通知,周炜先生已于当日解除相关措施自茂名返回上海,相关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处理人茂名市监察委员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7-04
标题关于对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24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07-03
标题卫宁健康: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被留置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人员于2023年7月2日收到茂名市监察委员会的电话通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周炜先生被实施留置措施。
批复内容经公司与周炜先生家属确认,周炜先生于2023年7月1日被实施留置措施。
处理人茂名市监察委员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5-09
标题关于对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6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回购股份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函告。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11-26
标题卫宁健康: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交易公司可转债时因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暨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副董事长刘宁先生于2021年11月19日至2021年11月25日卖出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卫宁转债,债券代码:123104,以下简称“可转债”)期间因误操作买入1,500张可转债导致短线交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将以此为戒,加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行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7-25
标题关于对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31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314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7月2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7-03
标题公司受到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第十六税务所处罚(沪国税浦十六简罚[2017]681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国税浦十六简罚[2017]681号
批复原因未依法履行职责
批复内容罚款100元。
处理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第十六税务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5-25
标题西安卫宁被西安市莲湖区地方税务局高新开发区税务所行政处罚莲地税罚[2017]31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莲地税罚[2017]31号
批复原因2017年6月5日,西安市莲湖区地方税务局高新开发区税务所作出莲地税罚[2017]3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批复内容对西安卫宁处以罚款500元。
处理人西安市莲湖区地方税务局高新开发区税务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4-30
标题关于对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9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99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3-10
标题卫宁健康:关于公司股东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0]49号
批复原因周炜、王英、周成: 经查,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卫宁健康”)5%以上股份。2011年8月18日至2019年10月30日期间,你们持有的卫宁健康股份比例变动为9.11%,其中,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和协议转让主动减持股份比例为5.95%;因卫宁健康实施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授予、非公开发行股票被动稀释股份比例为3.58%;主动增持股份比例为0.42%。截至2017年12月22日,你们持有的卫宁健康股份比例变动达到5%。你们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和协议转让主动减持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增持股份时进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但在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其后,于2018年6月15日通过协议转让减持公司股份3.65%,你们直到2019年12月21日才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1-08
标题关于对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周炜、王英及周成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3号。
批复内容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11.8.1条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5-03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胡志平)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批号福建监管局[2017]3号
批复原因胡志平操作其岳母彭某某开立于浙商证券深圳福华一路营业部的证券账户,先于(1-5个交易日)、同期或稍晚于(1-2个交易日)“招商汇智之恒健远志计划”买入公司股票。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胡志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福建证监局
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5-12-04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任良成)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85号
批复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任良成操纵股价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听证,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任良成违法所得18,285,079.36元,并处以18,285,079.36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10-25
标题上海金仕达卫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监局现场检查监管关注函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沪证监公司字[2012]356号
批复原因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未针对大股东占用行为制定“占用即冻结”条款,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92 号)第七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监局的上述要求,公司拟在《公司章程》中增加一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如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时应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清偿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产。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财务负责人应在发行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的当天发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对于纵容、帮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予以罢免。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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