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2-04-26 |
标题 | 阳光电源:关于公司外部董事事项的进展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近日,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安徽纪检监察网获悉,公司外部董事刘振先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
批复内容 | 刘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外部董事,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参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将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尽快补选董事,并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安徽纪检监察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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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4-22 |
标题 | 阳光电源:关于公司外部董事失联的提示性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最近一次的董事会会议前后多次尝试与外部董事刘振先生取得联系,均无法联系上本人。 |
批复内容 | 经向刘振先生配偶进一步确认,刘振先生因其个人原因,目前处于失联状态。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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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4-12 |
标题 | 关于对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33号 |
批复原因 |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29日,你公司披露了经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和过往关联交易确认的议案》及相关公告,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7年、2018年与关联方三星阳光(合肥)储能电池有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分别达到8,074.02万元、28,439.98万元,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第10.2.12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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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7-10-26 |
标题 | 关于对郑桂标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
文件批号 | 安徽证监局[2017]26号 |
批复原因 | 郑桂标:经查,你作为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阳光电源”或“公司”)的董事、副总裁,在未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于公司2017年度三季报公告前3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减持你所持有的阳光电源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18.7万股,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现要求你于2017年10月27日下午3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安徽证监局(合肥市高新区天波路6号)223室接受监管谈话。 |
处理人 | 安徽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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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0-13 |
标题 | 关于对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郑桂标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7]第65号 |
批复原因 | 郑桂标作为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电源”或“公司”)董事、副总裁,于2017年10月9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阳光电源股票18.7万股,交易金额为315.66万元。公司预约于10月28日披露第三季度报告,该减持行为发生在公司披露第三季报公告前三十日内,构成敏感期买卖公司股票,且未在减持股票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
批复内容 | 郑桂标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11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7条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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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7-10-10 |
标题 | 阳光电源:关于公司董事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郑桂标先生作为公司的董事、副总裁,其证券账户于2017年10月9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票18.7万股,股票来源系首次公开发行取得,本次减持股数占公司总股本0.01%,减持成交均价为16.88元/股,减持成交金额315.66万元。截至目前,郑桂标先生尚持有公司股票14,276,360股,占公司总股本0.99%。公司股票于2011年11月2日在深交所挂牌上市,截至2017年10月8日前郑桂标先生没有买卖股票行为。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
批复内容 | 1、公司对郑桂标先生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要求其认真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要求其严格执行。
2、郑桂标先生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减持的错误及对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对本次违规减持行为深表歉意,并表示今后一定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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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6-05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徐留胜)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6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徐留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徐留胜控制并使用本人账户,利用资金优势采用连续交易、大额封涨停等手法操纵“天瑞仪器”等33只股票
二、徐留胜控制并使用本人账户,利用资金优势采用连续交易、拉抬股价等手法操纵“四维图新”等4只股票 |
批复内容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关于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徐留胜违法所得37,017,025.78元,并处以74,034,051.56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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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4-03 |
标题 |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更正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5年4月1日,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阳光电源”)披露了《关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12),因交易所要求,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更正。
一、补充说明情况
为更好的让投资者进一步了解公司和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中的相关内容,对上述协议内容补充说明如下:
(一)智慧光伏电站情况
(二)能源互联网情况
(三)云计算、大数据、信息安全情况
(四)互联网金融情况
(五)风险提示
二、更正情况
更正前:
一、协议签署概况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阳光电源”或“甲方”)与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云”或“乙方”)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双方决定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愿意在智慧光伏电站、能源互联网、互联网金融、云计算、大数据、信息安全等领域广泛开展合作,以共同推进相关领域云服务业务的发展。为务实推动合作事项,经双方协商,于2015年4月1日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阳光电源成为阿里云重要合作伙伴,共同为客户提供基于阿里云计算平台的智慧光伏电站设计、建设、智能运维、金融等相关服务。
(二)阿里云成为阳光电源面向智慧光伏电站、能源互联网、互联网金融、云计算、大数据等业务领域的重要合作伙伴。······
更正后:
一、协议签署概况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阳光电源”或“甲方”)与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云”或“乙方”)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双方决定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愿意在智慧光伏电站、能源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信息安全等领域广泛开展合作,以共同推进相关领域云服务业务的发展。为务实推动合作事项,经双方协商,于2015年4月1日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阳光电源成为阿里云重要合作伙伴,共同为客户提供基于阿里云计算平台的智慧光伏电站设计、建设、智能运维等相关服务。
(二)阿里云成为阳光电源面向智慧光伏电站、能源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业务领域的重要合作伙伴。······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已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更正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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