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1-11-26 |
标题 | 关于对周信钢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5年12月16日,周信钢通过控制的账户合计持有“温州宏丰”15,069,332股,占其总股本的5.46%,持股比例达到5%;2016年2月19日,合计持有“温州宏丰”17,819,424股,占其总股本的6.45%,持股占比达到峰值;2016年12月27日,合计持有“温州宏丰”20,270,741股,持股占比回落至4.89%。周信钢通过控制的账户在持有“温州宏丰”已发行股份累计达到5%时,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限制转让期内,继续买卖该股票,交易金额为14,339.69万元。 |
批复内容 | 对周信钢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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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9-02 |
标题 | 关于对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陈晓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6]第55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5月28日至6月9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晓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温州宏丰股份11,200,000股;2016年11月21日至12月5日,再次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温州宏丰股份6,000,000股,合计减持比例达温州宏丰总股本的5.23%。陈晓在累计减持温州宏丰股份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履行向深交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义务,也未履行停止卖出温州宏丰股票的义务。 |
批复内容 | 陈晓被出具监管函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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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7-11-15 |
标题 | 温州宏丰: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中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7年11月15日收市后,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晓先生的通知,陈晓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了公司部分股份。同时,增持过程中因误操作,出现了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1、公司董事会及控股股东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就本次短线交易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同时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的规定。
2、公司董事会已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重申相关法律法规,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出现。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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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7-05-05 |
标题 | 温州宏丰:关于股东收到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浙江监管局[2017]28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5月28日至2016年12月5日期间陈晓买卖温州宏丰股票比例达到5.23%,未在减持比例达到5%时暂停交易,并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 |
批复内容 | 浙江监管局对陈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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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4-05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耀沃)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7]30号 |
批复原因 | 王耀沃账户组于2014年9月22日至23日买入“温州宏丰”2,454,624股,9月24日全部卖出,获利1,166,956.30元。具体情况为:
(一)集中资金持续买入
2014年9月22日至23日13时,王耀沃账户组合计申报买入66笔共2,411,700股,成交1,303,256股。
(二)利用资金优势连续申报拉抬股价至涨停
9月23日13时至8分44秒,王耀沃账户组连续申报买入19笔合计740,200股,申报价格从15.65元不断抬高至16.06元(涨停价格),占同期市场申买量的62.21%,排名第1,最终成交341,368股占同期市场买入成交量的48.10%。温州宏丰股票价格快速由15.66元上涨至涨停价,涨幅2.55%。
(三)大笔以涨停价申报维持股价
9月23日13时8分38秒,温州宏丰股票当日初次涨停直至收盘。其间,王耀沃账户组以涨停价格申报买入8笔共2,753,000股,占同期市场涨停价格申买量的46.48%,排名第1,最终成交810,000股。
截至9月23日收盘,王耀沃账户组在涨停价格的有效申报买入量为1,943,000股,占市场涨停价有效申买量的83.99%。
(四)次一交易日大量申报并全部撤销,之后全部卖出所持股票
9月24日9时15分至18分21秒,王耀沃账户组以涨停价格17.67元申报买入4笔共142,200股,占该时段申买量的36.57%,占该时段涨停价格申买量的70.85%。9时19分将上述买入申报全部撤销。该股当日开盘价16.88元,较前一交易日收盘价16.06元上涨5.11%,偏离深综指涨幅5.24%。
9月24日连续竞价阶段,王耀沃账户组将持有的2,454,624股温州宏丰股票全部卖出。
我会认为,王耀沃实际控制并操作王耀沃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采用连续申报拉抬股价至涨停并封死涨停、次一交易日操纵开盘价随后反向卖出等手法操纵“双林股份”等5只股票的价格和交易量,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情形。 |
批复内容 | 综合考虑王耀沃积极配合调查的态度等,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王耀沃违法所得12,492,081.22元,并处以24,984,162.44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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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01 |
标题 | 温州宏丰: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的补充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131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5月17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131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就问询函所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回复说明,并根据监管要求对年报相关事项进行补充披露。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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