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0-19 |
标题 | 富春股份:关于控股股东等相关方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6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27号 |
批复原因 | 2020年9月,富春股份披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相关公告,公司开始筹划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广东阿尔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创”)不低于70.85%股份,并同时募集配套资金。
2021年1月,富春股份就终止并购阿尔创事项发布《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公告》。该公告涉及的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系《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公司重大投资、重大事件的重大进展,依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20年12月15日形成,公开于2021年1月8日。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经缪品章决策,“富春投资”账户于2020年12月22日通过大宗交易卖出8,660,000股,成交价格6.59元/股,2020年12月29日通过大宗交易卖出500,000股,成交价格6.5元/股,合计卖出9,160,000股,合计卖出金额60,334,400元。缪品章控制使用“缪品章”账户于2020年12月29日通过大宗交易卖出4,664,500股,成交价格6.53元/股,成交金额30,459,185元。经计算,“富春投资”“缪品章”账户上述避损交易无违法所得。
我会认为,富春投资、缪品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
批复内容 | (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对福建富春投资有限公司内幕交易的行为处以5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缪品章处以200万元罚款;对缪品章内幕交易的行为处以450万元罚款。
(二)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对缪品章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9-15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富春投资、缪品章)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6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富春投资作为富春股份的控股股东,缪品章作为富春股份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均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同时,缪品章作为富春股份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是富春股份筹划收购阿尔创事项的决策、组织、参与人员,属于影响内幕信息形成、发展的核心人员,其知悉本案内幕信息的时间应不晚于2020年12月15日。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经缪品章决策,“富春投资”账户于2020年12月22日通过大宗交易卖出8,660,000股,成交价格6.59元/股,2020年12月29日通过大宗交易卖出500,000股,成交价格6.53元/股,合计卖出9,160,000股,合计卖出金额60,334,400元,卖出股数占“富春投资”账户当期可卖股数的100%。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缪品章控制使用“缪品章”账户于2020年12月29日通过大宗交易卖出4,664,500股,成交价格6.53元/股,成交金额30,459,185元,卖出股数占“缪品章”账户当期可卖股数的100%。
我会认为,富春投资、缪品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
批复内容 | 一、对福建富春投资有限公司内幕交易的行为处以5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缪品章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缪品章内幕交易的行为处以45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9-15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缪品章)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27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富春投资作为富春股份的控股股东,缪品章作为富春股份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均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同时,缪品章作为富春股份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是富春股份筹划收购阿尔创事项的决策、组织、参与人员,属于影响内幕信息形成、发展的核心人员,其知悉本案内幕信息的时间应不晚于2020年12月15日。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经缪品章决策,“富春投资”账户于2020年12月22日通过大宗交易卖出8,660,000股,成交价格6.59元/股,2020年12月29日通过大宗交易卖出500,000股,成交价格6.53元/股,合计卖出9,160,000股,合计卖出金额60,334,400元,卖出股数占“富春投资”账户当期可卖股数的100%。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缪品章控制使用“缪品章”账户于2020年12月29日通过大宗交易卖出4,664,500股,成交价格6.53元/股,成交金额30,459,185元,卖出股数占“缪品章”账户当期可卖股数的100%。
我会认为,缪品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
批复内容 | 对缪品章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9-15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苹)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7号 |
批复原因 | 2020年12月30日,陈苹控制使用“陈苹”账户通过大宗交易卖出“富春股份”1,065,397股,成交金额6,392,382元,卖出股数占其可售股数的100%。经计算,“陈苹”账户上述避损交易无违法所得。
我会认为,陈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
批复内容 | 我会决定:对陈苹处以30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9-15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陈苹)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28号 |
批复原因 | 2020年12月30日,陈苹控制使用“陈苹”账户通过大宗交易卖出“富春股份”1,065,397股,成交金额6,392,382元,卖出股数占其可售股数的100%。经计算,“陈苹”账户上述避损交易无违法所得。
我会认为,陈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
批复内容 | 对陈苹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0-10 |
标题 | 富春股份:关于控股股东等相关方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
文件批号 | 处罚字[2022]149号、处罚字[2022]150号 |
批复原因 | 对发生在2020年12月关于“富春股份”大宗交易的违法违规事项(当事人在该交易中无违法所得)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发生在2020年12月关于“富春股份”大宗交易的违法违规事项(当事人在该交易中无违法所得),对富春投资的行为处以五百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缪品章先生处以二百万元罚款;对缪品章先生的行为处以四百五十万元罚款;对缪品章先生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对陈苹女士处以三百万元罚款;对陈苹女士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5-20 |
标题 | 关于对范平、邱晓霞、付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你们三人作为富春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和业绩补偿承诺方,未能诚实守信,上述行为已构成超期未履行承诺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2-01-13 |
标题 | 富春股份:关于控股股东等相关方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控股股东福建富春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缪品章先生、总裁陈苹女士通知,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证券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
批复内容 | 公司控股股东福建富春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缪品章先生、总裁陈苹女士通知,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证券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1-07-01 |
标题 | 深证上[2021]647号-关于对范平、邱晓霞、付鹏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21]64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范平、邱晓霞、付鹏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股份”)于2017年1月以现金8.8亿元购买成都摩奇卡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摩奇卡卡”)100%股权。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现金购买摩奇卡卡股权协议》及补充协议,摩奇卡卡原股东范平、邱晓霞、付鹏承诺摩奇卡卡2016年度至2019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6,300万元、7,900万元、9,900万元和11,450万元。如上述任一年度摩奇卡卡实现的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应当在收到富春股份要求业绩补偿的通知后30日内履行补偿义务。范平等三人同时承诺,利润承诺年度期限届满后,富春股份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摩奇卡卡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若摩奇卡卡期末减值额高于补偿义务人已补偿金额,则应就差额部分另行对富春股份进行补偿。现金补偿与股份补偿的总金额不超过范平等三人因本次交易获得的总对价79,024万元。根据富春股份披露的相关公告,摩奇卡卡2016年度至2019年度分别实现净利润6,507万元、7,026万元、3,152万元、-2,357万元,2017年度至2019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根据《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成都摩奇卡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减值测试报告》,截至2019年末,摩奇卡卡累计产生资产(商誉)减值金额81,204万元。根据上述协议约定,范平等三人应承担的业绩补偿和减值补偿总额已触及补偿上限79,024万元。富春股份已向范平等三人发出业绩补偿通知且补偿期限已届满,截至目前,范平等三人已履行2017年度业绩补偿义务,但2018年度和2019年度业绩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扣除已补偿股份以及富春股份尚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抵付的补偿金额后,范平等三人尚未履行的业绩补偿义务金额合计23,177万元,其中范平、邱晓霞、付鹏分别需补偿12,452万元、5,871万元、4,854万元。范平、邱晓霞、付鹏作为富春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和业绩补偿承诺方,未能诚实守信。 |
批复内容 | 一、对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和业绩补偿承诺方范平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和业绩补偿承诺方邱晓霞、付鹏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22 |
标题 | 富春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24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2-05 |
标题 | 关于对缪品章、陈苹、曾祖雷、林忠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5号 |
批复原因 | 一、未及时确认投资收益
二、对业绩补偿款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不充分
三、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依据不充分
四、对上海渔阳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的依据不充分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警示你们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学习,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公司财务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2-05 |
标题 | 关于对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及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6号 |
批复原因 | 一、未及时确认投资收益
二、对业绩补偿款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不充分
三、对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不充分
四、对上海渔阳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的依据不充分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与责令公开说明的监督管理措施。责令你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前述投资收益的确认和资产减值情况进行梳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详细说明会计处理的合理性,并披露相关证据材料;警示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要求你公司根据公司规定开展内部问责,督促有关人员勤勉尽责。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2-15 |
标题 | 关于对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54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12月2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福建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5-28 |
标题 | 关于对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30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6月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福建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06 |
标题 | 关于对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14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关于对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福建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1-22 |
标题 | 关于对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7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73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于2020年1月31日前将有关书面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福建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8-22 |
标题 | 关于对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范平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116号 |
批复原因 | 范平:
你作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股份”)的董事,于2019年8月16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富春股份股票50,200股,成交金额264,052元。富春股份预约于2019年8月29日披露《2019年半年度报告》。你的上述股票卖出行为构成了敏感期买卖,且未提前十五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
批复内容 | 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9-08-17 |
标题 | 富春股份:关于董事因误操作违规减持股票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9年8月16日,范平先生的家属因误操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范平先生所持有的公司股份50,200股,成交均价5.26元/股,成交金额264,052元。 |
批复内容 | 1、范平先生对本次违规减持股票进行了深刻反省,并就本次窗口期违规减持股票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司内部对其通报批评,要求其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加强股票账户管理,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
2、公司将进一步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并督促相关人员自身及其亲属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21 |
标题 | 关于对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83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83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福建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2-01 |
标题 | 关于对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98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98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2-18 |
标题 | 关于对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18]第25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关于对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2月2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8-08 |
标题 | 关于对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8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重大合同未及时披露。
二、购买银行理财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违反相关承诺。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7.3条、第7.9条、第9.1条、第9.2条、第11.11.1和第11.11.5条的相关规定。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缪品章、董事兼上海骏梦总经理许斌、财务负责人郑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和第3.1.5条的相关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你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陈宏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相关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14 |
标题 | 关于对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6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关于对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福建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8-01-16 |
标题 | 富春股份:关于收到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文件批号 | 福建证监局[2018]1号 |
批复原因 |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信息披露、承诺履行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方面
(一)对外理财投资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你公司子公司上海骏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骏梦)分别在2015年、2016年通过兴业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累计发生额达到1.4亿元和6.07亿元,占你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4.54%和45.87%,上述理财投资属于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但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二)部分重要合同披露不及时
2015年11月10日,上海骏梦与成都军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军天)签订两份《游戏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上海骏梦分别以300万元和600万元的价格将《醉三国》《狂劈三国》两款游戏的著作权转让给成都军天,前述2笔交易产生的利润分别占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0.43%、40.85%;2015年11月16日,上海骏梦与北京触控爱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触控爱普)签订《转让协议》,约定上海骏梦将网页游戏《全职猎人》底层技术代码及商标权以7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触控爱普,该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1.07%;2016年7月5日,上海骏梦与维晶数位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晶数位)签订了《奖励金支付协议》,协议约定维晶数位应向上海骏梦支付一次性奖励金850万元,该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你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2.15%。
上述4笔交易属于《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立即披露,而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三)重大事项未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2015年2月27日,你公司子公司厦门富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富春)与福州居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富春通信厦门研究中心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总金额为2亿元,超过你公司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9.34%,属于《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需要及时披露的情形,你公司已在2015年3月3日《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中披露《公告编号2015-024》。经查,根据2016年11月24日厦门富春与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等对象签订的《350211201218CG100号土地出让合同之补充合同2》约定,上述工程需将原开工时间从2013年6月18日变更为2017年6月18日,竣工验收时间从2016年12月18日变更为2020年12月18日,相关变更导致《总承包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更,属于重大变更。你公司未对前述事项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二、承诺履行方面
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未按承诺规范使用。2015年7月11日,你公司披露了《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75),拟将2015年度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上海骏梦100%股权并配套募集资金)的节余募集资金606.23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并承诺本次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你公司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经查,你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完成上述补充流动资金,并分别在2015年8月、2015年10月通过齐鲁证券购买了500万元的委托理财产品,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承诺,不符合《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6号,以下简称《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及《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改正:一是公司应补充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内部信息报送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切实履行承诺;二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三是根据公司规定开展内部问责,督促有关人员勤勉尽责。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8-04 |
标题 | 富春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323号 |
批复原因 |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323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就该问询函提出的问题组织相关部门、子公司上海骏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骏梦”)及中介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逐项核查,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22 |
标题 | 关于对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32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323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7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福建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0-21 |
标题 | 富春通信: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的修订说明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41号 |
批复原因 | 富春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通信”或“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披露了《富春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交易报告书》”),并于2015年10月1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富春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4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1、标的公司成立不足两年,收益主要来自《战狼》的票房收益,且储备影片的收入存在不确定性。请你公司在重大风险提示部分补充披露标的公司成立时间较短、目前收益来自单一影片、未来收益不确定性较大等持续经营相关的风险,并补充披露及说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报告书显示,2014年票房过亿的国产片仅36部,仅占全年生产影片的5%左右,请结合行业的发展情况、标的公司目前储备的各影视项目的收入预测情况补充说明及披露后期收入增长评估的合理性及盈利预测的可实现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报告书显示,标的公司票房收入均来源于《战狼》的票房分成,请分票房来源平台补充披露《战狼》的票房情况。
4、请就利润承诺及补偿不足作重大风险提示。
5、报告书显示,吕建民早年投资或者担任发行人、出品人的影片所带来的未来可能收益权均无偿赠送给春秋时代,请补充披露前述影片目前给标的公司带来收益的情况,并对未来可能的收益进行预测。
6、请补充披露本次交易价格较2015年8月股权转让价格差异较大的原因,并补充说明及披露此次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7、请补充披露2015年8月四个自然人增资价格远低于湖南泰兴增资价格的原因。请补充披露此次股权转让是否确认为股份支付,如确认,请说明并披露对2015年度业绩的影响。 |
批复内容 | 公司根据问询函的相关内容对《交易报告书》进行了相应补充和完善,现对修订情况逐一说明。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管理部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6-10 |
标题 | 富春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的补充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富春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春通信”)《2014年年度报告》及《2014年年度报告摘要》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5年2月17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年报存在需要补充说明的情况如下:
一、2014年1月,公司以4,400万元收购对价取得北京通畅100%股权。根据公司2013年12月31日披露的收购公告,北京通畅2013年1-10月实现净利润115万元,年报显示北京通畅2014年实现净利润831.71万元,增长幅度较大,且贡献了公司2014年度净利润的56.63%。北京通畅2014年度净利润及净利率大幅增长的原因。
二、公司目前存续的收购公司交易对手方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
批复内容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对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相关情况予以补充披露。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