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事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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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6-25
标题关于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41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7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05-11
标题易事特:关于公司及第一大股东之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证监立案字03720230018号、证监立案字03720230019号
批复原因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何思模先生立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2-02
标题关于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1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1-16
标题关于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1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1月3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0-28
标题关于对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44号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22]144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2020年7月24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持有易事特37.88%的股份。同时,你公司2021年11月4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自2020年7月24日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以来,因主动减持或被动稀释原因,持股比例从37.8841%下降至32.3889%,累计变动幅度为5.4952%。你公司作为持有易事特5%以上股份的大股东,持有的易事特股份累计变动幅度达到5%时,未按规定停止买卖易事特公司股票并及时公告,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0-28
标题关于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何佳、陈硕、张顺江、赵久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45号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22]145号
批复原因易事特2019年对贸易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但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收入条件,导致公司2019年多计贸易业务收入5.6亿元,占当期公司营业收入的14.5%,截至目前,公司未进行差错更正。同时,公司在2020年前三个季度对应采用净额法核算的相关贸易业务收入误用总额法核算,导致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分别多计营业收入2.08亿元、4.77亿元和6.68亿元,分别占当期公司营业收入的27.08%、23.57%和18.53%。公司迟至2021年6月25日才对相关期间营业收入作出会计差错更正。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易事特、何佳、陈硕、张顺江、赵久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0-28
标题关于对万祖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43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22]143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于2020年10月起担任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事特或公司)副总经理。你的配偶段亭羽分别于2020年11月3日至12月23日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其中2020年11月3日和18日合计买入公司股票4.48万股,买入成交金额48.18万元;11月26日卖出公司股票0.9万股,卖出成交金额8.42万元;12月14日买入公司股票2.06万股,买入成交金额17.51万元;12月23日卖出公司股票2.06万股,卖出成交金额17.82万元。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0-26
标题关于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何佳、陈硕、张顺江、赵久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45号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22]145号
批复原因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何佳、陈硕、张顺江、赵久红: 易事特2019年对贸易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但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收入条件,导致2019年多计贸易业务收入5.6亿元,占当期公司营业收入的14.5%,截至目前,公司未进行差错更正。同时,公司在2020年前三个季度对应采用净额法核算的相关贸易业务收入误用总额法核算,导致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分别多计营业收入2.08亿元、4.77亿元和6.68亿元,分别占当期公司营业收入的27.08%、23.57%和18.53%。公司迟至2021年6月25日才对相关期间营业收入作出会计差错更正。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易事特、何佳、陈硕、张顺江、赵久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0-26
标题关于对万祖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43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22]143号
批复原因万祖岩:经查,你于2020年10月起担任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事特或公司)副总经理。你的配偶段亭羽分别于2020年11月3日至12月23日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其中2020年11月3日和18日合计买入公司股票4.48万股,买入成交金额48.18万元;11月26日卖出公司股票0.9万股,卖出成交金额8.42万元;12月14日买入公司股票2.06万股,买入成交金额17.51万元;12月23日卖出公司股票2.06万股,卖出成交金额17.82万元。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0-26
标题关于对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44号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22]144号
批复原因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你公司2020年7月24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持有易事特37.88%的股份。同时,你公司2021年11月4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自2020年7月24日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以来,因主动减持或被动稀释原因,持股比例从37.8841%下降至32.3889%,累计变动幅度为5.4952%。你公司作为持有易事特5%以上股份的大股东,持有的易事特股份累计变动幅度达到5%时,未按规定停止买卖易事特公司股票并及时公告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2-27
标题关于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212号
批复原因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5日,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易事特”)披露的《关于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2020年7月24日至2021年11月5日,因主动减持和被动稀释,你公司持有易事特的股份比例从37.8841%减少为32.3889%,累计变动幅度达5.4952%。你公司在持股比例变动达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停止卖出易事特股票。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212号。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6-26
标题易事特: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万祖岩先生的配偶段亭羽女士分别于2020年11月3日至2020年12月23日买卖公司股票,上述交易构成了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认真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切实管理好股票账户,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9-10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何思模)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0]5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何思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二、何思模交易“海陆重工”情况 (一)何思模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吴某文关系密切 (二)何思模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吴某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存在通讯联络 (三)何思模利用与张某共同控制的“张某”等5个账户交易“海陆重工” (三)何思模买卖“海陆重工”交易异常且没有合理解释
批复内容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何思模处以6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7-24
标题关于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36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7月3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广东监管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05
标题关于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12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126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6
标题关于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4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关于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8-08-22
标题关于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何思模给予公开谴责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何思模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何思模作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事特”)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以借用他人账户的方式,于2016年11月3日买入易事特股票204,100股,于2016年12月5日卖出易事特股票204,100股,之后又于2017年1月13日买入易事特股票207,400股,于2017年2月3日至2月8日期间累计卖出易事特股票207,400股。何思模的前述股票交易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何思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11条、第3.1.12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6条、第4.2.16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3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6.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做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何思模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5-25
标题易事特: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6号
批复原因1、何思模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和“朱琦”证券账户高位卖出“易事特”且未如实披露员工持股计划减持情况,在易事特披露高送转预案提案后,“易事特”连续五个交易日涨停。何思模于2016年12月1日、12月5日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卖出“易事特”1,200,000股和2,992,600股,卖出股数占持股计划总股数的96.15%,扣除交易税费后获利79,782,529.33元。2016年12月5日,何思模将“朱琦”证券账户所持“易事特”全部卖出,扣除交易税费后获利3,227,736.75元。上述交易扣除税费后共计获利83,010,266.08元。何思模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2、2017年1月13日,何思模借用“朱琦”证券账户买入“易事特”股票后,于2017年2月3日至2月8日卖出。何思模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批复内容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对何思模没收违法所得63,997,059.25元,并处63,997,059.25元罚款;根据当事人短线交易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对何思模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0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5-25
标题易事特: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处罚的《结案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结案字[2018]10号
批复原因因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批复内容经审理,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不予处罚,该案已审理终结。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2-22
标题易事特: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处罚字[2017]142号
批复原因1、何思模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和“朱琦”证券账户高位卖出“易事特”且未如实披露员工持股计划减持情况,在易事特披露高送转预案提案后,“易事特”连续五个交易日涨停。何思模于2016年12月1日、12月5日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卖出“易事特”1,200,000股和2,992,600股,卖出股数占持股计划总股数的96.15%,扣除交易税费后获利79,782,529.33元。2016年12月5日,何思模将“朱琦”证券账户所持“易事特”全部卖出,扣除交易税费后获利3,227,736.75元。上述交易扣除税费后共计获利83,010,266.08元。何思模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2、2017年1月13日,何思模借用“朱琦”证券账户买入“易事特”股票后,于2017年2月3日至2月8日卖出。何思模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批复内容1、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拟对何思模没收违法所得83,010,266.08元,并处83,010,266.08元罚款。 2、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何思模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0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1-17
标题关于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2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1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10-25
标题易事特:关于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17]52号、[2017]53号、[2017]54号
批复原因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证监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7]52号)、《关于对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53号)、《关于对何思模、赵久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54号)。
批复内容收到上述决定书后公司高度重视,成立专门整改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何思模先生担任组长,责成相关人员对决定书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对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核查,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落实整改措施,形成了相应的整改报告。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的议案》。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0-13
标题关于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17]第66号
批复原因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2017年9月26日披露的《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显示,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关联交易事项审议程序不规范。 2、战略合作事项披露不及时。
批复内容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6.1条、第7.3条、第10.2.1条、第11.11.5条规定。你公司董事会应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9-26
标题关于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17]52号
批复原因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关联交易事项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不规范 (二)部分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不及时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措施。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明确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限,我局将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7-09-26
标题关于对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17]53号
批复原因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事特)的控股股东,我局在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未及时将质押股票事项告知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问题: 你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将持有的易事特940万股(占易事特总股本5.25%)质押给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迟至2015年2月7日将上述情况通知易事特并于2月9日进行公告。你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将持有的易事特1455万股(占易事特总股本5.81%)质押给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迟至2015年6月23日将上述情况通知易事特并于同日进行公告。你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将持有的易事特2797万股(占易事特总股本11.17%)质押给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迟至2015年10月27日将上述情况通知易事特并于同日进行公告。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7-09-26
标题关于对何思模、赵久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17]54号
批复原因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关联交易事项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不规范 (二)部分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不及时
批复内容何思模、赵久红分别作为易事特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应对公司上述违规问题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现对你们予以警示。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职责,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切实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7-08-04
标题易事特:关于公司及董事长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71985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71986号
批复原因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董事长何思模先生涉嫌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董事长何思模先生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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