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15 |
标题 | 飞凯材料:关于公司及原部分董事、高管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2020〕129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监局[2024]140号、[2024]141号、[2024]14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于2021年6月至2023年12月从事PCBA(组装印制电路板)贸易业务,业务实质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2020〕1292号)》第7.1.13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曹松你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曹松你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曹松、苏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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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4-15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7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涉嫌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所将对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启动纪律处分程序。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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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4-04-12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4]14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于2021年6月至2023年12月从事PCBA(组装印制电路板)贸易业务,业务实质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2020〕1292号)》第7.1.13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同时,该PCBA贸易业务实质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相关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导致公司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和2023年三季度报告分别虚增收入283.01万元、1,855.86万元和2,711.95万元,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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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12 |
标题 | 关于对曹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4]14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至2023年12月从事PCBA(组装印制电路板)贸易业务,业务实质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2020〕1292号)》第7.1.13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同时,该PCBA贸易业务实质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相关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导致公司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和2023年三季度报告分别虚增收入283.01万元、1,855.86万元和2,711.95万元,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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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12 |
标题 | 关于对苏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4]14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至2023年12月从事PCBA(组装印制电路板)贸易业务,业务实质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2020〕1292号)》第7.1.13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同时,该PCBA贸易业务实质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相关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导致公司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和2023年三季度报告分别虚增收入283.01万元、1,855.86万元和2,711.95万元,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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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3-20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4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请年审会计师就公司业绩预告修正的准确性及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在2024年3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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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4-03-19 |
标题 | 飞凯材料:关于全资子公司被合同诈骗暨收到立案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23年12月末,飞凯材料全资子公司安徽晶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凯电子”)发现枣庄睿诺电子和枣庄睿诺光电累计应付晶凯电子账款约2.02亿元人民币,增幅与前期相比较大,资金占用严重,出于谨慎的角度,晶凯电子终止了该业务并催促对方及时还款。之后,对方出现付款逾期情况,通过多方调查,晶凯电子陆续发现上述业务存在诸多异常情况,开始意识到可能存在合同诈骗,并于2024年3月向安庆市公安局报案。 |
批复内容 | 决定对晶凯电子被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 |
处理人 | 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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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2-27 |
标题 | 飞凯材料: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沪[2023]55号 |
批复原因 | 2022年6月27日,当飞凯控股相关大宗交易导致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合计减少达到5%时,飞凯控股未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且飞凯控股、张艳霞未停止交易,在此后继续减持飞凯材料股份。2023年2月22日,飞凯材料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比例达到5%的提示性公告》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首次披露了上述事项。在此期间,飞凯控股、张艳霞合计卖出飞凯材料股份11,203,658股,金额为215,197,426.60元,违法所得合计970,870.58元。其中,飞凯控股卖出10,730,124股,金额为207,018,931.24元,违法所得970,870.58元;张艳霞卖出473,534股,金额为8,178,495.36元,无违法所得。 |
批复内容 | 一、对飞凯控股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飞凯控股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ZHANGJINSHAN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飞凯控股、张艳霞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飞凯材料股份的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70,870.58元,并处以670万元罚款。其中,对飞凯控股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70,870.58元,并处以620万元罚款;对张艳霞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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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2-25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55号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沪[2023]55号 |
批复原因 | 飞凯控股为飞凯材料的控股股东,ZHANG *SHAN为飞凯控股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其通过飞凯控股间接持有飞凯材料的股份,是飞凯材料的实际控制人。ZHANG *SHAN与ZHANG J****、ZHANG A****系父子关系,ZHANG *SHAN与张某霞系兄妹关系,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以及飞凯材料相关公告,飞凯控股、张某霞、ZHANG J****、ZHANG A****等为一致行动人。截至2021年9月3日,飞凯控股、张某霞、ZHANG J****、ZHANG A****等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飞凯材料”158,465,763股,持股比例为30.70%。
2021年9月13日至2023年2月21日期间,由于飞凯控股、张某霞、ZHANG J****、ZHANG A****账户主动减持加之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实施回购计划等原因,飞凯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从30.70%下降至23.59%,减少7.12%。2022年6月27日,飞凯控股通过大宗交易减持2,000,000股,飞凯控股以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降为25.42%。
2022年6月27日,当飞凯控股相关大宗交易导致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合计减少达到5%时,飞凯控股未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且飞凯控股、张某霞未停止交易,在此后继续减持“飞凯材料”。2023年2月22日,飞凯材料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比例达到5%的提示性公告》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首次披露了上述事项。在此期间,飞凯控股、张某霞合计卖出“飞凯材料”11,203,658股,金额为215,197,426.60元,违法所得合计970,870.58元。其中,飞凯控股卖出10,730,124股,金额为207,018,931.24元,违法所得970,870.58元;张某霞卖出473,534股,金额为8,178,495.36元,无违法所得。 |
批复内容 | 一、对飞凯控股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飞凯控股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ZHANGJINSHAN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飞凯控股、张艳霞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飞凯材料股份的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70,870.58元,并处以670万元罚款。其中,对飞凯控股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70,870.58元,并处以620万元罚款;对张艳霞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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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2-14 |
标题 | 飞凯材料: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处罚字[2023]30号 |
批复原因 | 2021年9月13日至2023年2月21日期间,由于飞凯控股、张艳霞、ZHANG JUSTIN**、ZHANG ALAN**账户主动减持加之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实施回购计划等原因,飞凯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从30.70%下降至23.59%,减少7.12%。2022年6月27日,飞凯控股通过大宗交易减持2,000,000股,飞凯控股以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降为25.42%。2022年6月27日,当飞凯控股相关大宗交易导致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合计减少达到5%时,飞凯控股未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且飞凯控股、张艳霞未停止交易,在此后继续减持飞凯材料股份。2023年2月22日,飞凯材料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比例达到5%的提示性公告》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首次披露了上述事项。在此期间,飞凯控股、张艳霞合计卖出飞凯材料股份11,203,658股,金额为215,197,426.60元,违法所得合计970,870.58元。其中,飞凯控股卖出10,730,124股,金额为207,018,931.24元,违法所得970,870.58元;张艳霞卖出473,534股,金额为8,178,495.36元,无违法所得。 |
批复内容 | 一、对飞凯控股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飞凯控股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ZHANG JINSHAN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飞凯控股、张艳霞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飞凯材料股份的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70,870.58元,并处以670万元罚款。其中,对飞凯控股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70,870.58元,并处以620万元罚款;对张艳霞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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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11-03 |
标题 | 飞凯材料:关于飞凯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032023038号、证监立案字0032023039号 |
批复原因 | 因涉嫌持股变动相关违法违规等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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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6-15 |
标题 | 关于对飞凯控股有限公司、张艳霞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68号 |
批复原因 | 你们与一致行动人于2023年2月21日、2023年5月18日通过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凯材料”)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后)》,飞凯材料于2023年5月11日披露《关于飞凯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相关公告的补充公告》,上述公告显示,2021年9月3日至2023年2月21日期间,你们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飞凯材料股份的比例由30.82%降至23.79%,累计权益变动比例为7.03%。其中,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飞凯材料股份导致合计持股比例减少6.52%,因飞凯材料回购股份、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以及可转债转股事项导致合计持股比例被动稀释0.53%。你们未能在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权益变动达到5%时停止买卖股票并及时履行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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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5-10 |
标题 | 飞凯材料:关于飞凯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监局[2023]62号、63号 |
批复原因 | 飞凯控股、 张艳霞:
经查, 飞凯控股作为飞凯材料控股股东,与 ZHANG JUSTIN JICHENG、
ZHANG ALAN JIAN、张艳霞互为一致行动人,截至 2021 年 9 月 12 日,合计持
有飞凯材料 31.41%的股份。 2021 年 9 月 13 日至 2023 年 2 月 21 日, 飞凯控股、
张艳霞及其他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飞
凯材料股票 36,720,534 股,叠加股份被动稀释影响,导致合计持股比例从 31.41%
降至 23.79%,变动比例为 7.62%。 飞凯控股、张艳霞及其他一致行动人未按规定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也未在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 5%时按规定停止交易,直
至 2023 年 2 月 22 日,才披露相关《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飞凯控股、张艳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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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5-10 |
标题 | 关于对飞凯控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3]062号 |
批复原因 | 飞凯控股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飞凯材料”)控股股东,与ZHANG JUSTIN JICHENG、ZHANG ALAN JIAN、张艳霞互为一致行动人,截至2021年9月12日,合计持有飞凯材料31.41%的股份。2021年9月13日至2023年2月21日,你公司及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飞凯材料股票36,720,534股,叠加股份被动稀释影响,导致合计持股比例从31.41%降至23.79%,变动比例为7.62%。你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也未在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按规定停止交易,直至2023年2月22日,才披露相关《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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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5-10 |
标题 | 关于对张艳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沪证监决[2023]06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与飞凯控股有限公司、ZHANG JUSTIN JICHENG、ZHANG ALAN JIAN互为一致行动人,截至2021年9月12日,合计持有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飞凯材料”)31.41%的股份。2021年9月13日至2023年2月21日,你与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飞凯材料股票36,720,534股,叠加股份被动稀释影响,导致合计持股比例从31.41%降至23.79%,变动比例为7.62%。你及一致行动人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也未在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按规定停止交易,直至2023年2月22日,才披露相关《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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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1-10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45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1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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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0-12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46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交易所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10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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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6-24 |
标题 | 关于对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宋述国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99号 |
批复原因 | 你于2018年12月24日通过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计划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74,037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0.04%,减持期间为自2019年1月17日至2019年7月16日。你在上述减持计划期限届满后未及时公告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直至2020年6月5日才在通过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的补充公告》中予以补充披露。 |
批复内容 | 你作为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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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08 |
标题 | 飞凯材料收到上海浦江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江关简违字[2019]0210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
文件批号 | 沪浦江关简违字[2019]0210号 |
批复原因 | 飞凯材料委托上海沛荣国际航运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光纤内层涂覆树脂等商品,报关单号为222920180003807622,G1G2申报总价为USD720,750(汇率6.8856,FOB统计人民币价为CNY4,949,369)。经查,飞凯材料将价格申报错误,G1G2实际总价为CNY720,750(FOB统计人民币价为707,323)。 |
批复内容 | 对飞凯材料处以罚款600元。 |
处理人 | 上海浦江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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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08 |
标题 | 安庆飞凯收到安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庆环罚字[2020]4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庆环罚字[2020]4号 |
批复原因 | 安庆飞凯因合成车间、溶剂回收车间放料口未密闭,未对放料过程中放料口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
批复内容 | 责令改正并处以8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安庆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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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08 |
标题 | 江苏和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简易)》(秦税简罚[2019]216741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文件批号 | 秦税简罚[2019]216741号 |
批复原因 | 和成节能因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印花税(资金账簿)未按期进行申报。 |
批复内容 | 被处以罚款400元。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秦淮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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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08 |
标题 | 长兴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昆开税简罚[2019]217065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昆开税简罚[2019]217065号 |
批复原因 | 长兴昆电因丢失发票。 |
批复内容 | 被处以罚款140元。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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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08 |
标题 | 大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台湾所得税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大瑞科技曾因未依台湾所得税法第92条规定,于代扣税款之日起10日内向财政部高雄国税局申报扣缴凭单。 |
批复内容 | 罚款6,418元新台币,裁罚金额未达1万元新台币。 |
处理人 |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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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08 |
标题 | 和成新材料受到南京市六合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宁地税六稽罚告[2017]7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文件批号 | 宁地税六稽罚告[2017]7号 |
批复原因 | 和成新材料因2014年度至2016年度少缴房产税。 |
批复内容 | 处以合计4,479.22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南京市六合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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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08 |
标题 | 和成新材料受到南京市六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六市监案字[2019]85号) |
相关法规 | 《特种设备安全法》 |
文件批号 | 六市监案字[2019]85号 |
批复原因 | 2019年4月16日,在对和成新材料进行检查时,根据和成新材料提供的在用工业管道全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GD-B-201512-8752),显示最近一次检验合格时间为2015年12月25日,和成新材料涉嫌使用超期未检的压力管道 |
批复内容 | 责令和成新材料停止使用超期未检的压力管道并处以罚款5万元。 |
处理人 | 南京市六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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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08 |
标题 | 和成新材料受到南京市公安消防支队六合区大队行政处罚(宁六(消)行罚决字[2019]0079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文件批号 | 宁六(消)行罚决字[2019]0079号 |
批复原因 | 认为:2019年4月10日在检查中发现和成新材料一台稳压泵漏水,即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和成新材料被处以5,000元的罚款,处于规定中“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下段区间,罚款金额较小。 |
处理人 | 南京市公安消防支队六合区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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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08 |
标题 | 飞凯材料: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8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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