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利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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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1-30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2023]7号
批复原因一、内部治理、质量控制、独立性及职业道德方面存在问题 二、执业项目存在的问题
批复内容我办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1-30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于延国、曹斌)
相关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2023]9号
批复原因一、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二、控制测试程序不到位 三、未对ICT业务执行收入截止测试 四、销售费用分析性程序流于形式 五、未对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投资收益执行细节测试 六、质量控制流程执行不到位 七、部分工作底稿记录非最终版 八、工作底稿存在大量错漏
批复内容我办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2-20
标题关于对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17]第79号
批复原因2017年7月12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半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净利润为223.78万元—813.73万元。8月4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17年半年度净利润修正为亏损150.00万元—650.00万元,修正原因是在业绩预告披露之后公司陆续收到法院下发的26份一审判决书,属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期后事项,需新增计提预计负债750.43万元。8月24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半年度报告,半年度净利润为亏损176.66万元。你公司半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与2017年半年度报告相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业绩预告修正时间滞后。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第11.3.4条和第11.3.8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7-12-11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17]153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2016年报、2017一季报、2017半年报等定期报告未按照最佳估计数对所有未决诉讼预计损失并计提预计负债,导致上述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现对你公司出具警示函,提醒你公司规范会计处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12
标题京天利: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87号
批复原因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我公司”、“母公司”、“京天利”)于2017年5月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发出的《关于对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87号)。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对问询函中所列示的各项询问逐一进行了核实和分析,现按要求逐项回复并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11
标题京天利:关于2016年年度报告的补充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87号
批复原因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年报的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87号)。
批复内容现将回复予以披露。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6-11-14
标题关于对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邝青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天利”)董事兼总经理邝青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年7月6日,邝青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了75万股京天利股票,减持价格为38.73元,合计减持金额为2,904.75万元。7月15 日,京天利披露了2016年半年度业绩预告。邝青的上述减持行为发生在京天利业绩预告公告前十日内。 邝青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11条规定及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条和第3.8.17条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3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邝青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邝青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6-09-19
标题关于对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天利”)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京天利于2015年1月29日披露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及《关于收购上海誉好数据技术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显示,京天利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上海誉好数据技术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京天利拟以现金作价8,239.14万元收购上海誉好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海誉好”)80%的股权。京天利明确披露该次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须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京天利于2016年4月26日披露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及《关于将收购上海誉好数据技术有限公司部分股权事项修正为关联交易的公告》显示,由于京天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钱永耀对相关法规中涉及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的判断理解不够准确,导致董事会在审议该收购事项时,未按照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在提请董事会审议时,也未要求关联方钱永耀回避表决。因此,京天利将上述交易修正为关联交易,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回避对该项议案的表决,并已提交京天利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京天利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3条、第10.2.1条、第10.2.3条、第10.2.5条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钱永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2.3条、第10.1.7条的规定,对京天利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钱永耀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6-28
标题京天利: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1号
批复原因2016年6月28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1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京天利在上市时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 2、京天利在收购上海誉好股权时未履行关联交易程序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员会决定: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京天利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钱永耀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钱永耀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两项合并,对钱永耀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60万元。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03
标题京天利: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172号
批复原因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我公司”、“母公司”、“京天利”)于2016年5月2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发出的《关于对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172号)。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对问询函中所列示的各项询问逐一进行了核实和分析,现按要求逐项回复并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2-29
标题京天利:关于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第三季度报告的更正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22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6]8号
批复原因本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2201号),因公司关联关系及相关事项未披露,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本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16]8号),认定本公司未披露与上海誉好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与同业竞争关系;本公司收购上海誉好的股权未履行关联交易程序。
批复内容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事实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相关规定,本公司于2015年2月收购上海誉好数据技术有限公司的会计处理应由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变更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本公司对涉及的2015年一季度、2015年半年度、2015年三季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修改,同时对比较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了调整。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1-28
标题京天利:关于已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关内容陈述及申辩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6]8号
批复原因京天利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封卷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2014年年报》中未披露与上海誉好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誉好,原名称是上海报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报春)之间的关联关系与同业竞争关系。 京天利在《关于收购上海誉好数据技术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中未披露与上海报春之间的关联关系,未履行关联交易程序。 中国证监会认为,京天利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钱永耀既是京天利董事长,又是实际控制人,其涉案责任,既包括《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下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也包括《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下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责任,应两行为并罚。
批复内容公司及董事长钱永耀已就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拟处罚措施进行陈述及申辩。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1-26
标题京天利: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6]8号
批复原因京天利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封卷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2014年年报》中未披露与上海誉好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誉好,原名称是上海报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报春)之间的关联关系与同业竞争关系。 京天利在《关于收购上海誉好数据技术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中未披露与上海报春之间的关联关系,未履行关联交易程序。 中国证监会认为,京天利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钱永耀既是京天利董事长,又是实际控制人,其涉案责任,既包括《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下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也包括《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下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责任,应两行为并罚。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决定: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京天利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钱永耀处以30万元的罚款;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钱永耀处以60万元的罚款;两项合并,对钱永耀处以罚款90万元。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11-18
标题京天利:关于公司股票存在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2201号
批复原因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2201号),因公司关联关系及相关事项未披露。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就相关事项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状况正常。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6-23
标题京天利:股票存在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2201号
批复原因因公司关联关系及相关事项未披露。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最终调查结论。如本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公司将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第13.1.1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将在知悉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在收到前述决定文件后对外公告。 本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3.1.2条的要求,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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