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5-09-26 |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9号 |
| 相关法规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 |
| 文件批号 | 厦门证监局[2025]9号 |
| 批复原因 | 一、容诚所为红相股份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出具的2019年至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容诚所在红相股份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
| 批复内容 | 1.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6,226,414.93元,并处以16,829,244.79元罚款。
2.对林炎临、周起予、吴乐霖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0,000元、405,000元、360,000元罚款。 |
| 处理人 | 厦门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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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5-09-12 |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7号 |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第173条、第223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28条、第30条、第22条、第29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 |
| 文件批号 | 厦门证监局[2025]7号 |
| 批复原因 | 因致同所为红相股份提供年报审计服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的2017年、2018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规。 |
| 批复内容 | 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584,905.56元,并处以6,469,811.12元罚款、对张凌雯、巫宝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5,000元罚款。 |
| 处理人 | 厦门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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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5-07-30 |
| 标题 | 红相股份: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取保候审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今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成先生通知,厦门市公安局对其出具了《取保候审决定书》 |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25年7月29日起算。 |
| 处理人 | 厦门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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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12-31 |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5号 |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九条 |
| 文件批号 | 厦门证监局[2024]5号 |
| 批复原因 | 一、张青内幕交易“红相股份”股票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1.内幕信息一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3年3月1日,监管部门到红相股份现场取证,并要求红相股份对过往年度财务情况进行自查。
2023年3月2日-22日,红相股份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杨某组织开展核查工作;3月22日,公司计划启动2019-2021年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2023年3月23日,杨某电话告知张青公司正在落实财务自查事项;3月24日,两人在厦门会面,张青获悉公司以前年度财务情况存在问题。
2023年3月29日,红相股份向监管部门提供财务自查阶段性资料;4月3日,向监管部门提供了相关财务自查书面报告。2023年4月4日,杨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廖某林、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某娇告知3名独立董事公司以前年度可能存在需会计差错更正事项;4月6日,廖某林向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秋)(以下简称容诚所)注册会计师周某予发送会计差错更正初稿。
2023年4月15日,红相股份证券事务代表林某婷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邮件发送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会议资料内容涉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暨追溯调整的议案》等。
2023年4月28日,红相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暨追溯调整的公告》等事项。同日,公司向交易所提交《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暨追溯调整的公告》等文件,并于2023年4月29日完成披露工作。
综上,红相股份2019-2021年会计差错暨追溯调整事项,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五项和《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3年3月22日,公开于2023年4月29日。张青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23年3月24日。
2.内幕信息二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3年4月27日下午,容诚所厦门分所负责人刘某召集容诚所相关人员就红相股份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讨论,认为按照审计准则规定应该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会后,刘某、项目签字合伙人林某临将该事项提请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确定对红相股份2022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023年4月27日傍晚,李某娇接到林某临的通知,公司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无法表示意见,林某婷于2023年4月27日晚上向公司全体董监高邮件发送会议资料,告知审计意见类型为无法表示意见,张青收到并查看了上述材料。
2023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等。同日,公司向交易所提交《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并于2023年4月29日完成披露工作。
综上,红相股份2022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事项,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五条和第八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专项说明的情形,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3年4月27日,公开于2023年4月29日。张青作为红相股份时任董事,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23年4月27日。
(二)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红相股份”情况
“张某”申万宏源证券账户自2020年8月10日开立后由张某出借给张青,张青交由配偶徐某萍使用,账户资金均来自张青或徐某萍。“张某”账户于2023年3月30日、4月28日合计清仓卖出红相股份股票61.80万股,卖出金额714.39万元,避损金额为2,308,564.51元,上述卖出交易系徐某萍在张青的决策授意下操作。
“王某彬”申万宏源证券账户自2022年3月18日开立后由王某彬出借给张青,张青交由徐某萍使用,账户资金均来自张青或徐某萍。“王某彬”账户于2023年3月30日、4月28日合计清仓卖出红相股份股票51.50万股,卖出金额596.65万元,避损金额为1,937,109.63元,上述卖出交易系徐某萍在张青的决策授意下操作。
“郝某腾”申万宏源证券账户自2022年3月20日开立后由郝某腾出借给张青儿子张某炜使用,账户资金绝大部分来自张青。“郝某腾”账户于2023年4月28日接近清仓卖出红相股份股票8.58万股,卖出金额98.60万元,避损金额为314,691.46元,上述卖出交易系张某炜在张青的决策授意下操作。
综上,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青利用内幕信息一决策授意使用“张某”等2个账户于2023年3月30日卖出红相股份股票;利用内幕信息一、二决策授意使用“张某”等3个账户于2023年4月28日卖出红相股份股票。张青决策授意使用“张某”等3个账户在内幕交易敏感期内合计卖出金额1,409.64万元,避损金额4,560,365.60元,卖出时点与红相股份上述内幕信息发展过程高度吻合,存在卖出时点高度敏感、亏损清仓卖出等特征,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二、短线交易
张青于2017年11月至2023年5月担任红相股份董事。张青配偶徐某萍2020年8月10日至2023年3月29日使用“张某”申万宏源证券账户、2022年3月18日至2023年3月29日使用“王某彬”申万宏源证券账户,张青儿子张某炜2022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9日使用“郝某腾”申万宏源证券账户,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卖出,以及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红相股份”股票的行为。其中,买入“红相股份”股票1,619,040股,金额合计27,356,354.72元,卖出合计1,619,040股,金额合计29,444,126.40元。张青已将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上交公司。 |
| 批复内容 | 1.对张青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560,365.60元,并处13,681,096.80元的罚款。2.对张青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的罚款。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对张青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560,365.60元,并处13,781,096.80元的罚款。 |
| 处理人 | 厦门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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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4-11-27 |
| 标题 | 红相股份: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收到厦门证监局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 |
| 文件批号 | 厦门证监局[2024]42号 |
| 批复原因 | 王祥的配偶杨鸿雁进行了短线交易行为 |
| 批复内容 | 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 处理人 | 厦门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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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4-11-27 |
| 标题 | 红相股份: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配偶短线交易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公司副总经理王祥先生的配偶杨鸿雁女士存在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 |
| 批复内容 | 杨鸿雁女士在本次短线交易中所获收益应归公司所有、杨鸿雁女士已将本次短线交易所获收益人民币9000元上交公司 |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4-11-27 |
| 标题 |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王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 |
| 文件批号 | 厦门证监局[2024]42号 |
| 批复原因 | 王祥作为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相股份)副总经理,杨鸿雁于2024年10月15日至10月29日期间累计买入红相股份股票1万股,成交金额9.075万元,累计卖出红相股份股票3万股,成交金额28.46万元。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 处理人 | 厦门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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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11-26 |
| 标题 | 关于对红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祥的监管函 |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71号 |
| 批复原因 | 你作为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相股份”)副总经理,你的配偶杨鸿雁于2024年10月15日至10月29日期间累计买入红相股份股票1万股,成交金额9.075万元,累计卖出红相股份股票3万股,成交金额28.46万元。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短线交易。 |
| 批复内容 | 我部希望你认真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红相股份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4-10-09 |
| 标题 |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红相股份有限公司、杨成、廖雪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 |
| 文件批号 | 厦门证监局[2024]37号 |
| 批复原因 | 2024年4月28日,红相股份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暨追溯调整的公告》,基于谨慎性原则及相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已确认的EPC收入、成本进行追溯调整。这一事项反映出红相股份此前披露的相关定期报告财务信息不准确。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红相股份、杨成、廖雪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 处理人 | 厦门证监局 |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4-10-01 |
| 标题 | *ST红相:关于收到厦门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 |
| 文件批号 | 厦门证监局[2024]37号 |
| 批复原因 | 2024年4月28日,红相股份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暨追溯调整的公告》,基于谨慎性原则及相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已确认的EPC收入、成本进行追溯调整。这一事项反映出红相股份此前披露的相关定期报告财务信息不准确。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红相股份、杨成、廖雪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
| 处理人 | 厦门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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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9-30 |
| 标题 | 关于对红相股份有限公司、杨成、廖雪林的监管函 |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52号 |
| 批复原因 | 2024年4月28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暨追溯调整的公告》,基于谨慎性原则及相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已确认的EPC收入、成本进行追溯调整。你公司此前披露的相关定期报告财务信息不准确。 |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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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8-08 |
| 标题 | 关于对红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25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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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讯 公告日期:2024-04-29 |
| 标题 | 关于对红相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4]第45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4年5月1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厦门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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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4-08 |
| 标题 | 关于对吴志阳、杨力、吴剑波、方亮、陈耀高、李文斐、魏荣毅、李成、丁兴号、杨翼飞、汤金木、方育阳、唐炎钊的监管函 |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49号 |
| 批复原因 |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红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7年至2022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公告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三、2020年申请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公告发行文件存在重大虚假记载 |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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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4-08 |
| 标题 | *ST红相:关于对红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24]262号 |
| 批复原因 |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红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7年至2022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公告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三、2020年申请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公告发行文件存在重大虚假记载 |
| 批复内容 | 一、对红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成给予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对红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何东武给予公开认定5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上述人员,自本所作出决定之日起,在认定期间内,除不得继续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红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红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成,红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何东武,红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物资采购部经理吴章坤,红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廖雪林,红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物流总监马露萍,红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喜娇,红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合肥星波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张青,红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浙江涵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水明,成都鼎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吕坚,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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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07 |
| 标题 |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吴志阳、杨力、吴剑波、方亮、陈耀高、李文斐、魏荣毅、李成、丁兴号、杨翼飞、汤金木、方育阳、唐炎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 |
| 文件批号 | 厦门证监局[2024]5号 |
| 批复原因 | (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二)、欺诈发行 |
| 批复内容 | 对吴志阳、杨力、吴剑波、方亮、陈耀高、李文斐、魏荣毅、李成、丁兴号、杨翼飞、汤金木、方育阳、唐炎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 处理人 | 厦门证监局 |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4-07 |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 文件批号 | 厦门证监局行政处罚[2024]1号 |
| 批复原因 | 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二、欺诈发行 |
| 批复内容 | 1.对红相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513万元罚款;
2.对杨成给予警告,并处以2,288万元罚款;
3.对何东武给予警告,并处以365万元罚款;
4.对吴章坤给予警告,并处以330万元罚款;
5.对廖雪林、马露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5万元罚款;
6.对李喜娇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7.对张青、陈水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5万元罚款;
8.对吕坚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
| 处理人 | 厦门证监局 |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4-07 |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4〕1号 |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
| 文件批号 | 厦门证监局市场禁入[2024]1号 |
| 批复原因 | 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二、欺诈发行 |
| 批复内容 | 对杨成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对何东武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 |
| 处理人 | 厦门证监局 |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4-03 |
| 标题 | *ST红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
| 文件批号 | 厦门证监局行政处罚[2024]1号、厦门证监局市场禁入[2024]1号 |
| 批复原因 | 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二、欺诈发行 |
| 批复内容 | 1.对红相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513万元罚款;
2.对杨成给予警告,并处以2,288万元罚款;对杨成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3.对何东武给予警告,并处以365万元罚款;对何东武采取 5 年市场禁入措施。
4.对吴章坤给予警告,并处以330万元罚款;
5.对廖雪林、马露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5万元罚款;
6.对李喜娇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7.对张青、陈水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5万元罚款;
8.对吕坚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
| 处理人 | 厦门证监局 |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03 |
| 标题 | *ST红相: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厦门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 |
| 文件批号 | 厦门证监局[2024]5号 |
| 批复原因 | (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二)、欺诈发行 |
| 批复内容 | 对吴志阳、杨力、吴剑波、方亮、陈耀高、李文斐、魏荣毅、李成、丁兴号、杨翼飞、汤金木、方育阳、唐炎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 处理人 | 厦门证监局 |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2-28 |
| 标题 | *ST红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 文件批号 | 厦证监处罚字[2024]1号 |
| 批复原因 | 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二、欺诈发行 |
| 批复内容 | 综合上述四项,我局拟决定:
1.对红相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513 万元罚款;
2.对杨成给予警告,并处以 2,288 万元罚款;
3.对何东武给予警告,并处以 365 万元罚款;
4.对吴章坤给予警告,并处以 330 万元罚款;
5.对廖雪林、马露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5 万元罚款;
6.对李喜娇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7.对张青、陈水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75 万元罚款;
8.对吕坚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我局拟决定:
对杨成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何东武采取 5 年市场禁入措施,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 处理人 | 厦门证监局 |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2-28 |
| 标题 | 关于对红相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39号 |
| 批复原因 |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7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书》显示,你公司2017年-2022年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你公司及子公司厦门红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卧龙,2023年12月你公司对外转让该子公司控股权)、宁夏银变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鼎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涵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等涉嫌通过虚构销售业务、虚构原材料采购、虚增固定资产等方式,2017年涉嫌虚增营业收入10,489.4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972.44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4.10%、38.03%;2018年涉嫌虚增营业收入25,559.3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4,422.06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9.49%、47.72%;2019年涉嫌虚增营业收入22,706.6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4,118.25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的金额16.94%、48.19%;2020年涉嫌虚增营业收入30,497.1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7,538.42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0.12%、29.79%;2021年涉嫌虚增营业收入10,879.80万元,虚减利润总额325.44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7.80%、0.51%;2022年涉嫌虚增营业成本2,487.67万元,虚减利润总额2,487.67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15%、33.27%。 |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请你公司根据《告知书》认定的违法事实,对以前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并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对更正后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同时,我部关注到,2023年11月3日,你公司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转让银川卧龙100%股权,并于12月进行工商变更。首期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6,897.70万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转让价款人民币16,235.04万元,在2024年3月31日前支付。你公司及子公司盐池县华秦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为银川卧龙及其下属公司提供了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措施,交易对手方承诺并保证在交割日后3个月之内解除前述全部担保措施。请你公司说明《告知书》认定的违法事实对相应期间银川卧龙财务报表、剩余股权转让款支付、解除前述担保措施的影响,银川卧龙实际业绩承诺完成情况,涉及业绩补偿的,请说明具体金额、款项的可收回性及保障措施。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4年3月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厦门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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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11-28 |
| 标题 | 关于对红相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313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12月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厦门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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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11-10 |
| 标题 | 关于对红相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305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11月1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厦门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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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10-11 |
| 标题 | 关于对红相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299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10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厦门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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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29 |
| 标题 | *ST红相:关于红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问询函部分问题的核查意见报告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497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贵处下发的问询函 |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1)说明期末货币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包括银行账户名称、地点、金额等,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联合或共管账户或有其他协议约定等情形,在此基础上说明期末货币资金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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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05-11 |
| 标题 | *ST红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282023003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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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08 |
| 标题 | 关于对红相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88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5月18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厦门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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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09 |
| 标题 | 关于对红相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270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5月1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厦门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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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3-28 |
| 标题 | 红相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厦门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文件批号 | 厦门证监局[2022]3号 |
| 批复原因 | 杨成、杨保田:2019年3月13日至2020年9月7日期间,你们与一致行动人杨力合计减持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相股份或公司)股票比例为4.66%,考虑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重组事项),将导致股权比例被动稀释,你们于2020年9月8日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21年2月,上述重组事项终止。2019年3月13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因主动减持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导致的被动稀释,你们与杨力合计持有红相股份股票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你们未按规定停止交易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12月31日累计变动比例达到8.84%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 处理人 | 厦门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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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3-10 |
| 标题 | 关于对红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杨保田、杨成的监管函 |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29号 |
| 批复原因 | 杨保田、杨成:
你们是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相股份”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2019年3月13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因主动减持和被动稀释,你们和一致行动人杨力合计持股比例由41.98%下降至33.13%,合计变动比例为8.84%。你们在与一致行动人杨力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停止交易公司股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12月31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批复内容 |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第2.3.10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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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24 |
| 标题 | 关于对红相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44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1月2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厦门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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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04-09 |
| 标题 | 关于对红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6月修订)》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相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红相股份于2020年10月2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自查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提示性公告》显示,红相股份实际控制人杨保田、杨成控制的厦门红相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相塑胶”)存在非经营性占用红相股份资金的情形,占用资金合计1,804.25万元。其中,红相股份子公司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以锁定原材料价格为由向供应商预付1,000万元,该款项经供应商流向红相塑胶并于2020年8月5日退回;红相股份子公司合肥星波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以委托供应商代采进口元器件为由向两家供应商分别预付530万元、470万元,该款项经供应商流向红相塑胶,除195.75万元作为实际采购货款抵扣外,其余804.25万元于2020年4月8日、4月13日分笔退回。红相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6月修订)》第1.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2.1.4条的规定。 |
| 批复内容 | 一、对红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厦门红相塑胶材料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红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总经理杨成,实际控制人之一杨保田,财务总监廖雪林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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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0-10-15 |
| 标题 |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红相股份有限公司及杨成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 文件批号 | 厦门证监局[2020]27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2019年2月27日,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相股份)子公司以锁定原材料价格为由向供应商支付锁价款1000万元,该款项经供应商后流向红相股份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厦门红相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相塑胶),并于2020年8月5日退回。此外,2019年3月5日,红相股份子公司向两家供应商分别预付530万元、470万元,委托其代采进口元器件,该款项经供应商后流向红相塑胶,除195.75万元作为实际采购货款抵扣外,其余804.25万元于2020年4月8日、2020年4月13日分笔退回。对于红相股份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上述资金往来,红相股份未及时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杨成作为红相股份实际控制人,且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
| 批复内容 | 现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请于2020年10月15日15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
| 处理人 | 厦门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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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8-24 |
| 标题 | 关于对红相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0]第28号 |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红相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8月3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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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4-12 |
| 标题 | 公司收到厦门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场法务违罚字(简单)〔2019〕0025号)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机场法务违罚字(简单)[2019]0025号 |
| 批复原因 | 2019年3月25日,红相股份进口货物规格、型号及商品编号等项目申报有误,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
| 批复内容 | 科处罚款人民币0.10万元。 |
| 处理人 | 厦门机场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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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0-22 |
| 标题 | 银川卧龙收到银川市兴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银兴)安监罚[2018]06-1号) |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文件批号 | (银兴)安监罚[2018]06-1号 |
| 批复原因 | 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死者高建宁进行有效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致使死者高建宁不能熟练掌握操作规程,违规冒险作业,导致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8.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的发生。 |
| 批复内容 | 决定给予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
| 处理人 | 银川市兴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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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8-06 |
| 标题 | 涵普电力收到扬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扬)质监罚字〔2018〕2号) |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 文件批号 | (扬)质监罚字[2018]2号 |
| 批复原因 | 2017年6月,涵普电力将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照明箱、通风箱、检修箱销售至江苏国信仪征、高邮2×100MW级燃机热电联产工程中使用。 |
| 批复内容 | 1、责令停止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照明箱、通风箱、检修箱;2、处以罚款11万元。 |
| 处理人 | 扬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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