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嘉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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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6-13
标题景嘉微:关于公司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监事顾菊香女士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获悉其配偶何磊先生于2023年6月9日至2023年6月12日期间,通过期权行权、集中竞价方式交易了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根据上述规定,何磊先生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140,364.90元人民币已全数上缴公司。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6-01
标题关于对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20]第27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20]第2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将问询函所涉及问题回复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09
标题关于对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28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5月1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湖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3-15
标题关于对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15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2年3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湖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1-03
标题关于对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49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11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湖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9-10-15
标题关于对张玲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1年修订)》、《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7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5年10月22日,因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药业”)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张玲作为天目药业时任独立董事被浙江证监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时,张玲同时担任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清环保”)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向本所提交的《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不存在曾违反《证券法》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但未在前述声明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资料。 之后,张玲分别于2017年3月29日、2018年2月23日被提名担任景嘉微第二届、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以及2017年8月9日被提名担任永清环保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时,通过景嘉微、永清环保披露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以及向本所提交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历表》中,均未如实披露曾受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的事实。在当选景嘉微第二届、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永清环保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后,其向本所提交的《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不存在曾违反《证券法》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与事实不符。 此外,张玲在被提名担任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永清环保第三届、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景嘉微第二届、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时,向本所提交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历表》中民族、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单位和董事经历等部分存在多处与事实不符和遗漏的情形。
批复内容对张玲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决定。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7-24
标题关于对喻丽丽、曾万辉、乌鲁木齐景嘉合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101号
批复原因2017年7月26日至2018年12月28日期间,因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嘉微”)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非公开发行股票,喻丽丽、曾万辉、乌鲁木齐景嘉合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一致行动人持有的景嘉微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由51.08%被动稀释至45.25%。2019年6月5日至20日期间,喻丽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卖出景嘉微股份329万股,占景嘉微总股本的1.09%。在卖出景嘉微股份时,没有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没有停止卖出景嘉微股份。直至6月24日及7月2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批复内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喻丽丽、曾万辉、乌鲁木齐景嘉合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101号)。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8-09-26
标题景嘉微: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8]86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申报时未能发现并披露你公司原独立董事张玲曾被行政处罚事实的情形。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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